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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莫曲布嫫 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导引》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22-11-27  作者:巴莫曲布嫫

 

  四、清单编制标准与分类体系
  

  36.纳入标准

  缔约国可自行制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纳入其清单的标准。标准应明确并符合《公约》的精神,数量不宜过多。
  过于严格或复杂的标准可能会无意中排除符合《公约》定义的遗产项目。这将与清单应具有包容性的理念相矛盾,并可能影响缔约国实现《公约》某些目标的能力,例如在各社区之间建立对话和理解,以及促进对本国所有社区和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重。
  标准繁冗可能难以管理和评估,还可能阻碍社区成员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参与这一进程。事实上,最不可缺少的两个标准是:(1)承认将被编入清单的实践、表现形式、知识或技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2)相关社区参与清单编制过程,并同意纳入所涉遗产项目。
  37.标准:符合非物质文化
  一个常用的标准是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公约》第二条中使用的定义经常被引用。
  《公约》并不妨碍缔约国在编制清单时使用自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但是,根据《操作指南》第170段,要求缔约国将其保护工作完全集中于符合《公约》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公约》任一名录和接受用以保护的国际援助,都必须遵守这一定义。
  38.标准:遵循《公约》精神
  侧重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突出价值(outstanding value)或古远性(antiquity)、真实性/本真性(authenticity)、规模或范围的标准有悖 《公约》 精神。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年)的启发,《公约》认为文化的基本平等是一项总体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其所颂扬的基本价值是多样性本身,世界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都对此作出了贡献。”因此,不同社区和群体的文化表现形式和实践也被视为具有同等价值和同等重要性。根据外部强加的价值体系来区别对待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无论是否列入《公约》名录或纳入任何国家清单或其他清单)的标准是不恰当的。这类标准应该尤其考虑到相关社区的内部价值体系。
  39.标准:“世代相传”
  《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有“世代相传”这一表述,但这里使用的“代”一词从未被定义过。因此,关于需要实践多长时间才能被视为《公约》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没有任何指导意见。在某些情况下,很难确定某一传统已经实践了多长时间,特别是在第一语言或母语没有用于书面形式的传统社区内。同样明显的是,人们不能将二十五年一代的标准同时用来衡量持续性实践与传统儿童游戏。因为社区自身应决定哪些实践深深植根于他们的社会,并足以为他们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因而从外部强加一个统一的代数限制似乎与《公约》相抵触。
  社区或其他利益攸关方应毫不犹豫地提出在实践和传承链中断后已成功振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纳入清单。
  40.遗产项目的规模和范围
  为诸如清单编制或保护等任务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范围和规模,并不总是那么容易。不同的实施环境可能会影响遗产项目的适当规模或范围,在编制清单、制订保护计划或在国际层面申报遗产项目列入《公约》名录时,这些遗产项目的规模或范围不一定相同。
  例如,一个小规模社区的编制传统可以作为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独立的遗产项目,也可以作为该地区更广泛的编制传统的组成部分。一种音乐传统是同一社区中更广泛的戏剧传统的一部分,还是一个单独的遗产项目?这些问题没有绝对的答案,然而,在确定一个遗产项目的规模和范围是否足够具体,是否与社区视为其遗产的组成部分相对应,以及是否具有足够的包容性以被认可为一个遗产项目并适用于编制清单的目标,实践者和其他传承人应有第一决定权和最终决定权。
  41.分类体系
  各缔约国可自由决定其清单的排序原则。没有专业学术背景的人也能容易理解的分类体系将有助于相关社区和广大公众尽可能广泛地获取清单。
  清单通常是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或属地,以及民族语言群体、特定主题或其中的组合来加以组织。许多清单沿用或调整了《公约》第二条第二款提出的五个领域,或增加了一个或多个与本地语境相关的领域。
  实际上,没有义务盲目地依循《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分列的领域,或按领域对清单进行排序。另一个事实是,按领域组织清单往往很困难,因为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归入两个或多个领域。有些清单按字母顺序或时间顺序来列示遗产项目。预计随着清单的发展,将引入内部结构。其他清单只是列出不同的领域,供人们在其网上数据库中搜索。
  涵盖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应明确区分这些遗产类型,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编制过程必须遵守《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除非其本身被视为物质遗产,通常没有必要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工具、实物、人员或文化空间单独设立条目。“人类活财富名录”(Lists of Living Human Treasures)无论在国家层面多么有用,都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名录。因此,这样的名录在国际层面不能被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五、其他方面的建议
  42.一份或多份清单
  虽然《公约》第十二条提到了拟订“一份或多份清单”的义务,但《操作指南》第153段第一条可能表明,编制一份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合乎于一般情境。缔约国可与包括社区代表在内的利益攸关方一道自行决定编制多少份新的清单和/或调整现有的清单。大多数缔约国都有一份以上的“正式”清单,联邦制国家的各个州往往为不同的地区、省份或社区编制单独的清单。
  许多国家有分层体系。这些体系通常由地方层面的大量清单组成,从中挑选出一些遗产项目纳入中间层面(例如省级)的一份或几份清单,然后纳入国家层面的一份或两份清单。在这种分层体系中,促进所有被编制遗产项目之间的平等,或确保其间没有等次之分,往往是困难的,但很重要。然而,鼓励各国考虑相关社区的内部价值体系,有些社区可能会在自身的实践中实行分层制度。
