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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民族定义的历史演化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07-12-29  作者:黄仲盈

    “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的作用。”2005年5月,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民族概念进行了新的阐释,赋予了它新的内涵,这标志着近百年来我国对民族概念及其定义的研究和探索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实际上,对民族定义的研究和探索,无论是在世界范围内,还是在我国,都经历了数代人长期坚持不懈的过程。“要给‘没有历史的民族’找一个范例,是任何地方都找不到的(除非在乌托邦中寻找),因为所有的民族都是有历史的民族”、“祖国、民族——这是历史的范畴”、“民族不是种族的共同体,也不是部落的共同体,而是历史上形成的人们的共同体”、“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等等。对于民族定义的相关表述,从列宁到斯大林,再到中国共产党,虽然内容不尽相同,但是都强调了一点,那就是: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是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所以,了解民族定义在我国的历史演化过程,对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研究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古代对“民族”一词的相关表述

    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对外所奉行的政策要么是“上朝天国”,要么是“闭关锁国”,这样所造成的结果就是文化的唯我独尊以及经济的以自我为中心,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我国民族文化很少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民族定义的各种相关表述也保持了“原汁原味”。

    关于民族的“民”字,在甲骨文中,  “上部做有目无珠状,即以盲之形表示愚昧无知”,故而“民”的特点是“无知未化”,其本义就是“奴隶”,随着奴隶制国家的发展,由“奴隶”引申为被统治的人群的概称。后来泛指奴隶、百姓、人。如:

    “王者以民人为天,民人以食为天。”(《曼子春秋》)

    “临众发政而治民。”(《墨子·尚贤下》)

    “民无君主,则您情欲,必致祸乱。”(《尚书》)

    “利于民而不利于君。”(《左传·文公十三年》)

    关于“民族”的“族”字,最早出现在商代的甲骨文中。《说文解字》解释:“族,矢锋也。束之族也,众矢之所集。又聚也。”从字形及意义上看,“族”字左边是一面旗帜,右边是闪闪发光的箭头,因此,“族应该是以家族氏族为本位的军事组织”。又因为其“聚”的意义,引申为聚集和居住在一起的人群。所以,综合两者的解释,在我国的古代社会,“族”可以泛指家族、宗族、亲族、王族、氏族、部族等。如:

    “克明俊德,以亲九族。”(《尚书·尧典》)

    “三族辅之。”(《大戴礼记·保传》)

    “土大夫之族。”(唐·韩愈《师说》)

    “其诗以养父母、收族为意。”(宋,王安石《伤仲永》)

    “繁衍之族”(清·洪亮吉《治平篇》)

    在我国古文献中,“民”与“族”连用的例子也有出现,如:

    “春官墓大夫,掌还邦墓之地域,为之图,令国民族葬。”(《周礼》)

    “今诸华士女,民族弗革。”(南齐《夷夏论》)

    “愚人得之,以倾宗社、灭民族。”(唐·李荃《神机制敌太白阴经》)

    “上自太古,粤有民族。”(唐,皮日休《忧赋》)

    应该说,在各种古文献中,无论是“民”、“族”还是“民族”一词,更多的是倾向于对家族、氏族、部族、宗族的解释。在运用上,“民”字所表达的意义范围比较狭窄,一般来说,“民”字多运用于被统治的阶层,相对于“王”、“帝”、“君”而言;“族”字的范围就适用于任何人群,既有表达中性的“种族”、“氏族”、“部族”和表达亲戚血缘关系的“亲族”、“宗族”、“家族”、“九族”,也有表达阶层关系的“王族”、  “望族”、  “公族”与“庶族”、  “贱族”之分。正是因为“民”与“族”所表达的层次不同,“民”侧重于“贱”’“族”侧重于“贵”,使得在等级森严的我国古代社会,古文献中鲜有“民族”一词的记载,即使有,“民族”一词更加倾向地表达其前缀“民”的含义,多指区别于统治阶层的黎民百姓,如以上所举例的“粤有民族”、“中原之民族”等。而且,在“民族”一词的使用上,其等级区别还是存在,如:

“但辽时皇族与民族皆有耶律之姓。”(清·伤磺、曹仁虎等《钦定续文献通考》)

我国古代的“民”、“族”、“民族”等词语的表述,也具备了现代“民族”概念上的一些要素。

 ——表示地域、经济生活和居住情况差异的:

 “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东方曰夷,被发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蛮,雕题交趾,有不火食者矣;西方曰戎,被发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西汉《礼记·王制》)

 “汉非牛不田,善非马不行。”(《旧唐书·吐蕃传下》)

——表示语言、饮食和服饰不同的:

 “我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同,贽币不通,言语不达,何恶之能为?”(《左传·襄公十四年》)

“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备器。五方之民,语言不通,嗜欲不同……”(西汉《礼记·王制》)

