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非遗法:以法律的名义保护“非遗”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10-09-20  作者:
  8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中,明确了国家对“非遗”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要点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非遗”专题博物馆,支持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集中展示“非遗”代表性项目;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非遗”传承场所,传承“非遗”代表性项目。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非遗”教育纳入相关课程,因地制宜开展教育活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等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宣传“非遗”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工作,普及“非遗”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意识。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非遗”资源的特殊优势,合理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发展文化产业。   

  ●境外组织需经批准方可与境内“非遗”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调查。

  立法保护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8月23日,期待已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文化部部长蔡武就这一法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中国已于2004年8月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法律措施,确保“非遗”得到保护、弘扬和展示。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有必要制定“非遗法”。

  立法者努力使这部法律对接国际公约精神。根据《公约》的规定,草案确定法律的调整范围包括传统口头文学及其语言载体,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和曲艺,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启智说,按照费孝通先生的观点,中华民族是56个民族共同构成的多元一体格局,56个民族在历史上共同创造了中华文化。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目的是尊重传统,保护民族最灿烂、最辉煌、最光彩的文化,使后代一代一代地继承我们的文化。56个民族都有自己的“非遗”,有的多一点,有的少一点,有的只适合保存,有的要保护,有的要传承弘扬。现在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人员空前流动,社会之间、城乡之间的交往,边疆与内地的交往空前增加,一些区域性、民族性的“非遗”受到强势文化冲击而面临消失的危险,因此适时地起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很有必要。

  “非遗”产业化不利于文化保护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要防止地方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出现过热的趋势,这样不利于对“非遗”的保护。

  倪岳峰委员说,产业开发的规定迎合了一些地方利用“非遗”从事经济开发的利益冲动,与立法的初衷有所偏差。这样的制度设计无疑将加剧“非遗”的开发利用,加深产业化与保护之间的矛盾。此外,利用“非遗”发展文化产业,必然会涉及到有关民事权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但草案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一系列问题。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柔芬表示,草案明确鼓励地方开发“非遗”项目,实际上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许多地方都将申请下来的“非遗”项目开发成旅游项目,保护不足的现象较为严重。

  目前,我国的昆曲艺术、古琴艺术等26个项目入选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目录”。2006年、2008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两批共1028个国家级“非遗”项目。截至2009年12月,全国省级“非遗”名录项目共有7109个,地市级项目18186个,县级项目53776个。

  根据《中国青年报》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363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非遗”保护面临的问题是什么?调查中,“公众参与不够”排名第一(72.0%),排在第二位的是“地方重申报、轻保护”(69.8%),“缺乏立法保护”排第三(69.3%)。 接下来还有:商业化严重(63.4%);传承人缺代(51.5%);外来文化和现代文化冲击(48.1%);宣传力度不够(46.0%);缺乏专家参与,保护无序(39.2%);资金匮乏(38.5%)等。

  国家级“非遗”评审专家委员会主任冯骥才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不少地方官员把“非遗”看成文化政绩,一旦列入“非遗”名录,会给当地带来巨大的旅游效益,所以全国各地花巨资“申遗”的现象屡见不鲜。

  “按说进入‘非遗’名录,就应该有更严格的保护,但现实情况往往成了保护的结束。”冯骥才说,一些地方把“非遗”保护等同于“开发”,“像一些木版年画,很重要的一点是手刻的版,每一块版的刀法和味道都不一样。现在改成机器印了,都是一模一样的,看起来可以多赚钱,实际上文化贬值了,‘非遗’的原生态被破坏了。”

  “现在市场化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凡是可以被市场利用的‘非遗’,市场决不会让它闲置。”马启智委员说,很多“非遗”和商业、市场机制结合起来,频繁地演出以招揽游客,增加收入。很多原汁原味的“非遗”走了样,变成商业气息很浓的演出。这些问题如何对待,值得研究。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认为,鉴于目前在“非遗”保护方面“重申报、重利用、轻保护”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一些地方过度开发,没有达到保护的目的,反而起到了破坏作用,应当对过度开发造成的“非遗”毁损情形承担何种责任加以规定,以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
 


  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

  据文化部统计,截至目前,我国分3批共认定了1488名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007年第一批226名代表性传承人中,80岁以上33名,占总数的14.6%;70至79岁有48名,占总数的21.23%;60至69岁有65名,占总数的28.76%;60岁以上146名,占总数的64.6%。

  由此可见,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60岁以上者占2/3。许多“非遗”项目后继无人,大有失传之虞。例如,景颇族妇女的老式筒裙现已无人会织,鄂伦春族“摩苏昆”演唱者现只有一位。鉴于我国“非遗”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传承与传播是对需要继承与弘扬的‘非遗’进行保护的关键环节。”蔡武说。

  关于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问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郑荃委员认为,传承人要由专家组来审定。传承人不是一个物,而是一个人,他会不断变化。这与文物保护是不同的。文物保护中,如果一个鼎或一件艺术作品,被定为国家二级文物,那它永远都是国家二级文物。然而如果是一个人,在一段时间内,他可能是这项艺术的代表人物,可以作为传承人;如果这个人身体不好、年纪大了,他的学徒超过了他,那么就会产生新的传承人。人是一个活的载体,在传承人的问题上,必须要有一个退出机制,每过一段时间要重新评价。

  马启智委员说,现在大部分“非遗”传承人年事已高,应考虑传承人的接续问题。现在是市场经济,如果国家在这方面不给予保护和支持的话,一般年轻人不愿意做传承人,因为其生活来源问题无法解决。传承人没有徒弟可以带,即使带了,也由于生活所迫,思想和精力都不能专注在“非遗”上。现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年轻人大量涌进城里打工,剩下老年人、妇女、孩子,一些区域性的“非遗”,特别是一些少数民族的“非遗”面临消失的危险。这就需要国家出资把它们做成音像、文字资料加以保存。

  金炳华委员提出,草案还应明确“非遗”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要发挥他们在“非遗”保护和传承方面的作用,给他们创造一定条件,同时还要加强考核督查工作。如果传承人不能够起到保护和传承的作用,还应该有相应的退出机制。 (本报综合报道)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 2010年9月10日

凡因学术公益活动转载本网文章,请自觉注明
“转引自中国民族文学网http://iel.cas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