中国作协各团体会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各相关出版社: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工作现已启动。“骏马奖”是由中国作家协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主办的国家级文学奖,旨在体现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推动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的繁荣发展和各民族文学的交流融合,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本届评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导向性、公正性、权威性,努力推出体现民族文化多样性,反映我国各少数民族精神风貌的优秀作品。具体评奖标准请参阅2012年2月17日修订的《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条例》。
第十届“骏马奖”参评作品和译者的推荐工作,由中国作协各团体会员单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和各相关出版社进行。请接到本通知后,组织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社参评作品和翻译奖参评译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十届“骏马奖”评选项目为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含小小说)、诗歌(含散文诗)、散文(含杂文)、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翻译。其中翻译奖为个人成就奖,评选对象为将中国当代文学作品翻译为汉文或少数民族文字,贡献突出、成果显著的翻译家。
二、推荐条件
1、本届“骏马奖”参评作品应为2008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次公开出版、少数民族作者用汉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符合评选体裁要求的作品。参评作品须具有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出版时间以版权页标明的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
2、作品均以成书形式参评。结集作品中,出版年月前4年内创作的作品须占总字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若书中未予标识,则须由作者提供相应的书面说明并由推荐单位出具证明。不接受多人合集参评。多卷本作品应以全书参评。
3、评选年限内出版中国当代文学汉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翻译作品的译者,不限民族,均可参加翻译奖的评选。
三、推荐数额
1、各民族自治区,青海、甘肃、四川、云南、贵州等少数民族聚居省份的推荐单位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作家协会,每单位限推荐15个。其他省份推荐单位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每单位限推荐5个。国家一级出版社限推荐8个。其他相关出版社限推荐5个。
2、作品和译者须经本地区、本系统推荐单位推荐,中直、国直系统作品和译者由相关出版社推荐。
3、各单位推荐的作品和译者可少于限额,如多于限额,则评奖办公室依推荐目录和名单顺序取足限额,多出者无效。
4、每位作者被推荐的作品不得超过两种体裁,在一种体裁中被推荐的作品不得超过一部。
四、推荐办法及时间
1、请以公函列出推荐参评作品目录和翻译奖参评译者名单,并填写《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参评推荐表》(《推荐表》在中国作家网http://www.chinawriter.com.cn下载),内容包括800字左右作品简介和推荐意见、200字以内作者简介。翻译奖参评译者,须附个人简历、文学翻译成就简介、翻译作品目录。
3、参评作品每部须寄送样书10册。翻译奖参评译者,须寄送代表性译本和相应的原文作品各5册。
4、公函和《推荐表》加盖公章后连同作品样书挂号寄送中国作家协会第十届“骏马奖”评奖办公室,勿用包裹。同时将《推荐表》电子文本发至junmajiang@163.com。请在样书邮件外部标明参评类别,如“长篇小说”、“诗歌”、“翻译”等。
5、推荐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以发出邮戳为准。
五、评奖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25号
中国作家协会第十届“骏马奖”评奖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13
电 话:010-64489989 64489987
传 真:010-64221879
联 系 人:赵 宁、郑苏伊、李墨波
中国作家协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2年2月17日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参评征集公告
现将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征集参评作品和译者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第十届“骏马奖”的评选项目包括: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含小小说)、诗歌(含散文诗)、散文(含杂文)、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翻译(为个人成就奖)。
二、征集条件
1、第十届“骏马奖”参评作品为在2008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次公开出版、少数民族作者用汉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符合评选体裁要求的作品。参评作品须具有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出版时间以版权页标明的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
2、作品均以成书形式参评。结集作品中,出版年月前4年内创作的作品须占总字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若书中未予标识,则须由作者提供相应的书面说明并由推荐单位出具证明。不接受多人合集参评。多卷本作品应以全书参评。
3、评选年限内出版中国当代文学汉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翻译作品的译者,不限民族,均可参加翻译奖的评选。
三、征集办法及时间
中国作家协会各团体会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和各相关出版社在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后按一定限额推荐参评作品和译者。
作品和译者须经本地区、本系统推荐单位推荐,中直、国直系统作品和译者由相关出版社推荐。作者和译者可向有关单位提出参评要求。评奖办公室不接受个人申报。
参评目录和名单经审核后公示。如发现不符合参评条件的,评奖办公室有权取消其参评资格。
各推荐单位请以公函列出推荐参评作品目录和参评译者名单,并填写《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参评推荐表》(《推荐表》可到中国作家网http://www.chinawriter.com.cn下载),加盖公章后连同作品样书寄送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办公室。同时将《推荐表》电子文本发至junmajiang@163.com。
参评作品每部须寄送样书10册。翻译奖参评者须寄送代表性译本和相应的原文作品各5册。
请在样书邮件外部标明参评类别,如“长篇小说”、“诗歌”、“翻译”等。
有关材料和样书须挂号寄至中国作家协会第十届“骏马奖”评奖办公室,勿用包裹。
征集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以发出邮戳为准。
