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明]创建“文化交会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24-11-22 作者:安德明
摘要:不同文化传统在接触交往过程中因缺乏相互了解和理解而导致的误会,可能会引发彼此的摩擦和对立。对于这种源自文化接触的结果,必须通过更加有效合理的交流来解决。通过鼓励不同文化的交流,调整和改变跨文化交流中出现的“文化接触带”的负面影响,努力创建新的“文化交会区”,调动并激发传统文化中的和平要素,必然有益于构建相互包容、相互沟通的桥梁,推进人类社会和平文化的建设。当前在全球范围广泛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了坚实的平台。而中国社会各界,通过不断领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精神,以及从中华民族文化传统中积极汲取宝贵经验,不仅在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方面取得卓越成效,有力推动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建设,而且以中国经验与中国智慧丰富了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并为世界和平文化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接触带;文化交会区;中国式现代化;和平文化
中国2004年8月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为《公约》缔约国,迄今已有20年。20年来,立足源远流长的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结合早在缔约之前就积累的文化保护经验及据此确立的相关政策,中国社会各界以高涨的热情积极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工作当中,不仅有效保护了非遗自身的传承发展,推动了国家整体文化建设,而且为国际非遗保护领域贡献了诸多富有创新性、启发性的理论视角与工作模式,进一步凸显了非遗保护事业在促进世界和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方面的重要意义[1-2]。这些成就,也为丰富和完善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形态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到“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推进非遗保护工作的过程中,中国相关机构和人员一方面始终坚持从中华民族传统思想中获得灵感,在具体实践中采取因地制宜、灵活应变的策略;另一方面通过不断理解和掌握以领会《公约》精神,在基本理念、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等范畴日益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协调一致,从而既保证非遗保护工作取得巨大成效,也为形成非遗保护的中国经验、中国特征与中国模式奠定了基础。
围绕整体的文化传统和具体的文化事项,中国历代积累了丰富的处理政策与操作经验。近现代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这方面的经验得到进一步的总结、整合和提升,成为解决文化问题时可以借鉴的重要资源。这些资源,为全国各界迅速、顺利地接受和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保护项目,提供了观念和方法上的充分准备。
以作为非遗重要组成内容的“风俗”为例,中国自古就形成有关风俗问题的自觉意识,以及相应的主动干预措施。这就是对风俗的辩证认识和处理,尤其集中地表现为“移风易俗”的观点和具体实践。
从文献记载看,至少在先秦时期,一批先进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基于对当时社会现状的深入观察和深刻思考,便已经围绕风俗变革问题展开积极的探索与实践。孔子就常用“治”“乱”来概括政治统治的效果——“治”指的是统治者和社会精英努力追求的理想政治目标,表现为天下太平、政通人和、秩序井然、百姓安居乐业;“乱”指的是与其相反的状况,表现为社会失序、矛盾重重、动荡不安。而社会风俗往往与国家的治乱兴衰密切相关,因此,需要通过合理、规范的礼乐教化来改变“礼崩乐坏”的现状[3-4]。这也就是最早由荀子提出的“移风易俗”。《荀子·乐论》指出:“乐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易,故先王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5]198这明确阐述了音乐在移风易俗方面的作用,以及移风易俗对于实现社会安宁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这样的主张,体现了对社会风俗正反两面属性的清晰认识和确切判断,即认为风俗有好、坏两类,良好的风俗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不良的风俗则可能导致社会动荡与衰败。因此,当政者要积极采取措施,既引导和培养良好的风俗,又消除腐旧之风,引导民众积极向善,从而形成和谐安定的社会局面[6]。这与同一批开明的当政者的观点不谋而合。与荀子处在同一时代、同一国度的赵武灵王,认识到赵国多年流传的传统服饰与作战方式已对建立强大军事力量的目标造成严重阻碍,他本着“随时制法,因事制礼”[7]的原则,冲破重重阻力推行胡服骑射,取得显著成效,就是最著名的例证。自秦以降,“世易时移,变法宜矣”[8]477一类的观念和相应实践更是绵延不绝,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文化传承与民众日常生活。
