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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人间国宝”?
日本 “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认定制度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07-06-19  作者:雪村友梅
 
“人间国宝”称谓的由来
 
一般认为,日本的无形文化财,相当于我们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这种看法其实是有问题的。
在日本,有关无形文化财的认定和保护,有专门的《文化财保护法》作为依据 。《文化财保护法》分别对于如何保护“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埋藏文化财”、“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重要文化景观”、“传统建筑物保护群”等,作出了非常详细的法律规定。依据《文化财保护法》的分类,日本的“无形文化财”包括的主要有演剧(比如日本传统的歌舞伎、文乐等)、音乐(如传统的雅乐、琵琶、尺八等)、工艺技术(如陶艺、漆艺、编织、染织等)等方面。所以,比较一下涵盖范围,日本的“无形文化财”与我们今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范围实际上要相对狭窄许多。
在日本,无形文化财是由文部科学大臣指定的。 而“无形文化财”中最重要的部分,称为“重要无形文化财”。《文化财保护法》规定,有关这部分“无形文化财”的保存、记录、以及后继者的培养,由国家负担其中的一部分经费。因为日本的“有形文化财”指定中,按照其重要程度分别称为“文化财”、“重要文化财”。在“重要文化财”中,根据《文化财保护法》第27条第2项,对于那些从世界文化的视野来看都具有极高价值、可以称为是国民的无价之宝的建筑、绘画、雕刻、工艺品、书籍、典籍、古文书、考古资料、历史资料等,则指定之为“国宝”。“国宝”尽管法律定位上仍旧是“重要文化财”,但实际上指的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有形文化财”,其地位无比崇高。因为“重要无形文化财”,也是“无形文化财”中最高的级别,所以日本人比照“有形文化财”最高级别的称谓,指称那些“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为“人间国宝”。
 
 
“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认定
 
“人间国宝”和“有形文化财”的“国宝”有根本的不同。因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主要认定对象,一如字面表示的意义一样,不是有形的物,而是无形的“技艺”、“技能”。而这些“技艺”和“技能”是由人来掌握、由人来传承的,是活的东西。这些“无形文化财”的展示活动、生产活动以及上下传承,都离不开具体的人。
所以,传承人认定,是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的特殊环节,可以说也是核心环节。对于“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认定,《文化财保护法》有明确的条文规定。首先,“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指定,是“重要无形文化财”传承人亦即“人间国宝”认定的前提。日本的文化厅按照既定标准,不定期地从各地的“无形文化财”中,选拔出最重要者,指定其为“重要无形文化财”。这标志着该“无形文化财”的保护,将得到国家的特别经济资助,同时也标志着掌握这一“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技艺”或“技能”者,将要被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传承人,亦即“人间国宝”。问题在于,做为被认定的对象“重要无形文化财” 的“技艺”或“技能”的持有者,有时是一个个人,有时是二个个人,有时可能是多数人。有鉴于此,《文化财保护法》规定,“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认定,有“个别认定”、“综合认定”和“传承者团体认定”三种方式。
“个别认定”用来认定可以高水平展示被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艺能者和那些高水平地掌握了被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工艺技术者。“综合认定”是在作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艺能只能“由两人以上一体共同进行高水平展示”的情况下,或作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工艺技术是由两人以上高水平地掌握的情况下,认定这些人为该“重要无形文化财”构成团体的成员。“传承者团体认定”则限定于被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艺能或工艺技术在性质上缺乏个人特色、并且在该技能或工艺技术的保持者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对于那些成为主要构成成员的团体性认定。实际上,日本政府在演剧、音乐等艺能领域实施“个别认定”和“综合认定”,在工艺领域则实施个别认定和“传承者团体认定”。“个别认定”和“综合认定”是对于传承人的认定,而“传承者团体认定”则是对于“保持团体”的认定。人们通常所说的“人间国宝”,指称的只有“个人认定”和“综合认定”所认定的传承人。我们可以这么认为,即通过“个别认定”的传承人,一般说就是该领域拥有高水平技能的“名人”,就是“人间国宝”。“综合认定”针对的则不是个人技艺的高低,而是为了保护某一种艺能以期使其得以流传后世所需要的拥有该“艺能”最小限度的人。两者在评价的性质具有根本性差别。进行“综合认定”所要保护的对象,不仅是一部分“名人”,而更主要的是该艺能自身。
 
