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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莫曲布嫫 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导引》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22-11-27  作者:巴莫曲布嫫

 

  二、准备清单编制
  8.编制清单的规划政策
  不论谁在参与清单编制,也不论是谁主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这项工作最终都是《公约》缔约国的特权和责任,即承认一份或多份清单是其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式清单。根据《公约》编制清单,不可避免会构成进程中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种途径,缔约国需要在这两种途径之间找到平衡。
  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操作指南》第80段和第90段,鼓励缔约国建立主管机构或协商机制,以促进广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政策和保护措施的讨论,包括清单拟订。参与者应包括社区、有关非政府组织和专家,以及专业中心或研究机构的代表。
  9.伦理原则
  2015年,委员会第十届常会核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载入其中的下述内容应在设计和实施清单编制战略时对缔约国有所启发。在与参与清单编制进程的社区、组织或机构合作时,这些原则也可作为一种鼓励:
  •“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具有主要作用。”(伦理原则一)
  •“与创造、保护、延续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个人的所有互动应以透明的合作、对话、协商和咨询为特征,并取决于尊重其意愿,使其事先、持续知情并同意的前提而定。”(伦理原则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和活态性应始终受到尊重。……”(伦理原则八)
  •“文化多样性及社区、群体和个人的认同应得到充分尊重。……”(伦理原则十一)
  10.清单与名录的关联
  根据《公约》的规定,“清单”(inventories)一词专用于缔约国实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汇编(第十二条第一款),而“名录”(the Lists)一词则专用于《公约》的两份国际名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名册”(the Register)一词同样专用于具有国际性的《优秀保护实践名册》(第十八条;《操作指南》第42-46段)。我们强烈建议缔约国遵循这一命名惯例,以避免国家层面的清单编制机制与国际层面的名录列入机制之间产生混淆。
  11.制定新的清单
  清单编制是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的过程,最好随着时间的推移,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来制定方法。在一个新的清单编制项目开始时,首先制定一个初步机制并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测试是有意义的。重要的是,要注意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始终是一项正在进行中的工作,即便仅归因于这类遗产不断演进的性质。
  从头开始编制一份或多份清单,通常涉及四个主要阶段:(1)规划;(2)采集信息/建档;(3)对搜集到的信息进行系统化/分析化和归档;(4)拟订和公布清单条目。本《导引》“附录一”列出了在清单编制的规划阶段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从一开始,就必须避免清单编制可能带来的任何负面影响,比如,在遗产项目之间建立等级,或让遗产项目过度商业化、典律化或标准化。
  在针对为一个国家内存在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拟订一份单一清单的进程中,第一阶段就让所有可能相关的社区参与进来大抵是不可行的。但是,在以后的所有阶段都需要这些社区的参与和同意。在范围比较有限的清单编制中,可能从第一阶段开始就有相关社区的代表参与。
  如果在一个国家内制定若干份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那么这些清单不需要遵循相同的大纲,不需要具有完全相同的目的,也不需要按照相同的方法来编制。例如,起初由地方层面或个别社区编制的清单,若符合相关标准并经相关利益攸关方同意,缔约国可能希望将之纳入其清单编制体系中。
  12.建档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的背景下,建档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从通过简表搜集数据到广延性建档和数据检索,不一而足。本《导引》“附录二”提出了一个搜集数据的可能性大纲,以便基于清单编制目标来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评估对这些遗产项目的存续力造成的潜在威胁,包括自然和人为致灾因子(“自然灾害”)。
  在广延性建档之后,可以对搜集到的数据进行归档,如完整的表格、笔记、誊写稿、录音、照片和手稿等。社区和群体往往有自己的建档形式,如歌本或神圣文本、编织样本或图案书、图标或图像,这些都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和知识的记录。
  搜集到的数据可以保存下来,存放在社区中心、地方档案馆、博物馆或图书馆,以便相关社区可以查阅。其中一些信息可通过数据库、文章、网站或社交媒体传播。清单条目可述及这些材料。
  13.调整现有体系
  大多数缔约国在批准《公约》之前已有了一套或多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集(如登记册、名录、清单等),其中一些数据可以上溯到2003年《公约》通过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并非所有较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都符合2003年《公约》的精神。例如,有些清单侧重于考虑具有突出的价值和/或真实的或独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公约》强调的是遗产的活态性和不断演进的性质,不提倡外部强加的等级。其他现有的清单可能是在社区极少参与或没有参与的情况下拟订的。
