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遗保护路漫漫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13-01-09 作者:记者 赵晨熙
非物质文化遗产负载着一个民族的价值取向,影响着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拢聚着一个民族自我认同的凝聚力,是我们汇聚和包容56个民族的魂之所系,是国家的根之所在,是我们生活在自然与人文环境中的精神财富
与元旦前文化部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消息相比,文化部此前发布的一则消息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
在对全国各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状况进行摸底后,2012年10月文化部发布决定,对105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撤销,其中,撤销了6家履职不力的保护单位的资格。
这6家保护单位究竟如何履职不力,决定中并没有详细披露,只是公布了名单,包括:津门法鼓的保护单位天津河西区挂甲寺街道办事处;蒙古族服饰的保护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群众艺术馆;萍乡烟花制作技艺的保护单位江西萍乡市上栗县黄鹤出口花炮厂;长沙弹词的保护单位湖南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康巴拉伊的保护单位青海治多县文化馆。
6家单位被撤销资格的“烦心事”,在从事非遗保护工作多年的四川凉山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党委书记安图看来,却也是一则好消息。
“对于一些无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尽到发展保护任务的单位,应该要严厉处理,实行退出机制。”电话那头,安图的声音略显激动,此事说明中国非遗保护退出机制的实施,中国非遗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退出机制实施
谈及非遗保护单位被撤销资格一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专家、中国社科院民族文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民俗学会会长朝戈金也表示已在意料之中,因为相关政策法律早已明确国家级非遗项目将建立警告、退出机制。
朝戈金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2011年6月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首先提出了国家级非遗名录的退出机制。同年9月6日,文化部发布有关通知,明确指出凡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因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的,一经查实,将对项目申报地区和项目保护单位提出警告和限期整改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对整改不力的,文化部将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收回国家级代表性项目标牌。
由此可见,我国的非遗项目退出机制具体分为两大类内容,一是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因保护不力而退出;二是非遗项目因自身发展等原因而退出名录。“撤销非遗项目保护单位资格并不意味着该非遗项目也将从名录中被撤销,这二者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朝戈金强调。
尽管对撤销相关责任单位资格的行为表示支持,但安图也不无遗憾地表示,申报到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要花费很大的心血,这些单位被撤销资格也是很可惜的。
安图介绍,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采取层层申报的程序。申报国家级非遗的项目必须是已入选省、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申报单位要提交申报书和相关的辅助材料,申报书中要涉及申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说明、论证以及项目管理和未来的保护计划等内容。申报评定工作主要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及其专家委员会负责。
“申报入录并不意味着相关单位就可以懈怠,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安图说,相关单位应积极搜集有关资料,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档案并妥善保存和利用,同时加大对非遗项目的宣传和后续传承力度,更好地保护和发展这些项目。但现在却有一些单位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情况。
朝戈金指出,设立退出机制正是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引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将工作重点从申报转移到保护上去。对于申报上了国家级非遗项目名录的,目前实行的是自检和政府检查双重把关,各有关部门首先要建立定期自查、报告机制,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保护工作总体情况和每个项目的存续情况与保护工作评价报送文化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文化部也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和重点督查。此次被撤销资格的6家单位是退出机制设立以来,第一批被处理的。朝戈金说:“这说明我国国家级非遗项目的退出机制已经正式实施,中国非遗项目动态化管理有了实质性开端,希望这能提醒到所有单位,对非遗工作绝不能懈怠。”
日渐提高的准入门槛
此次国家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调整撤销,在业界引起了不小的关注,但对很多中国民众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词还比较陌生。在记者随机对10位北京市民进行的“非遗”概念调查中,就有4位表示不太清楚。
“现在确实有很多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明确的认识。”安图说,民众认识的缺失正是当前我国非遗保护发展中面临的一大问题,而这也与非遗概念的产生历史较短有关。
安图介绍,非遗这个概念应是2001年被真正引入中国语境的,此前我们更多将其称为“民族民间文化”。2001年我国积极参与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中国的昆曲艺术被入选,这也使“非物质遗产”这样一个在当时略显模糊、学术色彩较浓的术语,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正式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实际上,对于非遗的保护,也并非人们传统意义上理解的保护,主要是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
安图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提出后,中国在非遗的保护发展上也一直高度重视。
2004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第六个缔约国。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同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了我国“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并从2006年起,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6月正式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更是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由此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的新阶段。“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安图说。
