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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并行不悖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10-11-12  作者:苏杰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2000年10月3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这虽然是一部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法律,但其中也包含了众多关于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论述——

  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具有重要意义

  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有利于维护语言和文化的多样性,有利于一个民族的形成、存在和发展,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

  语言是文化交流和文明传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语言的多样性是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一个重要基础和表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国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具有相当的广泛性。55 个少数民族使用着80种以上的语言和近30种文字。从人口数量上来说,在我国1亿多少数民族人口中,以少数民族语言进行交际的人口有6000多万,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5%。这种广泛性不仅直接促成了我国语言的多样性,也展示了我国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

  语言文字是一个民族的基本特征之一,在一定意义上说,一个民族就是一个语言共同体。从民族形成、存在和发展的过程来看,共同的语言文字对于一个民族的共同经济生活、共同心理素质的形成以及一个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们所熟知的《最后一课》中,韩麦尔先生的一段话就深刻地诠释了语言对一个民族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性——“亡了国当了奴隶的人民,只要牢牢记住他们的语言,就好像拿着一把打开监狱大门的钥匙。”亡了国的人民,如果还说着自己的语言,保留着自己的文化,实际上就说明这个民族没有灭亡,还在以自己的方式生存。共同的民族语言文字所促生的巨大的民族凝聚力,使这个民族的人民无论遭受异族多么严酷的统治,民族的精神文化都能始终坚强屹立而不倒。

  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每个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平等权利,并且这种平等权利还应受到尊重和保障,这是体现我国民族平等政策的重要标志。因此,是否尊重一个民族的语言文字,就成了是否尊重这个民族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利的问题。是否能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也就成了能否保障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和当家做主权利的问题,同时也是能否促进各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因此也可以说,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不只是各少数民族人民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语言文字的权利受到重视和保护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的部门法、各级政府法规都对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使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得到重视和保护。

  比如,宪法中就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等相关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还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如何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利进行了多项具体的规定。除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外,像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这类含有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还有10余部。此外,在各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也含有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内容。可以说,在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多层次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内的,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系统的法律群。

  尽管如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推进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情况: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公民主动学习和掌握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是一种有利于少数民族发展的进步现象,但同时,一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人口越来越少,有的甚至走向濒危。此外,民族地区的“双语”教育亟待加强;新形势下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领域的渗透与反渗透、分裂与反分裂斗争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正确认识和处理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之间的关系

  正确认识和处理宣传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之间的关系,是我国语言文字实践工作中必须面对和妥善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事实和经验都表明:在我国,宣传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并行不悖。

  从根本上说,国家从政策及其实践操作层面宣传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为了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要认识到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不是要限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更不是要消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而是要在会说少数民族语言的基础上,还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的,并不是一刀切,对这一点要有全面和正确的认识。

  同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又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各民族的公民都有选择使用某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和自由。因此,要在坚持推广国家通用语言的同时,牢固树立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的观念,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要通过宣传引导,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认识到学好本民族语言文字并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给民族成员自身乃至民族整体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与此同时,还要提倡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努力促进各民族语言的和谐共生,促进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201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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