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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翠潇]构建科学、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
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名录数据库的统计分析为中心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22-11-27  作者:郭翠潇
  内容提要:从1982年“非物质遗产”一词首次正式使用,到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的21年间,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逐步形成,并随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实施和发展被应用到各缔约国通过遗产项目申报机制促进国际合作的实际行动中。在回溯这段进程的基础上,文章通过在线档案研究和统计分析法,考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名录迄今已列入遗产项目的申报材料、领域归属和信息呈现等方面的实际应用;结合中国国情和既有的相关申报实践,就如何在国际层面更好地应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遗分类体系、在国家层面如何依循《“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分类体系提供对策性建议。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遗领域  遗产项目  分类体系  清单编制  

 

  引言

  2021年5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提出“十四五”期间要“研究推进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分类体系”。[①]同年8月2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完善代表性项目制度。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代表性项目分类体系。”[②]  

 

  目前,中国国家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的分类有两大体系,一个是2011年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六类,即(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个分类体系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国家名录),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十大门类,即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③]  

 

  与中国较细致的分类不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简称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简称《公约》)将其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列为五大领域(domains):(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④] 自2008年《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出台以来,“《公约》名录”(the Lists of the 2003 Convention)[⑤]及其体系、制度化建设从无到有,逐步走向成熟,同时也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  

 

  本文通过追溯国际层面非遗分类体系的形成过程[⑥],在档案研究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对“《公约》名录”已列入的遗产项目[⑦]的领域归属和信息呈现进行综合考察,同时探讨其中的实际应用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中国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提供参考和对策性建议。[⑧]  

 

  一、《公约》非遗分类体系的形成过程

  《公约》非遗分类体系的形成过程与《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及其涵盖领域范围的确定过程紧密相伴。  

 

  1982年,在墨西哥城举行的世界文化政策会议上发布的《墨西哥城文化政策宣言》(Mexico City Declaration on Cultural Policies)重新定义了“文化”和“文化遗产”两个概念,提出文化“不仅包括艺术和文学,也包括生活方式、人类的基本权利、价值体系、传统和信仰”;文化遗产“包括反映这个民族创造性的物质和非物质的作品,即语言、礼仪、信仰、历史遗址和古迹、文学、艺术作品、档案和图书馆”。[⑨]这次会议首次正式使用了“非物质遗产”(intangible heritage)一词[⑩],虽然与会代表在谈及“非物质遗产”涵盖范围时还列举了诸如口头传统、节庆、饮食习惯、手工艺、游戏、医药等形式(CLT/MD/1),但这些细分形式并未纳入该《宣言》中。  

 

  此次世界文化政策会议指出:“现在对保护‘非物质’遗产的关注可能被视为过去十年中最具建设性的发展之一。”(CLT/MD/1)从1982年直至2003年《公约》通过,教科文组织举行了多次相关会议,“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所使用的术语几经变化[11],其涵盖领域也发生了数次改变,表一列出了其中关键性的变化:  

 

  

 

  

 

  如表一所示,1982年至2003年的21年间,从“非物质遗产”到“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民间创作”“口头遗产”“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术语及其涵盖范围的变化,与之相关的分类体系也随之改变,其中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是2001年3月举行的都灵会议。在都灵会议举行之前的1999年,教科文组织与史密森尼学会在美国华盛顿特区召开国际会议,对1989年《建议案》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价。会议得出结论,认为1989年《建议案》的基本概念已经过时,需要制定一项新的国际规范性文书。同年,教科文组织大会第30届会议通过了一项决议草案,授权编写新的规范性文书。都灵会议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召开的,其目的是阐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涵盖范围及相关术语。都灵会议上重新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19]与1989年《建议案》中“民间创作”的定义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关注“过程”(processes)而非“产物”(products)。这一理念的变化也影响到了非遗涵盖领域范围、分类及表述。都灵会议建议的非遗涵盖的6个领域,与1989年《建议案》相比,不但范围扩展了,表述上也减少了学科和文类名称。都灵会议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涵盖领域先后在2001年9月举行的埃尔切会议和2002年1月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国际公约应包括的优先领域”国际专家会议上获得认可[20],初步形成了《公约》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和涵盖的领域范围。  

 

  2002年2月至2003年6月,召开了两次《公约》起草小组会议和三次《公约》初稿政府间专家会议,对《公约》第一稿和初稿进行研讨。就非遗涵盖领域而言,专家们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两个,即是否将语言纳入非遗领域;是否在《公约》中加入附件(含非遗各领域的举例说明)和术语表。  

 

  2003年2月24日至3月1日,举行第二次政府间专家会议,专家们就非遗涵盖领域达成如下共识:关于语言问题,虽然某些专家倾向于使用口头“表现形式”(expressions)“交流过程”(process of communication)或明确提及语言本身,但最后专家们同意使用“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这一措辞作为折衷解决办法;同意保留“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但不提及宗教;在“知识和实践”方面提及“宇宙”;将“手工艺”(craftsmanship)暂时翻译成法文“traditions artisanales”(传统手工艺),单独增列。关于是否在《公约》中列入附件(含非遗各领域的举例说明)和术语表,专家们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CLT-2003/CONF.205/6)。  

 

  2003年6月2日至14日召开的第三次政府间专家会议协商一致通过了《公约》草案初稿,其中非遗定义所涵盖的领域与现行《公约》的五大领域一致。虽然大多数专家认同附件和术语表对《公约》极为有用,但鉴于这一领域使用的术语不断演变,专家们不建议将这些术语列入《公约》正文,这样就将术语未来的发展亦考虑在内,而避免了用预先定义的术语固化对《公约》的解释(CLT-2003/CONF.206/4)。2003年10月17日,教科文组织大会第32届会议上审议了该初稿,《公约》获得通过,并确定了现有的非遗五大领域,且没有附件和术语表做补充说明(32 C/26 Annex III, 32 C/Resolution 32)。  

 

  从《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其领域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非遗涵盖范围由窄变宽,而分类则由繁至简,由详细的文类或学科列举变为包容性更强的领域划分。《公约》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限定在这五个领域,而是“为确认(identifying)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设定了一个框架,但其提供的领域分列表旨在包容(inclusive),而非排他(exclusive);同时,这一划分并不意味着是‘完整的’” [21]。可以说,这一分类体系是适合非遗的活态性、动态性和共享性等基本属性的。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文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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