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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中元]“一带一路”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探论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17-09-23  作者:谢中元

  “一带一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源远流长,沿线“非遗”为“一带一路”提供文化支撑,“一带一路”建设赋予沿线“非遗”保护新机遇,两者互利互惠。目前,沿线国家和地区在联合申报世界非遗、实施非遗的跨国界跨区域传播展演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也存在由各种主客观原因造成的现实困境。对此,应从制定“一带一路”沿线非遗保护规划,成立区域性的共享非遗保护组织,加大沿线非遗的普查、认定与申报,持续推进沿线非遗的传播、交流和共享,以“非遗+”策略夯实沿线非遗保护等五个方面进一步探索努力,以促进“一带一路”建设和沿线非遗保护的良好互动与共赢。 

  自习近平主席2013年先后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的演讲中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 的战略倡议以来,“一带一路”被作为一种发展国与国之间的双边机制、打造区域合作平台的理念构想广泛推行。这个具有高度文化融合特质的人类交流史实,正被广泛用以激励沿线国家建立利益、命运和责任共同体。近年来学界对“一带一路”的文化意蕴和价值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一带一路”建设尤需“文化先行”达成了广泛共识,普遍认为“一带一路”建设离不开文化的坚实支撑。但是,对于“一带一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关联问题还鲜有论及,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

   一、“一带一路”与“非遗”关系溯源 

  我国提出构建的“一带一路”来自于古代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实指起始于中国,连接亚、非、欧洲的古代商贸路线。“丝绸之路”最早由德国地理学家李希霍芬于1877年在《中国》一书中提出,他把“从公元前114年到公元127年间,中国与河中地区( 此指中亚的阿姆河与锡尔河之间的地带) 以及中国与印度之间,以丝绸贸易为媒介的这条西域交通路 线”称为“Seidenstrassen”,也即英文表述的“SilkRoad”,译成汉文即为“丝绸之路”。它最初用于运输中国出产的丝绸、瓷器等商品,并伴随着草原游牧民族的往返迁徙和近代航海的地理探险形塑而成。从表面上看,这条商路上运送的丝绸、陶瓷、香料、茶叶、金属、纸张等都属于物质商品,而深层次上传播的是伴随物质商品的手工制作技术及生产生活方式,这些无形的东西很大部分就是我们今天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人类非遗代表作”的“中国桑蚕丝织造技艺”为例,它开启“丝绸之路”的时间其实比李希霍芬所提更早。中国在近 5000 年前就开始饲养家蚕和缫丝制绢,《路史·后纪五》云: “黄帝之妃西陵氏曰嫘祖,以其始蚕,故又祀先蚕。”《绎史》卷五引《黄帝内经》曰:“黄帝斩蚩尤,蚕神献丝,乃称织维之功。”考古证明了这些传说并非空传。1926 年山西夏县西阴村一个遗址中出土了距今 4000余年的半个蚕茧;[1]1958 年浙江钱山漾遗址出土了属于新石器时代晚期的残绢片、细丝带、丝线等丝织品,[2]其中绢片相当精致,据考与传说的黄帝时代接近。中国的丝织品及其技艺的对外传播到底始于何时? 具体时间已难以考定,但从考古发现可窥一斑。苏联考古学家曾在俄罗斯戈尔诺—阿尔泰斯克自治省冰冻结实的墓葬中发现了“特别精致”的中国丝织品,称“上面的刺绣,是用彩色丝线以链环状的线脚绣成。刺绣主题———凤栖息于树上,凰飞翔于树间的素底间”,并断定其为公元前5世纪的墓葬。[3]据近代德国学者雅各比教授考证,公元前300余年印度孔雀王朝旃陀罗笈多王在位时,一大臣所著《考铁利亚》中有支那产丝及其丝货贩至印度之语,[4]此书写成时间相当于中国战国末期。这意味着,中国丝绸有可能在西周之时已传至西域,并在张骞通西域前的春秋战国之时形成了以丝绸为联结的东西经济文化交流通道。

