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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说“无形”文化遗产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08-02-13  作者:孟慧英

    2006年初春,中国国家博物馆主办了中国第一次无形文化遗产展览,伴随这个展览影响的深入,民众对“无形”文化遗产越发关注,对它的理解也变得众说纷纭起来。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无形”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呢?

     一、如何理解联合国的条文


     1972年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提出主要面临的问题是: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战火硝烟、经济开发、过度旅游等各种原因造成了损害或破坏。这个公约的指导思想就是,如何通过提供国际社会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全人类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希望通过各种努力来保护这些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3年,联合国通过了《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intangible英译是无形的,亦有译作非物质的),它的认识出发点则更多地着眼于文化多样性和不同民族的创造性对于人类未来发展的重大意义。《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贯穿了这种对于文化多样性的政治理念,它指出:无形文化遗产具有世代相传的特点,并会在与自己周边的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甚至是与已经逝去的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创新,使广大人民群众产生认同,并激发起他们对文化多样性及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可见,联合国提出的两种被保护的文化遗产类型,如果从问题提出的先后过程来看,它们表现的是联合国对文化遗产重视角度的变化和关于文化遗产认识的转变。
     关于文化遗产,西方国家的认识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主导思想是民族主义的,文化遗产与民族国家、民族身份紧密结合,文化遗产成为政治认同的表现形式之一。第二个阶段是从民族性、民族认同的立场走出来,调整了文化民族主义与文化全球主义的关系,并向世界性、全人类文化遗产的认识转变。第三个阶段就是多元文化主义的兴起。人们认识到,不管每种文化有怎样的特质,它必然会有某些人类共享的成分;产生于不同文化和社会体制历史中的多样文化,是启迪人们的思想,促进文明发展的重要源泉。


     二、文化遗产兼具“有形”和“无形”


     文化是人类的创造,是人类把自己内在的精神活动(无形),通过各种可见、可闻、可感、可说、可触的形式(有形)表现出来,文化产生必以“有形”和“无形”相互结合。所以我们说,所有文化都兼具“有形”和“无形”两种性质。无论被归于“文化遗产”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还是被归于“无形文化遗产”的所有方面,我们都不能简单地把将它们划分为“有形”和“无形”,因为任何文化都具备这两种性质。离开“有形”理解“无形”,离开“无形”理解“有形”,都失之偏颇。我们把文化看作是“有形”和“无形”的结合,至于这两者结合的状况,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则因时因地因人而有差异。

 

     我们所说的所有“文化遗产”的无形方面既包含着人类的技术思想,也包含着其创造者的价值意识、道德观念、审美特性、精神需求等各种观念性的东西。随着历史进展,这些观念性的东西有的只留下一部分,有的消失了,见物不见是人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遗产中的“无形”部分随着历史进程被异化、物化。或许人们根据这样的现象称这种遗产为“有形”。这种“有形”文化遗产是指那些原初创作它们的主体已经远去,现在它作为客观化的有形物而存在,创造它的那个时代的那群建造者头脑里、精神中的东西已经模糊不清,很难弄懂了。所以文化的灵魂是人的内在精神方面,文物不可能充分承载文化的全部。
     当文化遗产以“有形”的状况保留下来的时候,其原来的精神部分来自于无形又归之于无形。这样一来,它们有可能作为一般文化象征物,其给予人们的感知和认识只能因接受者而异,只能见仁见智。当然,许多文化工作者试图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力图发现文化遗产创作者的精神内涵,并把这种工作成果尽可能地加以传播,以便人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和创造者进行精神世界的沟通,进而达到对其文化表达形式的理解和掌握。然而谁都知道,这样的工作无论怎样努力,我们只能接近自己的目标,原初创作者的唯一性地位是很难动摇的。但不论怎样,这样的工作必须坚持,否则我们会对文化遗产更加陌生、更加无知。
     无形文化遗产最为有价值的遗留是它的活动主体与表达方式同时存在,人们可以直观地、统一地看到一个文化生命现象,一个活着的文化遗产。人们可以通过与传承者对话、交流、参与、体验、学习等来理解文化遗产的意义和价值,从中得到真切的感受、教育和感悟。


     三、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保护传承人


     “无形”文化遗产更加强调所有文化形式内在意义的在场,人们要保护的是传承者个人或传承群体保持和创造其文化意义的实践、表演和表现形式,保护传承者的那些与自己的传统知识、技能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联合国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中把密切联系活态文化精神的形式归纳为五个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如果我们承认人是文化创造的主体,承认人脑在传播和创造文化时的作用,就必须正视上述列举的所有方面都与传承人的活动方式、传承手段、传承条件、传承内容和传承结果息息相关。
     所以说,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最主要的是保护其载体,即传承人。
     中华文化传统的精神财富是属于全体中华民族的,是人民大众的集体创造。但并不是每个民族成员都能成为优秀文化财富的创造者和传承人。文化的传承者不一定是全国性的,有更多的东西是通过地方、民族、行业、社区、家族等群体,甚至是个人来传承。我们知道中国少数民族中流传着三大史诗———藏族的《格萨尔》、蒙古族的《江格尔》、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这种堪称经典的伟大作品当然属于上述民族的,但是它们的传承者只是这些民族中极少数优秀的民间艺人。
     人们如果认为,“有形”文化遗产的“形”破坏了是不可再生的,必须加以保护的话;那么无形文化遗产如果传承人群消失,也是不可再生的。“有形”文化遗产还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加以维修和修补,比如“修旧如旧”;而无形文化遗产不能修补,如果没有了传承人,随着传承人拥有的观念和技艺的消失,留给后人的是一些难解的文化遗物,因为其中活的灵魂飘走了。“无形”文化遗产只有通过保护传承人和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才能得以坚持。所以保护无形文化遗产我们不能见物不见人,不保护传承人。

 

     四、勿削“无形”之足适“有形”之履

     我们认为,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培育人的工程,我们既不能把它当作把玩古董、摆弄文物那么简单,也不能目光短浅地指望它们不断给你增长财富。我们不能对无形文化遗产采取急功近利的功利主义的态度。既然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种人类培育的工程,这个工程不是短时期就可以完成的。它要长期坚持下去,要花费巨大的心力去培养、教育中华子孙。如果中华民族要生存下去,这种辛勤的工作,就永无止境。
     人类的文明发展史表明,前一代人所达到的水平,是培育后一代人的基础,同时也是后人生存发展的起点和能源。一个文化土壤里总有自己最基本的东西,就像我们生存需要阳光和水,我们的精神生存和成长需要这些基础。我们的文化史上有过各种辉煌成就和大师,他们的成就是人类文化中永远的经典。我们今天要谈继承中华文化优秀传统,首先就要认清我们文化传统中那些最基本的东西是什么,数数我们的家底,我们的文化遗产中有哪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财富,我们应当用怎样的方式继承和发展它。这样的继承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发展特点和文化特色。我们是在中国各族人民创造的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建立现代化的,我们有深厚的传统文化,这笔得天独厚的文化遗产等待我们去开发利用。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古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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