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6月9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座谈会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出席会议并讲话。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白克明主持。
文化部部长蔡武,中宣部副部长翟卫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树文,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朝戈金,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长方茂田等出席会议。来自法律界、文化遗产保护界的6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座谈会。
现将座谈会部分领导、专家发言摘编如下,以飨读者。
路甬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6月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在这里联合召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座谈会。这部法律于今年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通过,并于今年6月1日开始付诸实施。6月11日,我们又迎来我国第6个“文化遗产日”,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后的第一个“文化遗产日”。我们召开这次会议可谓正当其时,对深入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依法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继文物保护法后出台的又一部文化遗产方面的重要法律,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规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行为,确定国家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保存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方式保护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并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推动文化发展与繁荣等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新形势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七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高度,提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任务。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转变发展方式的主线,对下一个五年的文化建设做出了重要的战略部署。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相当一部分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流传至今的。它蕴涵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行为方式、想象力和创造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绵延不绝的生命力和凝聚力,承载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仁爱和谐、诚信礼让、团结统一的精神。这是维系中华民族的精神纽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全人类的文明成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有助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有助于建设和谐社会、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有助于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有助于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充分发掘其文化内涵,发挥其在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从九届人大以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文化部等部门紧密配合,深入开展了一系列立法调研工作。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后,将其列入五年立法规划,进一步推动和加快了立法步伐。这些年来,国务院、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也都制定出台了许多政策措施,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一些地方立法机关也颁布了相关地方性法规,创造了许多新经验、新思路,这些都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实践依据。我们今天所看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正式文本,历经10多年的磨砺,凝聚了全国上下、社会各界包括立法机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的心血,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我们制定这部法律,就是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把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关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任务确定下来,使之成为必须在全社会广泛遵照执行的法律制度。这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为中华文化进一步走向兴盛繁荣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宣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专家代表、有关部委的代表和文化部领导都作了发言,从不同角度对如何深入宣传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我都赞成。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立法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深入、广泛地开展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活动
要使中华民族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所蕴涵的优秀的民族精神和文化理念不断继承和弘扬,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建立全社会共同遵循的法律制度,为它们的存续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宗旨非常清楚,就是要依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以达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根本目的。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工作的同志要有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立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建立了调查制度、名录制度和传承与传播制度,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这些年来,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我们要在认真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统一认识,明确责任,进一步增强对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尤其是要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实施好这部法律,关键在于扎扎实实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宣传普及,使之深入人心,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各级政府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执法部门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在全社会掀起学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热潮。各级宣传媒体、大中小学、研究机构和公共文化场所,都应适时做好相应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工作。文化部把今年的“文化遗产日”活动主题确定为“依法保护,重在传承”,紧紧围绕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贯彻实施举办一系列活动,这是一项很好的举措。我相信会对法律的宣传贯彻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总之,要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法律,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执法的自觉性,使法律真正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准绳。
二、要严格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事,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
我们要看到,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虽然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在一些地方,其生存环境仍面临着较严重的威胁,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有些地方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经费投入不足,机构人员不齐,保障措施不力。这些问题需要引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予以解决。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对各级政府、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上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各级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要依法认真开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我国非物质文化资源情况;要依法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做到公正公开;要依法落实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障和支持,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要依法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规律,防止和避免出现“重申报、轻保护”或过度商业性开发等现象,对那些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对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和损失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律严肃查处,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各级人大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的监督