 ——表示不同的风俗习惯的:

 “夷蛮反舌,殊俗异习之国,其衣服冠带。舟车器械,声色滋味皆异。”(《吕氏春秋·为欲篇》)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古代的民族概念及其定义的各种表达方式,更多注重的是文化的传承,地域和血缘的因素也成为“民”与“族”等各种群体之间的区分依据之一。千百年来,我国的传统文化主要注重的是以教化为核心,以“上朝天国”的文明自居,等级森严的家族制度和宗法制度,演化出了一整套内容丰富的民族概念体系。正是这种王权的特权统治,导致了我国古代的“君子以类族聚物”的等级观念和阶层划分的思想,于是有了“五方之民(蛮、夷、戎、狄、华夏)”的“华夷之辨”。同时,由于注重“有教无类”,根据“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的教化思想,就有了我国古代各民族之间的“华夷互化”。

    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我国古代的“民族”一词与现代通行的“民族”一词还是有较大的区别。茹莹认为,《神机制敌太白阴经》中的“民族”一词应该是与“宗社”相对应,为“并列结构”,应理解为“民众”。龚永辉也指出,我国古代的“民族”一词是由“民”和“族”两个词素构成的,“作为自组织系统中并行的古典表达形式之一”。所以,虽然在古文献中出现了“民族”一词,但这只是我国汉语运用的灵活性,仅仅表示的是人民大众或者是某一群体,而不表示现代意义上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

 

 

 

二、近代我国民族定义的舶来与中国化

    这一时期以鸦片战争之后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为界限。

    如果说,我国古代的民族概念主要是以地域、血缘、生活习俗为主要区分依据,那么,鸦片战争之后,这种局面已经不复存在。帝国主义列强的坚船利炮,打破的不仅是清王朝“闭关锁国”的封锁政策,更多的是将几千年来我国封建统治“以天下文明白居”、“以文化自我为中心”的幻想击得粉碎,“上朝天国”的文化自我封闭系统已经被彻底打破,本来相对完整的文化体系已经发生了裂痕,更多的遭受到了西方现代文化的影响和冲击,被强制地卷入了世界文化的运行体制中,从而使国人的“天下主义”思想开始转向了“自我”与“他者”的思考。

    一些学者认为,最早使用具有现代概念意义的“民族”一词出现在王稻于1874年左右的《洋务在用其所长》一文中:“夫我中国天下至大国也,幅员辽阔,民族殷繁,物产富饶,苟能一旦奋发自雄,其坐致富强,天下当莫与领顽。”⑩1901年,梁启超在其文章《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中就大量运用了“民族主义”和“民族帝国主义”等词⑩;1903年,他又在文章中认为:“民族帝国主义者与古代帝国主义迥异,……彼则由于一人之雄心;而此则由于民族之涨力!”并指出:  “知他人以帝国主义来侵之可畏,而速养成我所固有之民族主义以抵制之。”1904年,孙中山在《中国问题的真解决》一文中指出,西方人“误以为中国人本性是闭关自守的民族。”“如果中国人能够自主,他们即会证明是世界上最爱好和平的民族。”并于1905年在《民报》发刊词提出了“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的“三民主义”。在此期间,在诸多反封反帝的论战文章中,都大量地出现“民族”、“民族主义”、“民族国家”、“民族意识”、“民族建国”等词语。出现以上情况有以下原因:

    首先,19世纪末20世纪初,清政府的腐败无能,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使我国几千年文化伦理的优越感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局面,也使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这一时期,时代的巨变需要中国寻求一种增强国人凝聚力的旗帜来反帝反封。受西方民族主义思潮和亚洲民族独立运动的影响,民族主义和民族意识越来越被我国有识之土所接受。这时候,“民族”一词主要是作为增强国人凝聚力、反帝反封的旗帜出现。

    其次,从20世纪初开始,在大量的反封反帝文章中,开始普遍使用“民族”一词,主要用于论述帝国主义的侵略性和探求强国富民之路,意在增强民族自主、自觉意识,表明民族的自尊心、责任心、自豪感,阐明民族独立自主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所以,与我国古代的民族概念更多倾注的是一种地域和血统等因素的区分不同,这一时期的民族概念更多的是针对于一个国家的实体来讲,具有强烈的民族意识,掺加了更多政治性的因素,借“民族意识”和“民族主义”以自保、自强成为了这一时期的历史主题。也是这一时期,民族定义的探求与阐释就成为了众多有识之士的首要责任。

    对于民族的定义,西方也有各种阐释,其中以瑞典政治家布伦奇里在其论著《普通国家法》中的概括最为具体,也对我国理论界影响巨大,其认为,民族具有八特质:同地域、同血统、同肢体形状、同语言、同文字、同宗教、同风俗、同生计⑩。又因为这是梁启超翻译和介绍布伦奇里的民族定义,所以,他“因此成为中国探讨民族定义的第一人”。梁启超在其论著中进一步指出:“血缘、语言、信仰皆为民族成立之有力条件。”又认为:“民族成立的唯一要素,即民族意识的发现与确立。”

