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台湾地区文化遗产的保护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06-04-08  作者:苑 利


  1894年甲午战争失败,清廷被迫与日本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并于次年将台湾割让给日本。在此后的51年中,台湾地区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所使用的基本上都是日本方面的法律条文,这就使得台湾地区的早期文化遗产保护,具有了明显的殖民地色彩。所以,从法律层面看,尽管台湾地区具有本土色彩的《台湾都市计划令》及《台湾都市计划令施行规则》等与建筑类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直到1936年才正式颁布,但事实上早在1900年,台湾的一些主要都市就已经开始根据日本相关法令来实施台湾地区的城市规划及建筑类文化遗产的保护了。

  日本大正八年,即1919年,日本针对本土情况制定了《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22年,在针对台湾制定的《行政诸法台湾施行令》中明文规定:日本的《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同样适用于台湾。不久,由官方组织的一系列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调研工作亦随即启动。紧接着,日本驻台湾总督府根据调研所得,陆续推出保护名单,城址、炮台、文庙、书院等重要遗迹受到最初保护。当时虽然对一些重要遗址也实施了重点保护,但工作重点显然还是放在了解决旧城改造中的“拆”与“留”的问题。令人遗憾的是,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包括台北老城墙等标志性建筑被日本殖民统治者肆意拆除,只给今人留下了老城的城门楼、迁移布政使司衙门、急公好义坊、黄氏节孝坊等单体性地标建筑。这也是台湾历史建筑遭到的第一次破坏,也是最严重的一次破坏。

   1945年台湾光复,国民政府遂将1939年在大陆颁布的《都市计划法》移植台湾,但由于条文过于简陋,无法适应台湾新都市发展需求,故日据时期的法令法规被一直沿用下来。为满足台湾城市发展的需要,台湾当局也曾于1964年、1973年两次大幅修改原有《都市计划法》,并将其中的法律条文从原来的32条增至87条,并明文规定在拟定主要计划时,应标明“名胜、古迹及具有纪念性或艺术价值应予保存之建筑”,但事实上这些历史建筑及古迹,仍然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台湾的经济腾飞给传统文化,特别是传统建筑、历史街区带来巨大冲击。1978年8月,台北市政府为实施城市改造工程,准备拆除林安泰古厝,在社会上引发了一场“拆”与“留”的大讨论。学界呼吁保存古厝,一些建筑师也提出诸如道路改道、道路地下化以及让慢车道绕行等折衷方案,但当政均以成本过高且有碍交通为由断然拒绝。他们认为既然要把台北建成一座现代化都市,道路就一定要呈笔直的棋盘状排列,老房子有碍观瞻,一定要拆除。此事虽经议会质疑与舆论呼吁,但最后所取得的也只能是编号拆除、移地重建这样一个折衷方案。毫无疑问,在这场论战中,论者眼中的古厝所代表的已经不是一座单纯的庙宇,而是一种文化的象征。透过它,不但可以见证这一地区悠久的历史,同时也可以见证海峡两岸撕扯不断的文化情缘。更为重要的是,古厝一旦拆除,这一文化遗产将万劫不复。林安泰古厝拆除事件的发生,反映出一个城市一旦步入高速发展期,人们将如何看待自己的文化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问题。是一刀两断?还是通过传统的维系继续述说往昔的故事?

   古厝拆除事件对台湾学界震动很大,也成为台湾传统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它为后来的文化建设委员会的成立及《文化资产保存法》的制定,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台湾,房产私有化为建筑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过许多负面影响。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台湾经济在美国的支持下迅速崛起,都市地价飙升。如果在此时将所有的老城区都划入传统文化遗产保护范畴,势必会直接影响到当地居民的既得利益。于是乎,在学者与居民,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发生了激烈冲突。当时一些保存相当完整的、原本打算纳入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历史街区,如三峡老街、鹿港老街、大溪老街、迪化老街等等,最后几乎都因为这个缘故而不得不暂时搁置起来。直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旅游业的兴起,老城区的保护才又被人们重新重视起来。据台湾有关资料统计,截至1997年,台湾共有建筑类文化遗产297座,其中一级文物24座,二级文物50座,三级文物223座。这些遗产主要是宅第、祠庙、园林、书院、教堂、城郭、衙署、关塞、陵墓、牌坊、灯塔、遗址、桥梁、碣碑、石井等功能性建筑。这些古迹大多创建于明末清初,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

   在遗址类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由现代化建设所带来的各种土地开发及大型工程建设,给遗址保护带来新的威胁。据《文化白皮书》介绍:1980年台湾铁路局东线铁路拓宽、改道及台东卑南新站的建设工程,即对具有3000以上历史的卑南人类墓地遗址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破坏,引起台湾社会的普遍关注。在民间社会的强烈呼吁下,台湾当局于1991年11月26日召开“研商有关古迹—遗址之评鉴事宜”研讨会,会议决定:(1)尽快调查评估重要且急需保护的遗址;(2)对主要遗址做进一步调研;(3)对台闽地区考古遗址进行全面普查。根据这个决议,在《台闽地区古迹维护计划》第一期及第二期工程中,先后完成了《台闽地区重要考古遗址初步评估》(1992年)和《台闽地区考古遗址普查研究计划》(1993~1997年)两个报告书,同时还完成了台闽地区重要考古遗址的资料建设和屏东、高雄、台南、嘉义、云林、彰化、台中、台东和澎湖等县市考古遗址的资料建设,而台湾地区地下遗址的资料建设,也将于21世纪初完成。

   1987年8月,台湾地区成立了“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进一步从组织建构上为台湾地区地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平添了一张保护伞。
为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1981年11月台湾地区成立了“文化建设委员会”,并于1982年5月26日颁布了《文化资产保存法》。依该法第5条规定,古迹之保存、维护、宣扬、权利移转及保管机构之监督等事项,均由“内政部”负责。1982年11月11日“行政院”决议:“《文化资产保存法》业于本年5月26日公布施行,惟因施行伊始,若干准备及配合工作尚欠周密,许多古迹遭受破坏,难以恢复旧观,亟宜采取紧急措施予以保护”。兹依据该法第7条规定:“关于文化资产保存之策划与共同事项之处理,由‘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会同‘内政部"、‘教育部"、‘经济部"、‘交通部"及其他有关机关会商决定之。在详细办法尚未出台前,先请本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对于各类古迹古物会商‘内政部"、‘教育部"及有关机关负责鉴定,……将来各项鉴定及管理办法决定后,再依该办法办理”。据此,文化建设委员会乃会同“内政部”全面勘察台闽地区,暂定各类古迹400多处,其中一级古迹18处,二级古迹36处,三级古迹171处,合计225处,经主管机关“内政部”认可,正式公告社会并依法实施保护。1984年《文化资产保存法施行细则》的颁布,为人们依法办事提供了更多的可操作性。

   近年来,台湾在修复古迹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其中,较大的动作有“台闽地区古迹维护计划(第一期三年计划)”(1990年度至1992年度)、“台闽地区古迹维护计划”(1992年度至1996年度)、“台闽地区古迹维护计划(第二期五年计划)”(1997年度至2001年度)等若干重点工程。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凡因学术公益活动转载本网文章,请自觉注明
“转引自中国民族文学网http://iel.cas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