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文化部举行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专家座谈会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11-03-02  作者:记者张庶卓

  中广网北京3月1日消息(记者张庶卓)文化部1日在京举行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专家座谈会。文化部部长蔡武在讲话中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件大事、喜事。开启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篇章,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推动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3月1日,文化部在京举行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专家座谈会。文化部部长在专家座谈会上讲话。(中广网记者 张庶卓/摄)

  2011年2月25日,社会各界翘首期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获高票通过,并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起草、制定历时十余载、几经磨砺,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为这部法律的出台做了大量工作。社会各界人士不遗余力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大声疾呼、献言献策。

  蔡武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文化立法的重要步骤。文化领域的法律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在文化建设中具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文化立法取得了很大进展,一批文化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覆盖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市场管理等全方位的法规体系。但总体上看,文化建设的法律层级还较低,体系还很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继《文物保护法》颁布近30年来,文化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不仅提升了文化立法的层次和水平,而且丰富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容,在文化建设立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为文化领域其他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蔡武部长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目标、两大原则、三项制度”。即明确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一个目标”;提出了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两大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两大基本原则:一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二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项制度” 分别是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

 

  3月1日,文化部在京举行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专家座谈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界专家在座谈会上畅所欲言。(中广网记者 张庶卓/摄)

  文化部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印发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举办一系列培训班,邀请参与起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将与有关部门一起,研究制订法律的有关规章制度。今年的“文化遗产日”活动,也要以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主题。

  蔡武表示,以此为契机,将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有机统一,坚持开拓创新,结合“十二五”规划和今年工作计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点以及保护的方式方法等,进行深入思考,进一步廓清工作思路。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设立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和传播制度,与近年来我们的保护工作实践是一致的。蔡武要求,按照法律要求,将这些制度细化、转化为各项长效工作机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一是完善调查制度,开展调查,摸清家底 。二是强化名录保护机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保护上,制定富有针对性的分类保护标准规范,综合运用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等多种方式,对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

  遗产名录项目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科学地保护。三是健全传承机制。 四是构建工作保障机制。

  非遗专家及中央机关、各部委代表先后在会上发言。参加座谈会的非遗专家有:资华筠 、刘魁立 、乌丙安、周小璞、田 青、刘锡诚 、王安葵 、常祥霖、傅起凤、吕品田、祁庆富、朝戈金、郝苏民、李新风、刘 托等。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宣部文艺局、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等也派代表出席座谈会。

文章来源:中国广播网(北京) 2011-03-02

凡因学术公益活动转载本网文章,请自觉注明
“转引自中国民族文学网http://iel.cas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