    这里,梁氏着重于“民族意识”的论述,是因为他认为民族意识是“谓他人而自觉为我”。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中国社会的主旋律是救亡图存,而贯穿其中的主线是爱国主义和民族意识,因此,梁启超当时的著述就是以阐发民族文化的优秀遗产和讴歌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为己任,借以激发国人的民族意识和爱国热情。他提倡从新的历史角度来看待中国的民族,其目的就是“欲提倡民族主义,使我四万万同胞强立于此优胜劣败之世界乎?则本国史学一科,实为无老无幼无男无女无智无愚无贤无不肖所皆当从事,视之如渴饮饥食,一刻不容缓者也。”可见,强调“民族意识”对民族形成的重要性,就是为了激发国人维护本民族的文化传统,  “自觉为我”,奋发图强,救亡图存。

    从相同的目的出发,这一时期,众多的学者和爱国志士都给民族下了定义:

    蔡元培:“凡种族之别,一曰血液,二曰风习。”

    吕思勉:将民族形成的重要条件列为八部分,有种族、语言、风俗、宗教、文学、国土、历史、外力等。其中,他强调了文化的重要性,“民族成因总说起来可源于文化,一民族即代表一种文化”。

    汪精卫:“民族云者,人种学上之用语也,……其条件有六:一同血系(此最要者,然因移住婚姻,略减其例);二同语言文字;三同住所(自然之地域);四同习惯;五同宗教(近世宗教信仰自由,略减其例);六同精神体质。此六者皆民族之要素也。”

    柳亚子:“凡是血裔风俗语言同者,是同民族;血裔风俗语言不同者,就是不同民族。”

    孙中山:“我们研究许多不同的人种,所以能结合成种种相同民族的道理,  自然不能不归功与血统、生活、语言、宗教和风俗习惯这五种力。这五种力,是天然进化而成的,不是用武力征服得来的。”

    应该说,辛亥革命之前乃至之后相当长的时期里,以孙中山的民族定义最具影响力,以至在民国时期各种辞书上均用他概括的“五力”作为对民族一词的阐释。如1937年中国的《辞海》一书对于民族定义的阐释就运用了这一概括:“以血统、生活、语言、宗教、风俗习惯等相同而结合之人群曰民族。”

    从以上各个民族定义中可以明显看到,“血缘”几乎是民族形成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其中的原因应该有以下几点:一是帝国主义列强人侵后,打破了几千年来我国封建统治“天下主义”的狭隘视野,各种不同肤色人种和不同文化的涌人,使得当时我国民众产生一种“谓他人而自觉为我”的意识。这时候,干百年来“华夷之分”的民族区分标准更多地表现在种族的血缘因素上,以此来辨别“自我”和“他者”的关系;二是几千年来我国的家族制度和封建宗法制度使得当时我国社会更加倾向于家族和血缘的归宿感,强调血缘的重要性,其目的是为了借几千年来的文化传承,以此来增强民族的凝聚力,“攘外必先安内”,这也正是当时众多仁人志士的初衷;三是由于我国的民族定义是由外部引进的,受西方种族优劣论的影响,因此,种族学上的血缘因素自然也给当时我国民族定义的阐释铭印上了深刻的烙印。

    再有,虽然借助于西方的民族定义,与西方众多民族概念的阐释不同的是,以上对民族概念的各种阐释中,都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生产方式的因素。笔者认为,这也与当时我国的社会情况有关。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我国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已经被彻底破坏,在西方先进的生产力面前,我国封闭、落后的生产方式显得不堪一击,这也是众多的爱国志士最痛心、最不希望看到的。所以,在利用“民族”作为增强凝聚力的旗帜时,他们更希望的是以我国几千年深厚的文化优势作为凝聚民族自信心、自豪感的支撑力量,从而抵制帝国主义的侵略。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对民族概念的相关论述,具有比较浓厚的政治属性,表现出了比较强烈的排外主义。经过鸦片战争和多次的中外战争以后,在接受西方先进文化的同时,也让许多中国人彻底看清了帝国主义的侵略本质,因此,“师夷长技”,最终是为了达到“制夷”的目的。所以,邹容才有了“黄色人种”和“白色人种”的争辩,而孙中山,更是由其“驱逐挞虏,恢复中华”口号变成了“汉、满、蒙、回、藏”的“五族共和”。

    20世纪20年代以后,对于民族定义的各类阐释出现了一些变化:

——对血缘因素的置疑:

“现在看来,中山先生民族主义最重要的欠缺是他对……民族与种族区别的忽略……种族基于遗传,而各种族间经历几万年的相互混和,世界上已经没有纯血统了……。”  (齐思和《民族与种族》)