  陆、海上“丝绸之路”经历了漫长复杂的盛衰交替的历程,形成了世所公认的行经路线。不可否认兴盛期的“丝绸之路”是世界上跨度最长的经济大走廊,东牵亚太经济圈,西系欧洲经济圈,贯通着中亚、东南亚、南亚、西亚乃至欧洲部分区域,藉此丝路沿线的物质及非物质文化产生了大范围的交易、交流和互动。中国古代的丝绸、瓷器、茶叶、冶铁、耕作、造纸等商品和技术被广泛传播到国外,甚至产生于我国秦汉时期的独弦琴,还在明代传至越南及东南亚各国。东亚的丝绸纺织与西亚的小麦加工、南亚的制糖技术发生了交流互动,印度、阿拉伯的数学、天文、历法、医药等科学技术传到中国。随着佛教从印度传入中国云南,佛教音乐、雕刻艺术以及正月十五看花灯、傣族泼水节等传统习俗和节日也在中国发展起来,北京智化寺京音乐等佛教音乐相继被列入我国非遗名录。中亚不少植物品种及其相关风俗也传入中国,比如古代中亚视石榴为多子象征,希腊主管生育的女神也手持石榴,这些都影响到中国人对石榴寓意的认知,以致中国传统剪纸、雕刻等民间艺术中有不少石榴图案。这些流通互动的非遗诉说着丝路沿线人民友好往来、互利互惠的美好故事,意味着丝绸之路必定不只是一个经济共同体和物质交流网络,更是一条非遗的交流、传播和贸易之路。

  借助古代丝绸之路,亚、非、欧的古老文明得以连接,并形成为从东至西延绵两万余里的血脉相连、精神互通的文化共同体,彰显着沿线人民共有的又具有差异性的民族文化身份。该文化身份虽离不开族群、领土等自然属性,但更要借助共同的宗教、语言及民俗等非遗而得以塑造。中国的妈祖信俗、木卡姆艺术、南音、粤剧等,以及沿线国家俄罗斯塞梅斯基的文化空间与口头文化、意大利西西里木偶剧、土耳其迈达赫艺术、格鲁吉亚复调演唱、也门萨那歌曲等“人类非遗代表作”,无不萦绕着对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记忆,它们植根于“一带一路”民众的血脉关联和文化亲缘,堪称“一带一路”文明对话与交流的活态印记。

   二、“一带一路”建设与沿线非遗保护互为支持 

  1. 沿线非遗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文化支撑。从本质上说,影响“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力量,来自于由不同习俗、价值观等文化因素所形成的内在制度安排之间的相互认同障碍,以及这种具有不同文化特质的内在制度安排对更广泛区域或共同体内部、正式制度安排缔结和制度环境形成的影响,因此关键是要在共同繁荣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彼此尊重、相互包容的可操作的制度—文化认知共同体系。赞尼尼、斯图曼认为“一带一路”倡议是致力于打造文化认同的一项宏伟社会工程,“为成功落实‘一带一路’倡议,中国不但需要真正创造出双赢局面,还要为欧亚大陆带来比单纯经济利益( 公路、铁路、海港) 更有价值的无形利益———文明认同。”“需要塑造一个形象前后一致的‘文化身份’,这是建立‘命运共同体’的必要前提。”[5]他所指的认同和身份与非遗有着深刻关联。沿线非遗表征着“一带一路”区域民众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是记录沿线族群、民族集体文化记忆的特殊载体,对于群体文化身份的选择、认知和维系具有隐性而基础的影响。

  本尼迪克特·安德森认为,即使再小的族群“其成员之间不可能全部互相相识,但在每个人的脑海中,却觉得与其他成员有亲密的关系”,因为“各共同体之间没有什么明确的真假条件去区别,而是以成员想像出来的框架去区别”。[6]“一带一路”沿线民众集体的文化心理结构主要沉隐于口头传说、舞蹈、音乐、服饰标识及行为禁忌、民俗仪式等非遗事象之中。这些非遗伴生于、又助推着种族群落融合、宗教传播与互通,能串起丝绸之路文化共同体的各种要素,让不同的民族、宗教、语言等超越国家的区域疆界,最大限度地激发不同国家、地区、民族和部落的认同感、凝聚力、自尊心和创造力,有助于形成一种以共同的文化、相似的历史为内核的多元、互通、交融的文化现象和价值观念,这是塑造“一带一路”区域文化身份的根源和基础。“丝绸之路已经成为横跨欧亚的一条遗产大道,文化遗产决定了‘一带一路’文化发展的厚重底蕴与发展潜力。”[7]非遗作为既柔软又坚硬的力量,使沿线民众除了依据于血缘、地缘、职业、文化生活方式确认自己与“他者”的身份以外,还通过共同的历史文化记忆、文化心理结构特征以及个体对群体属性的综合利益权衡等确定身份认同。

