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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通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08-07-14  作者:UNESCO

  2005年10月3日至10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10月20日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148票赞成、2票反对、4票弃权),这份准则性国际文件将于批准国达到30个国家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这份文件的成形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经历了长达两年之久的紧张谈判,其间还多次举行了独立专家和政府专家会议。文件采用了准则性国际文书的形式,重申了2001年获得一致通过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已载明的观点,即必须将文化多样性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而且,“捍卫文化多样性是伦理方面的迫切需要,与尊重人的尊严是密不可分的。”2003年,各会员国请教科文组织继续采取规范行动,捍卫人的创作,因为正如《宣言》第8条和第11条所述,人的创作是《宣言》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约》 * * 致力于重申文化、发展和对话之间的联系,同时努力为国际文化合作搭建一个崭新的平台;为此,《公约》重申,为“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并“以互惠互利的方式为各种文化的繁荣发展和自由互动创造条件”(第 1 条),各个国家拥有制定文化政策的主权权利。 另一方面,一系列指导原则(第 2 条)保证了旨在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不会妨害对人权和“表达、信息和交流自由以及个人选择(文化表现形式)能力等”基本自由的尊重。同样,“公开和平衡原则”确保在采取措施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同时,“各国应努力以适当的方式,促进向世界其他文化开放”。 缔约国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第 5 至 11 条)包含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其目的均在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维护创造力及其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全部内涵;在全球化环境中,多种表现形式通过文化产品和服务四处流通,广为传播。 因此,缔约国在承认民间社会的重要作用的同时,将努力创造一种环境,鼓励个人和社会群体从事“创作、生产、推广、传播和享有其各自的文化表现形式,同时对妇女以及少数族裔、土著民族等各类社会群体的特殊情况和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并“承认艺术家、参与创作活动的其他人员、文化界和支持他们工作的有关组织的重要贡献及其在培育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方面的核心作用。” 应当强调的是,国际推广与国际合作,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推广与合作,是《公约》的核心内容(第 12 至 19 条)。为此,《公约》创建了国际文化多样性基金(第 18 条)。基金的资金来自缔约国的自愿捐款、教科文组织大会划拨的资金、各种捐款、赠款和遗赠、基金资金所获利息、募集的资金以及为基金组织的各项活动所得,或是基金条例许可的所有其他资金。 为使《公约》与其他现行国际文书保持一致,缔约国制订了一项旨在确保这些文书保持“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和非从属”关系的条款(第 20 条)。同时,“本公约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改变缔约方对其缔结的其他条约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为确保有效执行新文书,《公约》建立了一系列后续机制。其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不具约束力机制在严格的文化框架内,允许在《公约》某些规则或原则的解释或应用方面存在不同意见(第 25 条)。该机制鼓励各方首先进行谈判,然后再要求斡旋或调停。若无法解决争端,一方可要求调解。本《公约》不包含任何制裁机制。 最后,各方应该还记得,教科文组织《组织法》规定,必须尊重“(……)文化多样性”并“推动通过语言和图像进行自由思想交流”,这也是《公约》前言重申的两项原则。将于下个月庆祝六十华诞的教科文组织一直在不遗余力地执行这项双重任务。制订出这份《公约》,教科文组织便完成了旨在捍卫文化多样性各种表现形式的规范行动,特别是为两大文化支柱制订保护规范——遗产 * * * 和当代创作。 * 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2/001271/127160m.pdf * * portal.unesco.org/culture/en/ev.php- URL_ID=28182&URL_DO=DO_TOPIC&URL_SECTION=201.html * * * 1970 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1972 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2003 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文章来源:UNE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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