“种族一词,完全是动物分类学上的专用术语,不能与人工化形成的文化、语言或甚至意识混为一谈。”(岑家梧《论民族与宗族》)

 ——强调经济的因素:

“民族是历史的发展过程上形成的常住的人类共同体,是由共通的语言、居住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通文化之中的共通心理能力而结合起来的人类共同体。”(陈端志《现代社会科学讲话》)

“民族不是偶然结合在一起的不固定的人群集团,也不是某一时代集合在一起的不固定的集团。……同一民族的人们,必定有相互的经济联系和生活。……民族就是在历史上形成起来的,结合为一个共同语言、居住地、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精神生活的一个固定的人群。”(沈志远《大众社会科学讲话》)

——强调文化的重要性:

齐思和:认为孙中山所谓的构成民族的“五种力”,“这五种‘自然力’中的任何一种都不是形成‘民族’的绝对条件”,“形成民族的最重要的力量是命运共同体一员的情绪”。这里的“情绪”,实际上就是指的一种文化的历史传承,是一种强调文化因素的民族定义。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变化,与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在我国的广泛传播有关。20世纪初,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开始传入中国,之后,关于民族问题、民族运动、民族自决等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相继在中国得到翻译和传播。1920年,陈望道翻译的《共产党宣言》在上海出版,其中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深刻地影响了早期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1929年,李达的《民族问题》一书也在上海出版,书中比较详细地介绍了1913年斯大林提出的著名的民族定义:所谓的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常住的人们共同体,并且是因共同的语言,共同居住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及表现于共同的心理而结合的人们的共同体。

    这一定义的翻译,也促使了众多的仁人志土对早期纷繁复杂的各种民族定义进行深刻的反思和修正。

    实际上,在20世纪初期到中期的这一个时间段里,也是国民党的“民族同化”政策与共产党的“民族平等”政策之间的争锋时期。针对于民族的定义,汪精卫、孙中山等人都强调了“血缘”的因素,这虽然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时代背景有关,但是,随着孙中山“五族共和”的提出,就充分显露出了国民党侧重于“血缘”关系的民族观。不可否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  “五族共和”的提出确实表现了国民党要进行民族光复的决心,具有积极的影响和深刻的历史意义,但是,1912年,孙中山在其《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认为:“合汉、满、蒙、回、藏诸地方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就充分地体现出了国民党的民族观:

    一是推行民族同化的政策,“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二是推行民族歧视政策,“合汉、满、蒙、回、藏诸地方为一国”,就可以“曰民族之统一”,以“五族”代表中华民族,忽视了中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有一种大民族主义的倾向。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虽然在各种文献中大量地运用了“民族”一词,但是,并“没有对民族概念作出界定”,也“没有专门论述民族定义和民族特征的文章”。1929年,随着斯大林民族定义在中国得到翻译和传播,经济和文化等因素也逐渐被运用到民族定义的诠释中。这一期间,作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主要的精力就是大量地传播马克思主义思想、翻译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和介绍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观点,使得当时的中国民众逐渐接受了“民族平等”、“民族自治”、“民族自决”的观点。如1928年中国共产党六大就明确地把“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当作一项原则;1931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和《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都提到民族自治的观点;1935年,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宣言》中也提到“民族是自尊的,同时,一切民族都是平等的”的观点。这一系列的政策和文件说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观与国民党的民族观不同,提倡的是实行“民族平等”的原则。民族平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各民族之间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内的平等,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处地位的相同性,也是各种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在各个民族间的平等分配。所以,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逐渐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在民族定义的表述上,具有种族优劣论的“血缘”因素也逐渐被忽略,更多的关注民族的经济平等和文化平等。

    虽然,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没有提出明确的民族定义,但是却为建国后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新中国成立后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具体实践

    这一时期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70年代末期。这样分的理由有三:

    一是从50年代开始,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工作。在这一个时间段里,实际上就是斯大林民族定义在我国具体实践的过程。

    二是1956年一1958年,全国相关省市进行了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这次调查也为以后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置疑和修订奠定了基础。

    三是从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我国出现了“文化大革命”运动,民族学科被批判为“资产阶级学科”并加以否定,大量的专家学者遭到迫害,民族学研究处于停滞状态。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进入了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崭新的历史时期,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已经成了制定民族政策和进行各项民族工作的理论依据。新中国成立后,如何实现各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成为党和国家首要解决的问题。要推行民族平等政策,就要明确我国境内有多少个民族。

    由于在国民党统治时朗,推行“同化于汉”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同化政策,使得许多少数民族隐瞒自己的身份,都说自己是汉族的旁支,导致了新中国成立后许多少数民族的身份得不到确认。截至1953年,自行申报的各民族的族称就达400多个,仅云南省就有260多个。如此庞大的族称体系,很难断定到底哪一个才是单一的民族。