  不少沿线国家、区域拥有共同或类似的非遗。例如: 千百年来妈祖信俗从湄洲妈祖庙传播到33个国家和地区,至今妈祖宫庙有数万座,信众达3亿人,各地妈祖分灵庙通过“谒祖进香”“天下妈祖回娘家”等展演传统礼俗维系着海内外众及地方的互动,妈祖信俗在我国沿海、台、港、澳以及东南亚地区影响深远。东南亚地区被列入“人类非遗代表作”的菲律宾玛拉瑙人《达冉根》史诗唱诵、伊富高族的《呼德呼德》史诗唱诵,越南铜锣文化空间、宫廷雅乐,印尼波形短剑、哇扬戏,柬埔寨斯贝克通高棉皮影戏、皇家舞剧,马来西亚玛雍戏等,来自不同的国家,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但以传统万物有灵信仰和印度教信仰为内在精神核心,共同体现了东南亚传统文化的特点。广西的主体民族壮族与东盟国家的侬族、泰族等同根同源,具有共同的祖先、相近的语言和生活习俗,至今东盟很多国家都还或多或少地保留着以祭灶王、抛绣球、舞龙舞狮、放花灯、赛龙舟等为表征的壮族文化历史印记。诸如此类的非遗以其软、柔之力推动着民心相通,助力着建构超越现实边界的文化身份及命运共同体。

  2. “一带一路”建设赋予沿线非遗保护新机遇。“一带一路”沿线涉及53个国家94个城市,总人口约44亿,约占全球的63%。我国境内则有新疆、陕西、宁夏、甘肃、青海、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广西、云南、西藏、上海、福建、浙江、广东、海南、重庆等18个省、自治区直接相涉,这些区域的非遗资源多元丰富,是我国推动“一带一路”文化发展传承、互联互通不可或缺的依托。“一带一路”对我国沿线非遗而言,是一个体量庞大的文化交流和贸易网络,其关键在于提供了开放共享的供给渠道。通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域互联互通的推进,非遗不再仅仅定位为满足自需的传统,而是有条件、有机遇突破特定族群、行业、社区的特定信仰仪式、节日习惯等需求,变简单的自产自销、物物交换为跨地外销和出口贸易,进而成为沿线共享的文化产品。“基于他需的非遗供给是随着商业化、现代化、全球化、城市化发展而不断发展起来的。在非遗保护国际化的今天,他需供给已经成为非遗供给必然的发展之路。”[8]相比于一国一省、一区一域,“一带一路”所提供的“他需”更为广阔充足,这意味着我国沿线非遗供给的对象、渠道得以发散扩大。非遗供给与“一带一路”沿线有效需求的对接,使优秀的非遗产品有更多机会被“一带一路”民众所消费,沿线多样化的文化消费需求也有望被进一步满足。

  在“一带一路”的供给渠道中,非遗的主体、技术、产品和方式不得不采用跨地缘、跨族缘、跨业缘的方式进行组合,许多非遗得以通过展销会、文博会、旅游节等载体以及大型营销网络走出原生社区、族群和行业,进入国内外的公共文化供给系统和文化产业发展体系。非遗作为外交馈赠品、军资用品或入药用剂等等,越来越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医学等领域被运用,如我国云锦、苏绣、湘绣、粤绣、蜀绣等非遗产品就被作为珍贵礼品馈赠给它国。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将会有更多原本“封闭”的非遗跨出地区和国门,被“一带一路”沿线的人们所认识和共享。

