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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戈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绎读与评骘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17-05-23  作者:朝戈金

  【摘要】针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 2015 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 这一国际文件及其出台的背景,梳理该政府间组织在文化遗产领域先后颁布的相关国际文书,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的伦理维度和实践进路作概要性的解读、 评述和分析,进而反观《公约》 实施以来全球范围出现的若干横向问题及其伦理关切,兼谈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伦理选择和能力建设走向。

  【关键字】 非物质文化遗产; 核心价值观; 伦理原则; 伦理选择; 能力建设

  2015 年 12 月 4 日是一个值得标注的非常时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SCO)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 IGC - ICH, 下称“委员会” )在其第十届常会上( 纳米比亚温得和克市) 审议并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 (Ethical Principles for Safeguard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十二条伦理原则” ) 。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文化遗产领域推动形成的又一份重要的国际文件,正式为 2003 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公约》 ( 以下简称“2003 年《公约》 ”,或“《公约》” )赋予了伦理维度, 其纲领意义和指导作用将在地方、 国家和国际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程中日益凸显出来,也将为全球范围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和伦理实践提供可资深拓和发展的多向化路径。这里, 笔者还想提及的是, 中国民俗学会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团见证了该文件进入审议、 辩论、 修正和通过的全过程。这也是我们能够“近水楼台先得月” 地了解并领会国际层面的相关进展和委员会精神的一个契机。

  一、 从“老鹰之歌”到瓦伦西亚专家会议: 伦理关切

  1970 年,美国歌手保罗·西蒙( Paul Simon) 的一支单曲风行于世, 很快人们就发现这首名叫《老鹰在飞》 ( El Condor Pasa) 的歌实际上是一支玻利维亚民谣,后来也有人称这首民歌在整个南美都流传。1973 年 10 月 1 日, 玻利维亚政府以其教育与文化部的名义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版权委员会第 12 次会议提交了一份《保护民俗国际文书提案》,此举后来便成为 2003 年《公约》 的先声。此后未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便联手在世界范围内发起 “保护民俗”(Protection of Folklore)的行动计划, 两家共同拟定了示范条款的工作模型。该计划虽然历经各种波折并饱受诟病, 但在 1989 年 11 月通过了《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玻利维亚政府的“权利主张” 背后, 实际牵涉着艺术家是否“挪用” 或“滥用” 该国民间文学艺术并使之商品化而获得非正当商业利益的伦理拷问。

  公允地说,这份《建议案》 也为晚近出台的“十二条伦理原则” 奠定了至关重要的实践基础。所谓基础,特别是指在该《建议案》 中, 言及传统共同体———社区的地位和作用,言及民俗在传达文化认同和社区价值观方面的重要意义等,尤其是其中就“民俗的传播” 已明确提出“鼓励国际科学共同体采纳一套伦理准则( a code of ethics) , 以确保以适的方式对待传统文化并对之予以尊重”。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份重要国际文书, 《建议案》 旨在敦促各国政府承担起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历史责任,同时呼吁“科学共同体”提供必要的伦理支持和道义协助,以推动这种保护。从玻利维亚提案的未通过到“十二条伦理原则” 的出台,我们或许能够找到一条潜在的线索,那就是对民间文学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利用、 挪用和滥用,从一个国家蔓延为全球性的普遍关切, 尤其是2003 年《公约》 实施以来, 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在得到进一步保护的同时,也随着可见度的日益提升而遭遇各种各样的威胁和挑战,伦理方面形成的颉颃、 矛盾和冲突也尤为突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正式生效于 2006年,《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的操作指南》 ( 以下简称“操作指南” ) 则于 2008 年颁布, 此后还经过多次修正。虽然在指导多元化行动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努力方面, 不论是《公约》还是其《操作指南》 都未提供专门的伦理方针或具体的行为规范, 但伦理关切在《操作指南》 的某些章节中已形成相应的表述, 比如第 93 段规定,“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应遵守适用的国内、 国际法律和伦理标准 ( ethical standards)”;再如第103 段规定,“鼓励缔约国制定并通过基于《公约》 和本业务指南各项规定的伦理准则( codes of ethics) ,确保以适当方式提高对其各自领土上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2012 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在其第七届常会上要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 秘书处“启动伦理示范准则工作并在其下一届常会上报告”( Decision7. COM6) 。这一要求是在辩论语境中提出的,一则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面临的威胁──包括商业化、 商品化和去语境化———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关切,二则反映了缔约国在履约过程中急需伦理方法及其指导方针的诉求。