    所以,从1953年开始,国家就组织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工作。民族识别工作,实际上就是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实践性检验。

    在实际运用中,斯大林民族定义逐渐显露出了它的缺陷:一是定义的时间针对性。斯大林民族定义中,“民族”指的是资本主义上升阶段所形成的人们共同体,但是,在我国的事实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前,资本主义并没有成为一种完全成型的生产方式,更多的是处于封建主义的历史阶段。因此,如果直接套用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我国就无“民族”可言。二是定义的绝对化。斯大林提出民族特征“四统一”,缺一不可,按其说法,我国诸多民族都不具备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等条件,因此,都不能称之为“民族”。所以,这就决定了民族定义在民族识别过程中必须进行中国化探索。

    针对一些仅限于运用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框架去识别我国的民族的现象,毛泽东就指出:“科学的分析是可以的,但政治上不要去区分哪个是民族,哪个是部族或部落。”周恩来更为直接地说:“在我国,不能死套斯大林提出的民族定义。”之后民族识别工作基本上就是沿着毛泽东所提出的“尊重民族意愿”、“名从主人”的原则进行,这也是对斯大林民族定义在中国具体实践过程中的修正,即:“理论归理论,实践归实践……在理论上举着斯大林的旗子,操作中却只能依中国的国情了。”

    实际上,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在具体实践中酝酿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定义的集中表现。“民族平等”、“名从主人”的观点在毛泽东等人的讲话和各个时期的政策文件中都有具体的体现。如:——主张民族平等:

“在苏维埃政权之下,凡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一切法律命令等对于劳动者不分男女,不分种族(如汉、满、蒙、回、藏、苗、黎以及高丽、安南等族)不分宗教的信仰,都是一律平等的看待。”(《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1930)

“实行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政策。”(《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1935)

“边区内所有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上一律享有平等自由权利。”(《中共中央北方局对晋冀鲁豫边区目前建设的主张》,19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

 ——肯定中国是一个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

“中国现在拥有四亿五千万人口,差不多占了全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在这四亿五千万人口中,十分之九以上为汉人。此外,还有蒙人、回人、藏人、维吾尔、苗人、彝人、幢人、仲家人、朝鲜人等,共有数十种少数民族,虽然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但是都已有长久的历史。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1934)

“汉族人口众多,也是长时期内许多民族混血形成的。”(毛泽东《论十大关系》,1956)

——尊重各民族意愿:

“要掌握一个原则,就是要同少数民族商量。他们赞成就做,赞成一部分就做一部分,赞成大部分就做大部分,全部赞成就全部做。”(邓小平《在欢迎赴西南地区中央民族访问团大会的讲话》,1950)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都有自己的特点。”“少数民族问题,它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共同的就适用共同的条文,特殊的就适用特殊的条文。”(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

    以上各项政策和原则的提出,实际上也为在民族识别过程中绕开斯大林的民族定义、重新设释民族概念的内涵奠定了基础。

    首先,否定了斯大林民族定义中关于民族是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形成的观点,认为中国自古以来除了汉族以外,还生活着众多的少数民族,虽然各自的社会文化、经济等发展不平衡,但是都有悠久的历史,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

    其次,提倡民族平等。这就避开斯大林认为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以前没有民族的观点,不将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称为“部落”、“部族”,而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一律称为“民族”。

    再有,就是在民族识别的过程中,赋予民族概念新的内容,在参照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基础上,更多地考虑了现实的因素和各民族的意愿,如历史、文化、宗教、族源、民族意识、民族心理认同等,结合国情,灵活运用,不再局限于斯大林“四要素”的一致统一。

    正是基于以上的原因,“从1964年到1979年识别确认的17个少数民族中,事实上没有一个按照斯大林民族定义确定的。”

    这一时期,结合民族识别工作,学术界也针对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1952年,苏联学者格·叶菲莫夫访华,与中国的专家学者谈了民族理论问题,回国后发表了《论中国民族的形成》,根据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划分,认为中国只有汉族一个民族,其他的都只能称为“部族”。针对此观点,我国著名的历史学家范文澜于1954年发表文章,认为中国汉族是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民族,其具备了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四个特征,即“书同文”  (共同语言)、“长城以内的广大地域”(共同地域)、“车同轨”(共同经济生活)、“行同伦”(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以此指出汉族形成于秦汉时期。这就突破了斯大林民族定义中认为民族只有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才形成的局限,从而也在很大程度上指出了我国的实际:凡是生活在中国大地上的族群,不论人口多少,地域大小,社会发展阶段高低,主体是否居住在我国境内,都一律称之为“民族”。

    持类似观点,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民族形成时间提出不同意见的还有:

