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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著 郭翠潇 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与清单编制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21-11-24  作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著 郭翠潇 译

  摘 要:文章立足于《保护非物文化遗产公约》的宗旨,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出发,依次围绕“保护而不冻结”“清单:为保护而确认”“传承人和实践者的参与”“拟订清单”四个环节阐释了清单编制对于确认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缔约国编制本国清单的义务、可采用的策略与方法、社区参与在清单编制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清单编制过程中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而以菲律宾、埃塞俄比亚、保加利亚、巴西、委内瑞拉的清单编制实践为案例,进一步说明不同国家如何根据自身的国情,联合各行动方实施以社区为中心的清单编制与建档。最后,还提供了一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清单编制的可能性大纲。文章反复强调的三个理念值得我们认真理解并付诸实践:其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与清单编制必须尊重社区意愿,并在社区的参与下开展;其二,清单编制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永无止境;其三,清单编制的成果应在符合伦理原则的基础上开放获取,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确保对其尊重,并提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译者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项目;清单编制;建档;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许多形式,按照《公约》的解释,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领域(domains):

  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手工艺。

  不言而喻,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element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可能属于其中一个或多个领域。

  《公约》的主要宗旨是保护这类遗产,确保对其尊重,提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在这些领域提供国际合作与援助。批准《公约》的国家(称为“缔约国”)有义务保护其领土上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际层面,《公约》建立了两个名录,即“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下简称“急需保护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代表作名录”)。这两个名录的目的是呼吁人们关注那些代表人类创造力和文化多样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特别是那些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该《公约》聚焦于社区和群体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作用,关注的是过程和条件而非结果,强调的是由人们执行的、且往往是集体地,并通过生活经验交流的活态遗产。《公约》涉及的是社区自身认为重要的遗产,并致力于为促进创造力和多样性,以及社区、群体和整个社会的福祉做出贡献。

  保护而不冻结

  为了保持活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与其社区相关,不断地被再创造,并代代相传。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能会在缺乏帮助的情况下消失或不复存在,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意味着将其固定或冻结为某种纯粹或原初的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技能和意义的传递。《公约》中强调的是传承——或在代际间传播遗产——而非舞蹈、歌曲、乐器或手工艺等具体表现形态的产物(the production of concrete manifestations)。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任何保护措施都是指加固和强化多种多样的物质和非物质环境,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持续演进和不断演绎并传承给后代所必需的。

  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世代相传的保护措施与保护物质遗产(自然的和文化的)所需要的措施有很大不同。然而,物质遗产的某些要素往往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这就是为什么《公约》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包括了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这是否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始终受到保护,或不惜一切代价去加以振兴?正如任何一种活态机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遵循着某种生命周期,因而某些遗产项目在产生了新的表现形式后可能会消失。或许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形式,尽管具有经济价值,但不再被认为与社区自身相关或对其葆有意义。正如《公约》所指出的那样,只有被各社区视为他们的,并为他们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应予以保护。所谓“视为”,是指一个正式或非正式(更常见)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社区承认特定的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及适用时还包括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构成其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

  保护措施必须始终征得社区的知情同意,并在其参与下制定和应用。在某些情况下,为保护社区遗产而进行公共干预可能是不可取的,因为这也许会扭曲这类遗产对社区的价值。此外,保护措施必须始终尊重接触(access to)这类遗产特定方面的习俗做法(customary practices),例如,被认为是神圣或秘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态。

  清单:为保护而确认

  《公约》是一份宽松的文件,大多数条款都是以非指令性语言表述的,允许各缔约国政府灵活实施。然而,拟订清单(drawing up inventories)是《公约》及其《操作指南》2中列出的具体义务之一。

  清单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其可以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对个人认同和集体认同的重要性的认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和实践所源自的社区和个人而言,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inventory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并向公众提供这些清单的过程,也能促进其创造力和自我尊重。清单还可以为制定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保护计划提供依据。

  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并让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和界定(identification and definition)3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确认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语境中描述一个或数个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将其与其他遗产项目区别开来的过程。这个确认和界定的过程应通向“清单编制”(inventorying)。清单编制工作应“着眼于保护”(with a view to safeguarding)4,也就是说,清单编制并不是抽象性工作,而是工具性的。因此,如果各缔约国已经确认了一定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便可以决定开始实施对这些遗产项目的保护方案。