支持并监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组织领导等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政府的职能是否履行到位,人大应当依法予以监督检查。这种监督检查本身也是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因此,各级人大应当经常而有重点地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其地方相关法规实施情况的调研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组织执法检查,督促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四、要抓紧制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关的配套法规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牵涉到很多方面,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地予以规范。为了把某些法律制度具体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就要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配套法规体系建设,使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更加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各级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确立的原则和制度,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抓紧做好相关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作。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要注意保持与《宪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相关上位法的一致性,严格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依照《立法法》进行相应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同时,对那些现行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开展检查清理工作,使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一致。
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动员社会各个方面的广泛参与。一个民族只有真正自觉重视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才有可能迎来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现中华文明的伟大复兴,同时也才有可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我相信,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一定能够开创新的局面,取得更大的成绩。
白克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新形势下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具体举措。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进入了有法可依的历史时期,开启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新篇章,为“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提供了坚实保障。本次会议的主题,就是为了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发展好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华文化的繁荣兴盛。
本次座谈会上,大家围绕会议主题作了很好的发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从中获得了很多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启发和启示。路甬祥副委员长对学习宣传好,特别是贯彻实施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提出了指导意见和明确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并加以落实。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经于6月1日起施行,更好地在全社会兴起广泛学习、深入宣传、全面贯彻法律的局面,进一步动员人民群众更加自觉、更加主动、更加积极地承担起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责任,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全面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让我们大家共同为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做出不懈努力,依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深入开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更为强劲的文化动力。
蔡武(文化部部长):
今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顺应了历史和时代发展的要求,回应了各民族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适应了文化多样性发展的世界潮流,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开启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起草、制定历时十余载,几经磨砺,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为这部法律的出台做了大量工作。在此,我代表文化部,对所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过程中付出辛勤劳动、做出无私奉献的部门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党的十七大从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任务出发,强调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根本指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化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各级党委、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全社会越来越珍视优秀传统文化,兴起了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长期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习、宣传和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文化部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实施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建设的战略部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有良好开端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观规律,建立科学的保护机制,扎扎实实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在现阶段,将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深入学习宣传《非物文化遗产法》,努力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
保护意识扎根人心,保护事业才能枝繁叶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以后,文化部立即着手开展法律的学习宣传工作,召开了贯彻实施法律的专家座谈会,举办了多次培训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4月26日,文化部办公厅印发了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通知,对文化系统宣传贯彻本法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在宣传对象上,我们将进一步面向文化系统干部职工开展宣传,增强其贯彻实施法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面向非物质文化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工作者开展宣传,增强其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豪感和责任感;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局面。
在宣传内容上,我们将注重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重要意义、精神实质和主要制度。突出一个立法目标,即“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准确把握两大原则,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应当“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认真贯彻三项基本制度,即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
在宣传形式上,我们将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开展专题采访、报道,鼓励新闻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结合“文化遗产日”,组织一批有声势、有影响、有深度的宣传活动;发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举办展览、展演、论坛、讲座、咨询等活动,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执行力度,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文化部将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实施,对工作计划进行适当调整,使其更加符合法律的要求。我们将不断廓清工作思路,全面、严格执行法律确立的各项制度。具体说来:
一是完善调查制度,加强调查成果的利用。我们正在对第一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收集的各种资料进行系统化整理研究,并努力运用最新的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建立档案及相关数据库,有计划地出版普查成果。
二是强化名录保护制度,规范名录的管理。我们将逐步把工作重心从名录申报转移到保护上来,研究制定分类保护的标准规范和指导意见,综合运用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等多种方式,全面、系统、科学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三是健全传承传播制度,落实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措施。我们将抓住“传”与“承”两个环节,研究制定对传承者、学艺者的支持与激励措施。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进课程等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精心组织实施好全国性、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博览会和展演活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与传播。
四是构建保障机制,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我们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更多的支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奠定坚实基础。
五是拓宽交流渠道,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我们将认真履行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承诺,加大对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为促进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做出应有贡献。
三、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规提供了依据。文化部将根据本法的授权和规定,抓紧研究起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对法律设立的主要制度进行细化,增强其操作性和有效性,逐步形成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统领,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支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
一方面,文化部将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对已经出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各项规章与法律的规定相一致。
另一方面,对以前没有明文规定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予以明确的制度,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具体规范,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程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相关扶持政策等,都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细化和落实。
我们坚信,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将迈上新的台阶,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必将得到进一步弘扬,中华文化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必将进一步增强。这一切,都将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不竭动力!
