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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保护历程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06-10-06  作者:邹启山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以下简称“代表作”)成为人们越来越关心的话题。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文化遗产的诸多形式受到文化单一化、武装冲突、旅游业、工业化、农业人口外流、移民和环境恶化的威胁,正面临着消亡的危险。而在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以及对其进行保护的重要意义。

    2001年5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了世界上第一批19项“代表作”。教科文组织第一次把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定性为全人类的遗产,从而拉开了大规模保护这一珍贵遗产的序幕。这些成桌的取得跨越了4个重要的阶段。

    第一个阶段: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1989年11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或译《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提出了“传统和民间文化”的概念,对传统和民间文化的保护、振兴等方面制定了指导原则。该建议要求缔约国根据各自的法律规定,通过所需要的立法措施或其他步骤,执行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各项规定,以便在其领土上实施该建议所规定的原则和措施,以便保护该遗产免遭种种人为的和自然的危害。

    第二个阶段:建立“人类活财富”制度。199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第142届会议做出决议,建立了“人类活财富”制度。从此,教科文组织主持召开了若干会议和研讨会,旨在提高认识和鼓励各国政府建立国家级的保护制度。

    第三个阶段:实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1997年11月,在第29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大会上,通过了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遗产代表作”国际荣誉称号的决议。在教科文组织第154届执行局会议上,考虑到“口头遗产”并不能涵盖全部遗产以及其与“非物质遗产”的不可分性,决定在“口头遗产”的后面加上“非物质遗产”。9998年lo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第155届会议上,通过了《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正式提出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

    教科文组织于2000年开始实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根据规定,每两年宣布一批“代表作”,每个国家每次只能推荐一项;鼓励多国联合申报,不占国家名额。教科文组织子2001年宣布了第一批19项“代表作”,2003年宣布了第二批28项“代表作”。现在全世界共有47项“代表作”。中国的昆曲和古琴艺术先后两次成功申报,是世界上少数拥有两项“代表作”的国家之一。根据工作安排,第三批“代表作”的申报工作已于2004年开始,目前已基本结束。我国推荐的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在联合申报方面,我国与蒙古国向教科文组织共同推荐了蒙古族长调民歌。第三批“代表作”将于2005年11月宣布。

    第四个阶段:制订并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10月17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此定义做了具体的说明,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五个方面:即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

    以上4个阶段在“遗产”名称的称谓上,从“传统和民间文化”、“人类活财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看出,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范围不断扩大,对其实行了更加有力的保护。

    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没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公约保护的重点是文物、古迹、建筑遗址、文化景观和自然遗产等。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遗产,它更注重的是技能、技术、知识的传承,保护的对象是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各国各民族生活方式、智慧与情感的载体,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中报“代表作”与申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申报程序和方法均有差别。申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是合格的保护状况达标的遗产地;而申报“代表作”则把项目的价值、消亡的危险和做好10年保护计划作为一个整体,3个基本申报条件缺一不可。

    如果把《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法文版或英文版进行比较,大家就会发现,两个公约所用的“保护”一词是有区别的。前者的保护(protection,Protection)应该是普遍意义的保护,后者的保护(sauvetage,the Safeguarding)隐含“抢救”的意思,从中可以看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紧迫性。

    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申报“代表作”计划来看,其真正目的是抢救、保存、保护和振兴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是手段,保护才是真正的目的。正如教科文组织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指出的,宣布的目的在于鼓励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优秀作品,鼓励各国政府、各非政府组织和各地方社区开展鉴别、保护和利用其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活动。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通过将为保护该遗产提供广阔的前景。当达到30个国家加入公约并生效后,“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行将终止,到时将根据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建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此前宣布的3批“代表作”将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可以肯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文章来源:中国文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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