  各国可选择使用符合《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清单(称为名录、登记册或其他名称),以使其与《公约》的目标更加一致。为此,可以通过与相关社区密切合作对这些清单加以更新。然而,这些国家也可能希望重新开始,着力于一份或多份全新的清单。
  14.国家层面的清单与其他
  遗产清单编制机制
  在许多缔约国,可能还有其他正在进行中的清单编制涉及物质文化和/或自然遗产或可移动遗产,这些进程可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不同的政府机构或组织通常领导这些进程,因而可能遵循不同于活态遗产清单编制的方法。然而,考虑到《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包括与之相关的空间和实物,有关机构应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与此类侧重于其他文化遗产类型的现有清单之间的关系(《操作指南》第41段)。这些机构应设法与负责其他遗产清单编制进程的实体加强合作。
  15.在清单(缔约国)与名录
  (国际层面) 之间
  鉴于在国家层面已编入清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量庞大且不断增加,在国际层面列入名录仅是一种选择,因为这类遗产项目的占比相对较小。因此,有关清单编制进程和各清单的重大决定不应受今后可能在国际层面列入已编入清单的遗产项目的任何影响。缔约国编制清单的理据与在国际层面列入名录的逻辑和目标不同。
  缔约国可从其清单中挑选遗产项目编制为“暂定登记册”,并提出在不久的将来申报列入国际名录的预案。然而,这类登记册并不是《公约》所要求的。各国应确保这类登记册的建立既不会造成社区之间的紧张关系,也不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之间引入任何等级。
  16.清单编制过程中的责任
  根据《公约》,编制清单是缔约国的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机关一定要准备这些清单。有些清单编制工作由相关社区牵头,而另一些清单编制工作则由各机构牵头。然而,就一切情况而论,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清单必须在社区的参与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拟订。为了被视为《公约》规定的清单,在没有任何国家干预的情况下编制的清单必须得到缔约国的接受。《公约》第二十条明确述及,除其他目的外,可为“按照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精神编制清单”提供国际援助。
  鼓励缔约国建立咨询机构或协调机制,以促进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以及专家、专业中心和研究机构)参与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的确认、清单编制及其他各项活动(《操作指南》第80段)。
  17.确认社区
  《公约》鼓励缔约国自行决定以最适当的方式与社区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制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和建档的方法。因此,首要任务是确认创造、维系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其视为其遗产的社区。为实现这一目标,缔约国采取了两种主要方法,可分别概括为“社区优先”和“遗产优先”。
  •社区优先:有关当局根据具体的民族语言、原住民、地方、职业、主流、少数或其他因素确认各社区,然后开始与他们合作,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和建档。
  •遗产优先:有关当局利用各种机制来确认可能将一项或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视为其文化遗产的一个或多个社区。此后,认同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个人或群体被确认为相关社区。
  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公约》精神都要求极其谨慎地确认社区,以避免歪曲社区以及在社区或群体之间造成任何冲突。最重要的是,各社区本身同意其与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确认和关联。
  18.社区内部的多样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并不是单一的或同质的,而是按年龄、性别和其他因素分层的。因此,具有不同观点与不同背景的传承人和其他社区代表应能在清单编制进程中表达他们的意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项目相关的社区成员可能有不同的作用:一些人可能深度参与,而另一些人则不那么积极地参与,对仅出于欣赏和了解的受众成员来说,他们可能只是认同该遗产项目,甚至不会被动地参与。此外,并非一个社区的所有成员都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统一的看法,或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抱有相同的愿望。
  清单中的描述应反映社区内的各种意见,而不是将其扁平化。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特征也会得到公正的对待。
  19.非政府组织
  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款和《操作指南》第90段,相关非政府组织应协助社区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和建档,并支持他们与正式当局接触。这当然是指任何相关的非政府组织,而不仅仅是那些在国际层面被认证为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服务的组织。这也涉及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和倡议,特别是对已注册非政府组织数量有限的国家来说。
  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以及——正如委员会多次强调的那样——来自研究机构和专业中心的专家,可以在国家当局与地方社区之间为清单编制和其他保护活动发挥中间对话者或中介人的作用。这些行动方可以作为人力资源,协助社区成员进行访谈,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填写清单表格,也可以培训社区成员让其自行开展相关保护活动。他们还可以作为政府机构和社区的顾问,就清单编制或建档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和途径提供咨询。