近现代以来,在东西方文化的交流碰撞日益加剧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开始力图通过对传统的主动变革来寻求民族强盛之路,与移风易俗相关的主张和实践从此变得更为普遍。其最突出的表现,当属“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先进知识分子改造人民素质与传统文化的热情和努力,包括严厉批判旧制度、旧伦理、旧文艺,“热情扶植民众口头活语言,赞扬口承文学及优秀传统通俗小说、戏曲等”[9]85-142。随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程度不断增强,移风易俗的传统越来越多地被赋予唯物辩证法意义上的“扬弃”属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推行的“去粗取精”(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陈出新”等为代表的一系列文化政策和相关实践,可以说把这方面的理念和实践推向高潮。
当然,就文化的有机传承而言,从好与坏或良俗与陋俗对立的角度对风俗的这种理解和处理,也存在或潜在或明显的风险与危害。对风俗的良陋区分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人或群体对同一风俗会有不同的看法和评价,这就可能导致判断的失误,造成争议或矛盾。
但从积极的方面来说,移风易俗的观念与操作方式,实际上可以看作是文化系统内部具有反思精神的人士高度文化自觉的一种体现,是一种主动的“系统文化干预”[10]。根据文化人类学的观察,传统的文化习俗可以分为“适应性习俗”和“非适应性习俗”。适应性习俗,是因应特定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而产生并能增加社会生存机会的习俗;非适应性习俗,则是减少社会生存机会的习俗[11]43。立足于来自文化内部的自觉意识与批判精神,作主动的文化干预,必然有助于清楚判断和区分适应性习俗与非适应性习俗,并预先采取引导和矫正措施,保障具体文化事项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条件而得到及时调整,保持与时俱进的生机和活力。而在此过程中,作为倡导者的思想家,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以扎实全面的历史考察与现实观察为基础,综合历史、文化、法律、道德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密切结合现实需要,审慎辨析良俗、陋俗,“随时制法,因事制礼”,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种可能的负面效应,并真正调动和发挥移风易俗理念及相应社会实践的积极作用。
这种自古传承并经马克思主义进一步激活的文化发展思路,在中国的文化政策与具体实践中始终得到贯彻和发扬,并持续取得突出成效。例如,20世纪五六十年代配合民族识别工作在全国广泛开展的各民族民间文学调查,80年代开始在各地全面展开、持续三十余年的“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调查辑录工作,等等,都是本着去芜存菁的鲜明立场,在全国范围深入开展和实施的大型文化调查活动。这些活动在及时收集记录大量珍贵文化资料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并普及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观念,最终为世纪之交全国上下迅速接受非遗保护的理念,奠定了扎实的思想基础。
许多研究指出,中国的非遗保护快速兴起,同此前开展的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等大规模调查所积累的经验有直接关系[12]。这当然很有道理,但调查工作除了在人才队伍培养、操作方法训练等技术层面为迎接非遗保护作了准备外,还是一个更为重要的铺垫,那就是持续传承发展并贯穿于具体行动始终的观念基础,也即以强调和重视优秀传统文化为集中代表的文化方针及相关实践。
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当中有突出的体现。该法第二条对非遗作了这样的界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13]这一界定,可以说基本沿用了《公约》有关非遗的定义,属于对后者的简约化处理。按照《公约》,非遗“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值得注意的是,《非遗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13]第三条又进一步说明:“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13]明确强调该法保护的主要对象,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通观整部法律,“优秀”一词一共出现了5次,都是作为关键性的界定标志,强调中国非遗最核心的属性。