  认识到各缔约国会采取不同的清单编制方法,《公约》进而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创制一份或数份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并应定期更新(第十二条)。虽然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比《公约》其他条款更具指令性,但仍然为缔约国决定如何编制清单提供了足够的灵活性。各缔约国可以自由地以自己的方式创制清单。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在清单中明确界定以助于实施保护措施。

  缔约国在批准《公约》之前并非一定要拟订出一份或数份清单,尽管许多国家已经这样做了几十年。相反,定制和更新清单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an ongoing process),永无止境。没有必要为了开始接受援助或提出申报列入《公约》名录(the Lists of the Convention)而完成清单。然而,按照《操作指南》的要求,申报列入“急需保护名录”或“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缔约国必须证明该遗产项目已列入其领土上的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因为各缔约国的人口、领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存在着显著差异,政治和行政管理架构也极为多样,所以《公约》赋予各缔约国很大的自由,允许缔约国将国家与地方的情况考虑在内,以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方式拟订清单。

  在《公约》列举的保护措施中,研究和建档(documentation)很可能是各缔约国为了解“有什么”“谁在做”和“为什么做”而考虑的首要策略。各缔约国不妨设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来协调这项工作,其中包括相关机构、研究人员和社区代表,这也会促进社区成员和研究者之间的互动。

  缔约国可以拟订一份单一的、包罗万象的清单,也可以拟订一组规模较小、限定性较强的清单。这就是为什么《公约》和《操作指南》都未述及“国家清单”,而指的是“一份或数份清单”。由此,各缔约国就不必把所有领域或所有社区都纳入单一体系中。各缔约国还可以整合现有的登记册和目录。对那些文化责任不在中央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联邦制国家来说,一个包含多个清单、允许次国家地区或省份创制自己清单的体系可能特别有吸引力。

  传承人和实践者的参与

  尽管各缔约国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方面享有自由,但《公约》确实规定了若干先决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需要社区参与。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社区创造并保持活力的,因此社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享有某种特许地位。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比其他任何一方都更有条件确认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因而在通过清单编制来确认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时,社区应该参与进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提醒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得到其社区、群体或个人的承认;没有他们的认可,没有人能替他们决定某一特定的表现形式或实践是他们的遗产。因此很自然,如果没有社区、群体或个人的参与,就不可能确认、界定其遗产,也就不可能编制清单。当然,有时社区可能缺乏能力或方法去独立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或机构组织可能会帮助他们编制其活态遗产清单。

  建档包括以物质形式记录(recording)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并搜集(collecting)与之相关的文档。建档往往涉及各种记录手段和格式的使用,搜集到的文档往往保存在图书馆、档案馆或网站上,供相关社区和公众查阅。但社区和群体也有传统的建档形式,如歌本或圣典,编织样本或图案书,或是图标和图像,构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和知识的记录。为鼓励持续的创造力,越来越多的社区努力开展创新性的自我建档(self-documentation),并实施归还(repatriate)或散播(disseminate)馆藏文档的计划,事实证明这些保护策略行之有效。

  此外,《公约》第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点强调,缔约国应始终铭记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习俗做法。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意味着不应对某些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清单编制,或某些已列入清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有限制地公开。例如,可以由社区决定在清单中说明某些知识的保管人(custodians)是谁,而不是将记录敏感话题的详细建档资料放入清单。在清单中提供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信息让人们更容易接触该遗产项目。根据《公约》精神,那些拒绝将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清单的社区意愿必须得到尊重。

  尽管一些缔约国已经集中地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社区参与清单编制项目(projects),但仍有许多清单项目尚未重视《公约》中有关社区参与的规定。这些项目往往是由社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开展的,而且往往不是按照《公约》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viability)的要求而创建的。

