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有“进”有“退”才能有活力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11-03-01 作者:记者 钱丽花
近日,文化部表示,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名录的退出制度,定期组织评估检查,对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的将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这一退出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的“非遗”传承保护工作将起到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
虽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步较晚,但在短短的几年间里,却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国家级和世界级的“非遗”项目数量迅速增长。但与轰轰烈烈、热闹非凡的“非遗”申报工作相对应的是,一些地方政府更多地是把“非遗”看成一个提升地方形象的广告、一种发展地方经济的资源。
在多年的采访工作中,一些地方在“非遗”保护方面“重申请轻管理”的现象也屡屡让记者感慨。比如某少数民族的一项传统手工艺被申请成为“非遗”项目,然而,相关传承人却告诉记者,申请之时,当地有关部门怀着非常大的热情帮助其收集资料,到各地搞宣传活动,并资助他开展相关的传承工作等等,然而,等申请成功了,每年也就是给他一定的传承资金,对于其他一些传承工作需要的支持就不那么热心了。
而更多的地方政府则是将“非遗”项目当做是一项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资产,过度地开发、不恰当地开发,将“非遗”项目当做商业手段来获取旅游收入,这种行为正侵蚀着“非遗”文化本身。比如,有些民族地区的旅游景区的工作人员穿着民族服装、向游客兜售着一些所谓的“非遗”项目手工艺品,然而,事实上,这些不过是机器制造的廉价仿制品。
的确,许多“非遗”项目拥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对其加以开发利用,能够让其更好地得以传承,但不能忘记的是,申遗的第一目的还在于保护。如果本末倒置,那么申遗就会成为一场逐利游戏。不仅不能起到保护作用,反而会加速破坏“非遗”文化。
这种“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的现象之所以屡见不鲜,除了无法可依,执行、监管主体不明确,“非遗”保护单位的保护意识不强、自觉性不够等因素之外,缺乏“非遗”项目的退出制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有关部门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为“非遗”保护工作加上了这道“紧箍咒”。
在记者看来,“非遗”项目建立退出机制,至少有以下益处:首先,打破一些地方政府一旦项目申遗成功,即可“一劳永逸”的思想。在申遗成功后,能够对相关部门具体的保护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包括促使其对“非遗”保护的持续性关注和支持、将有限的专项资金真正用到“非遗”保护上去等等。
其次,有利于纠正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将“非遗”项目当做“摇钱树”,只关心其产生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其内在文化的传承和保护的错误思想。即便部分地方和领导主观上仍然将“非遗”项目当做一种经济资源,但考虑到希望能长久、可持续地开发利用这种经济资源,客观上也会重视其传承和保护工作。当然,这还有赖于“非遗”退出制度的具体规定对其的约束。
有“进”有“退”才能更有活力,基于目前盲目申报、功利化申报“非遗”的现象,理性、科学地保护“非遗”文化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在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着手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退出制度和惩罚措施,无疑是为“非遗”保护工作注入了理性和科学的“基因”。
虽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步较晚,但在短短的几年间里,却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国家级和世界级的“非遗”项目数量迅速增长。但与轰轰烈烈、热闹非凡的“非遗”申报工作相对应的是,一些地方政府更多地是把“非遗”看成一个提升地方形象的广告、一种发展地方经济的资源。
在多年的采访工作中,一些地方在“非遗”保护方面“重申请轻管理”的现象也屡屡让记者感慨。比如某少数民族的一项传统手工艺被申请成为“非遗”项目,然而,相关传承人却告诉记者,申请之时,当地有关部门怀着非常大的热情帮助其收集资料,到各地搞宣传活动,并资助他开展相关的传承工作等等,然而,等申请成功了,每年也就是给他一定的传承资金,对于其他一些传承工作需要的支持就不那么热心了。
而更多的地方政府则是将“非遗”项目当做是一项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资产,过度地开发、不恰当地开发,将“非遗”项目当做商业手段来获取旅游收入,这种行为正侵蚀着“非遗”文化本身。比如,有些民族地区的旅游景区的工作人员穿着民族服装、向游客兜售着一些所谓的“非遗”项目手工艺品,然而,事实上,这些不过是机器制造的廉价仿制品。
的确,许多“非遗”项目拥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对其加以开发利用,能够让其更好地得以传承,但不能忘记的是,申遗的第一目的还在于保护。如果本末倒置,那么申遗就会成为一场逐利游戏。不仅不能起到保护作用,反而会加速破坏“非遗”文化。
这种“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的现象之所以屡见不鲜,除了无法可依,执行、监管主体不明确,“非遗”保护单位的保护意识不强、自觉性不够等因素之外,缺乏“非遗”项目的退出制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有关部门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为“非遗”保护工作加上了这道“紧箍咒”。
在记者看来,“非遗”项目建立退出机制,至少有以下益处:首先,打破一些地方政府一旦项目申遗成功,即可“一劳永逸”的思想。在申遗成功后,能够对相关部门具体的保护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包括促使其对“非遗”保护的持续性关注和支持、将有限的专项资金真正用到“非遗”保护上去等等。
其次,有利于纠正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将“非遗”项目当做“摇钱树”,只关心其产生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其内在文化的传承和保护的错误思想。即便部分地方和领导主观上仍然将“非遗”项目当做一种经济资源,但考虑到希望能长久、可持续地开发利用这种经济资源,客观上也会重视其传承和保护工作。当然,这还有赖于“非遗”退出制度的具体规定对其的约束。
有“进”有“退”才能更有活力,基于目前盲目申报、功利化申报“非遗”的现象,理性、科学地保护“非遗”文化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在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着手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退出制度和惩罚措施,无疑是为“非遗”保护工作注入了理性和科学的“基因”。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2011年3月1日
凡因学术公益活动转载本网文章,请自觉注明
“转引自中国民族文学网(http://iel.cas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