这些表述,似乎与《公约》中的相关条款有较大的差别。但仔细对比两个法律文件,又可以看到,二者的相关理念实际上是一致的。《公约》在对非遗的界定中,除突出“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这个重要属性外,还附加了一个关键前提:“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见,《公约》对非遗的认定,既突显社区赋权的理念,又强调对当前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主流价值观的遵循,其中体现的,是以基本规范性为前提对个性化、地方化有限度的张扬,而不是无规则、无约束的放任。
《公约》定义非遗的这个先决条件,同中国《非遗法》中非遗须属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可谓高度吻合。它们都是从良、莠二元对立角度理解和对待文化,都体现了结合认识论和价值论两个维度来界定文化对象本身的思路。基本观念层面的这种高度一致,正是中国社会各界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及时、顺利接受非遗保护的前提。结合这一发现,我们也可以进一步看到非遗保护工作本身更为复杂、丰富的功能与意义,即《公约》各缔约国发起和参与非遗保护行动的目的,不只是单纯保护文化事项本身,而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符合当前人类共同价值观的文化项目的传承弘扬,推动国际社会的良性发展。
二、创建新的“文化交会区”
三十年代,随着科技的发达而来的交通、信息、运输和经济的发展已把这世界上原来分片分块自给自足的地方性社区连成了息息相关的一个整体。被联系在一块的各地居民所习惯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意识却是在长期各自封闭或半封闭状态下养成的,富于各美其美的排他性。现在突然把许许多多生活方式不同、思想意识殊异的各地居民投入一个休戚相关的共同体系之中,人类世界出现了一个世无前例的多元一体的格局。人类怎样在这个格局中和平共处、共同发展,成了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严重问题[14]iii。
1988年,费孝通先生在回溯当年世界面临的形势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学者的时代使命时,说过上面这段话。今天距离费先生所描述的年代已近百年,但环顾全球,人类社会的现状,人文研究者面对的问题,不仅几乎没有太大的改变,甚至变得比那时更为突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高歌猛进,以及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广泛普及,不同地域、不同群体的接触、交流日益密切,彼此发生摩擦、碰撞、冲突的机会、途径和方式也不断增多,尤以文化领域的表现为最。联合国几年前的一份文件就指出:全世界出现的主要冲突中,有四分之三的与文化有关。因此,弥合不同文化之间的差距,对于和平、稳定、发展而言是当务之急[15]。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非遗保护的全球行动,也出于对现实社会的类似观察和认识。冷战结束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敏锐地抓住“和平文化”(culture of peace)这个时代关键词,组织了一系列的探索[16]251-268。这些探索的最终指向,都是通过对文化问题的细致观察与深入研究来助力世界和平与发展。因此,非遗保护工作得以全面开展,固然是不同背景的各缔约国出于多重目的针对文化传统自身积极推动的结果[17-18],但其更深层的目标,或者说是随着该项工作的进展又逐渐被附加的更厚重的意义,则是:“世界正在寻找促进和平和可持续发展的新的道路。此时,我们需要有凝聚力的项目,让不同的人走到一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就是这样一个对话和行动的平台。每个国家、每个社区都可以在这里主张自己的权利,分享自己的愿景并发挥文化多样性的创造性力量以巩固我们共同的价值观。”[19]
非遗保护工作的基本方略之一,是借助文化这个纽带,“让不同的人走到一起”。事实上,远在这项工作开始之前,不同群体的人,在文化领域就已经发生多元复杂的交流。
非遗保护开始之前,世界上许多文化间的交往,尤其是那些没有确立民族平等政策的国家,相对弱小的群体同强势力量之间的文化交流,具有明显的不平等特征,一个突出的例证就是玻利维亚政府当年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递交的一份议定书所指出的,不少相对弱势群体的传统表达性文化正在遭遇来自其国内外强势力量日趋严重的商业化破坏[20]。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文化接触带”(cultural contact zone)现象。按照相关研究成果的界定,文化接触带指的是“一个文化相遇、冲突和相互斗争的空间,通常出现在诸如殖民主义、奴隶制或其后遗症等权力关系高度不对称的语境中”[21]33-40。
跨文化交流的趋势如滚滚洪流不可阻挡。在这种形势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非遗保护工作,不是为了限制或阻断文化间的交流,而是为了顺应潮流,以此为基础推动建设更为合理、更为公平的新的交流机制。这个新机制,本文拟借助相关英文文献对于encounter(相遇)的讨论,创造一个新的概念——“文化交会区”(cultural encounter zone)来概括。在探讨文化接触带问题时,不少研究者都提到“接触”与“相遇”的区别。“接触”更多体现的是强势力量对弱势力量不对称的主动压制乃至侵害,“相遇”主要发生在不同主体之间自由、平等的聚会中[22]1-9。受这些思考的启发,我们看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中的非遗保护,首先是要摒弃或矫正以往文化接触带不对称的权力博弈;其次是要因势利导,搭建一个高扬多元主体性的非功利性交流平台,引导参与其间的不同文化以及各种文化主体,以相对独立、相互尊重、平等交流的方式相遇、会聚在一起,协商解决面对的各种挑战;这就是文化交会区。在这个新的会聚区域,参与交流的各方没有主客体之分,也不存在主动方与被动方的差别,而是互为主体,以自发、自由、自主的相会展开平等交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发起的非遗保护,已经发展成为当前人类社会一个崭新的文明交流框架[23]。今天看来,这个框架之所以能够确立并发挥实际作用,核心的原因就在于它创建了新的“文化交会区”。