 

  三、符合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一:社区同意

    

  20.来自社区的同意
  根据《公约》的定义(第二条第一款),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的认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替他们决定某项表现形式或实践是否是属于他们的遗产。如果相关社区不同意将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其中一部分——纳入清单,则应予以尊重。应为清单体系制定程序,使社区能够自行提出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纳入清单。还应建立机制,允许社区根据自己的意愿从清单中撤回其某些遗产项目。
  在清单编制过程的各个阶段,应向社区、群体和/或个人征求尊重其意愿并经其事先知情的同意。首先,他们必须同意将其部分或全部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清单编制的原则,然后对这一过程的进行方式、对所搜集的信息如何归档、哪些资料将纳入清单,以及对如何得到更新等问题表示同意。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征求和表达这类同意。在搜集同意的程序中,应征求所有性别的人的意见,并在适用的情况下征求不同年龄的人的意见。
 

  指导原则二:社区参与

    

  21.参与清单编制
  委员会本着《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精神,在各种文件中要求缔约国确保相关社区“尽可能广泛地”或“广泛地”参与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
  社区参与的实际深度在不同的国家有很大差异。广泛的社区参与应包括以下步骤:
  •在清单编制过程之前和编制过程之中,充分告知相关社区;
  •在清单编制进程中采取的每个主要步骤都须征得相关社区的同意;
  •确保数据搜集由社区进行,或至少包括实践者和其他社区的专家作为平等伙伴加入建档小组;
  •就所搜集数据的归档和获取作出决定;
  •建立和实施清单监测和后续机制,包括清单条目的更新。
  必须明确界定责任,同时允许有灵活性,以考虑当地情况。
  22.实际参与
  委员会欢迎社区参与的创新方法,即让社区成员为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或在清单编制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有时社区可能缺乏人力资源或技术资源,无法自行搜集编制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进行所需要的数据。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和/或授权机关、机构和组织可以帮助他们为自己的活态遗产编制清单,例如通过能力建设项目(本着《操作指南》第82段的精神)。在许多缔约国,已经通过自筹资金的举措,或在教科文组织全球能力建设计划的框架内,组织了清单编制培训工作坊以提供基于社区的清单编制和相关基本知识。
  除非政府组织外,缔约国还可根据其具体国情鼓励其他民间社会组织、文化协会、邻里组织、妇女团体、原住民权利组织和/或农村和城市发展集团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
  在少数缔约国,参与式在线清单使社区能够直接录入新的清单条目,为现有清单条目添加细节并进行更新。
  23.社区参与:性别和年龄
  根据《伦理原则》第十一条,各缔约国应确保清单编制考虑到所有人的意见,包括不同性别、年龄、出身和背景以及在社会中具有不同角色的人。这不仅是为了充分吸纳社会中可能存在的不同见解,也是为了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和不断变化的特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单个项目进行清单编制,还可以描述不同性别和不同年龄的人在施行、传承、管理和保护已纳入清单的遗产项目时所具有的不同作用。委员会在评审缔约国的推荐和申请时,非常重视这类问题。
  24.处理不平等问题
  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实践和传承似乎存在角色分配不公正时,重要的是,在清单编制过程中既要与相关社区讨论这种情况是否具有歧视性,也要考虑参与者对此问题的感受。如果某项演述、实践或仪式所涉及的不同的作用取决于性别、年龄、地位、民族等,就不一定是歧视性的。但是,如果角色分配造成了紧张关系,强化了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的支配,或对某些人造成了不利,情况就不同了。在清单编制工作中,重要的是要考虑所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更广泛的社会和文化语境,以及该遗产项目如何促进社会福祉,(在某些情况下)如何加剧社会紧张或不平等。  

 

  指导原则三:包容性清单编制  

 

