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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树·林中路——“民间叙事的形态研究”问答、评议及讨论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17-08-08  作者:王尧 刘魁立

  【摘要】刘魁立在《民间叙事的形态研究——历史、视角与方法简谈》一文中,系统而扼要地梳理了民间叙事的研究史和代表观点,并以“生命树”为例,阐述了应用形态学方法的故事研究思路。同学们就此提出问题并展开讨论,讨论焦点集中于基本概念的辨析,共时与历时研究方法的限度,并结合实例探索了应用共时视角和形态学方法的多种可能。

  【关键词】母题;类型;生命树;民间叙事;形态学

  一 问答:理论与方法

  马千里(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2014级博士生):普罗普对《神奇故事的历史根源》一书花费了很多精力,用人类学方法对大量民族志资料进行了讨论和分析。书中比较靠后的部分提到他和列维-斯特劳斯的论战,能否请您再将他们争论的要点阐发一下?

  刘魁立:普罗普为人很好,他是列宁格勒大学的教授。在二十年代初期,苏联十月革命胜利不久后,他作为学生曾组织或是参加过一个学习小组。这个学习小组当时影响也挺大,其中一些人(包括他)就被克格勃抓进监狱关了约半月。他对此事讳莫如深,从不提起,因为他是日耳曼血统的俄罗斯人。在顿河边上有一群德国血统的人,东德、西德要研究德意志古老文化的时候,还来此地做些考察。普罗普一直特别认真地做研究。在形式主义极为盛行之时,俄罗斯有一非常著名的学术团体,参与者很多,即“诗歌语言研究会”,研究语言和诗歌的形式问题。形式主义特别盛行之时,出现了大量语言学界的成就,这是一个非常辉煌的时代,俄罗斯语言学有很高的起点。

  在这样的氛围中,阿尔奈的故事索引出版了。普罗普不满意,于是开始做形态研究。当时他设计了两个题目,一部是非常严格的共时研究,另一部是历时的,所以才有《神奇故事的历史根源》。这两部书应是姊妹篇,但由于战争原因,他的书没有立即得到译介。形式主义在此后一段时间内受到冷落和批判,他的书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但学校里讲到民间文化时还是会推荐它为参考书。尽管无人追随他的研究方向,但学界都非常敬重他的创造。大家都感到特别遗憾的是,很多人是通讯院士、院士,但他最终仍仅是教授。他还有几部重要著作,是目前苏联时代硕果仅存的对俄罗斯农业时期的节日研究成果。当俄罗斯已把东正教作为国教,将自身传统文化彻底消解的时候,他居然能对传统的俄罗斯民间节日进行研究,是很了不起的。后来他又转去研究俄罗斯民间史诗勇士歌,到今天仍然是经典文献之一。

  普罗普是和列维-斯特劳斯打了被动仗,列维斯特劳斯一方面说他了不起,因为列维-斯特劳斯在某种意义上是借鉴、发展了普罗普,然后才有神话素等发明。在这样的基础上,他理应对普罗普有所尊重;可是出于一种略有沙文主义味道的心态,说:“如果普罗普不是日耳曼血统的话,他做不出来。”另外,他当时还没有看到普罗普的第二部著作,就指责他完全没有考虑意义。列维-斯特劳斯的“神话素”和后来荣格的“原型”已经基本靠近意义了。什么叫原型?按我个人的定义,就是历史特别悠久、在人类社会中极具广泛性、在所有的时代和民族里都有极大应用空间的母题,可以称之为原型。神话素、原型已经接近意义,不完全是形态概念,而是掺杂了其他东西。列维-斯特劳斯的指责使普罗普心里特别不平,普罗普十分激动。对于俄国要放在一定的政治背景下看待,强大的政治背景会给人无法释怀的依附感和归属感。普罗普心里可能也有这样的因素,我不知道其他更深层的背景。