当然,要把跨文化交流从文化接触带的负面影响引向文化交会区状态,并非单靠简单倡议就可以实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制定一系列规则,来保证这个新的交流平台的正常运转。这些规则最核心的要义,就是《公约》的精神,包括坚持文化交融共生理念,保护不同层面文化主体的根本权利,以及遵循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主流价值观。不过,由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不同参与方对作为大规模社会文化运动的非遗保护的经验千差万别,对《公约》的理解更是各不相同,相关观念与行动难免会出现种种让人困惑的方面、偏差甚至谬误。因此,从2008年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通过《公约》缔约国大会制定和颁布《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细致解读《公约》精神,解答具体保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各种问题。此后《业务指南》每两年修订发布一次,篇幅也随着修订次数的增多而增加,目前最新版本为2022年版。它们构成文化交会区参与各方相关行为的基本规范。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届常会于2015年审议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也在道德、立法及商业利用等层面,完善了有关非遗保护作为文化交会区的基本规则。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这些规则,主要是通过有关非遗代表作名录(名册)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及评审的诸多强制性要求来着力推动、及时落实的。
《公约》各缔约国参与非遗保护的目的不尽相同,但从执行的实际情况来看,推动各自国家的某个项目成功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非遗名录,是许多国家最为关心的目标[23]。这个事实,也成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借以在国际社会推广其非遗保护基本理念和原则的重要基础。任何一个缔约国,要想申请把本国某个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三种非遗名录(名册)[24]之一中,必须严格按照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讨论确立的标准来准备和提交申报材料。比如,《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列入标准指出,申报项目的缔约国需要在申报材料中证明申请列入该名录的项目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R.1该遗产项目属于《公约》第二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R.2将该遗产项目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
R.3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项目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
R.4在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自由参与下,且经其事先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该遗产项目得以申报。
R.5该遗产项目已按《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一清单[25]25-26。
以上五项要求,在申报书中,分别对应着一个大表格,每一个大表格又都细化为多个更为具体的要求,详细规定了需要提供的证明信息。例如,与上述第一项要求相对应的表格一要求缔约国应在这里“向委员会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其确定:该遗产项目包含在‘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之内;该遗产项目‘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该遗产项目‘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该遗产项目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项目‘符合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26]。需要说明的具体内容则包括:对该遗产项目的简介、该遗产项目的传承人和实践者;与该遗产项目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在当前的传承状况;该遗产项目对其所在社区的社会功能和文化意义;该遗产项目是否有与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求不符,或不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部分(1)。
