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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他称研究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08-03-20  作者:毕发认

       回族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但是,回族作为一个具有法律效应的、固定的民族指称,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族识别工作时才确定的。回族族别的认定,使得回族历史上存在着的地域差异在“回族”这一名称下得以增强共同的文化认同感和共同的民族心理。更由于我国实行民族平等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使一些已经边缘化的回族群体,增强了民族自我意识。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回族群体,由于历史上政治的、经济的或自然环境的原因,在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上发生了变化或改籍于其他民族。正确认识和称谓这部分回族群体,对于回族学的研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在研究工作中,不仅要注重学术认同,还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注重研究对象的民族自我意识和民族认同问题。

       一、边缘回族群体的称谓问题

       边缘回族群体,顾名思义,指的就是距离内地回族主体社会较远的回族群体。目前,学术界的一些研究人员习惯把居住于藏族地区的回族称为“藏回”,把居住于彝族地区的回族称为“彝回”,把居住于傣族地区的回族称为“傣回”(或“回傣”),把居住于白族地区的回族称为“白回”,把居住于内蒙古阿拉善地区的蒙古族穆斯林称为“蒙古回回”等等。事实上,这样的称谓是值得商榷的。

      (一)从语法角度分析边缘回族群体称谓

从汉语语法的角度讲,名词不能重叠,不能并列。比如说,称藏族地区的回族为“藏回”,称白族地区的回族为“白回”,从词义上讲,就变成“藏族回族”“白族回族”显然,这种模棱两可的称谓,既说不通,也没有逻辑性。

      (二)从政策角度分析回族他称

       现今,我国的法定民族是56个,从这个意义上讲, 我们一定要正确使用民族称谓。但近年来,在某些地方出现了对一些少数民族称谓的混乱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良影响。针对这个问题,云南省政府办公厅曾于1991年10月7日转发了云南省民委《关于正确使用民族称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通知及意见说:“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的边疆省份,正确使用民族称谓是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各民族平等权利,维护和增强各民族团结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确认的族称,正确使用民族称谓,坚决杜绝和纠正以自称或他称作为民族称谓的现象。”“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工作、活动和宣传(尤其是对外宣传)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我国现有的56种民族名称作为民族称谓。”

       在以往的民族识别工作中,除很少的民族群体被列为待识别民族外,全国人民在族别问题上已经有了归属。应当说,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工作,对回族族别的认定和划分是一个分水岭。另外,我国制定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回族由于生活习惯较为特殊,故在回族族别的认定和管理方面,不存在混淆和混乱的情况。回族虽然也强调他们不同的地方特色,但他们更关注的是他们的主体文化;回族虽然在历史上曾产生过一些宗教派别,出现过隔阂和争斗,但回族作为一个整体民族,在族内族外却从未受到过质疑。因此,研究人员在对边缘回族群体的自称和他称的认定上应持慎重态度。

       二、回族他称研究的几点原则

      研究边缘回族群体,应把握下列几点原则:

      (一)回族是个多民族成分形成的文化共同体

       历史已经明白告诉我们,回族不是由中国古代的某个或某几个氏族、部族发展形成,也不是外来的“回回人”的综合体,而是由来自域外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吸收了国内多种民族成分,逐渐融合形成的。在这一过程中,伊斯兰教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也正是由于这一特殊的历史原因,决定了伊斯兰教与回族文化密不可分的关系。就回族内部而言,共同的伊斯兰教信仰是回族认同中作为区分本族与他族的重要依据。这就是说,维系回族生存和发展的力量源泉,是伊斯兰教信仰,而并非氏族、部族的荫庇关系,因此,在回族中不存在支系的问题。

      (二)回族文化是个一体多元的文化形态

       一体,源于伊斯兰教,这是回族的共性;多元,就是地域间的差异,即每个回族群落都具有许多地域文化的特征。这两个特点,不可忽略。因此,我们要谨防研究工作中的错觉,即把具有虔诚的伊斯兰教信仰、强烈的民族自我意识、严格保持回族风俗习惯,仅在语言、服饰、居所等表面现象上有所改变的回族群体列为边缘回族群体,并给其冠以某种称谓。这里,牵涉到对回族的定义的问题。回族信仰伊斯兰教,风俗习惯特殊,这是回族的基本点,除此而外,就是讲汉语,穿汉装。回族之所以有别于其他穆斯林民族,就是因为她接受汉文化的程度较深。但是,我们不能忽略回族一体多元的文化格局。回族文化在大原则一致的前提下,地域间的文化差异很明显,诸如服饰、食谱、日常用语、生产生活习惯等方面就是这样。如果对回族的每一个方面都作些比较研究,那自然是一篇大文章。因此说,对边缘回族群体的研究,主要的是要看它的内涵,看它的基本点,不然就难圆其说。

