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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莫曲布嫫 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导引》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22-11-27  作者:巴莫曲布嫫
  译者按
  “清单编制”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各缔约国规定的义务,也是在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实施《公约》的基线行动。自2005年3月在巴黎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专家会议”以来,《公约》秘书处多管齐下,从组织区域或次区域研讨会到举办“培训师培训”工作坊,从开展试点项目到推荐示范性个案,积极探索国家层面和学科间不同的清单编制方法和方案。与此同时,相关缔约国也在清单编制及其体系化的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本地案例和操作经验,包括中国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遵循《公约》精神——“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
  2011年1月,秘书处为推进“全球能力建设计划”建立了《公约》培训师网络,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与清单编制》小手册在内的“《公约》工具包”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在线发布。2015年11月,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的要求,秘书处开始着手为各缔约国实施《公约》编写专门针对清单编制的原则性说明文件。2017年10月,基于实施《公约》的前十年积累的经验、案例乃至问题和挑战,秘书处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指导性说明: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框架内》(本译文简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导引》或《导引》)。2019年,文件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三种文本在线正式发布,受到相关行动方的普遍重视。此后,秘书处根据《公约》的内容,同时结合各缔约国在清单编制进程中共同面临的横向问题,对原文件进行了局部修订和补充,并2021年2月完成文本更新,随后在线发布,整体替换了以前的版本,可谓积年乃出,不断精进。
  考虑到这份《导引》对中国非遗保护实践尤其是地方层面和国家层面的清单编制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自借力《西北民族研究》常设专栏“民俗学与民间文化研究”刊出拙译,愿识有方,疑义相析。译文直接译自2021年版英文文本。正文主要由引言、准备清单编制、符合指导原则、清单编制标准与分类体系以及其他方面的建议五部分构成,但“八项指导原则”始终是一条红线,将一系列提示性建议框定为50个段落,加上文末随附的两份纲目化清单,整体构成以问题为导向的工具性导引。为便于阅读和使用,译文格式在保持原文框架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的本地化处理,同时为文化政策研究保留了可资引证的段号。文中多处引述《公约》基本文件的具体条款,译文则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础文件汇编(2018版)》进行对读参校,行文中不再另作说明。此外,译文中涉及大量专用于2003年《公约》的关键术语和规范语汇,大多并不通用于其他文化类公约。译文表述肯定还会有疏漏之处,也敬请方家不吝指正。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建档;过程性保护;问题导向
  
    一、引言

 

  1.背景和目的
  本文件旨在就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编制过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清单备制向各缔约国、非政府组织和社区提供指导。故而,文件本身既非分步指南,也非核对单,而是在清单编制过程之前和过程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的列述。对于使用者来说,本《导引》可以视作对秘书处已制定的现有文件的补充,如《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表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表。
  本《导引》所载的指导原则和建议,旨在激励缔约国拟订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或修订现有清单,强调清单编制的过程与产出即清单本身同样重要,甚至过程更为重要;同时,还力图澄清的是,清单编制作为遗产项目拟申报列入《公约》名录的先决条件及其重要性,更具体地说,是为了回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于2015年作出的一项决定(Decision 10.COM 10)。为简洁起见,本《导引》使用以下缩略语:
  

 

  2.《公约》关于清单编制的规定
  《公约》第三章,特别是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的义务。
  

 

  3.灵活性
  缔约国可“根据自己的国情”拟订编制清单的方式。这意味着各缔约国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自行组织和提出其清单,包括清单的数量和设计、纳入的标准以及其中使用的定义或分类体系,同时还包括对社区、群体或个人的确认方式,以及他们参与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和建档方式。此外,缔约国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调整清单条目的更新方式。2003年《公约》没有单一的清单模式或模板,也没有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或相关社区的模式。但是,《公约》提供了指导缔约国编制其清单的一般原则 (见下文第4段)。
  4.八项指导原则
  《公约》及其《操作指南》以及委员会的一些文件就缔约国希望在国际层面提交涵盖其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式清单提供一套指导原则,或要求提供明确的指导意见。这类清单:
  1)应以与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商定的程序为基础,同时须在清单编制进程开始之前以及在这些进程中作出重大决定时征得他们的知情同意(《公约》第十五条,伦理原则四,委员会文件)。
  见第20段:社区同意
  2)应说明在相关社区和群体以及有关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下确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款,伦理原则一)。
  见第21—24段:社区参与
  3)应致力于包容性(《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款)。
  见第25—26段:包容性清单编制
  4)应载有关于清单所列遗产项目的实质性信息(《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
  见第27—28段:实质性信息
  5)其设计方式应有助于实现《公约》的宗旨,保护乃是重中之重(《公约》 第十二条第一款)。
  见第29—30段:清单编制的目标
  6)应在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下定期更新(《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见第31—32段:更新
  7)应在缔约国每六年一次向委员会必交的定期报告中报告相关情况(《公约》 第十二条第二款)。
  见第33段:关于报告清单编制
  8)应尊重接触/获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习俗做法(《公约》第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目)。
  见第34—35段:获取
  这些指导原则已在委员会的工作文件和决定中多次得到确认并重新阐述。本《导引》第二节提出了清单编制进程筹备阶段需要考虑的问题,第三节则陈述了以上八项指导原则,第四节侧重于清单编制过程中使用的标准与分类体系,第五节集中关注委员会及其咨询机构就其他相关问题提出的建议和看法。
  5.清单与名录之间的联系
  虽然在国家层面编制清单和在国际层面列入名录有不同的目的和规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联系。
  列入《公约》两份名录的第五条标准规定,申报拟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必须纳入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拟订的某一清单中。这些标准涉及《急需保护名录》的列入标准U.5(《操作指南》第1段)和《代表作名录》的列入标准R.5(《操作指南》第2段)。为符合这些标准,缔约国必须在申报表(Form ICH-01或Form ICH-02)的第5节(将某一遗产项目纳入清单)提供相关信息。
  6.清单编制与申报表中所要求的清单信息
  委员会在其第十届常会(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纳米比亚温得和克)上要求秘书处为缔约国编写一套清单编制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旨在综合委员会及其咨询机构以往的决定和建议,同时考虑缔约国在编制清单方面的自由(Decision 10.COM 10)。
  申报表要求提供以下技术细节:(1)清单名称;(2)负责清单的机关(机构等)名称;(3)更新清单的模式和周期;(4)清单中有关该遗产项目的编号和名称;(5)将遗产项目纳入清单的时间;(6)关于清单如何在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下进行编制的实质性解释。最后,要求以清单页面复制形式提供书面证据,以确认技术细节和清单编制是否遵循了《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7.申报表中清单编制和
  清单的信息不足
  对申报表第5节中的问题回应不充分,常常导致委员会不将某一遗产项目列入《公约》任一名录,或将某一申报材料退回。委员会的动机有时表述得相当宽泛,例如,缺乏符合《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充分证据。但通常来讲,委员会的动机则较为具体,比如:
  •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清单编制过程的信息不足或缺乏;
  •清单所载更新周期和模式的信息不足或缺乏;
  •申报材料与清单条目中涉及申报遗产项目关键方面的信息相互矛盾,尽管委员会承认可能存在细微的差异,但仍须对这些差异进行解释;
  •缺乏技术信息或技术信息不足;
  •没有提供关于纳入清单的任何信息。
  正是在评审缔约国定期报告期间,委员会才有机会全面研究缔约国开展的清单编制进程和清单本身(《操作指南》第31段和第33段)。
文章来源:《西北民族研究》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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