  当各国拟订一份以上的清单时,并不要求以相同的方式来加以组织。然而,如果要将这些清单视为《公约》框架内的正式清单,则应符合本《导引》第4段提出的各项指导原则。
  43.国家清单
  一些国家备制了一份国家清单,原则上可以涵盖其本国存在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些国家则编制了几份清单,其中一份国家清单可能保留给跨越整个领土的遗产项目,或强调对国家认同特别重要的遗产(不鼓励采用后一种方法)。
  《公约》没有述及“国家的”清单,因其认识到让各国自由决定清单编制体系的重要性,但同时也促进了对文化多样性的承认。事实上,《公约》的目的是促进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文化多样性。委员会警告说,不要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认同”的一部分。过分强调“国家文化”可能导致非主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社区被排斥或被边缘化,由此还会降低对社区和群体之间差异的理解和欣赏。
  4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与归属
  虽然《公约》并不影响现有的知识产权,也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新的知识产权(《公约》 第三条第二款),但《公约》确实承认一种道义上的管理形式:将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社区、群体和个人被默许为该遗产项目的监护人或管理人。《操作指南》和《伦理原则》认定了这种观点,即社区、群体和个人是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者,也是那些应从其实践和传承中受益的人。
  45.知识产权
  《公约》本身不涉及知识产权(第三条第二款)。然而,编制清单确实可以帮助各社区讨论和融入其遗产,并维护他们对遗产的管理权利。在大多数国家,将某一遗产项目纳入清单并不构成对该遗产项目的任何法律权利(包括知识产权)。这是一种明智的做法,因为清单条目需要经常更新,主要目的是协助保护。
  为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盗用,鼓励各缔约国确保社区、群体和个人的权利得到适当保护。例如,通过适用的知识产权、隐私权和其他法律保护的适当形式。因此,清单不应披露可能导致第三方挪用或滥用的详细技术内容。在某些情况下,将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纳入清单(或传统知识数据库),可以帮助社区防止第三方对其进行权利登记,但这一做法应与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办事机构协商。
  46.共享遗产项目与社区规模
  生活在同一缔约国的不同社区所实践的遗产项目,若被传承人认定为非常相似或相同,可以作为不同社区共享的遗产项目在清单中列出,也可以为所涉每个相关社区或地区分别列出。清单或清单中使用的原则通常会显示适当的解决办法,征得相关社区同意即可适用。
  纳入某一社区的规模,或直接参与某项实践的人数,可能信息相关。然而,如果相关社区同意将特定的遗产项目纳入清单,而且这些得以清晰界定的遗产项目属于明确界定的社区,那么数量多或少——或[实践]频率低——不应成为不予纳入清单的理由。清单应力求包纳所有遗产项目的同类基本信息,并确保单个清单条目的长度不会大大偏离平均标准。
  47.在有可能开展国际合作的
  情况下编制共享遗产项目清单
  委员会承认,每个缔约国都有主权决定自己采取行动,还是与其他国家合作保护——包括编制清单——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鼓励各缔约国——无论是否毗邻,为了相关社区的利益和促进跨境保护,就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对话,并尽可能合作。
  可以通过相关社区参与清单编制的过程来开启共享遗产的国际合作。相关国家之间的密切协作和各自社区的积极参与,有助于对共享遗产的清单条目进行确认、建档和备制。如果同一遗产项目在不同地区或社区有不同的名称,则不必也不宜鼓励统一命名:可以使用名称的子题和扩展名。清单编制不应鼓励标准化或统一化,而应径直地描述当地的实践。
  48.在不可能开展国际合作的
  情况下编制共享遗产项目清单
  如果不可能在国家层面开展国际合作,缔约国在对其领土上存在的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个方面进行清单编制和保护时应谨慎行事。对其他地方存在的相同或非常相似的遗产项目,可以简要地予以承认。然而,本着作为《公约》基础的相互尊重和相互理解的精神,各国应确保其负责的清单避免描述其他国家内部的实践和行动。清单也应避免使用可能无意中会妨碍国家间对话或合作的语言。
  49.共享遗产与国家层面的清单编制
  为保护而开展国际合作是《公约》的核心所在。《操作指南》(第13段)为这类国际合作提供的一个机会经常受到委员会决定及其审查机构推荐意见的鼓励,即以多国为基础,将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领土上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名录。例如,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不同社区、群体和个人共享的遗产项目作为多国联合申报提交,以促进文化间和社区间的对话”。
  就多国联合申报而言,一致性问题尤为突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审查机构力求根据各缔约国提供的各种清单来认可同一项遗产项目的申报。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份清单没有必要使用相同的名称来述及该遗产项目,也没有必要包含关于该遗产项目的相同信息,因为各国编制清单的时间可能不同。然而,审查机构认为至关重要的是,在更新有关清单时,多国申报所涉国家必须相互合作,并使信息达到同一水平,包括酌情述及其他国家的情况。
  50.减少灾害风险
  在紧急情况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发挥双重作用,既可减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威胁,又可以成为帮助社区防备和应对紧急情况并得以灾后恢复的有力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以社区为基础的清单编制进程还应该包括对不同类型的紧急情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的威胁进行评估,包括那些由自然危害和人为危害造成的威胁。应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受威胁的性质和规模的复杂性,以及所涉利益攸关方的范围。
  编制清单可在减少灾害风险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在一些区域,特别是在那些面临更大灾害风险的区域,可能存在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用来减轻灾害的影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减灾能力的建档,以及相关定位和社区的详细情况,有助于在应急反应期加以确定和获取。还可以以此为基础,为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制定保护措施,比如采取防灾措施,以应对紧急情况下可能出现的脆弱性,以及采取备灾措施,以加强和利用这类遗产项目减轻灾害的能力。
  

