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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邓小平理论阶段的思考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07-12-27  作者:扎拉嘎
    此前,笔者已经提出和论证平行统一辩证法概念,并且粗略梳理了西方平行统一辩证法的历史(见扎拉嘎著:《互动哲学:后辩证法与西方后辩证法史略》)。延续此前探讨,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存在两个发展阶段。其一,是马克思恩格斯经列宁斯大林到毛泽东的阶段;其二,是邓小平理论以来的阶段。当然,这还是笔者个人的思考,需要进一步讨论。
     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新阶段,也开创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新阶段。改革开放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新阶段的伟大胜利。这首先是一次实际的辩证法运动。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可以理解为重申恩格斯所说的辩证法总是在与历史平行中发展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经列宁斯大林到毛泽东阶段的辩证法,大致可以概括为以革命为核心和开创新制度为主的辩证法,是侧重于替代和否定性矛盾的辩证法。邓小平理论阶段的辩证法,则是以如何搞好社会主义建设为主的辩证法,是侧重于共存和相互作用矛盾的辩证法。这构成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两个阶段的主要区别。当然,共存和相互作用,并不是没有斗争,而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发展将主要是矛盾的不同侧面在共存和相互作用中的发展。
     以邓小平、江泽民和胡锦涛为代表的几代中国共产党中央领导,将如何处理好共存和相互作用中的矛盾问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内容。在他们的理论著作中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新阶段的具体内涵,阐述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新阶段与以往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运动的联系与区别。取消以阶级斗争为纲,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正是立足于对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分析。改革开放本身就包含深刻的共存和相互作用的辩证法。邓小平说:“改革的性质同过去的革命一样,也是为了扫除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障碍,使中国摆脱贫穷落后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也可以叫革命性变革。”(《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5页)但是,改革又与过去的革命不同。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而不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否定。改革要解决的矛盾主要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共存的互动方之间的矛盾。开放政策的共存和相互作用特征就更加明显。实行对外开放政策,这就是说中国将自己置于当代全球经济和政治关系中,接受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科学管理的影响,并且自己也在共存和相互作用的基础上影响国外的经济和政治。在邓小平以共存和相互作用为主要内容的辩证法思想中,“一国两制”是突出例证。“一国两制”也就是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允许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并且与内地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共存和相互作用的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解释,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是不能共存的,相互之间只能是否定的关系。提出“一国两制”当然不是否认两种制度之间的矛盾,而是说用共存和相互作用的方法对待两种制度之间的矛盾。用共存和相互作用的方法对待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由两种制度形成的矛盾,不仅更加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并且也更加有利于内地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其中,显然是包含了比对立统一辩证法更加高级和复杂的辩证法。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提出化解矛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提出“和而不同”的国际关系构想,也都是立足共存和相互作用的辩证法。
     自从黑格尔辩证法被革命性颠倒之后,逐步赋予辩证法以共存性矛盾,就成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发展的基本方向。在从马克思恩格斯经列宁斯大林到毛泽东的辩证法阶段,这主要表现为关于对立统一辩证法的解释性发展。黑格尔坚持对立统一辩证法的对立面之间是“正相反对”的对立。马克思主义则认为,对立统一辩证法的对立面之间不仅仅是“正相反对”的对立,也包括并非“正相反对”的对立。所谓“正相反对”的对立,也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否定的、替代的矛盾,所谓并非“正相反对”的对立,也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共存的、相互作用中的矛盾。