    方德昭:认为民族形成于原始社会末期、阶级社会的初期,历史上存在过奴隶制民族、封建制民族、资产阶级民族、社会主义民族,是非血缘关系的人们共同体。

牙含章:认为民族形成于原始社会的蒙昧时代的高级阶段——蒙昧民族。

施正一:认为“由部落经过部落联盟发展而成的原始民族,总是处于原始社会形态的发展阶段。”

杨堃:“我们所说的民族共同体……即我们的习惯用法上所说的广义民族,包括着代表四种类型和四个不同发展阶段的民族,那便是氏族、部落、部族和民族。”

方仁:主张古代民族是存在的,它具有语言、地域、经济、文化心理等特征,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阶级社会初期,是非血缘关系的人们共同体。

也有坚持斯大林民族定义的观点的,这些专家学者如白寿彝、魏明经、徐柏容、陈郊、野虹等。

    应该说,这一时期关于民族定义的争论还没有超出斯大林民族定义的范畴,在很大的程度上还是遵照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四大要素”,只是针对民族形成的时间进行争辩。但是,这毕竟是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权威性所进行的一次论战,也为后来我国的专家学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定义打下了理论基础。

    遗憾的是,1967年一1977年的“文化大革命”使得民族研究工作被迫中断。

 

 

 

四、对民族定义的重新反思

    从80年代开始,我国民族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这是一个拨乱反正的具有重大历史转折意义的会议。会议批判了“两个凡是”的错误观点,肯定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在民族工作领域,党中央毅然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观点。1979年,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的报告中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1980年7月15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由中央统战部撰写的题为《评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特约评论员文章,以大量事实论证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从而否定了“民族问题实质是阶级问题”这个所谓的“普遍真理”。1980年10月20—26日,首届全国民族学学术讨论会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这次会议不但对十年动乱中的民族学学术研究进行深刻的反思,同时还积极主张建立我国马克思主义民族学,并强调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指导中国民族学的发展,强调辨证的、历史的唯物主义的重要性。会议对民族学的学科性质、研究的对象、方法、范围以及重点等进行了热烈的探讨。但是,此次会议上,针对民族的定义,更多的是讨论民族是否应该包括氏族、部落、部族等不同的族体,还是要与氏族、部落、部族等概念严格区别;而非讨论民族的构成因素问题,即民族是否如斯大林所说的是由共同的语言、地域、经济生活、心理素质等因素构成。1986年4月23—25日,首届民族理论专题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80年代初期的民族学学术研讨会不同,此次会议更多关注的是对民族定义的探讨。首先,肯定了斯大林民族定义的科学性和合理因素。认为虽然“不能说就是尽善尽美,十分完备”,但是,“它不仅是适应当时俄国革命斗争需要的产物,同时也具有学术价值,并且也是适用于民族学学科的科学范畴”,科学地指出了对待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必须要辨证地、历史地看待,既不能全盘接受,也不能全盘否定。其次,结合我国社会实际,主张建立我国的民族概念体系。再则,就是在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基础上,结合客观实际,对民族定义提出了一些新的补充和修订的意见,如:

熊锡元:主张除了斯大林民族定义所提到的四个特征外,还加进“共同风俗习惯”要素。

阮西湖:认为构成民族的四个要素是共同的民族意识、共同的文化、共同的语言和共同的历史渊源。但四个要素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识别民族,而不是逐条衡量,缺一不可。

李振锡:民族是随着统一地域、统一经济联系、统一文学语言及文化、心理和自我意识的某些统一特点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稳定的社会集团。

吴金: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由共同地域、共同语言、共同经济生活等所要求组成的具有共同的文化传统和民族自我意识的比较稳定的共同体。

杨荆楚:民族是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心理素质、共同的历史文化渊源,共同的经济生活和共同的风俗习惯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不难看出,80年代是我国民族学研究的具有重要的转折意义的时期,这一时期,民族学两次学术研讨会的召开,不仅使我国的民族学研究重新得到恢复和发展,也使得其研究逐渐走上了正轨。应该说,这也是全面反思和修订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定义的时期。但是,对于民族定义的探讨,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跳不出斯大林民族定义的框架。这一时期研究特点:

    一是彻底否定了斯大林认为的民族只有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才形成的说法,, 认为在此之前的古代民族也是民族,现代的民族只不过是民族发展的一个高级阶段。