四、评奖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25号
中国作家协会第十届“骏马奖”评奖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13
电 话:010-64489989 64489987 64221879(传真)
联 系 人:赵 宁、郑苏伊、李墨波
第十届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办公室
2012年3月1日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条例
(2012年2月17日修订)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是由中国作家协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主办的国家级文学奖,旨在体现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推动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的繁荣发展和各民族文学的交流融合,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一、指导思想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选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导向性、公正性、权威性,努力推出体现民族文化多样性、反映我国各少数民族精神风貌的优秀作品。
二、奖项设置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设长篇小说奖、中短篇小说奖、诗歌奖、散文奖、报告文学奖、翻译奖。
长篇小说奖、中短篇小说奖、诗歌奖、散文奖和报告文学奖为作品奖,获奖作品各项均不超过5部。翻译奖为个人成就奖,获奖者不超过10名,其中由少数民族文字翻译为汉文者、由汉文翻译为少数民族文字者均不超过5名。
三、评选范围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凡评选年限内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次公开出版、少数民族作者用汉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符合评选体裁要求的作品,均可参评。
作品奖评选体裁为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含小小说)、诗歌(含散文诗)、散文(含杂文)、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
结集参评的作品,出版年月前4年内创作的作品须占全书字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接受多人合集参评。多卷本作品应以全书参评。
评选年限内出版中国当代文学汉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翻译作品的译者,不限民族,均可参加翻译奖评选。
四、评选标准
坚持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的原则。获奖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对于深刻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反映各民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新生活和新变化、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的作品,尤应予以关注。提倡题材、风格、流派的多样化,重视作品的艺术品位。鼓励在继承中国优秀文学传统和各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借鉴外国优秀文化成果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鼓励少数民族母语文学创作。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文学创作。
翻译奖获奖者应为贡献突出、成果显著的翻译家。
五、评选机构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工作在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领导下,由评奖委员会负责。
评奖委员会委员应为关注和了解少数民族文学创作状况的作家、评论家、翻译家及文学组织工作者,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评奖委员会委员由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聘请。其中部分委员由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直接聘请;部分委员经各民族自治区、各少数民族聚居省份作家协会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作家协会推荐,由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聘请。
评奖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由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聘请。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承担具体事务工作。
六、评奖程序
1、参评作品和译者的推荐
中国作家协会各团体会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 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和各相关出版社向评奖办公室推荐参评作品和译者。
符合参评条件的作者和译者可向上述单位提出参评要求。评奖办公室不接受个人申报。
参评目录和名单经审核后公示。如发现不符合参评条件的,评奖办公室有权取消其参评资格。
2、产生初选作品和译者
评奖委员会在广泛阅读、讨论的基础上选出初选作品和译者,作品奖原则上各项均不超过15部,翻译奖原则上不超过20名。
初选目录和名单向社会公示。
3、产生获奖作品和获奖者
评奖委员会在对初选作品和译者进行阅读、讨论的基础上实名投票,以不少于评委总数三分之二的票数产生获奖结果。
4、评奖细则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制定。
5、评奖揭晓和颁奖
评奖结果报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审定后统一发布。举行颁奖大会,公布评语,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向获奖作品的责任编辑颁发证书。
七、评奖纪律
1、严禁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奖委员会委员、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有违反,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参评者的参评资格均予取消。
2、评奖委员会委员以及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如系参评者,或系参评作品责任编辑、参评者亲属、参评作品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回避。有关人员可选择退出相关机构,或参评者退出评选。
3、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组成专门的纪律监察组监督评选过程。
八、评奖经费
1、由中国作家协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筹措。
2、欢迎企业、团体、个人予以赞助。
九、附则
本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制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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