   为响应委员会的要求, 秘书处于 2015 年 3 月30 日至 4 月 1 日在西班牙巴伦西亚组织了一次专家会议。来自教科文组织 6 个选举组的 11 名专家( 包括 5 名女性) 以个人身份参与其间, 而2003 年《公约》 秘书处( 下称“秘书处” ) 主持讨论的项目官员普罗山( Frank Proschan) 博士, 时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处非遗科项目实施的负责人,兼有人类学和民俗学的专业背景。会议分为 4 个专场: ( 1) 应当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示范准则的《公约》 核心价值观;(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准则的一般范围; ( 3) 应纳入道德准则的具体伦理原则; ( 4) 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一份示范准则和由示范准则到具体准则的可能性流程。在每个专场中,专家们应邀讨论了制订伦理准则的诉求及其相关性,并从内容、 类型、 对象和特殊性等方面就一份可能的示范准则形成了意见的分享和讨论。这些专家来自多个学科领域, 且兼具性别视角, 同时也代表了范围广泛的专门知识、 经验( 如人类学、 传播、 发展、 文化遗产、 知识产权和法律) 及部门( 政府、 学术机构、 非政府组织及政府智库) ,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多元化的利益相关(stakeholders) 和行动方( actors) 的立场和声音, 为伦理示范准则及其适用范围应涵括的核心价值观提供了不同的见解和新观点。以上便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 出台的直接背景。截至目前, 秘书处已经按委员会的要求, 在 2003 年《公约》的专用网站上开通了作为在线工具包的“伦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栏,提供了“十二条伦理原则”及其出台的相关背景、工作目标及参考资料的简要说明,以达传播和推广之效。

  二、 核心价值观: 保护理念与伦理维度

  2003 年《公约》 语言简明精审, 约文却举重若轻,最能体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书特征。该《公约》 的约文正本开宗明义,将其宗旨概括为以下四条:(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 尊重有关社区、 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 三) 在地方、 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 ( 四) 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可以认为, 这四条宗旨充分体现《公约》 的核心价值观。《公约》 旨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文化多样性、 人类创造力、 相互理解和国际合作,在定义、施行传、承和保护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格外强调传承人和实践者及其所在社区的核心作用。因 此,保护(safeguarding)、尊 重 ( respect)、提高意识( awareness - raising)、 相互欣赏( mutual appreciation) ,以及国际合作与援助(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assistance) 皆应成为保护实践的关键词。在《公约》 的框架下, 围绕这些关键词所体现的核心价值观制定的《公约》 条文, 也是以这四条宗旨为目标和指引的。那么, 从《公约》 宗旨中的几组关键语汇便能把握其中的基本保护理念, 也就能理解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有关“保护” 的实施方略所蕴含的核心价值观。当然, 话是这么讲, 但从认识到理解再到行动, 其复杂程度远远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期, 包括《公约》 起草人。作为国际标准文书, 《公约》 约文只能言简意赅,而各缔约国的履约则大都显现出种种步履蹒跚的复杂样态。这其间就有太多的伦理险境或伦理陷阱。

   言归正传。我们对“十二条伦理原则” 的词频进行的统计结果表明, “社区” 出现过14次,在十二条原则中仅有第八条除外;与此同时,“尊重”二字出现了9次,涉及相关的六条原则。由此生发的一整套核心价值观可以概括为“五个符合” , 即符合确保社区、 群体和个人应有的中心作用这一根基性立场,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的精神, 符合相互尊重的要求,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和共同关切。正是在这些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下形成了“十二条伦理原则” 这一整体性纲领,由此为地方、 国家和国际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一步夯实了道义行动的观念基石,也为更好地实施《公约》 及其《操作指南》 赋予了不可或缺的伦理维度。