    二是更多的关注到“民族自我意识”的因素。实际上,民族作为一种社会和历史的产物,就是人们在实际的交往过程中的自我意识的认同,是一种社会和文化角色的定位,其中包含对文化、对民族品性、对民族情感的一种认知和归属。而民族自我意识,在很大程度上“是当今维系民族存在的一个重要的纽带”。这与之前梁启超所提出的“谓他人而自觉为我”有所不同,虽然都强调了“自我”与“他者”的重要性,但是前者是针对帝国主义的侵略而言,强调的是“我族观”,是在遭受帝国主义侵略下的一种自我保护、自我认同和自我奋发的权宜之策;后者则是针对我国民族的具体情况而言,涵盖了现代意义上的民族意识,更多地与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等因素联系在一起。而且,重视民族自我意识,这也与当时的国际形势有关。80年代末90年代初前苏联的解体和东欧的巨变使我国学术界重新对民族自我意识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越来越意识到了民族自我意识在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1988年8月,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一文的发表,对我国民族定义的研究和探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体现了与斯大林民族定义完全不同的、崭新的民族学研究与探索之路。费孝通在文章中指出,“中华民族是一体”,是指“现在中国疆域里具有民族认同的十一亿人民”’“它的主流是由许许多多分散孤立存在的民族单位,经过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同时也有分裂和消亡,形成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这就明确了:一是中华民族作为一个统一体,具有几千年的历史文化传统,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汉族为凝聚核心、少数民族大混杂、大融合的多元格局;二是各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一体中的一个单元,虽然各自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水平不同,但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的提出,在近百年来中国特色民族概念的探索中至少有以下两方面重要作用:

    一是强调了民族概念内涵的丰富性和层次性,指出民族是整体与个体的结合体。民族既是“相对稳定、边缘模糊、层层嵌套的认同体”,又是“民族成员在具体社会系统作用下基于差序格局的调整而形成的多元认同”。

    二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强调了我国在民族概念上的话语权。“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的提出,实际上就是斯大林民族定义在我国彻底解构的表现。忠于历史、立足实际,这才是符合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观点和原则。

    正如林耀华先生所说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为我们认识中华民族和文化的总特点提供了一件有力的认识工具和理解全局的钥匙”,“对我们今后开展的民族和文化研究产生巨大的启迪作用”,这一理论将我国90年代以后的民族学带进了一个多元化的研究阶段。

 

 

 

五、中国特色民族定义研究与探索的纵深发展

    进入90年代后,关于民族定义的争论不再局限于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而是进入了一个多元化的时期,这与“族群”概念在我国学术界的广泛传播和运用有很大的关系。

    “族群”概念来自西方,运用于国际人类学界。在借鉴国外各种“族群”定义的基础上,国内的学者也给族群下了各种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孙九霞:在较大的社会文化体制中,由于客观上具有共同的渊源(世系、血统、体质等)和文化(相似的语言、宗教、习俗等),因此主观上自我认同并被其他群体所区分的一群人。

    纳日碧力戈:族群兼具“种族”、“语言”、“文化”含义,本质上是家族结构的象征性扩展,它继承了家族象征体系的核心部分,以默认或者隐喻的方式在族群乃至国家的层面上演练原本属于家族范围的象征仪式,并且通过构造各种有象征意义的设施加以巩固。⑩

马戎:族群不仅指亚群体和少数民族,而且泛指所有被不同文化和血统所造成的被打上烙印的社会群体,是人类社会群组层次划分之一种,以生物性和文化性为代表。

徐杰舜:所谓族群,是对某些社会文化要素认同而自觉为我的一种社会实体。这个概念有三层含义:一是对某些社会文化要素的认同;二是对他“自觉为我”;三是一个社会实体。

    不难看出,各种族群的定义一是涉及了血统的因素,即族群与人种学有着密切的关系;二是强调了文化的因素,也就是说,族群是社会文化涵化的群体,这是族群定义所要阐释的关键。与此同时,在两个概念的使用上也出现了争论:

1.主张用“族群”概念取代我国现行的“民族”概念。一些学者认为,族群强调的是文化的因素,从学术的角度上考虑,更加符合国际的研究和我国的实际;民族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当今民族主义盛行,从政治战略的角度出发,必须要淡化民族概念的政治化因素,从而避免我国民族问题的政治化。

2.反对以“族群”概念取代“民族”概念。一些学者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民族概念的探索与研究在我国进行了近百年,由最初的“舶来”发展成为后来的“中国化”,在我国具有了深厚的现实基础和历史意义,符合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团结统一和和谐发展,无论是学术层面、政治层面,还是现实的建设层面,民族一词都已经成为了一种约定俗成的概念,因此,如果用“族群”取代“民族”来统称我国的各民族,在现实中会引起混乱,不利于国家的稳定和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

3.主张两者可以并行通用,相互补充。一些学者认为,族群作为一个国际学术用语,具有深厚的学术渊源和研究价值,而我国的民族概念也是经历一系列的民族调查和民族研究形成的,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族识别和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工作,更是为其形成积累了丰厚的历史资料和现实基础。两者在各自的研究领域中具有不同的学术价值,可以取长补短,互为补充。

    这里,“族群”与“民族”之争的焦点是概念的界定与使用,也就是学术性的识别和国家确认两个层面上的争论。许多学者认为,“族群”侧重于学术层面,而“民族”侧重于政治层面:

