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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全体国民的“民族”意识定位
改善中国民族关系的讨论之一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11-01-07  作者:马戎

  走在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是继北京之后我国第二个56个民族齐聚的城市,少数民族常住人口已达60多万。图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深圳各民族大联欢活动现场。 资料图片

  20世纪的中国,各族人民走过了一条救亡图存、自主发展之路,那是人类文明史上没有先例的、也是多少代人付出生命和血泪的代价摸索出来的。21世纪的中国,就像是一艘载有13亿人的巨轮在波涛汹涌的大海中航行,前面既有变幻莫测的风暴潜流,又有无数暗礁浅滩。在我们的身旁,苏联这艘巨轮已经解体,而民族主义就是导致其解体的腐蚀剂,这一腐蚀剂注入并流淌在甲板的各个结合部,在不知不觉间降低了船体的整体强度,使大船无法经受起风浪和暗礁的撞击。中国这艘巨大的航船要在风暴潜流和暗礁浅滩中稳步前行,不仅需要稳健持重的舵手,更需要齐心协力的船员。解体的苏联是中国的“前船之鉴”,今后的中国必须重新思考与调整民族关系。

  对于“民族”一词的历史来源要进行讨论和说明,给予理性定位

  结合中国从鸦片战争到抗日战争反抗帝国主义侵略的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汉、满、蒙古、回、藏等群体被称为“民族”,实际上是源于帝国主义的阴谋。在现代公民国家的政治框架和话语体系中,中国的“民族”应当被定位于中华民族。中国正在建设一个公民国家和法制国家,这是中国未来民族构建的方向。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以来识别的56个民族,更准确的定位应当是相当于美国的“族群”(白人、黑人、亚裔、印第安人等)。这些“族群”内部还可以根据族源、传统居住地、宗教等因素,因地制宜,根据自愿要求进一步区分出“亚群体”,体现出不同群体的文化特征(语言、宗教、习俗等)和历史记忆(族源、祖居地等)。

  族群之间的差异,主要是文化特征和历史记忆的差别,而不是政治地位、权利义务的差别。无论各层次的群体怎样划分,现代公民国家的全体成员都是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的公民,是具有共同利益和共同前途的兄弟姐妹。而国家机关的“民族政策”则应相应地调整为保障具有文化特殊性的少数群体平等地享有公民权的政策体系和操作方案。

  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中华民族是由历史形成的56个群体构成的共同体,中华民族不等于汉族,中华民族的文化也不等于汉族文化。中华民族的文化不仅仅是56个群体各自传统文化的总合,也是所有群体在长期交流融合中发展出来的具有多元一体特征的文化。中华民族的“和”文化首先就表现为把各种不同的因素调和为“一”而又不失各自的特征。历史上中华各族之间的文化交流、族际通婚、经济合作源远流长,无论是考古发掘还是民俗考察,我们都可以发现中华各族之间共享许多文化要素与形式,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在多元之上增加了一体的格局。”寻找各族文化特征的共同性,是今后学术界和文化工作者需要特别关注与耕耘的领域。中华民族是有共同文化基础的,假如没有文化认同作为基础,那么政治认同就是不牢固和无法持久的。

  关心、爱护和帮助,让少数民族真正享受到平等和尊严

  长期以来,由于汉族人口规模大、居住地域广、教育和经济发展条件相对优越,在各类学校教材中对各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及其对中华民族发展所作的贡献介绍得很少,并把各族之间的差异放在单线进化论的框架中加以解释,所以在汉族干部和民众中普遍造成“大民族主义”心理,导致对少数民族或多或少的偏见和歧视。这一点在近年大量汉族流动人口进入西部地区后表现得更为明显,对我国的民族关系带来负面影响。

  由于语言、教育条件等因素,一些少数民族成员在进入城镇、争取平等权利和发展机会等方面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障碍。因此,在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之外,主流群体成员和各级政府应当以更多的爱心和热情来理解、关爱和帮助他们,使少数民族在日常生活和发展过程中从内心真正感觉到自己是祖国大家庭中的一员。

  民族理论、制度和政策调整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中国的主流群体(即占全国总人口90%以上的汉族)和各级政府真正克服“大汉族主义”心理,诚心诚意地关心和帮助身边的每一个少数民族干部、知识分子、学生、农民工、农牧民,处处为他们着想,努力解决他们面临的各种实际困难,理解他们对保护自己传统文化和语言的关切,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在平等相待之上,还要多一份设身处地和将心比心的关爱。

  由于汉族传统中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宗教信仰,各级政府和汉族民众对一些少数民族的宗教情怀应当持一种更加理解和宽容的态度。由于汉族是一个单语社会,人们容易忽视那些有不同母语并且要在一个多语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少数民族成员所面临的挑战和障碍,忽视他们在文化、教育发展方面的特殊需求。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族群众充分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同时还要让少数民族在这个大家庭中真正享受到平等和尊严,这是改善和调整中国民族关系最重要的前提。

  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投入,改变现有的“族群分层”状况

  我国西部一些地区少数民族民众的发展条件和收入水平明显低于沿海地区,为了缩小社会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巩固国家统一,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中央-沿海省市对西藏、新疆等地的重点扶助是完全必要和非常及时的。但是,这种扶助是中央政府和发达地区对偏远地区建设应负的责任,在一个现代国家,领土内所有国民都应当享受到水平大致相同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如果这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没有在一定的时期内完成,西部民众作为国家公民,是有权利向中央政府“问责”的:“都属中国领土,都是同一个国家的公民,为什么沿海地区和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福利项目的水准和西部地区有明显的差距?政府为缩小这些差距是否确实尽到责任?”从这样一个高度来认识,那些因为中央和沿海省市对西部有重大投入、所以西部少数民族要对中央政府和沿海省市“感恩”的说法,完全是“本末倒置”的逻辑。西部民众对这种说法表示反感,完全在情理之中。