申报国提交的材料,必须遵照以上要求,因为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托而负责评审申报书的审查机构,必然会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来审核申报材料,一旦发现任何不符合这些要求之处,就会提出“退回”建议。以中国民俗学会专家组的专家(包括本人)作为审查机构成员参与申报材料评审的经验为例,我们在评审过程中遇到不少这种情况:尽管申报材料主要内容论证比较完整,但由于申报材料缺少有关社区参与的证明,或者在个别细节上容易引起项目有悖当前国际公认价值观的争议,或者在表述方面过度强调项目独特性而忽略其作为全人类共享遗产的属性,导致评审专家不得不给出“退回”申报材料的处理意见。非遗保护原本就是一项方兴未艾的工作,许多标准都需要通过实践中的操作和检验才能逐渐完善和落实。从实际效果看,项目申报和评审看似苛刻的程序,为各缔约国快速普及文化共生理念和合理可行的保护策略发挥了突出的作用;通过对文化平等、文化权利平等和文化共享等理念的倡导和对不符合这些理念的行动的警惕与遏制,它尤其卓有成效地推进了文化交会区的完善。
不过,舌头和牙齿也有打架的时候。尽管有上述或明或隐的诸多规则的约束和引导,但在非遗保护这个新的文化交会区,仍然不可避免地有种种矛盾和冲突。其中不少矛盾和冲突是因为文化间新的“相遇”而产生的。概而观之,这些矛盾和冲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制造了新的文化科层化现象。这可以理解为主要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具体体现为在文化实践者之间,以及在特定文化事项内部引发平等与不平等、公平与不公平等之类的矛盾。对这方面的问题,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都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清醒认识和深刻批判,也已探索出多样化的解决路径。例如,中国非遗保护领域近年来逐渐贯彻实施的整体性保护思路,对于以往因过多关注代表性传承人而忽略传承语境等问题,就起到积极的矫正作用。二是本土传统与国际规则之间以及不同文化主体之间的冲突和协调问题。这是一个与基本原则相关的问题,一方面涉及各个缔约国或其他参与主体不得不根据《公约》精神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要求来修正自己,另一方面涉及某些国家或地区之间有关特定文化事项的文化主权之争。前一方面的问题,如上文所述,借助于项目申报和评审中一系列的严格要求,目前已经因诸多缔约国逐渐改变固有思路而得到较大程度的缓解。但就后一方面的问题来看,或者由于群体之间历史遗留的矛盾,或者由于对特定文化事项商业化可能带来的更大利益乃至其他潜在好处的争夺,或者由于不同文化传统之间相互了解和认识的深度不够,在非遗保护这个平台上,西方一些国家或群体之间的争论和纠纷还远未解决。
也就是说,尽管经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跨文化交流领域的文化接触带问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保护的框架中得到矫正,并正逐渐朝建设新的文化交会区的方向发展,但这个以互为主体、自由参与、平等交流为基本特征的交会区,非但不能立竿见影地消除所有矛盾,甚至可能为新的冲突提供机会。必须强调的是,通过沟通和交流,使不同意见乃至矛盾得到及时的释放,是解决问题的开端。如果缺少沟通交流的通道,问题的解决就必然遥遥无期。世界各国要张扬和平文化。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所重视的“两国相争,不斩来使”的世界意义。作为一则在明清小说、戏剧中开始大量出现的谚语,“两国相争,不斩来使”背后观念的形成和流行可谓由来已久[27]。有研究者指出,《孙子兵法》在讨论三军日常开销时提及的供“宾客之用”的经费,就是指招待诸侯使节和游士的费用,包括招待敌方所派使者的费用。由此可见,至少在先秦时期就已经有“两军交战,不斩来使”的普遍礼制[28]。而会有这样的礼制,就是因为人们对交流本身的价值和意义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为了给交流预留畅通的路径,为了给更大范围人类社会的合作提供积极的可能。这个理念,作为中国文化传统中重要的理念,对于今天世界各国更好地理解非遗保护所创建的文化交会区的意义并推动其发展,具有特殊的启迪。
三、激发调动文化和平性
跨文化交流,总是意味着原本相对独立的文化形式并置于同一个框架内而发生种种联系,无论这种交流是以文化接触带还是以文化交会区的状态来展开的。在这种情形下,一些国家的文化传统中蕴含着“排他性”[14]3,在新鲜而陌生的跨文化语境中,可能引发不同文化间这样那样的矛盾和冲突。文化接触带与文化交会区的区别,就在于两者在面对这些矛盾时倡导和坚持的解决思路与解决方案有所不同:前者由于权力关系的高度不对称,常常呈现为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后者则往往致力于建立平衡关系,鼓励不同文化加强相互了解和理解,拓展文化交流的通道,探索彼此的共同点。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努力建设的非遗保护文化交会区,这突出地表现为以激发各文化传统内在和平性、抑制排他性或侵略性为主的策略和行动。