徐杰舜:族群强调的是文化性、学术性,使用范围十分宽泛;民族强调的是其政治性、法律性,使用范围相对狭小。

纳日碧力戈:族群是情感——文化共同体,而民族则是情感——政治共同体。

张海洋:  “族群”概念使用于“民族”的文化定义,  “民族”概念使用于“族群”的政治定义。

乌小花:“族群”是籍于文化传统与血缘联系的人们共同体,划分主要是文化因素,侧重民间的界限划分;而“民族”则要经过政府识别,是普遍、典范的概念。

黄凤祥:学术界研究“族群”是可以的,但用“族群”称国内民族,不利于民族团结,容易在现实中引起混乱。

李红杰:民族始终与政治联系在一起,政治成为理解其实质的重要切入点。在对待“族群”与“民族”的问题上,必须严格遵循“学术自由”和“现实政治”区别对待的原则。

    应该说,90年代后出现的“族群”与“民族”之争,反映了我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提倡的“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学术研究氛围,是当代学术研究自由的大趋势。在此期间,众多学者也结合各自的研究思路和观点,在民族定义上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

都永浩:民族是在氏族、部落(联盟)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历史上在共同地域及各种联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受其传统文化制约的有共同自我意识的人们共同体。

杨庆镇:民族是人类发展到现代人科之智人阶段,由于生活地域、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差异而产生的,具有不同人种特点或有相同人种特点、文化传统与心理特点、语言特点、生产方式特点、生活方式特点、风俗习惯特点的,稳定发展的或急剧发展的、正在同化或者异化过程中发展或消亡的人类群体。

何淑涛:民族是从文化的角度来区分的人们共同体,同时又是具有凝聚力的利益集团。构成民族要素和进行民族识别的标志是共同的历史渊源和语言文化,一定程度的经济联系性和大致相同的经济模式,以及建立在共同体经济文化基础上并受到族际关系所制约而强调共同起源、反映共同利益的民族感情和自我意识。

金炳镐: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具有三维基本届性、四个基本特征和基本结构、基本素质的客观实体,作为一种历史现象、社会现象和种的繁衍现象,它有自然属性(表现为与其他人们共同体的自然分界特征)、社会属性(民族与社会紧密相连,即民族的社会,社会的民族)、人种属性(不分纯种族共同体,但也带有生物基因遗传上的特点)等多维属性,是与这些属性相对应的民族自然体、社会体、人种体的统一体。

龚永辉:民族是人们在社会复杂作用下通过历史渊源或现实利益等多元认同而形成的有特定族称和相应的文化模式的自组织系统。

    从以上可以看出,90年代以后我国学者对民族定义的探讨与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斯大林民族定义的束缚与限制,进入了多视角、多元化的探索时期,逐渐走向成熟阶段,特色化和本土化得到了凸现和重视。

 

 

 

六、党中央对民族概念阐释的意义

    2005年5月,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民族概念作出了新的阐释:

    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说来,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一阐释具有以下的特点和意义:

一是在结构表述上,与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截然不同。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要求“四要素统一”,缺一不可,是一个封闭的系统。相比之下,此次民族定义的阐释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只是强调了民族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又具有复杂性,不强调要素的统

一,只强调特质的相似,这就为今后的民族研究和民族工作提供了更加广泛的空间和领域。

二是强调了我国对民族概念的话语权。党中央和国务院首次公开对民族概念进行阐释,充分表明了我国一直坚持的实事求是的原则。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经过民族识别、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乃至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系列过程,都坚持了立足于本国国情的民族话语权。正是因为这样,我国才形成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局面。坚持对民族概念的话语权,在学术层面上,有力地促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在政治层面上,也有利于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安全。

三是针对国内国际的情况,突出国家安全的理念,使我国的民族研究和民族工作更具有实际的操作性。民族不仅仅是一个文化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同时也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特别是在现在政治与权力统治的时代背景下,国家还是一个民族得以生存和发展的现实基础,因此也可以说,民族实际上已经提升到了涉及国家安全的位置。当前,“东突”等民族分裂势力的存在,以及美国等一些资本主义大国动不动就以民族问题做文章干涉他国政治,实行霸权主义,这更加要求我们在处理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上不能掉以轻心。党中央和国务院在对民族概念进行阐释时,将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因素加以强调,就是为了说明长期以来,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的格局,各民族荣辱共存,休戚与共。

四是更加注重于当前的国际形势。目前,国际形势变化莫测,政治格局动荡不安,民族纷争不断,这和一些大国推行霸权政策、进行经济文化资源掠夺有关,与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拉大等有关,有时宗教因素也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一直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就强调“宗教无小事”,所以,将宗教的因素在民族定义中加以强调,是为了说明在民族研究与民族工作的过程中,不能忽视宗教的影响和作用。

来源:《广西民族研究》

文章来源:《广西民族研究》,中国民族宗教网信息中心2007-12-26 期数: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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