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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戈金]“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三题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08-08-19  作者:朝戈金
【内容提要】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不仅是文学史撰写的指导原则,更是一种阐释中国各民族文学互动发展历程的新视角。少数民族文学中很大部分为民间口传文学,它与文人的书面创作形成互动的关系,不应该处于中国文学史之外。对于文学现象和不同文学传统之间的关系,应该在地方性知识和普适性学理之间营造出具有张力的认识论域。
关键词:文化多样性 口传文学 文化立场 
按照我的理解,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不单是指撰写文学史的指导原则,也是指对中国多民族的文学互动发展历程给出某些新阐释的努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根据国际上近年在民俗学、文化人类学和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新理论成果,结合中国多民族文学发展历程的实际,就下面三个话题,稍加议论。
 
第一,如何看待汉族文学与少数民族文学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理解多民族文学史观有什么作用?
今天,文化多样性日益被国际社会中多数成员接受和认可,并且成为许多国家文化政策制订的纲领和方向。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何认识汉族文学和少数民族文学的基本关系,就是一个首先需要认真思索的问题。我们要问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认识汉族文学传统与少数民族诸文学传统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在中国文学学科格局中,少数民族文学属于二级学科,是包容在中国文学学科之内的。但是,在实践中,惯常的做法是把汉语/ 汉族文学拿来,与一个集合概念──“少数民族文学”──并列或对举。这种划分方法和表述,或隐或显地传递着这样一个意思,就是汉族文学传统历史悠久,传世作品极为丰富,且成就很高,是中国文学格局的主流,当得起以一对多。各少数民族的文学传统,或者因人数少而传播不广,或者因历史不够久远而积累不丰,或者因尚处于无文字社会而没有文人创作,自然难以与汉族文学传统平等对话。通俗些说,一个整体的大传统,置于跷跷板的一端,当然压得住另一端众多的小传统。这种看法,有个认识误区:那就是如何理解文化现象和文化产品的分量。文学的分量,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体质量并不是一回事。在人类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具有较高文化价值的,往往是那些文化文明成果中具有创造性的部分,那些对文明和进化发挥关键作用的部分,而并不简单以特定文化秉持者人数多寡、传播区域大小而论。也就是说,文化产品的价值判断,主要依据的不是数量的堆积,而是其形态和功能、其原创性与实用性等环节的考量。这就像说到自然界,某些当今已然存量稀少的物种不仅不会被看作非主流而遭到轻视,反而会因为它的濒危处境受到格外关注和保护。我们都知道,生物基因多样性,是让人类这个物种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某些珍贵的不可再生生物基因的缺失,会给人类带来什么样可怕的后果,以今天人类的认识水平,或许还难以全面认识清楚。文化的基因也是这样。文化基因的脆弱和濒危、文化生态的日渐恶化,一如自然界的情况。许多文化基因的价值和作用,以我们今天的认识水平,也还没有形成比较完整清晰的认识。那么,在价值取向上,我们就要从立足于保护文明成果的需要出发,对各种文明成果中积极有益的部分,认真加以立档、保护、保存、研究和复兴等等。从这样一个意义上说,对汉族文学与诸少数民族文学的关系的理解,要更多考虑人类文明进程中逐渐形成的伦理原则:这些原则就包括对异文化的充分尊重、宽容和理解。以此为出发点,我们就可以说,汉族文学与诸多少数民族文学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处理为以一对多的关系,而是充分强调其多层面交织的、叠加互渗的关系。简单说来,就是不把汉族文学传统与少数民族文学传统看成是1 55 的关系,而是看成这55 中的每个1,都是与汉族的1平等的关系,当然,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交流和对话。地域的、族群的、方言区的、以及其他以特定文化尺度标示出来的文化限阈,都各有内在的生命运动轨迹,当然也都应当得到足够的尊重和平等对待。
 