      (三)边缘回族穆斯林群体和边缘穆斯林群体不是一回事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我们在研究工作中,不应该把边缘回族穆斯林群体和属于其他民族的边缘化的穆斯林群体混为一谈。这就是说,我们的研究对象有的本来就是回族,而有的则从未被识别为回族。对边缘回族群体的研究,应站在回族主体文化的思想立场研究回族文化的异同,从而体现一体多元的丰富多彩的回族文化内涵;对非回族的边缘穆斯林群体,我们讨论的重点,应当是他们的历史、他们的文化和他们的族别的归属问题。

        (四)正确认识回族与伊斯兰教的关系

      回族与伊斯兰教有联系,是信仰伊斯兰教民族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是一种因果关系。全世界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口有十几亿,回族人口不到1000万,数目很小,回族不等于伊斯兰教,伊斯兰教不等于回族,这个关系要明确。回族是伊斯兰文化与汉文化结合的产物,是一个在中国土地上形成的独立的文化体系。因此,我们在研究边缘回族群体时,除看他们的宗教信仰外,更重要的就是要看他们对回族风俗习惯的保持和对回族文化的认可。人们习惯说,回族是一个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这话也对也不对。说它对,是因为回族与伊斯兰教的关系和回族的宗教意识和宗教感情;说它不对,是因为回族并不都是虔诚的伊斯兰教信徒,对很大一部分回族成员来说,他们只是认同回族文化,保持了回族的风俗习惯,认同伊斯兰教,尊重伊斯兰教,对伊斯兰教有感情,但并不履行宗教功修。这种情况,在回族散杂居地区和城市,尤显突出。

      (五)从民族的自我意识和民族的相互认同上寻找回族的基本特点

我们在分辨某一个回族群体是否是回族时,除宗教信仰外,主要的还是要看他们对回族文化的保持。回族文化,内容很广泛,由宗教信仰演绎而成的回族风俗习惯,是回族社会运转的轴心。其中,清真饮食文化,是回族自我认同、相互认同和回族在社会大家庭中的典型符号。因此,对回族来说,在特定情况下,保留风俗习惯要比保留宗教信仰重要得多。

 

    三、边缘回族群体特征比较

       边缘回族群体,是回族,还是已演变成为两个民族的结合体,这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现依据专家学者近年来对边缘回族群体的调查研究情况,罗列几个较有代表性的例子作一比较,祈望读者藉此有所鉴别。

      (一)藏族地区的回族

居住在藏族地区的回族,为数不少,其中被称为“藏回”的回族群体,主要是指居住在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的回族和居住在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卡力岗地区的回族。

       1、迪庆的回族。迪庆藏族自治州的香格里拉县和德钦县共有回族1400多人,由于他们长期与藏族生活在一起,与藏族通婚,在藏文化的影响下,这部分回族已不同程度地藏化。他们讲藏语、穿藏装,建住藏式风格的房屋,有些生活习惯和饮食习惯与藏族相同,从外表上看,已很难分清他们是回族还是藏族。他们自称回族,藏族称他们为“古给”(即戴白帽者),其他民族称他们为“藏回”。这里的回族主要有下面几个特点:一是回藏互为婚姻。这里的回族自进入藏区后,一直同藏族保持着婚姻关系,早期回藏通婚遵守回族“准进不准出”的原则,现在,这个原则已被打破,而是改为互为婚娶,这加速了回族与藏族融合的趋势;二是适应环境。这里地处高寒山区,物产单调,主要以畜牧业为主,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回族在这里只能适应环境,选择与藏族基本相同的生产、生活方式;三是回族在这里是散居、杂居,在人口上占绝对少数,生活条件差,教职人员奇缺,无条件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缺乏基本的宗教知识;四是政治因素。明、清时期,许多内地回族因经商、开矿陆续迁徙到德钦、香格里拉,由于回族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与藏族不同,因此在居住上便自然形成独特的回族生活社区,因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的需要,他们先后修建了清真寺。