翟卫华(中宣部副部长):
在世界“文化遗产日”即将来临之际,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座谈会,很有意义。近年来,我国在保护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一大批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记录下来。一大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开发,焕发出新的光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教学、创作、传播等也都取得了长足进展。特色艺术活动在群众中广泛开展,许多区域性的传统节庆活动得到恢复和发展。特别是国家颁布实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一是要认真学习领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在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颁布的一部法律,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要深刻领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宗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宗明义地提出立法宗旨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有着独特的优势和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资源。要深刻领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遵循的基本准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本准则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三个有利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价值取向。要深刻领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项重要工作机制是调查、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础,是做好保护、保存工作的前提;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传承与传播,是继承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举措。要通过认真学习,加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是要全面贯彻执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新阶段。我们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十二五”规划的落实,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学习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其他民族的先进做法,贯彻执行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道路。要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系统调查,进行完整的记录,将其作为历史的记忆予以保存;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采取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加强宣传教育、进行合理利用等传承、传播措施,进行保护和弘扬,使法律规定的各项措施成为推动现实工作的动力。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作用,充分调动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参与保护的积极性,充分借助专家学者的智力支持,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强大合力。要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政策研究,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更新传播、保护手段,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三是要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6月11日是“文化遗产日”,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活动。各级宣传文化部门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宣传工作,通过举办展览、展演、研讨、培训等活动,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让人民群众自觉参与依法保护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导向作用,集中、全面、深入地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经验、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在全社会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让我们积极探索,锐意进取,努力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新局面,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应有贡献!
李重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今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里程碑,也是文化领域立法的一件大事。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民族振兴的强大力量。中国文明上下五千年的悠久历史为中华民族留下了博大精深的优秀传统文化,这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血脉相承的纽带,也是我们国家56个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我国一贯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我国还在2004年加入了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向全世界表明了我国重视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坚定决心。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了很多新的问题:一些依靠口传心授等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保护经费不足,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开展。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更好地解决上述这些问题,推动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总结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包括: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范围,确立了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保护、保存的原则,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规范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主体、程序,明确了调查的基本要求,并对境外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规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规定了代表性项目评审的原则和程序;完善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程序,加大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力度,明确了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退出机制;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单位、新闻媒体、学校等主体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义务,并对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这些规定对于加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确定的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工作。在草案于2010年8月提请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同时草案在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此外,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教科文卫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云南、贵州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基层同志的意见,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时就立法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并努力做好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解释与沟通工作,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顺利高票通过。在立法过程中,法律委员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逐条审议,提出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的审议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限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建立了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草案三次审议稿进一步完善了境外个人来华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审批程序和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增加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衔接性规定和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单位的义务。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立法机关经过认真审议,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制定出台的,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成果,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举措。