  缔约国有责任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使社区参与到清单制作的过程中。这种安排可包括设立或指定部门间行政机构,以评估现行的相关立法、制度和传统保护体系,并确定最佳实践和有待改进的领域。这样的机构会负责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制定保护政策、发起倡议以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编制和保护。必要时,行政机构还应当为列入清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确当的保护措施。此外,缔约国不妨设立咨询或协商机构,由实践者和其他传承人、研究人员、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地方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以及地方支持团队(包括社区代表、文化从业者及在培训和能力建设方面具有特定知识技能的其他人)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编制方法可分步进行,并要确认所有利益攸关方(stakeholders)及其在过程中的参与。清单编制的潜在影响、确保利益攸关方与习俗做法之间伦理关系的规程(procedures),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接触权,也需要得到确认。

  清单编制应是一个“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过程,既包括地方社区,也包括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为了使缔约国满足社区参与的要求,应为下列事项制定规程:

  社区或群体及其代表的适当确认;

  确保只编制社区或群体认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确保清单编制尊重社区或群体的意愿且使其事先知情并同意;

  在涉及非社区成员时,确保社区的知情同意;

  尊重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习俗做法;

  积极地让地方或地区政府参与;

  采纳并遵循一套伦理准则(a code of ethics),其中应考虑从全球范围内的优秀实践中汲取经验。

  拟订清单

  许多现有的清单编制体系(inventorying systems)和几乎所有较旧的清单都未按照2003年《公约》所理解的那样在创建时便考虑到保护。其中一些是由研究人员为满足他们自己的需求而设计的。此外,一些旧清单尤其成问题,因为这些清单可能是在殖民条件下或作为国家建设活动的一部分而产生的。

  《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指涉的是缔约国领土上的非物质遗产,这意味着某一国家的[清单]应涵盖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体(tolality),因此,清单应尽可能全面和完整。然而,在许多情况下,这可能是一项几乎无法完成的任务。由于《公约》所涵盖的遗产范围极广,而事实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在不断变化和演进,所以清单不可能是完整的或得以全部更新。

  考虑到要确认和列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可能需要设定一些优先事项。在这种情况下,那些被社区或实践者认为对他们的认同特别重要,或特别能代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产项目可能会首先被列入清单。不应忘记创建清单作为一项保护措施的作用。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指出已列入清单的遗产项目的存续力,并概述对其生存的威胁(threats)。巴西和哥伦比亚的清单就是这样。在不丹、保加利亚和立陶宛,消失的风险(risk)被用作纳入清单的一项标准。

  为了尽快在清单中达到一定程度的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各缔约国拟订清单时不妨从提供相对简要的信息开始。有些遗产项目可能因此较其他遗产项目更受重视而受益,但建议尽可能按照同一模板呈现每个遗产项目,并将在其他地方可获得的详细信息作为参考,而不是将其包含在该清单中。

  按照《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清单必须定期更新。这是至关重要的,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断演进,而且对其存续力的威胁可能会非常迅速地出现。很多国家清单中已包含不复存在的遗产项目,而有的清单所纳入的实践信息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缔约国有义务定期提供清单的相关信息,包括定期更新的过程信息。

  《公约》明确了将拟订一份或几份清单的选择权留给了缔约国,但并未述及怎样在多重体系下界定每份清单的范围。人们可以考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领域、不同社区、不同地区或联邦制缔约国的不同主体拟订分立式清单(discrete inventories)。无论参与准备清单或其中部分清单的行动方是谁,归根结底都是各缔约国,即《公约》缔约国,对其清单的设计和实施负责。

  虽然可以鼓励缔约国在拟订清单时遵循为《公约》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但缔约国没有这样做的义务,尤其是在缔约国所采用的清单拟订方式可能最适合其国情的情况下。但是,如果缔约国计划将某一遗产项目列入“代表作名录”或“急需保护名录”,或希望为该遗产项目的保护申请财政援助,则必须证明该遗产项目符合《公约》第二条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

  大多数清单会包含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分类可以从《公约》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领域着手: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日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如前所述,《公约》明确指出,这些领域并非穷举,任何分类体系都只是帮助组织清单信息的工具。

  有些清单体系,如佛得角、毛里求斯和南非的清单体系,或多或少地都依循了《公约》分列的各领域。而其他缔约国则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有些缔约国,特别是在非洲和拉丁美洲,将语言本身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仅仅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媒介”(vehicle);有些缔约国则明确述及“音乐和舞蹈”,而非“表演艺术”一词;还有一些缔约国将音乐与舞蹈分开考量,等等。