按照有关和平研究的理论成果,一些文化传统当中,内在地包含争斗性(或侵略性)与和平性两种取向。“一方面,一个臣民,无论是联合王国和爱尔兰边缘的凯尔特人、印度的低种姓、非洲国家的少数部落或每个大陆的土著民族,都有以歌曲和故事来歌颂保护自己对抗敌人的英雄的传统……另一方面,相同的民族,也以长期保持的珍贵理念和实践,注重互助和资源共享,传承着千百年来延续的有关如何与环境相处,以及好客慷慨和处理与邻国人民冲突的特殊仪式等特殊知识与技能。这些文化特征可以被认为是爱好和平的特征。”[29]107-134这两种取向,混合在民族精神当中,常常会因人们所处情境和现实需要的变化而互有消长。
从争斗性来看,在与其他文化接触交流之际,适应性往往会表现出内聚、封闭和排他的特征,因而容易成为导致不同文化发生冲突的根源。随着不同群体、国家交流日益频繁,交流途径日益多样,相应的冲突表现也就更加突出,更加复杂。但另一方面,每一种文化当中,又有强烈的和平倾向,包括对内部安宁、团结、稳定、和谐的向往与追求,以及对同其他文化交往的许可和宽容。正是这一倾向,保证了特定文化的持续存在和不同文化的可沟通性,可谓文化生命力的基本保障和跨文化交流赖以实现的基础。
每一种文化的创造传承者,在“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25]1-18,通过对争斗性、侵略性的抑制,以及对和平性的张扬和对和平覆盖范围的拓展,都在不断调整对自己群体、自我文化的认识和理解,不断突破相对狭小的区域性、群体性传统,努力迈向更加开阔的文化系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非遗保护创建的文化交会区,借助前述各项严格的技术操作规范,一方面维护了整个交会区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它起到最大程度调动和激发普遍存在于每一种文化传统当中的和平性的作用。
和平性,首先是指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对和平本身有一种本能的趋向性,其次是指根植于每一种文化传统当中的各种有助于跨文化交流与团结的表达形式。前一种情形,属于不同文化传统的共性,它是让拥有这类文化的群体及文化自身能够审时度势、生生不息的内在动力,也是引领同类文化得以相互沟通的基本要素。后一种情形,则往往因群体的不同而有复杂多样的表现。
在有关中华文明特性的论述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和平性特征[30]。中国自古流传的大量话语形式,就从多个侧面表达了中华民族对于和平的执着向往,以及对于文化和平性的深刻体会。《论语·学而》就明确指出:“礼之用,和为贵。”这强调和睦、和谐、和平对于个人生存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也很早就为中国人确立了以和为贵的行为准则。以此为基础,又形成诸多有关个人之间或群体之间具体交往的基本规范。例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强调以推己及人、设身处地的立场来处理人际关系,维系社会和谐;“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论语·学而》),“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论语·颜渊》)以开放包容、宽广博大的胸怀倡导天下大同、海纳百川的理念;等等。而在有关文化自身特征的认识方面,最能集中体现和平性思想的一个传统表达形式,莫过于“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这则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广为流传并传承至今的谚语,体现了中国从古至今一脉相承的对于文化内在统一性和地域多样性辩证关系的深刻认识,也为不同地域、不同群体之间的和睦相处提供了重要指南。按照这种认识,不同地域或不同人群的具体生活实践与文化内容尽管在具体表现上各不相同,却都可以被归为“风”和“俗”的范畴,因而都可以接受,可以理解[31]38。在这里,我们看到与非遗保护所倡导的文化多样性与一体性理念高度契合的思想。这种来自中国古老传统的“和而不同”思想一以贯之,经过中国式现代化的进一步洗礼,又发展为“求同存异”的现代表述。它无疑为丰富和深化非遗保护的中国实践,进而推动世界文化和平的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上文已经谈到,在非遗保护的文化交会区,结合非遗名录申报和评审这一特殊技术手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行了诸多强制性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为了限制不符合当前国际通行的主流价值观的观念与行为倾向,特别是地方主义、群体特殊性意识,或对动物保护理念的违背,等等。任何申报材料,一旦有涉及这些方面的因素,例如相关项目活动中有动物不当使用的环节,甚至申报书中出现诸如“独特”“非凡”之类对申报项目的不当描述词语,都有可能受到审查机构的质疑,并因此无法使项目成功列入名录当中(1)。通过这些措施,文化交会区的非遗保护在有效抑制不同文化中的排他性及因误解、分歧而可能引发的争斗性的同时,进一步调动了各文化传统中的和平性。
