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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戈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与《非遗法》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12-01-05  作者:朝戈金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出台,作为较长时间关注和见证这一艰难曲折的立法过程的学者,我由衷地感到高兴。

  我感到,随着这部法的实施,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也会出现崭新的局面。新的历史机遇已经摆在面前,就看我们如何抓住机遇,顺势而上,取得更大的工作成绩了。不过,要想顺利推进工作,就需要文化工作者们了解非物质文化的某些基本属性和特征,以便于更好地保护它。非物质文化具有多重特殊属性,这些属性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非物质文化,更好地进行适度的保护,至关重要。例如,文化的进化,具有典型的“非线性进化”特性。也就是说,文化可以相当容易地在大范围内传播,可以很容易地作出自身的“适应性改变”,可以在代际之间,在不同人们共同体之间,在不同的经济文化类群之间,相当迅速地传播开去,形成巨大的影响。这也就是说,它的共享性是特别突出的。中国“四大传说”的到处可见,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与此同时,非物质文化又具有相当脆弱的一面,可以因为社会文化环境的变迁,迅速地消亡。例如,随着船夫拉纤现象的消失,著名的“川江号子”也就成为绝响。再有,非物质文化本身也处在永恒的变动之中,它的灵魂和活力都体现在这种变动不居的属性之中,没有什么是永恒不变的。那么,对非物质文化的所谓“本真性”的追求,往往具有极为相对的性质。当我们说某个文化事象是“地道原生态的”时,我们其实只是提示了一个靠不住的,具有显著相对性的现象。这也就是说,追求文化“原生态”,其实是我们试图追求一个幻象,一个关于文化的“古老”和“正宗”的幻象。还有,当说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人们往往是在暗示,那是一些老古董,是过去年代流传下来的“遗留物”,它与今天的生活现实———或者用民俗学的术语叫作“生活世界”———有很大的距离。它们不过是我们的历史足印,值得纪念,但与今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与《非遗法》生活关系不大。这是错误的看法。文化事象“古老常新”,说的是它与各个时代和社会的生活世界的耦合关系。今天的“过大年”,仍然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而不是某种古老因素的当代“遗留”。最后,非物质文化与其他文化类型的最大不同,是它与传承人的紧密关系。这里的传承人,包括了文化的秉持者和操演者,也包括了特定社区的民众———他们以多种多样的方式参与了该文化的传承,例如成为听众,成为仪式活动的参与者,成为与演述人互动的在场要素等等。人创造了这些文化,又通过这些文化标定自己,也就形成某些群体的“认同”。

  [收稿日期]2011-04-10

  [作者简介]朝戈金,中国社会科学院少数民族文化研究所研究员、博士;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100732

文章来源:《西北民族研究》2011年 第2期, 1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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