  吴新锋(北京大学中文系民间文学专业2014级博士生):我读了您的《民间叙事的生命树》,您和稻田浩二的对话特别精彩。第一个问题:您为何在文中引入1930年代林兰先生编的五个文本?如果采用更多古代文献中的狗耕田故事,材料不是更丰富吗?第二个问题是:您和稻田浩二关于中心母题和核心母题的争论,您认为有两个中心母题,稻田先生认为“一只会耕田的狗被杀死后坟上生树”是一个核心母题,更大的母题在于“尸体化生”的背景。而我认为,“兄弟分家”是更为根本的母题,它可以勾连结构形态和意义。

  刘魁立:第一个问题,当时用林兰的材料主要考虑是它比较实在,且都是浙江的。我希望在一个干净的环境中做实验,不要杂菌。我想一网打尽,将县卷本99册书一页页翻,绝无遗漏。在此之外,有关的材料相当多,但我绝不吸纳,否则就会牵涉其他民族等复杂问题。所以古代的和林兰编的其他省份材料均未采用,是出于技术原因。

  第二个问题,我考虑过兄弟分家,但它本身并不构成情节基干,只是一个平台。兄弟分家之后有各种开展情节的可能,而只有分得狗这个情节才能清楚地标示主干。像牛郎织女故事也有兄弟分家情节,是分到牛。兄弟分家之后还有其他各种演绎,所以它既不是类型也不是母题,而是主题,是更加庞大的范畴。兄弟分家仅仅是出发点、起始点,是基础,是一个由头。

  吴新锋:按照稻田先生的界定,母题是故事中心人物的行为,兄弟两人分家就是重要行为,由此展开后面的惩罚哥哥、帮助弟弟或拯救的二元对立,它可以和意义更好地勾连。如果在此基础上考虑意义的话,讲兄弟分家狗耕田故事在民间日常生活中是包含批评或说教意味的。

  刘魁立:咱们现在的讨论就有点论辩性质了。兄弟分家很难成为基干。我举另外一个例子,过去我们常说的地主和长工,也可以是两兄弟,一个不断被凌辱被损害,但每次都胜利;另一个是强权者。他们不一定非得用分家的方式。如果把分家作为中心母题的话,就会牵扯一些别的东西,比如牛郎织女或其他的分家故事。所以分家本身并不构成两人矛盾的焦点,焦点在于他手上所得的、相互争夺的对象。

  李敬儒(北京大学中文系民间文学专业2015级博士生):国内用形态学方法作民间叙事研究的非常少,您认为原因是什么?或者说,民间叙事形态学的难点在哪里?

  刘魁立:我讲年轻时的一个故事。在第六届世界青年联欢节上,派我照顾中国的贵宾程砚秋、戴爱莲等特邀评委。同时我为评委团团长、总政歌舞团的政委胡果刚做翻译,他在评舞蹈的时候,笔记本上画的全是圆圈:出来是什么队形,进去是什么队形。他的重点并不在于内容是草帽舞还是丰收舞,现在回想起来全都是形态研究,就是队形。现在在音乐界和绘画界也有如此情况,重在结构。

  可是一说到民间故事,好像就一定得讲意义,因为我们把意义看得远远超过了形态,其实故事本身也是形态。这大概也和习惯有关,大家都往这条路上走,这条路就比较通畅了。我个人的感觉,倒不是因为它无效、无用,而是它没有被大家关注,走这条路的人还是少。如果仔细想想,民间口头传统领域里还有非常多的对象可做形态研究。史诗篇幅很长,仔细分析起来,其实那些情节本身说来说去全在形态上转圈;可你一旦研究了以后,别人就会问:“思想性体现在哪?”容易受到指责。我认为现在已经到了不仅要关注意义、而且必须关注形态的时候。

  朱佳艺(北京大学中文系民间文学专业2014级直博生):我们做形态学研究要注意哪些问题?您对于实践操作有何建议?