  从人口普查和政府统计数据来看,西部一些民族在教育、就业、收入结构等方面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有明显差距,以西方社会学术语讲就是存在严重的“族群分层”。例如,2000年,藏族6岁以上人口中未上过学的占45.5%,远高于汉族的7.3%;同年,担任国家机关、党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维吾尔族人口只占该民族总人口0.84%,低于汉族的1.72%;2008年,新疆和田、喀什地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2070元和2627元,同年西藏自治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3176元,远低于浙江、江苏农民人均纯收入的9258元和7356元。这些宏观的结构性差距使阶层矛盾与族群关系叠加在一起,必然增大族际隔阂和矛盾,需要在今后一个时期内通过加大投入,加快经济、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以及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来尽快加以扭转。

  调整优惠政策的对象,实现各民族之间事实上的平等

  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后,为了对一些特定群体进行扶助(对象可能是多数群体,也可能是少数群体),在一个过渡时期内,政府有必要实行群体优惠政策,以改善这些群体在教育、就业和收入方面的状况,达到对现有社会族群分层结构进行调整的目的。但是以现代公民社会的原则来看,这毕竟是一项不平等政策,也是多数群体不可能长久接受的政策,俄罗斯人对苏联体制的不满即主要集中在这一点。国外许多研究都指出,以群体为对象的优惠政策在不同族群成员间制造了隔阂和矛盾,对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带来负面影响,应调整为区域扶助政策。

  我国政府对各少数民族在许多方面实行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发挥了积极作用,显著促进了少数民族教育及各项事业的发展,这是必须肯定的。但是需要关注的是,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民族优惠政策是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配套的,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许多优惠政策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原有的力度。

  因此,我们必须在大量实地调查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探讨民族优惠政策在未来的替代性办法。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只有提高少数民族的实际竞争能力,才能真正有效地提高他们在族群分层结构中的地位。同时,长期对少数民族实行群体性优惠政策,有可能对部分少数民族成员的自信心和自强精神造成负面影响,增加其对政策的依赖心理,不利于消除族群分层和各族间的收入差距。

  一个替代性方法就是,国家扶助少数民族发展的优惠政策可以逐步从以少数民族为优惠对象,调整为以少数民族聚居的不发达地区为优惠对象。同时,把长期以来视为属于某一民族的“利益”和发展机会,看作是相关地域内各族居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机会,以当地居民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大幅增加建设资金和教育投入,改善社会公共服务的质量,增加就业机会,提高收入水平,通过缩小沿海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地区差距来缩小不同地区间居民的收入差距。同时,政府投资应当面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事业,把提高西部少数民族劳动力基本素质和实际竞争能力作为主要目标。只有在这个意义上的发展,才可能真正有助于实现各民族之间事实上的平等。

  淡化“民族”与“领土”的对应关系,适应少数民族公民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迁移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上世纪中期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在行政、经济、文化、教育仍处在相对隔绝情况下的治理模式。随着沿海地区现代制造业、能源产业、运输业、国际贸易、服务业向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区扩散和发展,原有的民族区域自治管理模式必然逐步发生变化。传统部族社会半封闭、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不可能长期延续,在一个现代国家,原材料、资金、企业、劳动力、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半成品和最终商品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甚至根据贸易协定在国际市场上)自由流动。因此,汉族和各少数民族成员的跨地域流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大潮流。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一些长期聚居在西部的民族也开始出现向东部沿海城镇迁移的发展趋势,这一趋势在未来必然会不断加强。

  通过跨区域流动和迁移,各族劳动者和他们的家庭成员将逐渐改变以种族-族群为核心的传统聚居模式,这将使少数民族劳动力得以进入全国各地区的就业市场,进入各地的经济结构,从而更加广泛地与其他民族成员接触,加强彼此的文化交流。各少数民族成员可根据本族在某种经济活动中的优势(如民族餐饮业等),使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充分发挥并“嵌入”各地的基层社区中,这样的“嵌入”活动将进一步使各族民众逐步离开本族传统居住地,淡化各族人口与传统居住地的联系,逐步改变各族分区域居住的传统模式,从而使各少数民族群体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美国南北战争后,原来主要聚居在南部的黑人人口逐步向北部城镇迁移,最终使黑人人口出现了散居全美的新居住格局,黑人劳动力主体从农场种植业转移到制造业、采矿业、运输业和城市服务业,这在人口宏观地理分布和劳动力产业结构上对美国的种族交往和黑人进入现代经济领域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国应当逐步建立一个全国范围的劳动力市场,这就可以使全国各族劳动力根据各地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及时流动、重新组合,保持各地的就业率和各行业-职业的收入水平基本趋同。一个现代国家的公民,不论他生活在国土的什么地方,他接受教育的条件、享受的社会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的水平,应该大致相同,他实现就业的机会和所得劳动报酬的水平也应大致相同。这样全体国民(不论属于哪个族群)才会对这个国家具有公民的认同和忠诚,这是现代“民族构建”和公民国家建设的基础。正是在全面实行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各族人口必然会逐步调整在各区域的居住格局,改变传统的地域分布和城乡分布模式。而过去以民族自治地方为依托的各种帮助少数民族的政策也需要做出调整,以适应少数民族公民在全国范围内自由迁移这样一种新的现实。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201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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