第二,如何理解民间口传文学与文人书面文学之间的关系?它们对于构造中国多民族文学史观有什么意义?
在民间口传文学与文人书面文学并存的当今世界,如何理解这两种不同传承传播方式的联系和区别?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是20 世纪中叶国际人文学术领域一道颇为壮丽的景观。在20 世纪60 年代初期,国际上多个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不约而同地开始关注书写与口传之间的关系问题。我们要在这里提到面世于1960 年的被尊为口头程式理论圣典的《故事的歌手》。该书作者就是后来名满天下的哈佛大学教授艾伯特·洛德(Albert Lord) 。在这本看上去主要研究南斯拉夫英雄歌的专题研究著作中,洛德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论断,说明口头传承的叙事具有许多不同于书面文学的特质,具有不同于书面文学范式和美学法则的独特的审美景观。稍后的几年间,在欧美国家几乎同时出现了几种著述,不约而同地围绕口承书写问题展开论辩。焦点就是在人类的口头传统与书写传统之间,是否存在认知与现代心智的大分野参与到这场讨论中的学者,是鼎鼎大名的结构主义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Levi- Strauss),传播学家麦克鲁汉(Marshall McLuhan),社会人类学家杰克·古迪(Jack Goody),以及古典学家埃瑞克·哈夫洛克( Eric Havelock) 。他们个个名头响亮,号召力很大,随即引发了多个学科的热烈回应和讨论。大略地讲,这些人的观点,可以分为两个阵营。一个叫做书写论,一个叫做连续论。书写论这一派认为,逻辑思维(演绎推理、形式运算,高次心理过程)的发展取决于书写技术的发明和使用。没有文字的应用,就没有人类今天的文明成就。与他们大唱反调的学者,史称连续论派。他们的持论,与书写论针锋相对,认为口承与书写在本质上都负载着相似的功能──传递信息。文字对心智发展施加的影响,不应当过分强调。诚然,书写技术与口传技术这二者的载体确有实质性的区别,可它们之间并没有横亘着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人类心智的发展进化是连续的过程。以这样的认识论为基础,民族志诗学口头传统的研究热潮也应运而生。在晚近几年的发展中,美国密苏里大学教授约翰·弗里(John M. Foley) 的新书《如何阅读口头诗歌》有极为充分到位的表述。一般而言,在西方人文学界,近年对于以往过分看重书面文学而轻视口头传统的学术文化倾向,提出了比较严厉的批评。作为有力的反拨,我们看到国际社会和学界对于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样的学理性思考,与我们建构多民族文学史观有什么联系呢?应当说,联系很密切。在中国多民族文学格局中,书面文学与口传文学之间,有着复杂的互动过程,产生了许多意味深长的现象,揭示了文化对话的奥妙与真谛。对于我们的提示就是,一则,口传抑或是书写,不是判定作品高下的尺度,它们二者之间,有时是处在可以互相转化的进程中。例如被视为西方文学滥觞的荷马史诗《伊里亚特》和《奥德赛》,经由学者的考证,发现它最初的创编和流传,都是在口耳之间形成的,后来才逐步通过文字完成了文本的定型化过程。印度大史诗《罗摩衍那》和《摩诃婆罗多》也被认为是经过长期口头流传方才出现的人类文明的奇迹,具有极高的思想文化艺术价值。二则,口头文学与书面文学,差异不在介质,而在规则。而且,其间也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我们可以在许多地方观察到那些介乎两极之间的文学现象。例如来自民间、又经过文人整理的、以传统为导向的芬兰史诗《卡勒瓦拉》,乃是介乎文人与民间之间的产物。以创作者而论,也有介乎于文人创作者与民间歌手之间的例子,如对柯尔克孜英雄史诗传统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创编者和演述者居素甫·玛玛依。三则,在一个民族这里是书面传播的叙事,到了另外一个民族那里,会转化为口传形态。手边的例子很多,例如蒙古族乌力格尔说书艺术《水浒传》,例如东蒙古的本子故事对汉族历史演义的再度创编和演绎,等等。
总之,多民族文学史观应当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应该是具备在更广阔的人文视野中论析文学现象和规律的理论气度,应该是在充分吸纳国际人文学界晚近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多元一体格局的历史成因和现实状况,对纷繁复杂的文学现象给出有力阐释的理论利器。具体到我们在这里所谈论的话题上来说,就是要摒弃以往过于简单地将文人书面文学与民间口传文学视为两极的处理方式,而将其理解为从纯粹的作家文学创作的一端,到地道的民间口头传统的另一端之间,其间有着大量过渡形态的种种现象,可以理解为从一端到另一端的双向化的谱系渐变关系。
 
第三,站在什么样的立场上理解不同文学传统的原生形态?这种理解对于建构多民族文学史观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和作用?
在我们谈论多民族文学史观的时候,涉及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立场问题。对于文学现象和不同文学传统之间互动关系的把握,应该立足于什么立场,需要认真思索。近年在国际学界,尤其是在文化人类学界和民俗学界,特别强调对特定文化社区立场的尊重,强调对特定文化秉持者的尊重。而不同的族群,具有不同的精神观念和价值尺度。就拿诗歌这样简单的问题来说,不同的传统对于诗歌的格律韵律,乃至什么是押韵,都有很不同的理解。民族志诗学学派的代表人物曾经指出,在欧洲人看来是散文体的北美印第安人的民间叙事,在当地人那里却从来都被当作诗歌!在哈萨克人和吉尔吉斯人当中,对于诗体叙事的划分标准,也不同于汉族的诗歌分类体系。不仅韵体歌诗里出现这种情况,散体叙事也同样令人眼花缭乱。就拿民间文学领域最为常见的神话、传说和民间故事的三大基本文类而言,在世界各地就能见到很不相同的划分标准。在北美的许多印第安人部落中,民间散体叙事只是划分为两类:真实的故事和不真实的故事。这是简化的例子。也有更为复杂的,密克罗尼西亚的马绍尔群岛居民就提供了完全不同的图景。他们那里可以识别出五种散体叙事。其中三种,按照当代西方学术标准,属于神话和传说范围。在中国境内各民族的传统散体文类的划分实践中,也常常能看到彼此不合卯榫的情况。鉴于这类现象普遍存在,且难于把握,有学者创用了原生的分析性的两组概念(阿兰·邓迪斯),前者指本土的概念和分类体系,后者指学术界的概念和分类体系。我们在谈论多民族文学史观的时候,如何看待这些原生的体系,如何对其加以学术性的分类和归纳,进而如何进行不同文化间的文类比较等,都是极具挑战性的课题。在这里,我们既不能认同文化上的原教旨主义态度,认为每一种文化都是独一无二和不能进行跨文化比较的,也不能采取文化上的虚无主义态度,强调不同文化之间的认知普同性而抹煞差异。面对这种情况,坚守一种毫不含混的、基于学术伦理原则而确定的立场,就变得十分重要。在地方性知识与普适性学理的两造之间,形成充满张力的认识论域,由此作出学术史的反思和总结,或可搭建出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不同民族文学现象和规律的理论构架。【责任编辑:刘大先】
文章来源:《民族文学研究》2007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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