  刘魁立:我自己也做得不好,只有一个建议,就是把研究范围的外沿确定得小一点,认定一个故事或史诗,让材料的同质性多一些。材料太杂就无法展开,会花费很多精力,把自己弄得很疲劳。比方说,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门类特别多,内容也特别精彩,随便举出一种,像灯彩或是景泰蓝,如果进行形态研究就很好,且比故事容易出彩。

  王尧(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博士后):第一个问题,邓迪斯说他所创制的“母题素”概念和普罗普的功能概念并不一致,两者的出发点有何差异?第二个问题,汤普森将母题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角色,第二种是背景、器物等,第三种构成真正的故事类型。我理解,第一、二种都是名词的,而第三种则是动词性的,它在真正推进叙事。邓迪斯的“母题素”也都是动词性的。汤普森和邓迪斯对母题中的名词和动词有区分吗?

  刘魁立:这个问题不是我能够完全解释清楚的。我只抱准一点:普罗普特别重要的贡献在于他把主人公完全抛弃。为什么要抛弃?因为它可以换成无数别的人、树、神仙,也可以是无生命物,完全没有关系。问题的核心在于,他的“功能”实际上是动作、行为,这些决定了整个故事的演变、发展。“母题素”等概念基本也都是从功能引申出来的。当你涉及工具和人物的时候,最终还是要落实到行为、动作。普罗普的功能项中,除了衔接的部分,基本都是动作,如禁忌、违反禁忌。

  王尧:这样是否忽略了对名词性母题的研究?

  刘魁立:不是忽略,而是说这些名词可以变换。它们不重要,不要把它太过形式化。狗耕田不一定是哥哥和弟弟,也可能是两个别的人,或者一只狗和一只猫,完全没有关系,它本身没有意义,有意义的是行为的变化、递进,这是普罗普特别重要的贡献。在他之前从来没有人这样认为,过去都是围绕主人公开展,而普罗普则将主人公搁置了。

  王悉源(北京大学中文系民间文学专业2014级硕士生):您强调共时性和历时性不能相容,但是否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尝试将二者结合在一起?我认为邓迪斯的禁忌、违反禁忌等几项“母题素”,就是把普罗普的线性结构和列维-斯特劳斯的二元对立结合起来了。

  刘魁立:我不排斥在一篇文章中结合共时和历时的方法,但一定要言说清楚:我在谈这个问题的时候,是以共时的看法;在讲另外一个的时候再用历时。常见的问题是不仅用共时替代历时(或历时替代共时),而且认为它们就是一回事,混淆了两者。

  蔡佩春(北京大学中文系民间文学专业2015级博士生):您刚才说到形态研究应该把材料范围限制得小一些,是指地理、时间范围要小吗?如果研究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应该怎么限定范围?

  刘魁立:我的意思是,我们通常是在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上讨论问题,它包括一个共时的横坐标和一个历时的纵坐标。由此可以发现一个特点:历时研究通常接触的是个体,范围可以很大或很小,这并没有关系,它总有一个固定的对象。而共时研究的对象显然不是一个,必须是若干个,这才能称作共时。

  二 评议:母题及其分类

  王尧(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博士后):

  刘魁立老师系统梳理了形态学相关概念和理论发展史,以下仅就该范畴内的一些根基问题提供几点思考:

  一、母题

  《民间叙事的生命树》一文关注了母题对情节的链接能力:“母题含有进一步展开叙述的能力,具备相互连接的机制。”并将母题比作“肌腱”,有的肌腱链接能力强,情节发展就有更多可能性,故事就可能从这一点开始派生出更多异文;有些肌腱链接能力弱,可能只能和某一个特定的衔接,后续的情节就比较单一,故事的异文就比较少。同时,它的链接又是多指向的。那么,哪些母题会经常链接在一起,构成“固定搭配”,在故事文本中稳定出现?