  然而,国家清单中的许多类别可以很容易地归入《公约》中列出的一个或多个领域:“传统医学”和“本土知识体系”可归入“有关自然界的知识”,“比赛”或“游戏”和“社会组织”这样的类别则属于“社会实践”领域。诸如“神话”和地名、实物名或动物名等主题可归入“口头表现形式”,一些宗教仪典和朝圣活动可归入“仪式”或“节庆活动”。诸如“记忆和信仰”“家谱信息”或“烹饪传统”等其他类别也可在《公约》第二条所列的一个或多个领域中找到其位置。有关领域的分歧,往往反映出世界各地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侧重点不同,这与《公约》坚持每个国家都应根据自身国情拟订其清单完全一致。例如,阿尔及利亚和海地对特定的宗教习俗有单独的分类。

  有些清单体系并不局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例如,立陶宛的清单体系整合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传承人或档案相关的物质要素,以及若干不再实践的遗产项目。而比利时则计划将有关赛博文化和虚拟实践的遗产项目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

  各国之间的另一个主要区别是,某些国家仅为原住民或本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清单,而另一些国家——例如比利时和美国——也考虑到了移民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许多多元文化国家并不局限于分布最广的文化表现形式和实践,而是从一开始就顾及了少数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清单中提供的建档资料数量和详细程度也有很大差异。对于拥有种类繁多的非物文化遗产的国家来说,要提供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态的详细信息,无论在物质上或在经济上似乎都不可行。在目前使用的体系中,约有一半为所列遗产项目提供了广泛的建档资料,其余的所提供的信息则不那么详尽。有的采用目录或名册的形式,而其他的则以一系列百科全书式的条目来呈现信息。在巴西,一个清单体系用于结合这两种方法。国家级遗产项目被纳入了一个“登记册”(registry),而另一个级别的遗产项目则被纳入了一份“清单”(inventory)。在国家层面,这两个目录都提供了广泛的建档资料,而各州正在创建的清单则没有这么大的建档体量。

  在大多数国家,没有法律条款为社区、实践者和传承人群体提供针对其传统文化和社会的实践与表现形式的产权保护。这或许意味着,在处理容易获得的、可能有商业用途的信息时必须谨慎行事。若没有适当的法律保护,外界可能会使用并利用诸如传统医学知识、自然资源知识以及音乐和口头传统等信息的商业优势。因为在对社区的遗产进行清单编制前,社区应表达其意愿、得到尊重,并事先知情和同意,所以他们能够限制按其希望提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信息量,或不提供。社区可能并不总是能够意识到其遗产对他人的潜在价值,因此,那些负责编制清单的人应该警觉,不要纳入会侵犯隐私或招致外界不公平利用的信息。

  实践需要在几代人之间确立和传承多久才能被视为《公约》框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这方面并没有最低年限规定。有些国家对要列入清单的遗产项目提出了相应要求,年限从两代或三代到七代不等。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很难确定一种传统已经实践了多少代,特别是在第一语言在传统上并不存在书写形式的那些社区中。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由社区自身认定,那么从外部强加一个统一的年限似乎与《公约》相抵牾。

  应特别注意受外部因素的显著影响而发生的迅速演进:虽然这些演进可能植根于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之中,但并不总是被视为源于发展的一个不间断链环。有些清单体系不包括曾经中断又得以振兴的遗产项目;其他清单体系则选择将其含括在内,但前提是社区将这些遗产项目视为其遗产。

  一些缔约国按照内部行政分界线来划分清单。例如,委内瑞拉分别展示了每个城市的文化遗产。各州往往根据领地来构建其清单;事实上,许多缔约国都把行政区划作为主要的分类原则。

  哥伦比亚正在为该国的32个省分别定制一份清单。中国根据官方识别的56个民族相应地组织其清单。一些国家,如海地,认为没有必要区分不同社区或地区。然而,由于城市化、移民和集中化政策,现今的行政划分并不总是与传统上由离散分布的民族语社区或以其他可定义的社区及其所占据的地区边界相吻合。