      “文化大革命”时期,这里的回族受到严重冲击。如德钦县升平镇的回族被分散下放到藏族村寨去居住、劳动,以淡化他们的宗教信仰和改变他们的清真饮食习俗。“文化大革命”结束,他们陆续返回原住地。后来,随着政策的好转,有些人又恢复了回族生活习惯。

       又如,香格里拉县哈巴雪山下的龙旺边村和兰家村两个回族村寨的情况。这里的回族长期与藏族、彝族、纳西族相处,深受其他民族的影响,宗教知识缺乏。1992年以后,滇南的沙甸、纳家营的回民主动与他们架起友谊桥梁,帮助他们修建清真寺、学习宗教知识等。现在,这两个回族村共有110多户650余人,已保持了伊斯兰教信仰和回族风俗习惯。这两个回族村的特点是:客观条件较差,但主观愿望还是希望做回族,故在外部条件的作用下,他们保持了伊斯兰教信仰和回族风俗习惯。显然,对龙旺边村和兰家村这两个村的回族来说,就更不存在所谓的“藏回”的问题。

    这些远离伊斯兰教和回族主体社会的边缘回族群体,生活艰难,宗教知识缺乏,在这样的情况下,要保持纯正的伊斯兰教信仰和回族的风俗习惯,实非易事。对这部分回族兄弟,我们不能强人所难,硬塞给它一个模棱两可的名称。对他们而言,他们的民族成分是回族,那他就是回族;如果他们根据政策,更改了自己的民族成分,那他就不是回族。正确使用民族称谓,是个政策问题。

    2、卡力岗的回族。卡力岗的回族居住在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中部的卡力岗山系。卡力岗人包括目前该地区德恒隆、沙连堡、阿什努3乡的居民,1985年3乡共有22153人,其中回族16565人,藏族4167人,撒拉族1199人,汉族175人。回族操藏语和汉语,信仰伊斯兰教。卡力岗回族的来源,主要是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藏族改宗伊斯兰教,二是汉族改宗伊斯兰教,三是回族迁入。

       信仰特征:伊斯兰教信仰占有突出地位,清真寺是人们去得最多的场所,每个回族村都有一座清真寺,每天5次礼拜,每周一次的“主麻日”(聚礼日),每年的开斋节、宰牲节、圣纪节等几个主要的伊斯兰教节日都在清真寺中举行。

      德一村是德恒隆乡乃至卡力岗回族地区的伊斯兰教中心,该村有大小阿訇68人,且其中有造诣很深的阿訇。2001年代表中国出国参加《古兰经》朗诵比赛的阿訇努尔麻尼,就是德一村人。另据德一村清真寺阿訇介绍,该寺还收藏有伊赫瓦尼派的圣物—创始人马来迟的手杖。

      卡力岗地区经济不发达,还是一个比较贫困的地方,但是该地伊斯兰教信仰虔诚,完纳天课率达到100%。对卡力岗人来说,语言、民族都可以忽略,只有宗教信仰相同的人才能够聚集在一起,共同信仰伊斯兰教的人才能够称为回族。在卡力岗,说藏语的回族与藏族的最大区别是宗教信仰的不同,和由此而形成的食物禁忌的不同、生活方式的不同与不通婚。

      伊斯兰教不仅是卡力岗回族人的宗教信仰,同时也决定了卡力岗回族人的价值观、道德观和生活方式。卡力岗回族人所认同的回族与藏族的区别标准是宗教,宗教信仰的改变,导致了卡力岗人的族群演变、文化变迁和民族自我意识与民族认同的改变。

      总之,卡力岗的回族信仰伊斯兰教虔诚,回族风俗习惯保持完整,民族自我意识强烈,他们已完全融入回族主体社会,因此,称他们为“藏回”不妥。

      (二)傣族地区的回族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共有回族3000余人,其中勐海县勐海乡曼懂村公所的曼峦回、曼赛回两个寨子是回族居住较为集中的地方。他们讲傣语、穿傣族服装,居住傣族干栏式房屋,生产、生活方式基本与傣族相同,但他们信仰伊斯兰教,保持回族的风俗习惯,故被当地的傣族称为“帕西傣”。“帕西”一词在现代傣语中,有“不吃猪肉”“经纪人(商人)”之意,是傣族对回族的称呼。“帕西傣”则是傣族对曼峦回、曼赛回两个回族寨子的专称。现今,这两个寨子的回族人也自称“帕西”或“帕西傣”,自己使用汉语时,则解译为回族或回傣。2003年,曼峦回寨有63户305人,经济以种植甘蔗、茶叶和搞运输为主;曼赛回寨有76户360人,经济以做牛生意为主。两寨之间相隔4公里。