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贯彻实施,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们要从振兴中华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高度,广泛宣传、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切实保护好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此,一是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增强全社会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二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常抓不懈;三是抓紧法律配套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并对法律出台前制定的规定依法进行清理,以保障法律规定的贯彻落实;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要依法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切实履行好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于6月1日起实施。我相信,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将进一步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开展将更加切实有效,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优秀传统文化将更加富有活力,我国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将更加发展繁荣。
袁曙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刚刚施行、第6个“文化遗产日”即将到来之际,全国人大法律委、教科文卫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文化部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座谈会,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重要见证,又是十分珍贵的文化资源。我国作为世界上唯一历史没有中断并得以延续的古老文明国家,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和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今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文化领域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该法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积极因素,避免消极影响,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措施,妥善处理了“精华”与“糟粕”的关系、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履行国际公约与结合自身实际的关系;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明确名录的政府层级、名录的形成机制和保护制度,突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重点;通过确立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制度,规定国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各项措施,明确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职责,增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的力度和可操作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公布施行,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增强对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回顾《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立法的工作过程,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立法草案审查工作,离不开全国人大法律委、教科文卫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宣部的悉心指导,离不开文化部等起草单位的大力支持,更离不开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立法历经13年时间,凝聚了各位领导、相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智慧与心血,是各方面统一思想、通力协作、无私奉献的结晶。
依法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3月28日主持中央政治局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集体学习时指出,必须把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本实践,要更加注重行政执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8月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各项法律法规一旦公布实施,就必须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们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契机,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使法律规定切实转化为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行动。
一是认真抓好宣传培训,努力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为了有效执行法律,必须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掌握法律的内容,特别是熟悉法律确立的各项制度。宣传和培训是掌握法律内容、领会法律精神的重要途径。要创新宣传和培训方式,通过各种渠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通过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努力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家喻户晓,不断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性。
二是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同时,更多的是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明确赋予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特别是文化主管部门的保护职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认真梳理自身承担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逐项加以落实。要不断提高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既要按照法定权限执法,也要按照法定程序执法;既不能不执法、慢执法,也不能乱执法、暴力执法。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要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三是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深入领会和认真落实路甬祥副委员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立法研究,积极指导、参与有关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工作。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决策,要认真进行合法性审查,严把依法决策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认真做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方面的行政复议事宜,妥善处理有关争议和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要积极进取、努力工作,为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做出更大贡献。
朝戈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从世界上看,出台和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法规的国家,还为数不多。尽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年来呼吁各国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一些国家从自己的特殊利益考量出发,并不见得都给予支持,例如美国和俄罗斯。
中国是较早签署加入“保护公约”的国家之一(截止到2011年5月16日,已有135个国家加入公约;我国是第6个递交批准书的缔约国),这里体现了我国在文化战略上和文化建设上的前瞻性眼光和胸襟。中国是一个文化多样性十分突出的国度,也是倡导和推行多元文化政策的多民族国家。“多元一体”和“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理念,就是在尊重差异中求得和谐,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方略。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在我国未来的文化建设事业中,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非遗工作做好了,许多工作就连带做好了,例如民族工作的某些方面。非遗工作做的不到位,乃至缺位,让一些宝贵的遗产在我们眼前消失,我们就会成为历史的罪人,中华文化的罪人。从这个意义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不仅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职责,也是顺应民心民意的重大举措。截至目前,我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一个目标”(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两大原则”(保护和保存)和“三项制度”(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同时兼及考虑国家《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国家民委去年出台的《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有关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与文化权利的精神,这里也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翻译和出版相关少数民族文字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尤其是这部国家大法的《条文释义》,以利民族地区的非遗保护。