  两兄弟分家后,可能发展为狗耕田故事。但在另外一些故事文本中,兄弟分家后弟弟分得一头老牛,进而发展为牛郎织女故事。刘魁立老师将这些固定组合称为“母题链”。以上是经常组合出现的母题。反之,哪些母题肯定不可能组合在一起?除因不合逻辑、无法搭配之外,有大量母题是可能组合的,然而在某类故事文本中却很少见到,此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在何种条件下母题组合会变化?如何进行考察?答案可能不仅要从形态学内部寻找,还要考虑诸如民族、地域等外部因素。

  魁立老师提出的积极母题链拥有很强的嫁接能力,甚至可以整个地把别的故事类型也嫁接过来。比如蛇郎故事讲到继母生的姐姐嫉妒妹妹,就可以和灰姑娘故事衔接。哪些母题链具备这样的功能?哪些类型又会经常在某个母题处嫁接?灰姑娘和蛇郎既被认为分属不同故事类型,它们的类型边界在哪里?

  二、母题素

  汤普森提出将故事情节切分为最小单位的“母题”概念,邓迪斯将其进一步分解为抽象和具象两个层面,并提出新概念“母题素”。它其实还有广阔的理论拓展空间。

  民间故事可以定义为一系列“母题素”的连续。邓迪斯以美国印第安民间故事为例,提炼出六项“母题素”,分列三对:最小的故事经常出现的是缺乏、缺乏的终止两项,构成故事最低限度的定义;更普遍的“母题素”还包括:禁止、违禁;后果、试图逃避后果。一则常见的印第安故事文本就是六个“母题素”综合体。

  故事既有长短繁简之别,各项“母题素”之间就有弹性的叙事空间。每对“母题素”之间可插入多少情节?有些“母题素”遥相呼应,如某人缺乏妻子,他经过很多磨难和考验,最终成婚,故事可以抻得很长,这对“母题素”构成故事首尾。有些“母题素”之间的空间就比较小,如设禁不久就会破禁。从横向的叙事进程看,“母题素”调控着情节开展的速率。

  而纵向观察各项“母题素”自身的变化,其形态也并不都保持稳定。关于“母题素”变化的可能性,刘老师建议译为“母题相”,表示抽象与具体之关系。蛇郎故事中,姐姐害妹妹通常以推到井里淹死的方式,绝少变异,“谋害”作为一项“母题素”,其“母题相”就较为单一;而妹妹的冤魂变成树、鸟等各种事物,姐妹俩可能反复发生多次斗争情节,母题素“变形”的“母题相”就相当丰富,每次变化都是“母题相”的具体表现。各“母题素”与“母题相”的对应关系有别,原因何在?如果换一处语境考察同一故事,其“母题相”的表现形式会发生较大变异吗?

  三、母题的分类:动词性、名词性

  我们还是回顾一下汤普森对母题的定义:“一个母题是一个故事中最小的、能够持续在传统中的成分。……绝大多数母题分为三类。其一是一个故事中的角色……第二类母题涉及情节的某种背景——魔术器物,不寻常的习俗,奇特的信仰,如此等等。第三类母题是那些单一的事件——它们囊括了绝大多数母题。”[1]以上三类,前两者都是名词性的,第三类关于事件的开展过程则是动词性的。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母题具有相当明显的功能差异,汤普森并未明确区分母题中的动词和名词,然而他的界定一直被延用,由此带来的混淆影响至今。

  汤普森的母题范畴尚且包含名词在内,到了普罗普已全面转向以动词为中心了,功能项是纯粹的动词性概念。刘老师说,普罗普对他重要的启示是:“主人公不重要。”即在故事中,人、物不重要,这些是可变化的;重要的是做了什么事,这才是情节开展的动力,动作的功能是不变的。邓迪斯概括的三对“母题素”也都是动词性的。

  在母题概念的发展历程中,名词性母题被忽略了。我们为什么不关注动词与名词的搭配?不仅限于母题,民间叙事中的其他名词性成分是否也具有形态学意义?

