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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和谐的民族文化关系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09-08-05  作者:王宪昭
【内容摘要】我国各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各民族文化关系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构建我国和谐民族文化关系首先要承认民族文化的差异,做到各民族文化相互尊重,平等相处,并在各民族文化的相互学习和借鉴中,实现共同繁荣和发展。
【关键词】和谐 民族 文化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建设和谐文化。中华民族作为一个统一的多元一体的民族大家庭,各民族优秀的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没有民族文化的和谐,民族关系和谐就会失去思想根基和文化源泉。因此,文化不仅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也是维系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主要精神纽带。如何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进一步推进我国民族文化的和谐关系,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    构建和谐民族文化关系首先要承认民族文化的差异,各美其美
所谓民族,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与民族问题》一文中对“民族”定义是:“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斯大林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94页。)民族文化是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和社会实践过程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一个民族,无论大小,都会创造了独具特色的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文化既是一个民族的重要标志,也是与民族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精神支撑。正如季米特洛夫所说:“在文化领域内,按能力来说,没有大小民族之分,没有够格和不够格民族之分。每个民族,不管它多小,都是有能力的,都能够对共同的文化宝库做出自己宝贵的贡献。”([保]季米特洛夫著:《论文学、艺术和文化》,杨燕杰、叶明珍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21页。)
当然,民族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由于研究主体和视角的差异,很难形成绝对统一的标准,如历史学派常常把文化看作是社会的遗产,心理学派往往把文化视为主体心理在生活中的映像,结构功能学派强调文化是由各种精神要素构成的稳定体系,发生学学派则认为文化是社会互动及不同主体交互影响的产品;有的人偏重于观念,还有的人倾向于文化的社会规范价值,等等。我们认为,无论哪一种界定方式,都不会否认,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产品,它包涵着一个民族的精神产品、思维方式、审美心理、宗教情感、民族信仰等意识形态,体现出一个民族的民族感、理智感、道德感、美感和宗教感等多种元素。
从历史发展看,一个民族为了自身发展一般会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有所取舍地选择最有利于民族繁荣的文化,这种文化不仅会成为这个民族的文化载体,而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由于我国各民族历史发展形态以及文化进程的不平衡,各个民族往往会形成自己独特的价值标准和审美心理,如在宗教文化方面,不同民族宗教信仰一般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在文化传承方面,不同民族一般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在价值判断方面,不同民族也会多有不同,等等。有些民族文化观念中认为正确的或美的东西,在别的民族看来并不一定带有通性,有时甚至会觉得丑,不堪入目。又如每个民族几乎都有充满民族自豪感和荣誉感的文化英雄,在本民族的成员看来,他们无疑是伟大的,神圣的,值得自豪的形象,像阿昌族遮米麻、壮族姆六甲、瑶族密洛陀、苗族蝴蝶妈妈、满族阿布卡赫赫三姐妹、蒙古族麦德尔娘娘、维吾尔族乌弥、藏族十二丹玛、珞巴族斯金地母,赫哲族卧杜玛玛等,尽管这些形象在其他民族中不一定带有普适性,但在他们各自的民族群体中,都是美的化身,是永恒的信仰,我们必须尊重这一事实,必须站在一个正确的角度去分析和对待这个问题。