以有关动物不当使用的问题为例。这个问题在非遗保护中的凸显,同201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对中国申报项目“彝族火把节”的“退回”决议直接相关。委员会作出该决议的主要依据是,火把节中的斗牛、斗羊、斗鸡等重要活动,有悖于当前流行的动物保护理念[32]。这个决议及相关评审意见,在国内外非遗保护的研究与实践领域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有的意见从火把节实际状况出发为该活动中的动物不当使用问题正名,认为活动并无对动物的不当使用,有的意见侧重于探讨非遗保护中普遍性原则与地方性传统的辩证统一关系。更多的国家和人士,则从吸取前车之鉴的角度,对本国相关项目中可能存在的类似风险主动排查和规避[33]。这尽管是基于中国相关项目所遭遇的不恰当处理而产生,有某种程度的反讽色彩,但客观上还是反映了各缔约国在非遗保护工作中遵循统一规则的意识的增强与深化。
2023年,我在国家图书馆作了一个有关非遗问题的讲座。在交流环节,有位听众就我在讲座中涉及的有关波兰猎鹰的内容提问说,这个项目是否涉及动物伦理问题?因为驯鹰的过程中很可能有对动物的不当使用。这个问题提得很有深度,特别是把它同彝族火把节项目申报中引发的相关讨论结合起来思考的时候。而在图书馆这样的公共场合,现场一位随机的听众能够提出这样的问题,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与动物保护理念相关的国际通行价值观在非遗保护领域的普及。
梳理猎鹰训练术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的过程,是一项有趣的工作。这个项目,最早于2010年经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比利时、捷克、法国、韩国、蒙古国、摩洛哥、卡塔尔、沙特阿拉伯、西班牙和叙利亚等11个国家的联合申报,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34]。201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7届常会上,该项目的申报主体又增加了奥地利和匈牙利;作为13个国家联合申报的项目,该项目再次列入代表作名录[35]。按照《业务指南》,委员会鼓励多国联合申报相关非遗项目:“如果遗产位于多个缔约国境内,则鼓励有关缔约国联合提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多国申报文件。”[36]这是猎鹰训练术在第一次申报时就由11个国家联合申报的重要依据。而《业务指南》2010年修订版中增加的有关“扩展遗产”的条款,则为2012年及以后这个项目的多次扩展奠定了法理基础:“一个或多个缔约国经各有关缔约国同意,可提议将已列入名录的遗产以扩展遗产的名义列入。有关缔约国应共同提出申报,表明有关扩展遗产达到了《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第1段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第2段规定的所有标准……如果委员会决定根据新的申报文件将该遗产列入,该项新遗产应取代原有的遗产。如果委员会根据新的申报文件决定不将该遗产列入,原先列入的遗产保持不变。”[37]有关“扩展遗产”的相关条款,既为所有已列入相关名录(名册)的项目提供了开放的空间和不断拓展的可能,也通过申请拓展的项目不被列入则“原先列入的遗产保持不变”这样的规定,保证已列入名目的项目的权利不受损害,从而极大地激发了《公约》缔约国在非遗保护领域加强合作的积极性,拓展了更广泛合作的空间。
2016年,猎鹰训练术项目又经历了第二次扩展,申报主体增加了德国、意大利、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和葡萄牙5国,扩展为18个国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在有关该项目列入名录的决议中,予以高度评价:“5个缔约国添加到这个多国提交的文件中,将提高项目知名度……猎鹰训练术列入多国清单,已经加强了参与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个方面的合作。目前的项目又吸引另外5个缔约国的加入,这反映了对话与合作的深化。”[38]
2021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16届常会上,该项目成功获得第三次扩展,申报主体增加了爱尔兰、波兰、荷兰、吉尔吉斯斯坦、克罗地亚和斯洛伐克6国,扩展为24个国家。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在积极肯定该项目作为相关国家重要文化象征和强化猎鹰手共同价值观等方面意义的同时,还特别指出:“进一步注意到,本项申报是根据《业务指南》第1章第6节规定而进行的第三次扩展,新增了6个国家。作为一项多国申报,该项目最初于2010年由11个申报国以同一名称申报列入;2012年首次扩展,新增2个缔约国;2016年第二次扩展,新增5个缔约国……这是国际合作方面的极佳例证。”[39]
可以看到,尽管这个项目直接涉及对于动物的使用,而且如前引那位听众的提问所说,项目活动中很可能有引起动物不适的环节,但委员会的决议当中只字未提这方面的问题,这与委员会在彝族火把节项目申报中针对所谓动物不当使用提出严苛要求形成明显的对比。值得一提的是,本人所在的中国民俗学会专家组对猎鹰训练术项目于2016年提出的扩展申请所给出的评审意见,一方面本着尊重委员会此前决议的态度对项目给予肯定性意见,另一方面也向委员会提出从“尊重他人对使用动物的敏感性”的角度,参照中国古代“和而不同”的理念,在相关问题上求同存异的一般性建议。这一建议自然不可能体现在委员会的最终决议当中,但相关理念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保护工作思路与策略的完善必将起到推动作用,也可以看作中国学界在国际领域积极参与对话、贡献中国立场的一种体现。