  试举两例。一是张志娟《论传说中的“离散情节”》[2]。如果只考量动词性叙事元素,则传说与故事并无质性差异,因普罗普说“主人公不重要”,情节、功能项才关涉叙事进程。而各种民间文学概论告诉我们的传说区别于故事的真实感、地方性等特征,往往依托于名词性元素来实现。可是,AT分类法是依据动词性的情节来编制故事类型索引的,假如我们不更换分类标准,仍用AT分类法编制专门的传说索引,那么所得的结果将与故事索引毫无差异。如果一定要编制传说索引的话,是否可尝试从名词性元素,如主题、名词性母题等角度来设置标准呢?

  第二例是我在山西洪洞调查的通天二郎传说[3]。山西洪洞地区信奉一位地方性神灵通天二郎,其身世传说可概括如下:传说他原是清末时当地一个小孩,出生时有异象,幼年却受了很多磨难(父母双亡、生活困顿等),光绪三年时他到亲戚家去,爬上柳树觅食或玩耍,不慎坠亡。死后先成了柳树精,经常到村民家里做些扰乱之事,人就寻了道士或法师来,经过几番斗法,最终将他降服。当地的两位女神娥皇女英收他为徒弟(或义子),并赐神号“通天二郎”,他从此攀附两位大神。封神之后,他开始赐福于民,对信众有求必应。因死亡时年仅12岁,他的家人就为他与一位也是年幼夭折的女孩配了冥婚。他还与当地其他几位男神拜为兄弟,组成“结义神团”,常以群体形象共同出现在壁画、塑像等信仰载体中。

  我想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第一层是结构性元素。如果从动词角度归纳上述情节,则包括以下9个单元:①神异转生②幼年磨难③攀柳坠亡④柳树精⑤斗法⑥攀附/封神⑦显示神迹⑧阴婚娶妻⑨结义兄弟。其中,③攀柳坠亡、⑥攀附/封神两个单元是在我搜集到的全部35则文本中都出现的,也是本个案的结构性元素。它们是动词性的,在所有村落、所有演述人口中都是必要且不变的。

  第二层元素不承担结构性功能,它们可以不出现,一旦出现就必然保持为稳定形态。如时间是光绪三年,小孩姓杨,死时十二岁,坠亡处是柳树而非其他什么树,死状血腥惨烈,等等。这些元素受到文本之外的地方语境所控制。如光绪三年在当地是众所周知的饥馑之年;再如当地观念中,小孩的头骨到十二岁才发育好,成为完整的自然人,此前魂魄不全,容易夭折。

  第三层是无规律变异的元素。如小孩和他妻子的名字,他的家庭成员,排行第几,等等。这些元素最易变,似乎并无制约性的力量。

  总言之,第一层元素是动词性的,后两层绝大部分都是名词性元素,它们有些附着于动词之上,构成固定组合,比如死亡方式是从柳树上坠下。而另一些名词性元素则无需搭配动词,可以独立呈现,例如光绪三年这一时间点。如果从动词、名词性元素的角度区分文本层次,我们可以尝试建立一些标准,将这些元素辨认、提取、归类,从而归纳口头叙事变异的核心法则。

  三 讨论:路径与可能性

  王悉源:对于将通天二郎传说元素分为三层的做法,我的理解是:在一则叙事文本中,第一层是动词性结构;第二层是名词性且稳定的部分;第三层是名词性而不稳定的部分。这三层可以理解为是相对易变的:比如,第二层比第一层相对易变,而第三层又比第二层更易变。第一层的动词性元素,是从宏观的人类普遍逻辑或共同心理需求的角度抽绎的,是最稳定的结构,普罗普只关心这个结构,在人类文化中最具共通性,是含有最大公约数的东西。就普罗普的研究而言,他仅分析第一层是理论自足的,他追求的是文化相似性,可以忽略第二层和第三层。第二层元素在地方之内最不易变,如研究地方文化共通性需要关注的是第二层。第三层是最富个人化的因素,如关注表演、讲述、个人经历,属于第三层的范畴。所以,普罗普只考虑动词性的元素而不涉及名词,是因他的研究目的,并无区分传说和故事的必要。