   下面,我们围绕 2003 年《公约》 定义所蕴含的三组基本价值观,同时结合《公约》 基础文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联合国系统的相关国际文书, 以及若干独立专家的专题研究报告, 对“十二条伦理原则” 的设计意图和工作目标及其体现的《公约》核心价值观,进行撮要性绎读和解析。

  价值观一: 确保社区在保护进程中应有的中心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 2003 年《公约》 中被明确定义为“被各社区、 群体,有时是个人, 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 观念表述、 表现形式、知识、 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 实物、 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便将“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价值认定通过《公约》 这一国际法文件正式赋权给了遗产的持有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传承人和实践者,以及他们所属的社区和群体。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 以相关社区、 群体和个人的自我授权为特征,保留了文化创造者、 传承者和实践者群体对其自身的文化遗产予以界定的权利, 这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1972) 框架下的“专家认定” 或“专业组织认定” 是迥异的, 但与 1989 年《建议案》 则一脉相承, 体现了保护立场的历史性调整。按照芬兰民俗学家劳里·航柯( Lauri Honko)的说法,这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的学者, 已经从高高在上享有某些特权的“精英” 人士变为普通人了。换言之, 学者或专家不再居高临下地去看待民间文化,而把价值认定的权利归还给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和实践者及其所属的社区和群体。这也是学科、 社会、 文明发展带来的深刻变化。

   说到底,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事实不能离开人这一实践主体而独立 存在,其存续力(viability) 的维系取决于这种活形态遗产之于社区的社会功能和文化意义; 而离开相关社区、 群体或———实践主体———就不存在《公约》 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毋庸置疑,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相关社区、 群体或个人来展现、传递和传承,也只有社区、群体或个人才能决定什么是他们的遗产。这与《公约》“前言”也形成了呼应。“各社区,尤其是原住民、各群体,有时是个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发挥主要作用”(原则一)便由此确定,进而《公约》 以社区为本的根基性立场也作为首要原则确立了一整套伦理原则的基本导向。

   《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的定义:“保护”是指“采取各种措施, 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应为“存续力”——作者注),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 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公约》 第三章对各缔约国义务是这样规定的“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在第二条第三款提及的保护措施内,由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和确定其领土上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说,社区参与应贯穿整个保护的全程及各方面,尤其是在“确认和确定”方面,这里同时述及的还有“非政府组织”如专业学会、行业组织、社区协会等等非官方力量的参与。后文我们还会涉及这个话题。

   《公约》 第十五条进一步强调了社区、 群体或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首要地位: “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 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 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 也就是说, 在国家层面上, 确保社区的广泛参与是每一个缔约国的法定义务,而且对这些国家的非遗主管部门和保护机构当形成更大的约束力。因此,缔约国应该创造条件并形成机制确保社区、 群体和个人参与和管理他们自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保护” 的题中应有之义, 也是“十二条伦理原则” 的出发点, 当用以指导所有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行动方。

  价值观二: 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的精神, 符合相互尊重的需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公约》 第二条第一款“定义” 中规定,“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 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句话的背后蕴含着三种伦理价值的深意。换言之, 这里的“符合” 一词同时限定了三个条件,也就蕴含了三个层面的伦理关切,进一步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范围。这句话看似简单,但不得不说是步步为营、 逻辑缜密、滴水不漏。

   其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须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但凡不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 的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 都不在 2003 年《公约》 定义或据其定义的保护范围之内。虽然《公约》 述及但未穷举国际社会业已公认的各种人权基本原则, 但从《公约》 出台的背景到“十二条伦理原则” 的通过我们不难发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文化遗产领域所遵循的一贯立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准则也必须尊重这些人权原则。因此,“社区、群体和个人继续其各种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之权利应得到承认和尊重”(原则二),不仅体现了《公约》的根基性立场(如第二条和第十五条),也是基于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的精神。“十二条伦理原则”开篇也对此作出了回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遵循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现有的保护人权和原住民权利国际标准文书的精神而制定。”