  《公约》的精神要求,清单应尽可能代表构成提交缔约国国家社区的地方社区和群体所承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中起重要作用的遗产项目,应根据一个或多个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是否承认这些遗产项目是其文化认同的表现形式这一主要标准来选择。《公约》要求在那些社区的参与下进行清单编制。清单的分类、范围、详细程度以及组织、维持和更新这些清单的机制等其他问题,则由每个缔约国“以适合本国国情的方式”来确定。

  清单编制实践5

  基于社区的建档有助于提升菲律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

  2003年至2004年间,菲律宾棉兰老岛西部的苏巴嫩族(Subanen)社区对其祖传领地内发现的植物本土知识进行了创新性的建档。对他们来说,这些植物在药用、农业、经济和宗教用途方面都很有价值。

  由于人口压力和气候变化,该地区植物多样性正在下降。长辈们认识到,随着植物多样性的减少,有关植物的知识也在减少。他们还意识到,随着年轻一代被卷入主流社会,口头传承的本土知识不再传给下一代,最终可能会永远消失。

  苏巴嫩族领导人寻求专业组织的援助,让外部专家担任其培训师,为其提供技能以便他们自行记录这些本土知识。由不识字但知识渊博的社区长者提供信息,而识字的年轻社区成员则充任建档者的角色。

  由此产生的建档资料被打包成多媒体格式和其他流行的英语教材,并配以苏巴嫩语的翻译。这些材料在政府版权局正式登记,以保障社区的知识产权。如今,这些材料已被纳入该社区的教育计划,用于向学童传授他们的文化;这些材料也被用于课程教学,提供给那些希望用其祖传语言来习得读写的成人。

  这种“自我建档”(self-documentation)已被证明是维护口传植物学知识的一种成功方式,并使其为当代人和后代人所用,有助于提升苏巴嫩族这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

  记录埃塞俄比亚活态音乐和舞蹈传统的四年期项目:朝向综合性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在非洲和中东影响下,埃塞俄比亚有八十多种活态语言和古老文化,其多样性令人惊叹。埃塞俄比亚的地理和政治环境独特,在长期隔绝和交流的历史中形成的这种多样性,充分反映在该国的音乐和舞蹈中。

  事实上,埃塞俄比亚的音乐是从基督教—东正教传统、犹太教—埃塞俄比亚传统和穆斯林传统以及非洲复调声乐和器乐表现形式中产生的。虽然以声乐为主,但埃塞俄比亚音乐以各种乐器为特色,其中一些据说可以追溯到《旧约》时代。其中流传最广的是巴加纳竖琴(baganna)和克拉尔七弦琴(krar lyres)、马森乔小提琴(masenqo fiddle)、卡巴罗鼓(kabaro drums)和瓦辛特长笛(washint flute)。

  教科文组织启动了一个为期四年的项目,以搜集埃塞俄比亚各地的音乐和舞蹈传统并编制清单。作为汇编一份更具综合性、涵盖埃塞俄比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个方面的国家清单的第一步,该项目旨在建设地方能力,并为活态实践和传统建档。

  为保证埃塞俄比亚专家工作的连续性,在亚的斯亚贝巴大学和亚里德音乐学校开设了民族音乐学课程,使用专门设计的英语和阿姆哈拉语教材。编制音乐和舞蹈清单的培训始于2006年的“亚的斯亚贝巴音乐景观”(The Musical Landscape of Addis Ababa)项目,旨在对首都发现的各种埃塞俄比亚传统展开调查。随后,学生们加入到已经在该领域工作的欧洲专家中,研究不同地区的传统和实践。活动包括对埃塞俄比亚南部的马勒人(Maale)进行研究,并为位于金卡镇(Jinka)的南奥莫博物馆和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组织如何使用多轨复调录音设备的培训。全国各地的许多中心和博物馆都接受了适合其特殊需要的培训,领取了各自所需的设备。

  到项目完成时,埃塞俄比亚已经培养了一代人才,他们可以通过纳入其他领域来继续开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的编制,同时也提高了地方和国家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从而直接促进了埃塞俄比亚活态遗产的长期保护。