构建和谐的民族文化关系必须坚持一个基本前提,就是首先承认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并尊重其它民族的文化传统。早在先秦时期,人们就对民族文化关系中“和”的思想非常推崇,孔子曾提出“君子和而不同”,孟子提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等等,都非常重视“和”在调解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这些关于“和”的观念是以不同主体间的相互认可为前提的,并且在后来中华民族的发展进程中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如果从民族文化关系的角度解读这一理念,同样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各民族文化传统的独立性,要追求不同民族间的和睦相处、共同发展,就要承认民族间的“不同”,在“不同”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形成 “和”,从而推动事物的发展。如果一味追求“同”,忽视或不尊重民族间的“不同”,就会引发矛盾,阻碍事物的发展。片面讲求“同”,只能泯灭事物个性,而不可能达到“和”的境界。因此。求同存异,“和而不同”本身就是发展民族文化关系的一种和谐。
 
二、构建和谐民族文化关系必须各民族文化相互尊重,平等相处
 民族文化多样性是客观事实。特定的人文环境和特定的人群中产生具有特质的文化符合文化产生规律,各民族间无论是语言文字、文学艺术,还是价值体系、宗教信仰、传统习俗等的多样性,是我国历史进程的必然产物。尊重其他民族的文化,就是尊重各民族人民的主体性和创造力。只有各民族间平等地往来频繁之后,人们才会发现其他民族觉得美的东西自己也觉得美,这就是“美人之美”。“美人之美”不仅是一种宽大胸怀,也是实现民族文化和谐的更高境界。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各民族在为自己的文化而自豪的同时,也不能贬低其他民族的文化,并且应该]对其他民族的文化做到成人之美。
我国和谐的民族关系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这一点与其他一些国家的排他观念有着本质的不同。一个民族之所以能够接受并吸纳其他民族优秀的文化,也源于我国各民族深远的历史文化根源。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裔不谋夏,夷不乱华。”的命题,(《春秋左氏传》定公十年,《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1980年版,第2148页。)《论语·子罕》中说:“欲居九夷,或曰:‘陋,如之何?’子曰:‘君子居之,何陋之有。’”孔子认为,去九夷地区生活并没什么简陋之说,因为各民族都应该平等;《论语·颜渊》中还提出“四海之内皆兄弟”的说法,这里“四海”是个关键的词语,据《尔雅·释地》说:“九夷、八狄、七戎、六蛮,谓之四海”,四周各少数民族都是我们的兄弟,反映了儒家民族观的开阔胸怀。兄弟是平等相互的,少数民族在当时也自然会把中原地区的华夏族即在汉代之后所称为的“汉族”视作兄弟。既然是兄弟,就没有不成人之美的道理。这在各个历史时期虽然曾出现民族间的战争与兼并,但对其它民族的优秀文化包括神话母题都是采取的宽容甚至学习的态度。正缘于此,才使中国的文明泱泱不息,才使各民族各具民族特色的文化传统得以自由流传。
各民族间的相互尊重是我国自古以来和谐民族关系的自然反映。在我国历史上,曾发生过多次民族交融,如匈奴、契丹、鲜卑等古代一些著名的民族,后来这些名称虽然不复存在,但并不是完全被消灭,而是已与别的民族融合在一起。其中,北匈奴的一部分与鲜卑族融合,鲜卑族又与汉族及其它民族融合。一些兄弟民族融入汉族,汉族也融入其他民族。各民族在特定的背景下,不断地分化和融合又逐步形成了独立的民族。至今不少民族在神话传说中,都讲到自己和其他民族是同一祖先所生的兄弟,如保安族的神话中说,小伙与回族、蒙古族、藏族姑娘结婚而繁衍出保安三庄;柯尔克孜族神话说洪水之后三对男女结婚,生了秦、突厥、蒙古人的祖先;布朗族神话说从葫芦里出来了汉族、傣族、佤族、布朗族;独龙族说兄妹结婚生育九男九女,成为汉、怒、独龙等9个民族;哈尼族说洪水之后兄妹结婚,生出大哥哈尼族、二哥彝族、三哥汉族、四哥傣族、五哥瑶族;傈僳族说洪水后人类再生,生出傈僳、汉、独龙、怒、白族;彝族神话讲兄妹成亲生下汉、彝、傣、傈僳、苗、藏、白、回等8个民族,等等。这种文化现象足以表明,我国自古以来各民族文化的相互尊重和认可。
即使在今天我国五十五个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区域关系中,聚居区各民族间的文化也在相互尊重中维系着民族团结。据笔者对云南民族地区的实地田野调查发现,目前云南有彝、白、哈尼、壮、傣、苗、傈、回、拉祜、佤、纳西、瑶、藏、景颇、布朗、普米、怒、阿昌、德昂、基诺、水、蒙古、布依、独龙、满等25个少数民族,其中傣、佤、拉祜、白、纳西等15个民族又是云南所特有。无论在语言上,还是生活习惯上,许多民族的个体都表现出极强的民族尊重和相互认同。从其生活生产及居住情况看,属于大杂居小聚居,不管是较为封闭的民族自治区、县,还是更小一些乡镇、村寨,都不是单一的民族独居状态。如位于滇西南较为封闭的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该县在8807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共有新城、东河、大山、糯扎渡、酒井、东回、勐朗、竹塘、拉巴、上允、木戛、东朗等22个乡镇,包括2个镇、13个乡、8个民族乡157个村,人口近50万人,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77%。各民族人口构成上,根据人口数量排列,包括了拉祜族、汉族、佤族、哈尼族、彝族、傣族等6个超过万人以上的民族,还有布朗族、回族、白族、蒙古族等,这些民族分散于各个乡镇,村与村之间又是不同民族相互交叉,即使是一个自村,一个村的一户人家,也往往不是单一的民族成分,这是历史交往自然形成的事实,也是民族繁衍生息的客观规律的要求。各民族间杂居促成了不同文化的交流,如在一个区域不同民族生活习惯都大致相近,语言都能相通,大多民族相互交往,特别是民族间通婚情况非常普遍,并且绝大多数民族的服饰除重大节日外,并没有明显区别。这些情况也表明,民族间的交往和相互尊重,不仅使他们的习俗逐渐接近,平等共处,而且在文化心理方面也产生了明显的共性。