  宝诺娅(北京大学中文系民间文学专业2014级硕士生):我很赞同刘老师对“母题素”和“母题相”的区分。“母题相”是具体、具象的,有点类似于你提到的第三层,即可变的名词。“母题素”是动词,那么可变的名词就可以归入相应的“母题相”部分。比如变形是“母题素”,那么变成猴子之类的名词性元素就可以归入到“母题相”。但是这个想法,在处理不变的名词的时候,就会有一点缺陷,我不知道不变的名词该归入“母题素”还是“母题相”。

  吴新锋(对宝诺娅):我认为你说的“母题相”应该是名词和动词结合以后的组合。

  王尧:邓迪斯的“母题素”其实还是动词性的概念。

  吴新锋:“母题相”其实就是它的样态,各种变异的情况。我认为“母题相”是动词和名词的组合。

  宝诺娅:因为王尧想强调名词性,如果可变的名词加上相应的动词,就是它的“母题相”。是这个意思吗?

  吴新锋:假设按你刚才所说,如果按名词性元素做传说索引,得设多少个类别?怎么凝炼主题?比如同一名词在不同传说里的叙事功能也是有差别的,你怎么将它在不同文本中出现的不同位置归类?比如关于山的传说里也有其他的名词,混在一起,怎么归类?

  王尧:我没有设想过非常具体的编制传说索引的方案,因为感觉似乎没有太大必要。如果真的编制起来,一定会遇到你说的问题,这些问题在AT分类法中就已然出现了,比如动物故事与神奇的宝物、神奇的帮助者,这些就是名词性的,汤普森在编制AT时就把名词和动词性标准混在一起了。

  朱佳艺:你提出的将叙事元素分成三个层面的理念,其实你强调的更多是研究方法,不一定非得做出个索引。

  程梦稷(北京大学中文系民间文学专业2015级直博生):你对名词的划分主要针对传说是吗?我理解,故事的地方性只需要粘附在物象上,如地方风物、风俗信仰。后两层的名词性元素是否专门针对传说?第一层的动词性元素比较像故事。包括刚刚你和新锋讨论的问题,比如神奇帮助者一项,我的理解它更多倾向于功能意义;至于帮助者具体是什么,这个名词决定了它是传说还是故事。

  王尧:名词性元素不仅针对传说,故事中也有的。比如蛇郎中的变形可以变成鸟、竹子,狗耕田中“狗”这一意象就非常稳定,这些都是名词性的,但在不同的地区也会发生并非随便而是有意义的变化。

  吴新锋:故事和传说中的名词的意义还是不一样,你对名词的独立意义怎么看?

  王尧:从汤普森提出母题概念之后,到普罗普、邓迪斯、刘魁立老师,都以动词为关注中心;如从名词视角窥之,会呈现出其他层次来。如刚才宝诺娅提到的,汤普森的“母题素”是动词性概念,而“母题相”是刘老师提出的对其具象变化的概念翻译。如果我们认为母题也有名词性的,那么在它内部是否也存在相应的“母题素”和“母题相”之对应关系?比如通天二郎传说中,第二层的名词性“母题素”比较稳定,可变化的“母题相”就近于无;而第三层的名词性“母题素”变化比较丰富,稳定性弱,它所对应的“母题相”就比较丰富。是抽象和具体的关系。

  吴新锋:比如,“母题素”是变形,“母题相”就是变树、变鸟?

  王尧:我认为可以这样理解。

  吴新锋:你提到,换一个民族和地域,母题的链接和延展就不一样了。历史地理学派最初就是要呈现这种变化,比如汉族故事到穆斯林地区,有关情节可能自然就屏蔽掉了,相应的情节自然就无法延展,这是很自然的。你怎么理解?

