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报》第 180 期 11 版“人类学”文章之一。
申遗以来保护工作状况与效果的复杂性表明,一般的保护理念不能解决保护工作中实际发生的问题。对于每一个具体保护项目都必须作为特殊个案研究和应对,“非遗”保护工作必然面向特殊性。
如果从昆曲进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算起,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开展10年了。此后,中国在2004年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6年设立“文化遗产日”,2011年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些阶段性的标志表明“非遗”保护工作在中国日益受到重视;而从国家到地方数万项代表作名录的建立更显示出全国上下对“非遗”保护的热情。
中国刚刚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时,许多学者还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感到困惑。而仅仅数年之后,“非遗”便成为妇孺皆知的热门词汇。时至今日,数千个“非遗”项目进入各级名录,随之而来的是无数保护规划已经或即将开始实施;与此同时,各地仍然在申报新的项目、策划新的保护规划。有人猜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获得批准生效后,可能会迎来新一轮更加高涨的“非遗”热。
“非遗”保护工作进入“后申遗时期”
2010年底,笔者在贵州考察时,有地方官员谈及“非遗”保护的现状,认为从资金和人力资源状况来看,现在已有的代表性项目数量规模已接近饱和。尽管可能还有无数“遗珠”在外,但“非遗”保护项目的无限扩容是不现实的。更重要的是,这种轰轰烈烈的景象是否真的意味着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事业的繁荣发展?追求政绩或商业利益的冲动,导致地方政府行政决策的非理性化,已经给“非遗”保护带来了种种问题:如申报假“非遗”、“死非遗”、有名无实甚至弄真成假的假保护、破坏性“保护”等。显然,现在需要从盲目追求上名录、上项目转向更加科学地评估保护的效果和可持续性。换句话说,“非遗”保护工作从观念到策略应当超越前10年以调查和申报项目为中心的发展而进入“后申遗时期”。
“后申遗时期”,不仅是指“非遗”保护工作的阶段性特征,更意味着对前一阶段“非遗热”的重新审视和反思。“非遗热”唤起了人们重新认识和传承传统文化的热情,但大量兴趣集中到了申报名录和借名录获取资源方面。可以说以申遗为中心的时期是“非遗”保护的启蒙和普及阶段,当“非遗”保护从启蒙普及变成轰轰烈烈的文化运动乃至大规模的产业开发运动时,关于“非遗”以及整个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发展的认识和实践也显现出了许多误读和片面性:究竟应该保护什么、如何保护,特别是在申遗的轰动效应过后,“非遗”保护的可持续性等方面出现的问题,都成为文化发展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可以说是正当其时。对“非遗”保护中一些基本观念、目的、政府策略和行政工作路线以行政法的形式加以厘清和确认,可能会对这项文化建设事业向新阶段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引导整个“非遗”保护事业超越前期的申报名录运动而走向“后申遗时期”的有序深度发展。
当然,所谓“后申遗时期”并非意味着“非遗”调查和申报代表性项目的工作已经结束。事实上,还有大量调查申报工作需要进行。许多“非遗”项目在申报成功产生宣传效应之后,妥善保护合理利用的措施尚未实施就立即遭到哄抢式的开发利用,文化权益被侵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造成申遗成功、遗产消亡的结果。针对这种问题,贵州省一位从事“非遗”保护工作的官员提出了在调查和申遗工作中形成“文化预警”机制的建议,即在一种“非遗”项目引起社会关注和开发之前,就由调研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先行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被抢先破坏性开发。这种“文化预警”理念意味着保护意识和行动的前置与强化,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抢先开发获利的冲动,从而对“后申遗时期”的申遗活动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面向特殊性是“非遗”保护的基本精神
“后申遗时期”面临的另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在大量代表性项目被认定和制定保护规划后,在继续实施保护过程中产生的新情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非遗”项目的调查、申报、评审认定工作都遵循着规定的程序,具体的保护规划和基本工作路线也根据项目的分类而形成大致相似的模式。然而保护规划实施的效果却可能千差万别。比如,同样是位列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刺绣,苏绣如今有数万绣娘从事这项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事业;而粤绣却在为后继乏人而担忧,甚至连找人补绣都有困难。在这个案例中,显然不可能简单借鉴前者成功的保护传承经验来解决后者存在的问题。这样的情况在“非遗”保护中并不罕见。又如,许多地方以“生产性保护”的名义进行的民俗旅游产业开发项目,有的开发得很成功而有的却不成功。这种情况下很难确定应该怎样评价这种开发的效果,因为在这类案例中甚至不能简单地判定产业开发的成功究竟能否算作“非遗”保护的成功。申遗以来保护工作状况与效果的复杂性表明,一般的保护理念不能解决保护工作中实际发生的问题。对于每一个具体保护项目都必须作为特殊个案研究和应对,“非遗”保护工作必然面向特殊性。
面向特殊性不仅是具体的对策,也是“非遗”保护的基本精神,即保护文化多样性。短短几年时间,全国已评审通过了8万多个代表性项目。这个庞大的数字背后是不同文化群体与不同类型的文化形态。这些形形色色的文化形态构成了历史和地域的生态多样性。以不同的方式保护不同的“非遗”项目,使各个文化群体的文化传统及其个性得以在当代文化环境中继续传承、传播和发展,是推动当代文化发展走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以传统戏曲保护为例,京剧和昆曲先后进入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理所当然地受到政府和民间的支持,传承、传播和教育都开展得蓬蓬勃勃。但如果就此认为京剧和昆曲的繁荣就是传统戏曲保护的成功,就是对“非遗”保护的误解了。在当代大众娱乐文化的冲击下,大部分传统文化活动处于没落甚至濒危状态中。几个大剧种的保护不能代替对各种地方戏的保护,搞不好还会影响对中国戏曲文化多样性的保护。1950年代虽然被认为是地方戏繁荣的时代,但已经出现许多地方戏京剧化的倾向,即用京剧行当、曲牌、剧目改造地方戏,削弱了地方戏的地方特色,结果是有地方戏曲而无地方特色。如今的戏曲保护工作如果仍然重大剧种而轻民间濒危剧种,这种保护仍然可能会导致传统戏曲生态的破坏。
简而言之,“后申遗时期”保护工作的方向,应当是把具体的“非遗”项目保护工作放在当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中进行定位和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关于“非遗”保护的要求提出了两个原则:一是应当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二是应当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这两个原则强调“非遗”保护的对象应当是仍然处于传承过程中并且自身具有完整性的文化形态,同时这种文化形态的保护传承应当融入整个社会的认同、共享和可持续发展的文化生态建设过程中。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高小康 单位: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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