按照猎鹰训练术项目此前扩展的规律,结合猎鹰文化广泛流传于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多个国家的事实,或许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以及其他更多国家,也很有可能被扩展进这一项目当中——当然,这取决于已加入国家和有可能扩展国家双方的共同意愿。不过,从现有规模看,这一项目即使不再扩展,它目前也已是包括国家最多的一个项目。这一点,或许也正是激励委员会从一开始就选择性地“忽略”该项目中与动物相关的议题而对它给予全力支持的根本原因。
作为流传范围极其广泛的一个跨区域、跨国别项目,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非遗名录(制度)很容易引发不同民族或群体围绕特定项目的争夺[23]的情况下,猎鹰训练术项目以多国联合申报并成功列入代表作名录的结果,不仅顺利化解了利益相关方围绕项目可能产生的“所属权”之争,而且形成涉及范围广泛并始终保持开放拓展的非遗项目共同体。这是《公约》精神的胜利,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非遗保护领域确立和维护的文化交会区机制的成功。由于一个项目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往往既是该项目传承者、实践者的光荣,也是该项目所在国家的光荣,因此,作为被众多国家广泛共享并为更多国家保持开放的代表作项目,猎鹰训练术项目不仅在非遗保护领域创造了一个传奇,也为全面激发不同国家传统中的和平倾向、推动和平文化建设树立了典范。
与上述例子类似,中国于2008年和蒙古国联合,成功申报蒙古族长调民歌列入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2020年,中国又与马来西亚联合申报“送王船”项目,使之列入代表作名录。2016年,当中国二十四节气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11届常会列入代表作名录后,我和中国民俗学会的多位同人在常会现场遇到几位韩国代表。他们在表示祝贺的同时,提到中国二十四节气在韩国影响广泛,并表达了将来或许可以作为扩展国参与项目保护的想法。对中国来说,无论是通过已经开展的联合申报,还是借助对本国或他国已列入教科文名录(名册)的某些共享项目的扩展,或者是在将来围绕一些特定项目组织更多的联合申报,都有可能为增进中国与世界的友谊及发展世界和平文化,作出更加切实的成绩。
四、结语
面对复杂的国际格局,文化经常被当作导致问题的原因,或者是解决问题的方案。这是与文化相关的诸多学术研究者长期坚持的路径,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年着力的思路,而推动创造和平文化尤其是重要的努力方向。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时任总干事费德里科·马约尔(Federico Mayor) 1993年4月28日于圣萨尔瓦多举行的教育与文化论坛开幕式上指出的,和平文化的基本精神包括:“在正规和非正规教育过程以及日常生活的所有活动中,促进和平文化的学习和实践”;“努力实现一种人类发展形式,在全体人民的参与下,重视社会所有成员的社会能力和人类潜力”;“在国家和国际一级以文化接触、交流和创造力为荣,鼓励承认尊重他人及其不同之处”[40]11;等等。
作为全球社会文化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一项事业,非遗保护自全面兴起以来,二十多年间,越来越多地发挥了加强国家和民族之间的对话交流,推进世界和平文化建设的作用。通过一系列积极的干预和引领,推动创建了新的文化交会区,从而不仅极大地调动和彰显了不同群体、不同国家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和平性,强化了建设和平文化的共同理念,而且正在以文化为纽带,为促成更广大范围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发挥日益显著的作用。
在此过程中,中国社会各界一方面不断领会《公约》精神,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协调合作,一方面持续从中华文化中积极汲取理论和方法上的宝贵经验,不仅在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方面取得卓越成效,有力推动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建设,而且以中国经验与中国智慧丰富了国际非遗保护事业,并为世界和平文化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基金: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阐释中华民族现代文明重大创新项目“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形态研究”(编号:2023YZD04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安德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副所长,民俗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北京102445
文章来源:《西北民族研究》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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