   那么,哪些国际人权文件应纳入基本的参照范围呢? 一则可以按照《公约》“前言” 述及的相关国际文书从整体上加以理解, 这就包括《世界人权宣言》 (1948)、《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 二则可以从该组织在文化领域颁布的相关国际基础文书来深化我们对基本人权文件的认识。目前,全球范围内对维护文化多样性的关切日益增长, 也需要人们更全面地探究 2003 年《公约》与相关国际标准文书之间的关系。虽然其中的若干法律文书比《公约》 出台要晚一些, 但国际人权领域近年来的发展, 比如说联合国的《残疾人权利公约》( 2006 ) 和《联 合 国 土 著 人 民 权 利 宣 言》( 2007) 的通过,对 2003《公约》 也有相互促进和相互支撑的作用。因此, 在讨论“十二条伦理原则”的同时,需要结合相关的国际人权文书加以分析。这里,我们应当述及的一份重要文献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该宣言承认土著人民免受文化歧视的平等人权,努力促进土著人民和各国间的相互尊重及和谐关系。其中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阐明如下:“土著人民有权保持、掌管、保护和发展其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其科学、技术和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人类和遗传资源、种子、医药、关于动植物群特性的知识、口述[头]传统、文学作品、设计、体育和传统游戏、视觉和表演艺术。他们还有权保持、掌管、保护和发展自己对这些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知识产权。”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各国应与土著人民共同采取有效措施,确认和保护这些权利的行使。”

   回观《公约》“定义” 一节,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整体上被划分为五大领域: ( 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 表演艺术; ( 3)社会实践、仪式和节庆活动;( 4) 有关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 传统手工艺。这些领域与《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所界定的“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遗传资源”大部分重合,比如关于传统医学。后者第二十四条规定:“土著人民有权使用自己的传统医药,有权保持自己的保健方法,包括保护他们必需的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2003 年《公约》界定的“有关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便覆盖了传统医学知识及其相关实践。

   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须符合社区、 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这一价值取向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 2001 年制定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为基石,即“在相互信任和理解氛围下, 尊重文化多样性、 宽容、 对话及合作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佳保障之一”。该《宣言》 所倡导的文化之间的真诚对话, 惟有相互尊重的原则在地方层面 ( 社区、 群体和个人) 和国家层面都成为保护活动的导向,国际层面的人类和平愿景才能实现。《公约》第一条也提醒我们, 这样的相互尊重, 不仅仅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尊重,而且也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互尊重和相互欣赏。那么, 从“相互尊重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重和相互欣赏,应在缔约国之间,社区、 群体和个人之间的互动中蔚成风气”(原则三) ,到“与创造、 保护、 延续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 群体和个人的所有互动应以透明的合作、 对话、 协商和咨询为特征,并取决于尊重其意愿,使其事先、 持续知情并同意的前提而定”(原则四) 也就顺理成章,且彼此映照。这两条原则从“尊重” 到“相互尊重” 为如何实现彼此尊重提出了“互动” 的原则。一则, 合作、对话、协商及咨询是基本的互动方式但当保持“透明”,方能达成相互之间的理解; 二则, 这样的互动须以“自愿事先知情意”为前提, 且须保持持续性知情和同意为条件。