     黑格尔从“正相反对”的对立出发,提炼出辩证法的革命本质。黑格尔说:“当我们说‘一切事物(亦即指一切有限事物)都注定了免不掉矛盾’这话时,我们确见到了矛盾是一普遍而无法抵抗的力量,在这个大力之前,无论表面上如何稳定坚固的事物,没有一个能够持久不摇。”(黑格尔著,贺麟译:《小逻辑》,第179页)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革命本质,马克思给予精彩的阐述:“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12页)马克思面对从理论上阐述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历史任务,不可能给予共存和相互作用中的矛盾更多关注。恩格斯阐释马克思辩证法思想,在提出“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的同时,提出“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是辩证法的“本质”,“否定的否定”是构筑辩证法“整个体系的基本规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9、310~311页)。还说:“然而对于现今的自然科学来说,辩证法恰好是最重要的思维形式,因为只有辩证法才为自然界中出现的发展过程,为各种普遍的联系,为从一个研究领域向另一个研究领域过渡,提供了模式,从而提供了说明方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84页)列宁在提出辩证法的实质是“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的同时,也认为“辩证法是活生生的、多方面的(方面的数目永远增加着的)认识,其中包含着无数的各种各样观察现实、接近现实的成分(包含着从每个成分发展成整体的哲学体系)”(《列宁选集》第2卷,第556、559页)。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提出事物发展存在外因性矛盾,区分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在对立统一辩证法内部给予共存矛盾以更多空间。这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重要发展。在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代后,毛泽东适应辩证法的实际运动,在坚持“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坚持“对立的统一是有条件的、暂时的、过渡的,因而是相对的,对立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毛泽东文集》第7卷,第213页),同时又提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亦即提出以共存和互动性矛盾为主的辩证法。这可以认为是继《矛盾论》之后,毛泽东给予对立统一辩证法的又一次重大新解释。
     应该说,以否定的、替代的矛盾为主的对立统一辩证法,基本上适合于从马克思恩格斯经列宁斯大林到毛泽东前期,以革命为主的历史发展实际。只是到毛泽东后期,在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代后,将对立统一辩证法解释为辩证法的主要的甚至唯一的形式,才开始与实际的辩证法运动发生冲突。这里包含着事实上的矛盾两难状态:如果放弃“对立的斗争则是绝对的”,那就意味着放弃对立统一辩证法的本质和革命内核;如果继续将对立统一辩证法解释为辩证法的主要的甚至唯一的形式,并且坚持“对立的斗争则是绝对的”,对辩证法的解释与辩证法的实际运动之间的不能完全适应,就无法得到根本性解决。这构成“左”的倾向的重要哲学方法论根源。也可以说,“文化大革命”的哲学基础之一,就是将对立统一辩证法绝对化。当然,即使在毛泽东后期,国际关系还仍然处在以对抗性矛盾为主的状态。这也会限制向以共存和相互作用矛盾为主的辩证法观念的转换。将对立统一辩证法解释为辩证法的主要的甚至唯一的形式,这还使辩证法自身不能包含辩证结构,不能包含内在的矛盾性和互动性,不能包含对自身的辩证的限制作用。康德认为,辩证法如果没有对自身的辩证的限制作用,就会形成辩证幻相的误导。这成为《纯粹理性批判》的最重要内容。
     邓小平理论以来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既是此前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延续,又是此前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一次根本性转折。其延续性表现在继续为辩证法增加共存性矛盾,其区别表现在形成以共存矛盾为主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新阶段。当然,我们提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邓小平阶段以共存性矛盾为主,不是说不再有替代性矛盾,不是说以替代和否定性矛盾为主的对立统一辩证法将被抛弃,而是说辩证法进入以共存矛盾为主和替代性矛盾与共存性矛盾并行的时代,亦即进入以替代和否定性矛盾为主的辩证法,与以共存和相互作用矛盾为主的辩证法并行的时代。并且,我们的概括也主要立足对当代中国国内外现实矛盾的理解。
     恩格斯说:“相互作用是我们从现今自然科学的观点出发来在整体考察运动着的物质时首先遇到的东西。……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的终极原因。我们不能比对这种相互作用的认识追溯得更远了,因为在这之后没有什么要认识的了。”恩格斯还将人类对生物学的认识,概括为如下三个阶段:“有机界的和谐的合作”观阶段,片面的“生存斗争”观阶段,“既有和谐也有冲突”的相互作用观阶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27~328、371~372页)恩格斯关于相互作用的论述,对我们理解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邓小平理论阶段,有重要指导意义。
     我们用共存和相互作用的辩证法,概括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邓小平理论阶段,是适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发展历史的,也是适合20世纪以来国外辩证法运动的,并且也是适合中国古代历史悠久的共存和相互作用的辩证法传统的。但是,为了更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邓小平理论阶段,我们还应该完成一个任务,这就是为共存和相互作用辩证法提出概念形式。这概念应该能够与对立统一辩证法对应,并且将对立统一辩证法包含于其中。这也是促使我们形成平行统一辩证法概念的真正推动力。当然,我们还可以提出其他表述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邓小平理论阶段的概念,并且经过讨论,选择出合适的概念。因为,只有将实践和理论中已经取得的辩证法运动的转折和成就,表述为辩证法的概念形式,才能更明确标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邓小平理论阶段,才能更清晰阐述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邓小平理论阶段的时代特征和丰富多彩的内容。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12.20第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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