要使我国的保护工作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精神相衔接,其中的关键环节就是推进普法和执法。我们已经欣喜地看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指南》一书的出版,其中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内的“法律及其相关文件”8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条文释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文件”10种,“国际公约及其相关文件”4种。希望以上文件能通过网络进行推广,加大宣传力度。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当引起重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台的《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中,已经提出“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立法进度”,同时还强调“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施行,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扶持政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传承机制建设政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分类保护规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管理办法》、《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等政策或指导性文件”。因此,我们也期待着相关的操作细则和配套法规的修订或出台早日完成。
非遗工作,细数起来,有很多环节和要点,涉及政府、涉及老百姓,也涉及学术文化界。做好非遗工作,单靠一家是不成的,需要各方面合力协作。我国迄今在非遗工作中取得的一些成绩,积累的一些经验,推出的一些工作思路,例如“四级名录制度”“普查制度”“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都是这种各方参与、通力协作的实践成果。而反过来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上遭到较多批评,也主要是因为或者政府主导的力量没有到位,或者民众的参与没有落实,或者学界的咨询参谋作用没有得到发挥。结果,一些在文化上走样的、不符合广大民众心愿的、单纯以商业考量为导向的东西堂而皇之地披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衣招摇过市。这是我们应当特别警惕的。
对于非遗工作的复杂性,我们也应当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就拿我们提到的政府、民众和学界三个方面来讲,每个方面的情况都不简单。
就内部一致性最高的政府来讲,各个地区的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领悟程度、对非遗工作的重视程度、相关工作经验的积累情况和人才的储备情况、地方财力的支持力度,方方面面都有这样那样的差距,也就导致了各地工作成绩的良莠不齐。
再说民众。民众的情况最为复杂,这些民众和产生自他们中间的代表性传承人及其群体,在族属、宗教信仰、风俗习惯、语言、自然地理条件、生产生活方式的方方面面,彼此之间有很大的差异。没有他们的广泛参与,非遗工作不可能做好。例如普查工作,摸清家底,就需要他们密切配合,否则寸步难行。但发动他们参与到非遗工作中,这也是一项充满挑战性的工作,不那么容易做好。
最后说学术界。非遗工作牵涉到许多学科和领域,民俗学、文化人类学、艺术学、法学、社会学等等,不一而足,没有哪一个学科能够独立支撑。这就需要各个学科的合作,建立不同领域知识的共享机制,建立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社区民众、传承人群体的长线合作机制等。
方茂田(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长):
今年6月1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施行。我非常高兴出席本次座谈会, 就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谈几点初步认识。
第一,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壮举,是促进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标志。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其中包括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生动地记载着和显现着中华民族特殊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俗等等最为鲜活的印记。所有这些,对于维系文化传统、凝聚文化认同、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文化交流和社会和谐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世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重要体现。
第二,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政府在国际舞台上展现负责任大国形象、扩大不同文明间对话、构建和谐世界的重要举措。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之中。人类创造了空前的繁荣与文明,也面临着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粮食安全、疾病防治、贫富差距、重大灾害、公共安全和重大经济金融问题等一系列共同挑战。
面对这样的大环境、大背景,加强不同文明间对话,维护文明多样性、促进文明交流,使得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之间在和而不同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相得益彰,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因为,开展不同文明间对话,是人们心与心交流的重要载体,是不同民族相互学习借鉴的重要渠道,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关系发展的重要桥梁,有利于增进互信与友谊,消除偏见与误解,促进人类社会和谐与繁荣。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合作,全面参与各领域的活动,特别是在促进文化多样性、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自2005年开始,我国全面系统地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迄今为止,我国已有29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位居世界各国之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既是我国政府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自觉体现,也是为扩大不同文明间对话、构建和谐世界做出的积极贡献。
第三,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进一步加强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重要途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联合国系统唯一致力于保护世界文化传承与发展的专门机构,其工作具有前瞻性、权威性、多样性和包容性。该组织提出的保护文化多样性、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等理念深入人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群众运动,在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要影响。该组织于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自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我国引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国际理念,同时以国际视野,加强对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的研究,提高了我国对非遗保护、保存的法治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了全社会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情和关注,提高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此外,政府主管部门不遗余力地将我国传统文化保护整体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使得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焕发出勃勃生机。近几年来,成功举办“文化遗产日”、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通过展示、展演、论坛、保护成果展、专题讲座等活动,在国内,提高了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在国际,有效地开展了不同文明间对话,有力地促进了国际合作与交流,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
第四,在取得巨大的成绩面前,我们应保持清醒的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有着五千年从未间断的历史,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浩如烟海;各地的保护事业,基础不平衡,发展也不平衡。由此可见,未来的保护、保存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对此,我仅从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委会的角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配套的相关法律,完善协调、配合与实施方面的有效机制和保障机制。
二、加强非遗保护队伍的能力建设,为认真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奠定扎实的工作基础。
三、加强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在专业上做好准备,使国际专业机构评审专家真正理解、欣赏并认可我国新的申报项目。
四、扎实做好申遗的前期准备工作,特别是申报文本的编写工作。
五、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和热情,形成“自觉保护,传承有序,科学开发,永续利用”的良好局面。
作为促进、协调和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活动的政府机构,我们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委会将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和有关部委一道,为深入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共同努力,做出我们新的应有贡献。
凡因学术公益活动转载本网文章,请自觉注明
“转引自中国民族文学网(http://iel.cas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