  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这一价值取向同样是对《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范畴的进一步限定。也就是说,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当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正如《公约》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序言” 部分) 。“可持续发展”的最初定义见于著名的《布伦特兰报告》( Brundtland Report,1987) 中,可持续发展是满足目前的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的发展。10 年后,这一核心原则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当代人对后代人的责任宣言》(1997)中得到重申。其中指出: “当代人有责任使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需要和利益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诉求及其间凸显出来的代际责任原则,也引导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考量,同时也是实现代际传承的动力所在。由于不同社区、 群体和个人的文化表达具有独特价值和意义, 有助于丰富人类文化的多样化景观,也因此有助于人类的和平和可持续发展。围绕“可持续发展” 这一人类社会的普遍诉求,“十二条伦理原则”形成了如下若干条彼此互为关联并互为限定的条文: 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 群体或个人应从源于这类遗产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的保护中受益,特别是社区成员或其他人对其使用、研究、立档、宣传或改编。(原则七)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和活态性应始终受到尊重。本真性和排外性不应构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和障碍。(原则八)社区、群体及地方的、国家的和跨国的组织,还有个人,对可能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或实践该遗产的社区的任何行动的直接和间接、短期和长期、潜在和明显的影响都应仔细评估。( 原则九) 社区、群体和个人在确定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的威胁,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去语境化、 商品化及歪曲, 并决定怎样防止和减缓这样的威胁时应发挥重要作用。( 原则十)实际上, 这四条原则的并置也进一步回应了《操作指南》 的相关实施细则。在“鼓励所有各方谨慎从事, 确保提高认识的行动”一节中,该指南102 段提出: ( 1) 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表现或表达形式脱离其语境 ( decontextualization, 即原则十述及的“去语境化”———作者注) 或背离其本质; ( 2) 不给相关社区、 群体或个人贴上与当代生活脱节的标签, 也不以任何方式损害其形象;(3)不为任何基于政治、社会、种族、宗教、语言或性别的歧视提供辩护;( 4) 不助长对相关社区、 群体或个人的知识和技能的盗用或滥用;( 5) 不导致将危及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商业化或不可持续的旅游开发。这段以“不” 字打头的祈使句一贯而下, 读来真有振聋发聩的语力。遗憾的是,我们发现许多行动方往往在保护的过程中既不认真领会《公约》 的宗旨和精神,也不细读《操作指南》 的行动方针,甚至长期使用已经废止的《公约》 的中文文本。我们在文化部组织的相关培训中一向将以上的警示性建议归纳为“五不行为守则” ──这五个“不”的提出,实际上已经构成非遗保护在实践层面的基本操守。不仅是在“提高认识行动”中,也是在非遗保护进程的各个环节上,各利益相关方或各有关行动方都当遵从的基本行为规范,并应视作“谨慎从事”的伦理警钟。

   价值观三: 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和共同关切

   这一价值观直接引申自《公约》 的前言, 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普遍意愿和共同关切,而特定的社会实践、 观念表述、 表现形式、 知识和技能依然是各自社区、 群体或个人不可旁贷的责任,同时也承认在不同的社区存在着持续不断的借鉴和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事实。基于这个核心价值观,“文化多样性及社区、 群体和个人的认同应得到充分尊重。尊重社区、 群体和个人的价值认定和文化规范的敏感性, 对性别平等、 年轻人参与给予特别关注,尊重民族认同, 皆应涵括在保护措施的制订和实施中” ( 原则十一) , 便是对当今各国普遍关切的若干问题的回应。除了文化多样性事关可持续发展外,性别平等、 代际责任、 少数民族群的文化认同等都是较为突出的全球关切,也是联合国系统下相关政府间组织及其职能部门的优先考虑事项。性别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教科文组织的优先事务之一,往往与非洲地区事务并置。在其机构部署中,每一部门都设有性别平等的专项事务, 比如教育与性别、 媒体与性别、 信息技术与性别, 等等。非物质化遗产与性别平等也是其文化遗产处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必须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为此,该组织于 2014 年发布了《性别平等: 遗产和创造力》 的专题报告。

  说到“代际责任” ,这里我们不妨回到《当代人对后代人的责任宣言》 :“在充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情况下,当代人应注意保护人类的文化多样性。当代人有责任确定、 保存和保护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这一共同遗产传给子孙后代。”(第七条,“文化多样性与文化遗产”) 实际上, 这是教科文组织官方文件中首次将物质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対举的正式表述, 早在 2003 年《公约》正式通过之前,而其提出的初衷正是为了强化人类共同的代际责任。至于年轻人的参与往往比我们想象得还要复杂。其中有几个突出问题,一是儿童的安全问题,二是雇用童工问题, 三是强制儿童问题。这里的篇幅不容许举更多的例证逐一予以说明。我们仅须提及一个近年被退回的“代表作” 申报项目。原因是某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一个项目在申报片中所展示的细节———将未成年人置于高空而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尽管申报材料未作任何涉及,但一个镜头就足以让人们警觉青少年在参与非遗传承的过程中需要引以为戒的伦理警示。尽管其实践方式是基于传统的训练模式,但传统也需要加以审视和反思。如何确保孩子们在习得祖传技艺的同时保障其身心安全,这也是当代人对后代的责任之一。