      这两寨的回族虽然在语言、服饰、居所方面与傣族相同,但回族的基本特征并没有消减。

      主要表现:

      一是宗教信仰。两寨回族信仰伊斯兰教虔诚,世代相传,严格遵守伊斯兰教规,寨内有清真寺和住持阿訇。曼峦回寨第一代三户人家时,就建盖了茅草竹蔑笆的简易清真寺,后来,人口增加,就建盖了瓦房围竹蔑笆的大清真寺,该寺1909年毁于战火,其后再建,至1958年前进行过多次修补。1958年大跃进时期无人管理而倒塌,故1958年至1982年寨内无清真寺,老人们在自己家里礼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得到落实,1982年寨内重建了砖瓦平房式清真寺,近年又建成多层楼的清真寺。

      两寨在宗教方面与勐海县城和云南内地回族保持着密切联系。据寨内回族老人回忆,先后到曼峦回寨主持教务的内地阿訇就有马、桂、何等人,目前,仍是内地阿訇在主持教务。随着党的民族政策的落实和人民生活的改善,1985年开始,曼峦回、曼赛回两寨与县城内回民互相邀请庆祝回族的三大节日。  由于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的不同,傣族的泼水节等节日,他们并不过,只是参加联欢而已,但由于亲戚关系和友情关系受到傣族寨邀请他们过节日的时候,他们则自带锅具参加;傣族同胞也很尊重他们的生活习惯,让他们自己宰鸡、牛,自己做饭菜。

      二是风俗习惯。饮食禁忌:尽管两寨的回族人在食谱、口味、烹调方面已部分地适应于傣族地区的风味特色,但在食物禁忌方面仍保持着回族的清真饮食习惯,禁猪、狗和自死动物,主要吃牛鱼鸡鸭鹅等。婚姻家庭:两寨回族在其先辈流落勐海并与傣族通婚形成村寨后,即实行了严格的族内婚:一是本寨或两寨互为婚配;二是与外族(主要是傣族)通婚,但原则上是“只准进,不准出”,即傣族女嫁入或傣族男入赘。长期以来,由于近亲结婚,已影响到自身的健康与兴旺。丧葬:两寨回族实行土葬、速葬,不用棺椁,亡体用清水沐洗后用白布包裹,阿訇念经站拜,安葬仪式均与内地回族相同。

      两寨的回族在将近200年的历史进程中,坚守伊斯兰教信仰,保持回族风俗习惯,虽然,由于受到环境和傣族文化的影响,他们在语言、服饰、居所、生活习惯方面与当地的傣族相同或相似,但他们有着强烈的民族自我意识和回族文化认同感。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历次人口普查时,他们填报的都是回族,人民政府也认定他们就是回族。

      (三)白族地区的回族

       居住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的回族,历史悠久、文化灿烂,但其中一部分由于长期受当地白族文化的影响,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白族语言,穿白族服装,建盖白族风格的房屋,具有明显的白族特征,故被人们称呼为“白回”。这部分回族主要居住在白族人口较集中的剑川县和洱源县。其中洱源县的士庞、鸡鸣、三枚3个回族村较有代表性。

       1984年,洱源县共有回族5798人,占该县总人口的2.2%,居住于9个自然村,其中65%的人口聚居于右所的士庞、鸡鸣、三枚3个回族大村寨。士庞村289户1590多人,鸡鸣村177户1004人,三枚村163户991人。数百年来,洱源回族处于以白族文化为主体的文化氛围中,在语言、服饰、建筑艺术风格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受到白族文化的影响,但回族的基本特征并没有变。

       宗教信仰:士庞村建村伊始即建盖了清真寺,1856年毁于战火,清光绪丙申年(1896)建盖了清真大寺,1920年又建盖了“登明楼”(叫拜楼)。近几十年来,由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得到落实,士庞等村回族的宗教生活开展正常,开斋节、宰牲节、圣纪节、亡人节(纪念1856年12月全村同胞被害)四大回族节日都要到清真寺举行。节日期间,人们穿新衣服,宰牛羊,煎油香,互道祝贺,全村热闹非常。

      丧葬:一如内地回族。

      生活习惯:特别是饮食禁忌方面,完全是回族的生活习惯.