  王尧:形态学考察的变异并不同于历史地理学派的做法。如果不考虑语境,只要符合逻辑,各个母题、情节之间是有相当丰富的衔接可能性的。以一个母题为常量,另外有很多可与之衔接的变量,构成多种搭配。这是叙事变异的最大可能性。然而即便将世界各地的异文搜罗殆尽,也未必会满足这种最大可能,总归有一些逻辑可能性在现实中从不出现,这是第二步,比逻辑可能性的范围缩小,是形态学研究的范畴。至于加上语境因素之后,比这个范围又缩小一步,那就不是纯粹的形态学,带有语境研究的色彩了。我们考虑的是,加入语境因素之前,生命树有多少可能的发展方向,它生长的最大潜力是什么。加上语境因素后,这些可能性肯定不会全都呈现出来,语境就会对形态的可能性进行选择。

  吴新锋:范围当然是越来越小,逻辑变化是最大可能性;共时研究小了一步,是呈现出来的可能性,是人类在讲述已有故事,总共就这么多;再下一步加入语境、民族地域的变化以后,就可能涉及人类的原初状态、最基本的东西,比如家庭伦理,对待死亡的态度。故事讲述也是这样,各民族的不同讲法跟习俗有关,道德评价亦有别。共时研究理论上可以穷尽人类各个民族所走的不同的路。

  陈泳超老师补充:

  1、形态学的核心是要设定一个取样原则,在此原则下所有的材料都是均质的。形态学和共时研究不是同一个概念,它要求同的不光是共时历时,只是历时共时最容易被感知罢了。形态学研究是标准化的、纯净态的研究,要注意是否足够纯净,有没有加入不均质的维度,在此前提下,它可以有各种各样的观测坐标,关键是材料的密闭程度,以及方法上的始终自律。

  2、AT类型索引的分类标准是情节性、动词性的;所以汤普森母题三类中只有第三类可以跟情节“type”对接成一套连贯的分析概念,前面两类(主人公和物品)是加不进来的。母题就是小情节,类型就是大情节,多少个母题连在一起就是故事,很多故事的核心基干一样,就是类型。

  3、刘老师的《狗耕田》价值在什么地方呢?它是用个案来说明每个“类型”都必须有其存在的理据。我们都觉得全世界很多故事是同一个故事,但那只是直观感觉,大多数时候大家没意见,但一旦有分歧了,就得按刘老师说的,弄出一个标准(情节基干)来,所以,AT只是直观罗列,刘老师这个文章是从感性到理性的操作示例。

  4、叙事的形态学研究,尽管都是以动词性为主的,但我们也可以根据不同的目标和条件,加入名词性变量,从而呈现不同的样貌。比如我们几个注重传说与故事的文类差别,就在于叙事中的一些名词与地方人群的关联属性,不能像普罗普那样全部去掉。而加上这一指标,就会呈现出另外一种形态风貌,比如我新书中的生命树就跟刘老师的生命树不太一样了,这有助于进行传说学的进一步研究。王尧说的三个层次,多少也有类似的诉求,她的考量似乎主要是变动性的大小。其实从这意义上说,我们都在经典形态学分析中逐渐加入了一些意义的变量因子。

  5、动词性和名词性不光是为了区分传说和故事,还有很多功能,比如命名。我认为对于类型的命名只能是动词性的,像“狗耕田”、“当良心”等等。绝对不能纯名词性,比如“两兄弟”,“两兄弟”可以做很多事情,狗耕田和牛郎织女不都是两兄弟吗?它们怎么是一个类型呢?还有,什么叫“白蛇传”故事?是因为有了白蛇娘子、许仙这样的主人公?还是因为它的动词性情节过程?人们可以用白娘子和许仙的名义编出很多离奇的情节,那只是同一个主人公的故事,并非同一个类型的故事,而如果少数民族有一个类似情节的故事,但主人公却不叫白娘子、许仙,我们仍然可以叫它们是同一类型,因为情节基干一样。