  25.包容性
  虽然清单编制是一项持续进行的任务,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永远不会彻底完成,但缔约国制定的清单编制进程原则上应以包含其境内所有社区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标。这意味着,不应明确地或在实践中将少数群体、弱势群体、原住民群体、本地群体、散居民群体、游牧群体或移民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排除在清单之外。
  包容性原则还意味着,应当能够编制所有种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而不仅仅只是那些有存续力或适从特定领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风险的遗产项目和更具存续力的遗产项目都应被纳入清单。二者可以被纳入同一份清单,也可以被纳入清单的不同分节。一些缔约国将存续力受到威胁的遗产项目纳入单列的清单。鉴于制定清单当着眼于保护,所以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存续力下降时,最好不要将其排除在清单之外。相反,如果相关社区希望这么做,应该为这类遗产项目制定保护措施并加以实施。
  26.遗产项目符合非物质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委员会在国际层面不考虑有悖于国际人权文书, 或有悖于相互尊重的需要(包括性别平等),或有悖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然而,在国家层面,缔约国和社区有时确实会出于各种原因决定将这类遗产项目纳入其清单。最好是在预备的基础上将这类遗产项目纳入清单,同时与相关社区并在其内部就今后如何保护和发展所涉实践或表现形式展开讨论。这通常涉及敏感问题,各缔约国可能需要制定明确的政策或程序,以避免社会内部的紧张局面。

 

  指导原则四:实质性信息

 

  27.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清单不应仅仅是遗产项目名称、索引或简单的常备曲目,但也不应是科学论文。相反,清单应该以一种易于理解的方式来确认每一遗产项目。这意味着提供对其基本特征的实际描述,包括:
  •以相关社区的语言命名的遗产项目名称,必要时还应向公众提供更具解释性的名称,或翻译成另一种语言;
  •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如适用)的名称及其所在地理位置;
  •有关该遗产项目的当前实践和传承的细节,包括其准备和组织;
  •其目前的功能和对相关社区的价值;
  •其存续力状况,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对这种存续力构成的任何威胁和风险,包括自然或人为致灾因子造成的威胁;
  •如果相关,提供该遗产项目减轻潜在自然或人为致灾因子的能力信息,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对该遗产项目潜在脆弱性而拟议的保护措施;
  •有关何时搜集和受理该条目以及如何在相关社区的参与和同意下开展活动的信息;
  •纳入清单的日期和最近更新的时间。
  清单应包含一个介绍部分,说明该遗产项目的范围、目的、社区参与和其他程序,以及在国家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和清单编制进程中所处的位置。
  28.清单条目的长度
  纳入清单的信息最好相对简短。在建档过程中搜集到的任何重要补充信息,如果不纳入条目,可以在清单之外以一种容易获取的方式归档。这样做有各种好处:
  •清单更易于使用;
  •实践者和其他传承人可以更容易地备制清单条目;
  •清单条目的多语种介绍将更容易备制;
  •定期更新变得更加容易,因为只需要更新清单中的信息,而任何保留在清单之外但在清单中提及的信息都可以保持原样,当然可以用新的材料加以补充,从而洞察一段时间以来的发展情况;
  •可以降低社区对隐密信息(如医学疗法的知识)失去控制权的风险,社区可能以后希望对这些信息实行某种保护,如使用知识产权。
  选择有限但搭配平衡的照片和其他说明性材料,有助于补充遗产项目的书面著录。

 

  指导原则五:编制清单的目的  

    

  29.保护
  根据《公约》第十二条,清单应着眼于《公约》的保护宗旨和其他目标以及——可能的话——与缔约国国内的遗产政策相关的目标,对遗产项目进行确认。保护以外的哪些目标将得到优先考虑则取决于每个缔约国的具体情况。作为保护行动的基线,清单条目应提供有关已被编入清单的遗产项目的存续力信息,以及对这种存续力可能造成的任何威胁和风险。可简要述及过去或正在采取的保护措施。在对条目进行更新时,应检查有关存续力的信息,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调整。
  清单可能是与相关社区一道来确定选择对哪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保护的有用工具。一旦选定了一项或多项遗产项目加以保护,就可能需要进行额外的数据搜集和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一定要经过清单编制才能得到保护。过去,各社区可能早在清单编制工作开始之前就已经采取了保护其活态遗产的措施。当某一遗产项目面临风险时,可能需要紧急制定保护措施,然后才有时间将其纳入清单。对于不存在风险的遗产项目来说,应鼓励但不要求在清单条目中纳入保护措施。
  30.其他目标
  清单的其他可能目标(《公约》第一条)包括:提高对缔约国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增强对其多样性和创造力的尊重;促进各社区和群体之间的和平关系、相互理解和合作;助力相关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并促进国际合作。
  特别是提高认识,这是清单编制过程能够实现的突出的目标之一。由此彰显了过程对最终产出的重要性,并强调需要让社区和机构尽可能广泛地参与传播2003年《公约》的原则,使社区意识到清单编制的惠益,使公众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与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性。
  通过清单编制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增强社区的认同感和持续感,并可提高社区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社区实质性地参与清单编制,可以确认或加强其对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人翁意识,并赋权社区成员带头制定和实施编制清单后可采取的保护措施。
  缔约国正在编制中的不同清单,其目标不一定是将每份清单和每组清单等同起来。