  保加利亚的清单制作经验

  在保加利亚的国家层面,由文化部国家民俗委员会(National Folklore Committee)和保加利亚科学院民俗学研究所(Institute of Folklore of the Bulgarian Academy of Sciences)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清单编制和促进工作。保加利亚于2001年和2002年实施了一个清单编制项目,根据现有行政区划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开展清单编制,并将领地原则与按民族和宗教背景的分类相结合,因为这两个因素往往是一致的。他们将某一遗产项目列入清单的主要标准是真实性、代表性、艺术价值、生命力以及传统中的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分为如下领域:传统仪式和宴会、传统歌唱和音乐演奏、传统舞蹈和儿童游戏、传统叙事、传统工艺和自制物品或产品的传统生产,以及传统医药。通过行政渠道和当地社区文化中心(chitalishte,英文为:Culture and Community Centers)网络向社区发放由专家们设计的调查问卷,专家们对搜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后编制出第一版清单,并放在互联网上征求意见。在整合各种意见并再次进行田野研究之后,最终版的清单通过纸质版和互联网两种渠道公布。如今,由地区文化政策局与文化部协调的社区文化中心网络,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知识和技能的传承。

  巴西的清单制作经验

  巴西在清单制作方面的经验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历史和艺术遗产研究所(Institute of Historic and Artistic Heritage,IPHAN)的建立,以及一项名为“汤巴门托”(Tombamento)的用于保护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案的实施。《汤巴门托法案》是建立在西方“本真性”(authenticity)观念基础上的,包括尽可能保存遗产的原貌,关注“实物”而非相关的社会过程。到了20世纪70年代,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扩大,明确纳入非物质资产;显而易见,要保护活态文化资产,就要对保护手段进行调整,由此最终促成了2000年巴西政府颁布法令,设立了“非物质文化资产登记册”(Registry of Intangible Cultural Assets)。

  通过该登记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考量与遗产相关集体和个人权利的方式被建档和公布。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质,该登记册必须定期修订,至少每十年修订一次。列入登记册的资产被宣布为“巴西文化遗产”,并使其有资格得到促进,相关的保护计划也能获得财政支持。在设立该登记册的同时,为保护该国的民族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巴西还为非物质遗产制定了一个国家计划,其中包括《国家文化参考资料清单》(National Inventory of Cultural References)。历史和艺术遗产研究所为该清单起草了旨在确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资产的清单制作方法。巴西的非物质文化资产分为四类:“庆典”“表现形式”“手工艺或传统知识”以及“场所或物理空间”。清单编制活动的地方划分可以对应于一个村庄、一个地区、一个地带、一个城市部门、一个有文化差异的地理区域或一个领地综合体。

  清单制作方法包括三个阶段:(1)初步搜集,(2)确认和建档,(3)阐释。历史和艺术遗产研究所编制的清单强调了来自原住民、非裔巴西人、居住在受保护城市核心区的群体以及生活在多元文化城市环境中的人们的文化参考资料。面临风险的文化财产受到特别关注。

  历史和艺术遗产研究所表示,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在同质化趋势的背景下保持该国的文化多样性,通过实施保护机制促进社会包容,并改善传承人的生活条件。2000年以来,历史和艺术遗产研究所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了48份文化参考资料清单,另有47份正在制作。2002年以来,已有16项文化资产列入登记册,尚有11项行动计划正在实施,以确保这些文化资产的传承和赓续。

  委内瑞拉的清单制作经验

  1993年,委内瑞拉颁布《保护和捍卫文化遗产法》(Ley de Protección y Defensa del Patrimonio),按其中规定建立了文化遗产研究所(Instituto del Patrimonio Cultural,IPC,www.ipc.gob.ve)。该研究所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编制委内瑞拉文化遗产清单。首次清单编制活动仅宣布了610项文化动产(cultural goods),其中476项属于建筑(殖民时期)。该研究所当时意识到,这并不能反映该国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因此,该研究所在2003年决定启动一个新的清单编制项目,旨在反映委内瑞拉所有城市的各种形式的文化遗产。2005年,共有68000项物质和非物质遗产的表现形式被登记在册,预计该项目完成时将有约110000项表现形式编入清单。

  新清单旨在反映那些对社区本身有价值的文化表现形态。这样的做法摒弃了以往采用由专家确定其特殊价值(exceptional value)的原则,以及由整个社会通过公共政策占用遗产的原则。新清单的最终目标代之以登记所有代表委内瑞拉每个社区和群体,并使其具有社会特征的活动、表现形态、产物或文化表现形式。清单编制使用的基本标准是各社区、群体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特征,包括列出具备象征某种集体认同的、有区别性技能的个人。