   三、“一带一路”沿线非遗保护的实践基础与现实困境 

  1. “一带一路”沿线非遗保护的实践基础。一是沿线国家联合申报世界非遗。“一带一路”沿线非遗文化价值大且影响范围广,大都具备成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条件。对此所实施的世界遗产保护模式,是指“将‘一带一路’文化遗产纳入到世界遗产名录,根据相关国际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实施国际性保护”。[9]最典型的案例是,2005 年中蒙两国联合将蒙古族长调音乐提请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并一举成功,2006 年以来两国先后成立蒙古族长调联合保护协调指导委员会、联合保护专家委员会,通过了联合保护协调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专家联合工作组章程以及中蒙两国联合保护蒙古族长调民歌十年行动实施方案,将蒙古族长调保护推向深入。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的沙士木卡姆音乐,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的波罗的海歌舞庆典,西班牙、意大利、希腊和摩洛哥等国家的地中海美食等等,都是“一带一路”沿线地缘、文化相近的国家联合申报世界非遗的成功案例。沿线国家联合申报非遗不仅有利于增加成功率,也为申遗后的项目共同保护提供了后续保障。二是实施非遗的跨国界、跨区域传播和展演。从 2003 年起中国逐步对外开展文化交流,先后举办了“中法文化年”“中俄文化年”“中意文化年”等大型活动,将我国传统戏曲、杂技等特色非遗向外国民众作了集中展示。近年来在节庆盛典、旅游展览中传播推广非遗,越来越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共识,系列非遗传播平台和活动也显出巨大的影响力,重要的包括: 中国举办的亚洲艺术节、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丝绸之路( 敦煌) 国际文化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甘肃伏羲文化旅游节,以及沿线国家举办的东盟木偶节、越南-东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节、阿布扎比中国非遗文化艺术品博览会、老挝“欢乐春节”庙会、大马文化缤纷节、菲律宾狂欢节、柬埔寨高棉文化展、缅甸结夏节和克钦族目瑙节,等等。随着“一带一路”的持续推进,我国沿线各地的非遗保护更加主动,福建先后举办了“海丝非遗系列展”“一带一路”非遗精品展,新疆还积极组织“麦西热甫”到卡拉奇、德黑兰、安卡拉,塔什干、杜尚别等国外城市演出,有效带动了商贸、旅游业的发展。三是开展对沿线非遗的调查与研讨。2008年和2009年,中蒙双方专家在两国境内对538名身居草原深处的长调代表性艺人进行了调研访谈,形成了长达160多小时的视频、110多小时的音频和2万多张照片资料;[10]2013 年出版汇集了中国、蒙古、俄罗斯联邦布里亚特共和国数十名专家学者的田野调查成果的图书《蒙古长调》。2015 年丝绸之路经济带品牌联盟开展的沿丝绸之路经济带“非遗推广专项行动”,以西安为首站,途径甘肃、青海、新疆等省区,跨越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意大利等多国,开展了系列针对不同主体的非遗公益推广和调查行动。相关省市也积极行动,如陕西省专门组织非遗专家学者赴哈萨克斯坦“陕西村”调研,完成了《中亚陕西村民俗文化遗产( 非遗) 现状调研报告》。跨国合作的沿线非遗研讨尤值一提,2016 年由中国文化部与波兰文化和民族遗产部主办的首届中国 - 中东欧国家非遗保护专家论坛在波兰西南部古城克拉科夫举行,来自中国和波兰等17个中东欧国家的专家围绕非遗保护的政策、措施和经验等进行了交流。四是举办沿线非遗保护培训。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遗国际培训中心在中国成立以来,就积极在柬埔寨、印度尼西亚、乌兹别克斯坦等国举办培训活动,加大沿线国家非遗保护群体的能力建设。仅2012年至2014年,亚太中心的培训活动覆盖21国,受训人员达200余人次。2015年3月,亚太中心在柬埔寨金边主办了“中国福建木偶戏文化交流活动”,并与柬埔寨文化艺术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金边办事处在暹粒举办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履约培训班,使60余名柬埔寨文化官员和国家非政府组织代表得到培训。此外,亚太中心还注意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以及其他二级中心的实质性合作,通过举办和参与国际会议、联合收集发布信息和报告等,提升公众对非遗及其保护的认识,也扩大了自身影响力。