  6、“母题素”和“母题相”的问题。我认为,这是翻译的错误。本来这组概念是从语言学来的,我请教了系里研究语言学的老师,在语音学中,最简单可以分出音素和音位两个概念:音素(phone)是可以切分的最小语音单位,是自然物理性的、复杂多样的;音位(phoneme)是一个语言系统中能够区分词义的最小的语音单位,它比音素要概括,比如“啊”中的a和“汤”(tang)中的a,其实在音素上看是不同的两个音,国际音标分别为[A]和[ɑ]。但在汉语中它们不区分意义,所以汉语拼音中可以用一个a来表示,这就是音位。一个音位可以有多个音素,它们属同一个表意单位。有时为了概念更严密起见,将全人类各种语言中可以提取的最小单位才称为“音素”,对应于英语的phonetic,即国际音标;一种语言中的最小语音单位就不称音素而称为“音子”(phone)了,汉语拼音其实表示的是音位。总之,有后缀-eme的,都应该是“位”,是较为概括的概念,这在英语里本来很周密。但一个较为麻烦的是morpheme,其实应该翻译成“语位”,但因为吕叔湘最早将它翻译成“语素”,被大家长期使用,沿袭至今。其实他们语言学教学到这个概念时都会指出这里存在的问题。

  相应地,列维-斯特劳斯的“mytheme”和邓迪斯的“motifeme”,就不应该翻译成“神话素”和“母题素”,而应该翻译成“神话位”和“母题位”,“位”是表示比较抽象、概括的较大概念,一个“位”里面可以容纳很多个变体,每个变体才是更小的“素”。后来从中引申出“emic”和“etic”两个词,分别代表主位、客位,其理正同:一个文化的主位是实际表意的,并且其所表意相对固定;而客位则可以生发出无穷的联想和阐释。丁晓辉的《母题、母题位和母题位变体——民间文学叙事基本单位的形式、本质和变形》[4]一文已经对这组概念做了非常详细的梳理,并纠正了译名的问题,可以参考。

  在翻译问题上,刘老师也从俗而称“母题素”。但刘老师有个特别聪明的地方,现在我们假设“位”的概念已经确立,他把对应于“音素”或“音子”的概念加了一个“相”,组成“母题位”和“母题相”这样一对概念的话,就非常有意思。因为在一个语言系统里,音位和音子(音素)的差距不是很大,音位变体不会很多;而在民间叙事里,它的差距无限大。比如邓迪斯说的构成故事最简单只需要“缺乏”和“缺乏的终结”两个“母题位”,但这两者之间可以很小,可以很大,变体无限多样,包罗万“相”嘛。

  7、并不是所有的民间文学作品都适合进行形态分析的,它只对相当于现在AT里面那些简单故事才适用,像四大传说就已经不是类型,而是类型的综合使用了,不能说弄出一个“白蛇传类型”,“格萨尔类型”,它太复杂了。刘老师认为狗耕田只要2个核心母题构成情节基干,就可以划分一个类型。我觉得对于所有民间叙事的类型来说,这个数字是有限的,必须有个规定,比如不得超过5个,否则就变成复杂文学了,不适合再进行情节类型的归纳,而要进入普罗普的“功能”或者邓迪斯的“母题位”之类的分析了。

  8、形态学本身有其价值,它是对世界各种现象依照形式特征进行归类、从而化繁为简地予以总体把握的方法。但形态学的目标可大可小,就民间文学而言,并非一定要去编制各种总表和索引,我更多时候愿意把它当做工具性的,即对自己要研究的某些素材进行形式解析后可以简明清晰地予以呈现,这就够了。

  本文原载《民族艺术》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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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斯蒂·汤普森著,郑海等译,郑凡译校:《世界民间故事分类学》,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

  [2] 张志娟:《论传说中的“离散情节”》,《民族文学研究》2013年第5期。

  [3] 详见王尧:《凡人成神的传说模式》,《民族文学研究》2015年第5期。

  [4] 《民族文学研究》2013年第1期,又收入王宪昭、李鹏主编:《文学的测量:比较视野中的文学母题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第75-93页。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文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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