 

  指导原则六:更新  

 

  31.定期更新
  定期更新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清单是缔约国的一项切实义务(《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发展,对其存续力的威胁可能会迅速出现,更新至关重要。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更新的确切模式和周期。
  首先,更新意味着在相关社区的参与下定期修订清单条目。在清单中纳入新的遗产项目不是更新,而是对清单的扩展。例如,在监测和评估过程之后,对现有清单的设计或现有编制过程进行调整,应称为修订,而不是更新。
  在更新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已编入清单的遗产项目的存续力和相关社区构成的任何变化,还应考虑到保护工作(如适用)和遗产项目纳入清单的影响。更新可包括更换或增加照片、视听材料、出版物和链接等参考资料。
  如果许多遗产项目已经编入清单,即使各清单条目较短,那么更新也是一项工作量巨大的任务。因此,建议错开时间更新清单条目,而不是同时更新所有条目,并允许以几年一次为更新周期。并非所有的清单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需要相同的更新周期。
  32.社区参与更新
  自2014年第九届常会以来,委员会一直强调,更新工作应在相关社区的参与下进行。这一要求反映在缔约国为履行六年一次的报告义务而必须填写的表格中(见第33段)。
  用于清单的交互式数字平台可以使能够上网的社区成员调整、更新或添加有关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

 

  指导原则七:报告

 

  33.清单编制与报告义务
  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和《操作指南》第151-159段,各缔约国有义务每六年向委员会提交一份为实施《公约》而采取的立法、监管和其他措施的报告。为履行这一义务,各缔约国必须按定期报告表(Form ICH-10)中的表项A.6、B.7和B.8的要求,提供有关清单编制进程和清单的详细信息。
  与申报表的第5节相比,定期报告表的表项A.6要求提供更多有关清单编制进程和清单的信息。例如,还应包括以下问题:(1)更新的方法和周期;(2)用于结构清单的排序原则;(3)纳入的标准;(4)是否考虑到各遗产项目当前的存续力;(5)清单的类型和范围;(6)社区、群体和非政府组织在清单编制过程中的参与。同时,定期报告表的表项B.7侧重于清单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程度,而表项B.8则要求各缔约国报告清单编制过程的包容性程度。
  在每届常会期间,委员会都要讨论由秘书处编写的一份文件。该文件基于区域轮换制对每六年提交一次的定期报告进行分析和总结。这些工作文件介绍了各缔约国履行清单编制义务的方式。

 

  指导原则八:获取信息与清单

 

  34.限制接触以尊重传统做法
  如果相关社区和群体愿意,应该有可能限制或规范对清单、档案和其他可公开访问的场所中所包含的有关实践、表现形式或知识等信息的获取,以及对相关实物和空间的接触。这样,他们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就会得到公正的对待,而且缔约国将按照《公约》 第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目所载的强烈建议,致力于“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获取],同时对享用[接触]这种遗产的特殊方面的习俗做法予以尊重”。
  因此,可能有必要从清单条目中完全省略某些信息,并且可能需要限制对所涉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隐秘或神圣方面的描述。确保遵守规范化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习俗做法,最佳方式乃是通过有效的社区参与、充分代表不同社区的意见并履行获得知情同意的商定程序。
  35.语言方面的考虑
  缔约国的相关社区和普通民众都应能够查阅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这就需要对语言作一定的考虑:应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如果必须使用,则应明确解释。根据《公约》的规定,设立清单不是为了研究之目的。
  如果母语不是本国正式语言或广泛使用的语言,那么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条目也最好用正式语言和相关社区的语言提交。理想的情况是,无论是在区域层面抑或是在国际层面,还应该用一种国际交流的语言来介绍编入清单的条目。如果单个清单条目的长度不超过几页,准备多语种条目当是可行的。
文章来源:《西北民族研究》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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