2006年6月,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彝族火把节、《阿诗玛》、凤阳花鼓等518项入录;2008年6月和2011年5月,文化部又先后公布了第二、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目前共有1219项非遗项目入录。
此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都建立了自己的非遗保护名录,并已逐步向市、县一级扩展。“我国非遗保护发展工作正在呈现全面发展的局面。”安图说。
多年从事非遗工作的经历让安图有了一个切身的体会:“这是一个悲喜交加的工作。”
位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的泸沽湖,拥有丰富深厚的摩梭人文化历史,为了让这些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发展,2007年他们开始进行甲搓舞的申遗工作,2008年6月,甲搓舞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入录的成功意味着甲搓舞从单一族群的民间舞蹈上升为所有民族所共有的国家瑰宝,并将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每当你抢救和保护了一门未来可能灭绝的民间艺术时,那种兴奋满足的喜悦感是无法形容的。”安图说。
但喜悦感很快便会被忧虑所冲散,因为还有很多需要保护的文化还没有被列入到非遗名录中。安图表示,摩梭人文化中除了甲搓舞,还有独一无二的母系氏族习俗、古老厚重的转山转湖节以及撩拨人心的阿哈巴拉调、阿注喂走婚歌等丰富多样的文化表现形式,也许哪天当人们发现它们的价值时,这些弥足珍贵的文化已离我们远去。
在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后,国家也明显在非遗入录上提高了准入门槛。安图介绍,第三批国家级非遗项目申报数量高达3000余项,最终入录的只有191项,与第一批和第二批相比,数量急剧减少。
“这与国家强调的非遗‘整体性保护’原则有关,是为了解决非遗发展中‘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安图对此表示理解,“对一些文化空间类项目,国家不主张割裂开来保护,而是把它放在整体性的生存空间中去保护。比如我们彝族火把节项目已进入国家级非遗名录,国家倡导将誉为‘视听盛宴’的火把节朵洛荷歌舞放在彝族火把节的文化空间中去保护,而不再单独入录。”
虽然对国家的举措安图都很理解和支持,但作为一名非遗保护工作者,他还是希望能够有更多的非物质文化能纳入到非遗名录中得到保护和发展。“这也是我们工作的动力和奋斗的目标。”安图说。
非遗资源开发过滥
自2001年非遗概念引入至今,我国的非遗保护发展工作也在摸索中稳步前进,但安图认为,当前我国非遗发展中还面临着几大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首先便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问题。
安图指出,随着国家对非遗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非遗所带来的旅游效应和商业效益也日益显现,因此在旅游活动和人为开发中,很多地方政府都把非遗作为一种卖点,使其越来越“商业化”。在赚取可观经济效益的同时却使传统的民族文化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流失和变异。
“贵州侗族萨玛节是一个古老而神圣的节日,但为发展旅游业,当地居民曾被迫一年之内过了4个萨玛节。四川汶川阿尔羌寨灾后重建中,那些被认为不具有羌族建筑特点的民居,被指令用片石、黄泥在钢筋混凝土的墙面上粘贴涂抹,带上被认为具有羌族典型文化特征的面具。”安图认为,这种把一些根本不存在或有悖于优秀传统的假象文化掺和到产业化内容中的行为是对文化资源的滥开发,是对文化的颠覆。
对于皮影、剪纸、唐卡、彝族漆器这类原本由手工创作的非遗项目,不少地方也将其开发成商品变成用机器制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符号性,而这些假货却将其变为泛物化的形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原有的特色。”安图说。
相比对非遗资源的滥加开发,还有一些地方明明有世界独一无二的文化资源却熟视无睹,只重视景区的自然资源而忽略了人文资源,呈现旅游开发中文化和旅游脱节、两张皮的现象。
“其实将非遗作为经济资源加以开发,实行产业化发展模式,也是非遗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但这种开发必须是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项目本身的存在形态和历史演变的基因前提之下进行的。”安图指出,非遗项目应与旅游开发进行科学的有机结合,实现非遗的“可持续性”保护发展。
火把节是彝族人一年一度最盛大的传统节日之一,自1992年起,作为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地的凉山州便决定每4年举办一届中国凉山彝族国际火把节,将这项文化推向世界,至今已举办六届。
“火把节上我们对彝族传说、服饰、舞蹈、音乐等民俗文化进行了真实集中的展现,吸引众多中外游客,不但发展了当地的旅游资源,也有效提升了凉山州的文化品牌形象,增大了彝族文化的影响力。”安图表示,这也是对火把节这项非遗项目很好的保护。
传承人保护力有不逮
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是以人为载体的,它的拥有者存在于民间,是他们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薪火。因此,传承人对于非遗的保护和传播至关重要,是非遗的核心和灵魂。但安图坦言,当前我国非遗传承人保护现状并不乐观。
“很多绝活掌握在年老体衰的传承人手中既是无可回避的现实,也是非遗传承面临的问题。”安图介绍,在国务院公布的前三批1488名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目前已去世100多人,余下的60岁以上传承人占到了80%左右。
而在现实中,很多非遗传承人并未在社会上得到足够的重视,致使他们的处境极其“尬尴”。有的被视为旅游景区的“员工”,每天被安排进行大量粗糙的表演;也有的因为生存条件艰难,被迫离乡打工。“这些都使得他们没有机会去传承自己的技艺,随着传承人的离世,相关项目也将面临人亡艺绝的困境。”安图说。
针对此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对非遗传承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如相关部门应为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和经费资助,帮助其开展授徒、传艺等活动。同时,也明确了传承人的“退出机制”,传承人没履行好传播义务,也会被取消传承人资格。
“目前,中央财政向国家级传承人每年定额补助1万元,各省也设立了省级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但各省补助数额不同,广东是每人每年1万元,四川则是每人每年4000元。”安图指出,在市、县(区)一级,目前资助工作很不到位,比如凉山州的17个县中,四分之三的县没有将非遗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中,没有对非遗传承人进行补助。
安图认为,各级政府都应重视起非遗的保护工作,并适当增加对非遗保护的财政投入。“在加大投入的同时,也应对非遗资金的实际利用情况和传承人的传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既要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也要避免非遗传承人‘吃空饷’现象的发生。”安图强调。
在朝戈金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除了政府的主导支持,学界参与和民众参与也至关重要,三者缺一不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学术性很强的工作,光有热情不一定能做好,还需要对它有理解研究,并正确阐释它,因此应有学界专家参与其中。而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秉持者、持有人、传承人,更是非遗得以生存发展的土壤,是文化的主体、践行者,非遗的发展离不开每一个人的关注和参与。”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201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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