 
日本“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认定的问题点
 
那些明确只有一个人水平最高、最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无形文化财”,其传承人的认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的。而那些得到“综合认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他们的传承人的认定则比较复杂。到目前为止,被日本政府“综合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共有11个团体。这些团体的“传承人”,通常是该团体的成员。平成12年日本的“综合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人数分别为:宫内厅式部乐部(雅乐)50名;日本能乐会(能乐)653人;人形净瑠璃文乐座(人形净瑠璃)133人;传统歌舞伎保存会(歌舞伎)294人;传统组舞(组舞)64人;义大夫节保存会(音乐)49人;常磐津节保存会(音乐)51人;一中节保存会(音乐)15人;河东节保存会(音乐)6人;宫薗节保存会(音乐)10名;荻江节保存会(音乐)8名。这些被“综合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艺能,大都拥有该艺能的演奏家协会。当某一位成员的技艺水准,为该艺能的演奏家协会所公认,则经过会员推荐或选举正式加入该团体,同时也就被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综合传承人”。在日本,“个别认定”常常是独立于这种“综合认定”的。并且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已经得到“综合认定”成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综合传承人”者,后来更进一步获选成为“个别认定”的传承人。在这一意义上,“个别认定”的考察标准比“综合认定”高,可以说要严格出许多。正因如此,大多数日本人认为,“个别认定”“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与其说是保护文化财,还不如说是一种荣誉称号。
这样带来的制度弊端就是,尽管名额上偶尔有部分调整,但每一个领域被“个别认定”的“传承人”是有定额的,通常情况下只有前任者去世,后面的人才可能获得补缺的机会,这一点大家都心知肚明。因此,某一领域一旦增加了“个别认定”的名额,就不可能再减下来。如果同一艺能存在不同流派,有时还不得不轮班坐庄。这种情况下,人间国宝”是否就是代表该艺能最佳水平者,就成了问题。能乐喜多流的一代名优友枝喜久夫就是因为这种制度的弊端,终生无缘“人间国宝”的称号。这是我们应当引以为戒的。
 
 
有关“重要无形文化财”认定的几个问题
 
 
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不仅在“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认定问题方面有非常详尽的规定,并且围绕传承人认定问题政府所要发挥的职能、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重要无形文化财”的公开性问题等相关问题上也都有很详细的条文。
首先,是政府在认定过程中的作用。《文化财保护法》( 第71条)中明文规定,文部科学大臣有权在无形文化财中指定其重要者为“重要无形文化财”。在进行这一指定过程中,必须对于该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或传承者团体(指构成无形文化财主要传承者的团体代表者)给以认定(第71条第二款)。在文部科学大臣指定 “重要无形文化财”时,要将这一意向登载于官报以为公示,同时要通知该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或传承者团体。文部科学大臣还拥有追加认定权,即使在相关指定手续已经完成之后,如果认为某一“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或传承者团体有接受认定的资格,他也有权给以追加认定。其次,《文化财保护法》( 第72条)中还明文规定了政府在解除“重要无形文化财”过程中的作用。当“重要无形文化财”已经失去了自身作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价值的时候,文部科学大臣可以解除对于该“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指定。这主要指:1、传承人出现身心方面的问题已经不再适任;2、因为传承者团体的构成人员出现变动,导致该团体不再适任;3、其它特殊原因。在解除对于该“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指定时,也要刊登这一意向于《官报》以为公示,并通知该“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者或传承者团体。如传承人死亡或传承团体解散(或消亡),则视该传承人或传承者团体的“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指定已经解除。同样,文部科学大臣也需要将这一意向刊登于《官报》以为公示。
其次,就传承人方面而言,《文化财保护法》第73条规定,当传承人出现住所变更或死亡以及其它特殊变化时,传承人或传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要在20天内向文化厅长官提出有固定格式事项的正式文书。传承团体名称、办公场所、代表者、成员等出现变化的时候,或者团体解散时,其代表者也同样要在20天内向文化厅长官提出有固定格式事项的正式文书。
最后,谈一谈“重要无形文化财”有关传承人认定后,该“重要无形文化财”的公开性问题。如前所述,一旦被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国家会划拨一部分经费,这部分经费用于“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自我记录、培养传承者以及为保护该“重要无形文化财”所采取的必要的活动。国家还有责任划拨一部分经费用于补助 “重要无形文化财” 记录的公开与宣传(诸如展览、出版等)。与此同时,《文化财保护法》还规定文部科学大臣不仅对于这部分经费的使用有指导、管理、监督之责,并且有督促将“重要无形文化财”在宣布之后三个月内加以公开的权利。这是因为日本政府制定有关“文化财”的各种规定,目的不仅在于保存之,而且在于活用这一文化资源以提高国民文化生活,为世界文化的发展作出贡献(《文化财保护法》“总则”第一条)。要求“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在“重要无形文化财”宣布之后三个月内加以公开,可以说,是与《文化财保护法》这一最终目的直接联系的。
 
 
为求名下无虚士,忍令沧海有遗珠。
 
几十年来,日本的“重要无形文化财”认定坚守宁缺毋滥的原则,选择标准非常严格。以工艺技术领域而论,从1955年发表第一次认定到2004年为止49年间,被认定为“人间国宝”者仅有145人 。因为有完善的法律支持,加之执行者认真的工作态度,基本保证了“人间国宝”的高水准。朝野无不承认获得“人间国宝”称号者都是一时俊彦。这一制度的公信力一直得到很好的维持,权威性也为全社会所公认。这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
 
 
文章来源:民间文化青年论坛200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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