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法》将促进宗教类“非遗”保护
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社会各界翘首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获高票通过,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在此次“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也有许多关于《非遗法》的声音。3月4日,本报记者就《非遗法》与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话题,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艺术研究院宗教艺术研究中心主任田青。田青表示,宗教文化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把包括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各种优秀传统文化遗产都保护起来,我们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才是全面、完整和准确的。《非遗法》的出台,应该成为宣传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契机,包括宗教界本身在内的社会各界都应当给予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多关注。
保护现状总的来说不是太好
“形态多样的宗教音乐、活态传承的宗教法事、有着广泛群众基础的宗教节日等,都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国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被人们所了解和重视,而且由于各种历史的及现实的原因,不少宗教文化珍品并没有得到及时的保护,有些甚至遭到严重的破坏。希望此次《非遗法》的出台,能够使社会各界尤其是宗教部门、宗教团体自身更加重视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以此为契机,挖掘、整理、申报更多、更珍贵的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田青说。
近年来,田青一直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对全国各地(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宗教艺术资源进行系统的搜集、整理、研究,尤其注重对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去年,他就向全国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加强保护西藏萨迦寺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民族和谐》的提案。
田青告诉记者,从几年的调研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总的来说不是太好,首先表现在数量上。以佛教文化为例,现已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前两批和第三批的推荐项目,涉及佛教的项目约40余项。然而,相对于佛教文化在整个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地位与影响而言,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只能算是九牛一毛。第二个表现则是,宗教部门、宗教团体对已经申报成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不力,甚至盲目发展,改变了原有文化的原汁原味。例如河南的大相国寺佛乐,原本特色就在于其有着独有的演奏乐器“筹”和“锡管”。但是,在佛乐申报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后,寺院邀请了音乐专家前去进行指导,加入编钟、罄等其他乐器,改变了千年佛乐的本色。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宗教界内部对‘宗教是文化’认识不足,更没有认识到申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在当前社会中对宗教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的巨大作用。另一方面,就是我们文化界、宗教界缺少宗教文化研究专家,缺少一批高素质的传承人。”田青表示了自己的遗憾。
以《非遗法》为契机,申报与保护同步进行
田青告诉记者,虽然他不是宗教界人士,但作为一名宗教艺术研究专家,在调研中常常为我国丰富而独特的宗教文化所惊叹,但也常常不得不为那些 “改头换面”和散失的遗产珍品扼腕叹息。
“宗教文化,比如五台山佛乐、武当山道乐、少林功夫等,其影响和内涵远远超过了宗教文化本身,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有机部分。同时,宗教文化是民族心理的积淀,是民族文化的载体。至今在我国很多少数民族那里,宗教仍是其社会生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就代表了其民族文化的精华。任何人都不能完全去掉传统文化中的宗教文化成分。”田青感叹道。
在田青看来,《非遗法》的颁布,对于像他这样多年来从事宗教文化艺术调查、搜集、抢救、保护的人来说,实在是一件期待已久而又大喜过望的事情。正如他说的,“欢呼之后是落实”,在以《非遗法》为契机,大力加强宣传,唤醒民众尤其是宗教部门、宗教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后,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我们想在全国进行地毯式的搜寻,主动联系当地宗教部门和宗教团体,帮助他们做申报工作。而对于已经成功申报的项目,一定要切实加强保护。宗教文化在现实生活中肯定也会有所改变,我们需要做的是理清它的变化,尽量追根溯源,保留原始的东西。我们能做到的是站在中立的立场,无论如何先保留下来,其他的待后人评说。”
“宗教文化不仅是一种宗教现象,而且是中华民族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它既是属于信众的,也是全民族共有的。只有把包括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各种优秀传统文化遗产都保护起来,我们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才是全面、完整和准确的。这应该也是《非遗法》的宗旨。”田青说。
保护现状总的来说不是太好
“形态多样的宗教音乐、活态传承的宗教法事、有着广泛群众基础的宗教节日等,都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国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被人们所了解和重视,而且由于各种历史的及现实的原因,不少宗教文化珍品并没有得到及时的保护,有些甚至遭到严重的破坏。希望此次《非遗法》的出台,能够使社会各界尤其是宗教部门、宗教团体自身更加重视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以此为契机,挖掘、整理、申报更多、更珍贵的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田青说。
近年来,田青一直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对全国各地(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宗教艺术资源进行系统的搜集、整理、研究,尤其注重对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去年,他就向全国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加强保护西藏萨迦寺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民族和谐》的提案。
田青告诉记者,从几年的调研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总的来说不是太好,首先表现在数量上。以佛教文化为例,现已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前两批和第三批的推荐项目,涉及佛教的项目约40余项。然而,相对于佛教文化在整个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地位与影响而言,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只能算是九牛一毛。第二个表现则是,宗教部门、宗教团体对已经申报成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不力,甚至盲目发展,改变了原有文化的原汁原味。例如河南的大相国寺佛乐,原本特色就在于其有着独有的演奏乐器“筹”和“锡管”。但是,在佛乐申报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后,寺院邀请了音乐专家前去进行指导,加入编钟、罄等其他乐器,改变了千年佛乐的本色。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宗教界内部对‘宗教是文化’认识不足,更没有认识到申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在当前社会中对宗教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的巨大作用。另一方面,就是我们文化界、宗教界缺少宗教文化研究专家,缺少一批高素质的传承人。”田青表示了自己的遗憾。
以《非遗法》为契机,申报与保护同步进行
田青告诉记者,虽然他不是宗教界人士,但作为一名宗教艺术研究专家,在调研中常常为我国丰富而独特的宗教文化所惊叹,但也常常不得不为那些 “改头换面”和散失的遗产珍品扼腕叹息。
“宗教文化,比如五台山佛乐、武当山道乐、少林功夫等,其影响和内涵远远超过了宗教文化本身,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有机部分。同时,宗教文化是民族心理的积淀,是民族文化的载体。至今在我国很多少数民族那里,宗教仍是其社会生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就代表了其民族文化的精华。任何人都不能完全去掉传统文化中的宗教文化成分。”田青感叹道。
在田青看来,《非遗法》的颁布,对于像他这样多年来从事宗教文化艺术调查、搜集、抢救、保护的人来说,实在是一件期待已久而又大喜过望的事情。正如他说的,“欢呼之后是落实”,在以《非遗法》为契机,大力加强宣传,唤醒民众尤其是宗教部门、宗教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后,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我们想在全国进行地毯式的搜寻,主动联系当地宗教部门和宗教团体,帮助他们做申报工作。而对于已经成功申报的项目,一定要切实加强保护。宗教文化在现实生活中肯定也会有所改变,我们需要做的是理清它的变化,尽量追根溯源,保留原始的东西。我们能做到的是站在中立的立场,无论如何先保留下来,其他的待后人评说。”
“宗教文化不仅是一种宗教现象,而且是中华民族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它既是属于信众的,也是全民族共有的。只有把包括宗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各种优秀传统文化遗产都保护起来,我们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才是全面、完整和准确的。这应该也是《非遗法》的宗旨。”田青说。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2011年201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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