  2. “一带一路”沿线非遗保护的现实困境。“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涵盖中东欧、东南亚、南亚、中亚、西亚北非以及独联体等区域,所囊括数十国的历史背景、生活环境、宗教习俗等截然不同,加上存在领土纠纷、排华现象、普查较难等制度保护瓶颈,导致沿线国家对于非遗保护的认知及投入存在鲜明差异。较为突出的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于非遗的认定标准、保护原则和措施并不相同,哈萨克斯坦等国将“某个民间或者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即“文化空间”纳入非遗保护范畴,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尚未明确指称“文化空间”,诸如认定标准差异之类的障碍将使非遗保护的跨国合作难以进入精细化的实操层面。更为凸显的是各国对非遗保护的重视程度不一,比如: 俄罗斯政府至今未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对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也十分谨慎,只在俄文化部《关于批准“2009-2015俄罗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纲领”的命令》中使用该词; 俄罗斯在国家层面对塞梅斯基文化空间与口头文化、英雄史诗欧隆克两项世界非遗的保护也缺乏有力措施,地方政府的投入也寥寥有限。截至2011年,全俄83个联邦主体中只有26个主体有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机构,且人员缺乏、配备不足,呈“空心化”状态。[11]因此,即便有些共享非遗或许在无意中被一国所保护,但多数项目未被列入国家共同保护层面,极少被研究和传播。如,独弦琴是中越两国共同的艺术,已被我国列入非遗名录和教育体系,但在越南等东南亚国家仍未获得国家层面的保护。

  现实的困境还在于,沿线国多为发展中国家,发展很不均衡,非遗保护能力较为薄弱,非遗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尤其“在规则制定、项目评审以及专业机构和专家参与等方面,发展中国家的参与程度都远远低于西方国家,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往往由于语言、学术传统和规范等方面问题难以深度参与《公约》的实质性工作”。[12]部分国家受制于社会动荡、贫病交加、移民频繁等历史遗留和现实问题,在非遗保护方面几乎处于停滞阶段,易使沿线非遗保护合作陷入瓶颈。例如,由于中东地区长期战乱,一些政府资金贫乏甚至国库亏空、赤字上涨,战后难以将主要精力投入非遗保护,可用资金非常有限,即使政府有足够的重视,对于耗资不菲的非遗联合保护工作也深感力不从心。印度尼西亚学者高拉·曼卡卡利达迪普指出,印度尼西亚在文化遗产保护上存在诸多困难,包括: 难以找到高水准的人力资源来参与非遗保护与发展工作; 自1998年至今印尼政府交替频繁,导致了国内外政治混乱,非遗保护工作时断时续,缺少长远规划; 没有在其文化与旅游部中成立任何专门负责非遗的政府机构或设立相关职位; 文化与旅游部得到的拨款相比太少,加之印尼是一个常被天灾光顾的国家,大量拨款只能优先用于赈灾工作; 监管者不能很好地组织或管理资金,懂得资金组织管理的专家并不擅长保护非遗或对此不感兴趣; 年青一代对传统文化已渐渐失去兴趣。[13]诸如此类的现实困境导致沿线共享非遗保护步履维艰,非遗的命运渐渐雪上加霜。

   四、“一带一路”沿线非遗保护的推进方略 

  探讨“一带一路”沿线非遗保护,首先要弄清楚以我国为基点所要保护的非遗对象。从广义上讲,“一带一路”沿线非遗包括: 中国沿线地区的非遗、中国与沿线他国共享的非遗、沿线他国的非遗。沿线他国的非遗保护属于他国内部事务,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中国沿线地区非遗保护是我国非遗保护整体工程的一部分,对此我国已建立了四级非遗代表作、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推广运用了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以文化生态保护示范区为切入点的整体性保护等方式,形成了非遗保护的“中国范式”和“中国经验”。中国与沿线他国共享的非遗实际也在中国沿线地区的非遗范畴之内,因与他国共有共享而在保护层面具有其特殊性。那么,在“一带一路”战略下该如何实施沿线非遗保护,发挥非遗保护对于“一带一路”的反哺作用,我们认为至少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探索努力。