  始于2004年的田野工作,以城市为基础,通过使用既有的调查问卷来收集信息,结果成效有限,因为这些问卷既没有反映出这项工作的代表性原则,也没有包含评估文物或遗产地以外的其他遗产的确当问题。因此,定制了新的调查问卷,其理念是一个问题引导下一个问题,为之后汇编和编辑所搜集的信息留下足够的灵活性。用来确定代表性特征的评估标准是需要证据表明待登记的文化动产的集体增值过程(collective valorisation)。若缺乏这样的证据,遗产项目就会被拒绝。

  信息采集是由文化领域的工作者、学生、志愿者以及地方教师网络组织的,这是该国最广泛的公共网络之一。社区得以知悉该项目的调查范围和目标,并被告知只有他们愿意提供的信息才会在《委内瑞拉文化遗产目录》(Catálogos del Patrimonio Cultural Venezolano)中公布。这是一个书系,其包含二百多册,呈现了335个城市的清单编制结果。每个城市的文化遗产都登记在五个类别之下:实物(los Objetos)、建筑遗产(lo Construido)、个人创作(la Creación Individual)、口头传统(la Tradición Oral)和集体表现形态(las Manifestaciones Colectivas)。

  出于清单出版的实际需求,一个编辑和出版团队负责将信息还原为每个遗产项目的简要描述。其余的书面和视听信息以数字形式收录在文化遗产研究所的中央数据库,以便让公众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方式获取这些信息。文化遗产研究所还打算出版一张光盘,纳入委内瑞拉每个行政区的文化遗产和一个文化映射项目(cultural mapping project)。该清单被视为用于发展政策的主要文化和教育工具。

  从法律角度看,最高法院(Tribunal Supremo de Justicia)裁定,所有已正式登记并在该清单中公布的文化遗产都是《保护和捍卫文化遗产法》的保护对象。在为保护已登记在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配财政资源时,将优先考虑濒危的文化遗产。如今,已被编入清单的文化表现形式超过84000种,已出版《委内瑞拉文化遗产目录》一百六十余册,且在每个城市的每家文化、社会和教育机构都可以免费获取。

  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清单编制的可能性大纲

  1.该遗产项目的确认

  1.1.相关社区或群体使用的遗产项目名称;

  1.2.简洁且信息量最大化的标题(含括指代的领域);

  1.3.相关社区;

  1.4.遗产项目的实际位置;

  1.5.简要描述。

  2.该遗产项目的特征

  2.1.相关的物质遗产要素;

  2.2.相关的非物质遗产项目;

  2.3.所涉及的语言、语域、言语层级;

  2.4.被认为的源起。

  3.与该遗产项目相关的人员和机构

  3.1.实践者/执行者:姓名、年龄、性别、社会地位和/或职业类别,等等;

  3.2.其他参与者(例如,持有人/保管人);

  3.3.接触/获取该遗产项目或其某些方面的习俗做法;

  3.4.传承方式;

  3.5.相关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

  4.该遗产项目的状况:存续力

  4.1.对施行(enactment)的威胁;

  4.2.对传承的威胁;

  4.3.相关物质遗产要素和资源的可获得性;

  4.4.相关物质和非物质遗产项目的存续力;

  4.5.现有的保护措施。

  5.数据采集和清单编制

  5.1.相关社区/群体参与数据采集和清单编制的知情同意;

  5.2.对清单编制数据使用的限制(若适用);

  5.3.信息来源人士:姓名、重要身份或所属机构;

  5.4.数据采集的日期和地点;

  5.5.将数据录入某一清单的日期;

  5.6.由谁负责汇编清单条目;

  6.文献、录音分类目录、视听资料、档案(库)等参考资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作者简介:郭翠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少数民族文学系民俗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少数民族口头传统专题数据库建设:口头传统元数据标准建设”(项目编号:16ZDA160)的阶段性成果;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口头传统研究中心自主课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政策研究”(项目编号:ICH202001/OTRC-IEL)的延伸性成果。

本文原载《民间文化论坛》2021年第5期。文中注释从略,请参见原刊。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文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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