民族间文化的相互尊重还应表现在求同存异,化干戈为玉帛的社会实践中。“求同存异”是前人留下的智慧,也是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可多得的财富。求大同,存小异,就是在对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表示理解、尊重、宽容的基础上平等相待。由于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不同宗教集团而形成的人类文化也是多元的,人类社会要和睦相处,就必须求同存。如果总是以自我为中心,只能加深摩擦、矛盾和冲突,于己、于他、于社会都没有任何益处。多一点理解、尊重和宽容,民族间的许多事情都可以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得以解决。
三、构建和谐民族文化关系必须坚持各民族文化相互学习,共同发展
我国有56个民族,少数民族有一亿多人口,分布在全国各地,民族自治地区占到全国面积的64%,特别是西部和边疆绝大部分地区都属于少数民族聚居区。不同民族间的经济与文化差异是客观现象,中华文化的发展历史反复证明,我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的和谐与民族文化的和谐是统一的,各民族文化的相互学习和借鉴促成了中华文化的不断发展。如上古炎帝、黄帝、蚩尤三大集团经过坂泉之战和涿鹿之战而发展为炎黄集团,之后又融合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历经夏、商、周以及楚、越等,而发展而成为华夏集团,汉朝始有“汉族”之名;其后,历经魏晋南北朝,与北方民族匈奴、乌桓、鲜卑、羯、氐、羌等族,南方民族蛮、俚、僚、等族的大融合,发展为民族文化大融汇的当时世界文明高峰的唐文化;又经宋、辽、西夏、金、元、明、清,与突厥、回纥、吐蕃、吐谷浑、奚、契丹、党项、女真、蒙古、满等民族的大融合。所以,汉族文化汲收、融合了许多其他民族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亦然,一个民族或者一个民族的一部分因为受到另一民族影响,有时会形成一些新的民族的特征。任何一个民族,只有不断吸收其他民族的先进文化,吸收人类一切优秀的文明成果,不断赋予传统文化新的时代内涵,实现传统文化的创新,才能更好地弘扬自身文化。
民族作为一个历史范畴,也是一个的文化的范畴,其发展变化往往存在着同源异流或殊途同归的现象。如历史上的怒族包括自称“怒苏”、“阿怒”、“怒”、“阿龙”的各种群体,由于共同居住于一个区域之内,常相交往,互通婚姻,在长期的历史文化发展中,而逐渐融合为一个民族共同体。“建国后,根据广大怒族人民的意愿,经广大怒族人民同意,一致定名为怒族。”(攸延春:《怒族文学简史》,云南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8页。)文化和谐共生体现了民族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对于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来说,各民族优秀传统特色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不可或缺的奇葩。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成果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资源。人类文化发展的历史证明,多样性的互动学习、交流不断激发着民族的创造力和亲和力,多样性的民族文化共存共生,正是创造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少数民族在长期生存发展过程中,积淀出独具特色的文明与智慧,形成了极具现代价值的文化传统,这些文化资源对实现我国民族文化的现代化有积极作用,应该加以学习和借鉴。当然,在文化交流空前繁荣的时代,多元文化的交汇激荡会带来一系列文化冲突。特别是在民族文化的交流方面,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的矛盾,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渗透都会存在,一定程度上,一些弱势文化在强势文化的强烈冲击下,可能会有消解或丢失本民族文化元素的可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族文化意义的消减或丧失,相反,凡是民族的优秀的文化,都是世界的宝贵的不可再生的遗产。这需要我们在繁荣社会主义当代文化的同时,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去保护那些弥足珍贵的民族文化生态,学习和借鉴其中有益的文化精华。只有如此,才能使各民族文化在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中发挥出应有的价值。
                         
 
《理论视野》2007年第5期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文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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