  1. 制定“一带一路”沿线非遗保护规划。201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简称《愿景与行动》) ,2017年1月文化部发布《“一带一路”文化发展行动计划( 2016-2020年) 》( 简称《行动计划》) 。《愿景与行动》提出要“联合申请世界文化遗产,共同开展世界遗产的联合保护工作”,“支持沿线国家地方、民间挖掘‘一带一路’历史文化遗产”; 《行动计划》则提出“推动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与合作机制”,“积极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同源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联合保护、研究、人员培训、项目交流和联合申报。”两份顶层规划涉及“一带一路”沿线非遗保护的表述属于纲领性、方向性表述,为后续操作实践提供了战略、宏观的指引。非遗保护与文物古迹保护同中有异,呈现着无形文化遗产在保护操作上的特殊性、整体性和实务性。当务之急是要从国家战略出发,尽快启动制定国家“一带一路”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使之与国家“一带一路”发展规划有效衔接,与文化部“十三五”发展规划无缝对接。通过专项规划的制定和践行,积极争取沿线国家的理解、支持与协助,统筹我国“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非遗保护事业,有效整合国内外政、商、学资源,引导地方政府和企业有序有效参与、形成发展合力。同时逐步完善区域性的非遗保护规划、专项非遗保护行动方案,有重点、分层次地推进“一带一路”沿线非遗保护。

  2. 成立区域性的共享非遗保护组织。在跨国界的共享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荷兰政府制定的关于“共同文化遗产”的国际性保护计划值得借鉴。该计划将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加纳、巴西、俄罗斯联邦、印度尼西亚、印度、斯里兰卡等国家纳入合作框架,在扩大受众认知度和计划知名度的同时,深化了与国际文物保护机构的互动合作,促进了文物保护及其数字化利用。借鉴这一作法,我们可与沿线各国签订“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约”,在此框架内成立政府间的区域性保护联盟即“一带一路”沿线共享非遗保护组织,目的是要通过成立共享非遗保护组织,合力构建共享非遗的保护制度。具体而言,就是要引导各成员国制定相关法律,对共享非遗予以法制化保护,激发成员国对各自国家所拥有非遗的珍视和传播。当然,落到实处的关键是建立完善共享非遗保护的组织运行机制、人事任免机制、经费管理机制、普查确认机制、传承传播机制、自我监督机制、纠纷解决机制、协调规范机制。[14]通过推进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借助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机构力量为困难较多的沿线国家的非遗保护提供援助,向有需要的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资金支持。此外可设立丝绸之路非遗发展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和力量介入,扶持“一带一路”重大沿线非遗保护项目。

  3. 加大沿线非遗的普查、认定与申报。进行非遗保护,必须有计划、系统地开展沿线非遗普查。首先,要在已有非遗普查基础上整合沿线非遗线索和资料数据,并借助技术手段将其数字化、在线化,形成完整的“一带一路”非遗资源数据库,为后续的沿线非遗保护奠定基础; 其次,应在共享非遗保护组织内设立普查确认委员会,专门负责共享非遗的普查确认事务,其任务是定期派出调查组进驻成员国,对具有共同文化特征的非遗予以全面普查和确认。

  关键是要按计划以文字、录音、视频等方式对文化持有人的口述和演绎进行原真性记录,并搜寻各种与之有关的经书、歌册、唱本、手抄等资料实物,全面梳理沿线共享非遗的分布状况、生存环境、种类数量、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形成专业的调研报告,以备普查确认委员会审核、确认和认定。不少华人已在沿线他国实际传承着中国的非遗,只是在我国少为人知而已。2009 年被马来西亚文化部列为国家非遗的“二十四节令鼓”就由马来西亚华人陈徽崇和陈再藩创造,1988 年由他们以中国传统二十四节令为创意并结合广东狮鼓和传统书法艺术创设而成。因此,“有必要构建华侨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借助一个或者多个华侨熟悉其传承的非遗和熟悉国外情况等优势,让其在国外充分传承和传播我国非遗。”[15]此外应与地缘、文化相近的国家积极接洽,联合将玛纳斯、狮舞、陶艺等传承传播范围广、传习人群多的项目申报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使其获得更高层面、更大力度的保护。