 

附录一:在清单编制进程的规划阶段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 将使用或建立哪些协商机制?
  • 将如何确认并告知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将被纳入清单的社区及其代表,以及他们将
  如何参与规划活动?
  • 如何让社区在建档过程和产出环节参与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条目?
  • 何时与怎样征得社区的同意?
  • 谁的能力需要加强?
  • 除了相关的非政府组织之外,还有哪些其他利益攸关方将参与其中 (若适用)?
  • 清单编制的目的是什么?
  • 如何才能避免建档和散播清单条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如标准化、典律化、冻结、挪用)?
  • 是否有多个清单?
  • 清单的范围是什么?
  • 将采用哪些排序原则?
  • 将采用哪些纳入标准?
  • 如何确认遗产项目的规模和范围?
  • 每一遗产项目将被纳入多少信息?
  • 如何对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清单编制?
  • 哪个组织或机构将负责协调或实施清单编制的进程?
  • 由社区、机构或下级主管部门 (若适用) 发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是否会被整
  合到国家清单工作中?
  • 如何组织清单的散播和获取?
  • 如何监测和更新清单?
  • 将涉及哪些成本与如何为清单编制体系筹资?

 

附录二:搜集数据以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可能性大纲
  1.确认该遗产项目
  1.1 相关社区或群体使用的遗产项目名称
  1.2 简洁且信息量最大化的名称 (涵括指代的领域)
  1.3 承认该遗产项目是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社区、群体
  1.4 该遗产项目的实际位置
  1.5 简要描述
  2. 该遗产项目的特征
  2.1 相关物质文化要素 (若适用)
  2.2 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若适用)
  2.3 传承模式
  2.4 接触该遗产项目或其各方面的习俗做法
  2.5 所涉及的语言、语域、言语层级
  2.6 社区认为的源起
  3. 与该遗产项目相关的个人、群体和组织
  3.1 实践者、执行者:角色、年龄、性别、社会地位和/或职业类别,等等
  3.2 其他传承人 (个人、群体及其作用)
  3.3 其他参与人 (如持有人、保管人)
  3.4 有关组织 (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
  4. 该遗产项目现状:存续力
  4.1 对施行的威胁 (若适用)
  4.2 对传承的威胁 (若适用)
  4.3 相关物质要素和资源的可获得性
  4.4 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存续力
  4.5 已落地的保护措施 (若适用)
  5. 数据采集、建档与清单条目的编制
  5.1 相关社区、群体、个人对有关搜集数据以便编制清单的同意
  5.2 对使用所搜集数据的限制 (若适用)
  5.3 社区参与数据搜集
  5.4 采集数据的日期和地点
  5.5 汇编清单条目的个人、群体,包括社区代表
  5.6 社区同意将条目纳入某一清单的日期
  6.清单条目载入信息的更新模式
  7. 文献、录音分类目录、视听材料或档案类参考资料

  

译者简介:巴莫曲布嫫,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北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基金项目:本译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少数民族口头传统专题数据库建设:口头传统元数据标准建设”(编号:16ZDA160)的延伸性成果。  
本文发表于《西北民族研究》2022年第3期(总第114期)

 

  
文章来源:《西北民族研究》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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