      民族认同:他们认为自己就是回族,他们只不过是在居所的建筑风格、语言、着装等方面受到白族文化的影响,适应了当地的环境而已。至于所谓的“白回”,不过是外界对他们的牵强附会的称呼。

       因此,仅依据他们居所的建筑风格、着装、语言就称呼他们为“白回”是不妥当的。

      (四)内蒙古地区的“回回”

       内蒙古地区的“回回”,事实上指的就是信仰伊斯兰教的蒙古族穆斯林群体,主要分布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东北部的罕乌拉、敖伦布拉格、巴彦木仁、乌素图、宗别立、巴音浩特等乡镇,人口2000人左右,当地人和外地人称他们为“蒙古回回”“缠头回回”。他们在语言、文字、服饰、生产方式、生活习惯上与当地蒙古人基本相同,但信仰伊斯兰教,饮食禁忌与回族相同。20世纪60年代,随着伊斯兰教在该地的衰微,教外婚逐渐增多,丧葬方面也未严格实行土葬,出现了火葬、天葬。他们除信仰伊斯兰教,参加伊斯兰教宗教活动外,也参加喇嘛教的有关活动,但他们承认自己是伊斯兰教徒,而不承认是喇嘛教徒。由于这些穆斯林所处的地理环境、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更接近蒙古族,所以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族识别及历次人口普查中,他们均被确定为蒙古族。

      长期以来,这批“蒙古回回”作为信仰伊斯兰教的蒙古族的一部分而存在,他们并无异议,这说明他们对自己的民族成分是认同的。今后,我们不能再沿用旧说,继续称他们为“蒙古回回”或“缠头回回”,而应当称他们为蒙古族穆斯林。

       四、边缘回族群体的民族认同问题

       如前所述,所谓的“藏回”“白回”“傣回”“彝回”等的提法,无文献可考,从实际情况看,也并不存在。

       各民族间在经济和文化的交流过程中,相互影响、相互接纳是不可避免的,在特定的情况下,优势文化主导和影响着其他文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分散的、人口占绝对少数的民族生活在一个人口大大多于本民族环境的情况下,在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伦理道德、价值观念和文化指向方面发生了变异,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处于被影响过程的民族,往往表现为双重民族特征与双重民族自我意识并存,是个共性问题,并不只是表现在回族中。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各民族互相学习、互相影响,共同的因素会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长期存在。因此,在评价民族间的影响与被影响的问题上,我们一定要坚持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地看待每个民族的变化情况。回族发展到今天,它的成员在族别的认定上,不只是看其伊斯兰教信仰有多虔诚,也不只是看其回族风俗习惯保持的程度有多深刻,更重要的是要看其成员的民族自我意识有多强烈和是否按政策认定民族成分。

      分辨边缘化的回族群体是否仍是回族,或者是已改变为其他民族,应从两方面看:首先,如果历史上被认定为回族的个人或群体,不论其现在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情况的保持情况如何,只要他认为他是回族,并继续登记为回族,那他就是回族;其次,如果历史上被认定为回族的个人或群体,其在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上已发生了变化,而他自己也认为他已不是回族,并登记为其他民族,那他就不再是回族。这就是说,族别的认定,是个政策问题,无讨论余地。

      民族成员的民族自我意识和民族成员之间的相互认同感,是这个民族的心理素质的核心内容。民族认同,是指民族成员对自我身份归属的认知以及在心理上的依附感。总体上讲,回族均具有较强烈的民族认同意识,这一方面是由于其特殊风俗习惯决定的;另一方面,维护其特殊的风俗习惯则是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回族成员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持和维护,是回族民族认同意识的重要内容,也是回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重要标志。如果回族的某些成员或某些群体,伊斯兰教信仰意识没有了,回族风俗习惯没有了,并更改为其他民族成分,那他就是其他民族。相反,如果回族的某些成员或某些群体,伊斯兰教信仰有所模糊,风俗习惯有所动摇,但他仍有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感,并且未更改民族成分,那他仍然是回族,不宜冠予他称。  

(来源:《今日民族》)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信息中心 出版日期:20080313 期数: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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