  4. 持续推进沿线非遗的传播、交流和共享。1991 年欧洲议会在欧盟的支持下将每年 9 月 17 - 18 日设为欧洲文化遗产日,形式上参照了法国文化部 1984 年设立名胜古迹免费开放日的模式,即将各著名建筑、博物馆、文化机构等场所向公众免费开放,同时展示传统技艺、著名艺术品等。借鉴欧洲文化宣传的经验,有必要联合沿线各国于每年的固定时间在沿线不同地区举办非遗宣传活动,使非遗保护观念传遍“一带一路”沿线。如美国传播学者萨默瓦、波特所言: “人类世界是一个由多元文化组成的社会。各种不同文化模式之间的交流、沟通和互动是人类文化发展的基本动力。”[16]因此,必须推动沿线非遗与“一带一路”国际峰会、高峰论坛、研讨会等相结合,使沿线非遗进入高端话语交流系统; 推动沿线非遗与博物馆、陈列馆、图书馆、博览会等相结合,使沿线非遗进入主流展示展览平台; 推动沿线非遗与互联网技术、体感技术、智能技术相结合,使沿线非遗从物质产品展示向过程动态展示转化。特别是要立足中国与沿线地区的共同非遗网络及其宗族谱系、族群认同、宗教信仰等无形网络,将地方社会与全球社会经济发展格局耦合起来,开拓海陆沿线统筹开放的非遗共享格局。不过“一带一路”沿线非遗传播因国别而异,应以精细化传播为战略,操作上“应该细致入微,一国一策,一对一交流、面对面交流、项目对项目交流,[17]也就是要从小项目和小事件做起,夯实丝绸之路民心相通的基础。

  5. 以“非遗+ ”策略夯实沿线非遗保护。《行动计划》提到要“提高‘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与旅游、影视、出版、动漫、游戏、建筑、设计等产业结合度,促进文物资源、新技术和创意人才等产业要素的国际流通”。这一政策指引契合了文化发展的潮流与趋势,因为非遗作为文化传承载体,更是文化消费需求的主要来源之一。对那些有市场化基础并可以走市场化发展的非遗,要积极利用文化产业平台,推进非遗供给渠道的创新,促使其融入文化产业发展的大流。具体而言,要在沿线国家政府政策和资金的扶持下,推动我国与沿线各国文化企业的经贸合作。依托面向东南亚和南亚的文化中心( 昆明) 、面向中亚的区域文化中心( 西安和新疆欧亚大陆桥) ,面向中东阿拉伯世界的文化中心( 宁夏中阿经贸博览会) 、面向东盟的文化中心( 南宁) 的地缘便利,深耕福建、广东、四川等优质区位的文化产业开发,强化北京、上海、广州等国际大城市与欧洲、俄罗斯和日韩等国的文化产业合作,实现创意型非遗产品的输出。“今天讲‘一带一路’的文化建设,主要还是要依靠文化商品与文化服务,我们的创意应该体现在这些方面。”[18]有必要以京交会、广交会等大平台为载体,强化非遗产业与“一带一路”国际贸易的关联度,实现“贸易拉动生产,生产促进传承”。此外,“非遗 + 旅游”必不可少,通过构建沿线国家和地区丝绸之路非遗特色旅游联盟,以沿线非遗为内核丰富旅游产品的内涵和增强丝绸之路的特色韵味; 有计划地设计开发“丝绸之路探访之旅”“沿着丝路见菩提”“丝绸之路万里行”等文化遗产特色旅游项目,提高沿线各国游客签证的便利化程度,形成文化旅游、特色观光、旅游商贸、餐饮服务、酒店服务等完整产业链,满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民的精神文化消费需求。

   结 语 

  综上所述,“一带一路”与非遗的关系源远流长,“一带一路”建设也与沿线非遗保护互惠互助、互为支持。目前沿线非遗保护已经启动,并积累了较为扎实的实践经验,但仍存因各种主客观原因造成的现实困境。特别是在我国发出“一带一路”倡议之后,存在官方热民间冷、国内热国外冷的境况。在这种背景下推动“一带一路”沿线非遗保护,以非遗反哺“一带一路”发展,唯有秉承“平等、互利、共赢”理念和“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营构自下而上、内外联应、共同参与的局面,通过系统、可行的实践方略,方能在“一带一路”建设和非遗保护的良好互动中形成互利共赢的利益和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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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谢中元( 1979 - ) ,男,湖北宜昌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岭南文化研究院副研究员,中山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

 

本文首发于《理论导刊》 2017年07期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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