  三、 朝向未来的伦理行动

  在 12 年前的中国, 人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个名词还知之甚少, 如今“非遗” 作为一个概念已家喻户晓,并随着地方、 国家和国际层面展开的保护实践及其空前的影响而日益深入人心。截至 2015 年底,中央财政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共计 42 亿元。国务院批准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 1372 项目; 文化部命名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1986 名,各省( 区、 市) 批准公布了 12294 名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设立了 18 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公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共 100 家企业和单位。与此同时, 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搭建的国际合作机制, 我国有 30 个项目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7 个项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1 个提案被遴选进入“优秀实践名册”。这些数字看似流水账, 但确实说明国家层面长期以来对各民族文化遗产不遗余力地进行抢救、 挖掘、 整理、 保护、 传承和传播的具体实绩,传达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的重要指数。

   众所周知,2003 年《公约》 通过政府间委员会执行,接受缔约国大会的控管, 并由教科文秘书处协助各缔约国实施, 包括其《操作指南》 和国际合作机制( 一个基金、 两个名录、 一个优秀实践名册,以及定期报告制度) , 也就是说, 教科文组织搭建的这一平台给缔约国同时带来义务( 即责任) 和惠益( 即权利) 。《公约》 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性多边文件,从法律上讲对缔约国都具有约束力。加入《公约》 就意味着我们承诺遵守这一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履行缔约国的责任和义务, 并接受有关方面的监测。自 2003 年《公约》 通过至今已经过去了 12 年, 而自《公约》 于 2006 年生效以来,其在国际层面上的履约工作也积累了 9 年的实践。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 2011 年6 月1 日起实施。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双重框架下,如何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依然是学界和政府普遍关注、 不断讨论乃至辩论的一个焦点。那么,在地方、国家和国际等不同层面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到底存在一些怎样的伦理问题?对此,长期在国际层面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巴莫曲布嫫,立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自其第四届常会以来的相关工作报告,按时间顺序和相关项对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的“横向问题”(transversal issues) 进行了如下归总:( 1) 在保护的整个过程中社区的中心作用; ( 2) 不当用词( 本真性、 真实性、 原创性、 杰出的、 唯一的,等等) ; ( 3) 商业利用中的经济导向与社区导向;( 4) 非文化目的保护和申报; ( 5) 长期保护进程与短期效应; ( 6) 性别平等; ( 7) 可持续发展( 解决冲突与建设和平,气候变暖与生态环境, 可持续的旅游与促进地方旅游等) ; ( 8) 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可持续发展专家的参与; ( 9) 青年与儿童; ( 10) 能力建设; ( 11) 原住民和少数民族; ( 12) 全球性资源与跨界共享( 族群关系、 民族国家、 移民、 流散民、 游牧传统等问题与多国联合申报) ; ( 13) 知识产权;( 14) 1972 年《公约》 与 2003 年《公约》 之间的联系; ( 15) 与空间、 场所和手工艺品有关的非遗;( 16) 混淆 2003 年《公约》 与 2005年《公约》 ; ( 17)传承人与实践者; ( 18) 多元行动方的参与, 不局限于文化部门; ( 19) 保护措施的“至上而下”“去语境化” 或“再语境化”“博物馆化” 及“剧场化” 等;( 20)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动物使用; ( 2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伦理原则, 等等。这些问题之所以成为横向问题,大多与伦理考量相关。

   因此,“十二条伦理原则” 的出台,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中的各行动方进一步制定具体的伦理守则提供了指导性的方针,对各国切实地建构保护框架中的伦理维度和更新保护理念也是深有启发的。而如何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并在具体实践中回应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诉求,也正是政府、 学界和相关行动方面临的挑战之一。有鉴于此,我们希望在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引入伦理分析的视角,并形成连续性讨论。这或许有利于从认识论和实践论两个向度促进“提高认识行动”,加强履约的能力建设,进而探索未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能性路径,厘清实践中的伦理挑战,进而规避伦理误区,并止步伦理禁区。

  原文有删减,详见《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6年第5期 

  本文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项目“中国少数民族语言与文化研究”( 编号: 10@ ZH014) ; 部分构成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口头传统研究中心承担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中心的委托课题( 编号: CRIHAP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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