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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面临法律尴尬 需培养民众文化自觉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11-02-25  作者:

  导语:文化部官员透露:作为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我国向联合国提交的履约报告文本现已经全部完成。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我们需要做什么——


  京剧《贵妃醉酒》剧照,由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梅葆玖饰演杨玉环。资料图


  京剧《白蛇传》剧照。资料图


  美轮美奂的羌族服饰文化。资料图

  非遗可以归整为以下几种:(一)民间文艺,即传统口头文学、表演艺术和美术等;(二)传统知识(狭义),包括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医药、手工技艺、传统设计等;(三)传统名称与标记(传统名号);(四)传统风俗、礼仪、节庆;(五)与上述各项相关的语言、文字、实物和文化场所等。

  记者今天从文化部了解到,作为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我国将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履约报告。该报告将详细介绍我国为实施公约而通过的法律、规章条例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情况。报告文本现已经全部完成,正在送交国务院审批中。

  据文化部国际处的项目负责人白冰说,履约报告的提交是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中的一项常规行政工作。截至目前,我国共有28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世界上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录最多的国家。

  对非遗的关注本身便是中国社会“文化自觉”的一个标志和反映,也是中华民族“文化自觉”的重要内容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国家中心主任、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所长田青回顾说,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了第一批非遗名单,中国的昆曲和日本的能乐同时入选,当时我们国内媒体只用了很小的篇幅报道这件事,而在日本却被当做国家非常大的荣誉来报道。田青说:“2001年,我们对保护非遗还没有一个足够的认识。随着整个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认识到:我们的现代化不能够以中断历史、丢掉文化传统为代价。”

  文化部国际处的项目负责人白冰说,履约报告的提交是整个非遗保护工作中的一项常规行政工作。截至目前,我国共有28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世界上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录最多的国家。

  西班牙作家胡安·戈伊蒂索洛(Juan Goytisolo)曾说:“对人类来说,失去一个说书艺人,要比200名畅销书作者的去世造成的损失严重得多。”在全球化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获得了发展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文化遗产法研究所副所长、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云霞说:“在文化和生存之间,生存是第一位的,但如果生存问题解决了,而没有事先刻意去保护文化的话,这个文化就消失了。”传承文化遗产,最终目的就是传承民族的独特文化,即传承民族身份、民族基因。

  田青谈及前不久刚刚申遗成功的京剧说,“非遗所保护的,是文化最原始、传统的状态。现在的年轻人,喜爱京剧的并不多,愿意去学的很少,在这样的氛围下,京剧的传承都成问题,根本没办法发扬。我们从事的非遗保护工作,希望实现既培养京剧专业表演人员,也培养观众、爱好者的目标,创造一个全民热爱、关心京剧事业的社会氛围。所谓现代的发扬,和我们谈的保护,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在没有专门的“非遗法律”情况下,非遗的法律保护面临尴尬

  张艺谋2005年执导的影片《千里走单骑》中,作为故事主线贯穿始终的“云南面具戏”事实上是贵州省安顺市独有的“安顺地戏”。影片中的面具戏演员、演出剧目、音乐、声腔、方言等均属于安顺地戏,但是导演张艺谋在影片发布、发行等公开场合中都未提及“安顺地戏”。这一做法错误诠释了地方民俗文化,严重侵犯了“安顺地戏”的署名权,安顺市文化局因此对张艺谋及有关人员、公司提起诉讼。

  “官司是打不赢的,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田青寄希望于已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这个法的出台非常必要,会让保护行为做到有法可依。”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遗公约》中,对非遗的概念、种类作出了规定,我国在确定各级“非遗名录代表作”实践中,也涉及非遗的分类;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探讨的知识产权保护主题——“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也属于非遗的范畴。综合各方观点,非遗可以归整为以下几种:(一)民间文艺,即传统口头文学、表演艺术和美术等;(二)传统知识(狭义),包括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医药、手工技艺、传统设计等;(三)传统名称与标记(传统名号);(四)传统风俗、礼仪、节庆;(五)与上述各项相关的语言、文字、实物和文化场所等。

  在没有专门的“非遗法律”情况下,非遗的法律保护面临尴尬。从知识产权角度看,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传统名号,与发明、作品、商标等现代知识产权客体在技术品质和经济品性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创造性、实用性等,故具有知识产权意义。按照国际及我国的专利制度,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要求该发明创造必须存在具体的发明者或者其他权利主体,要求该发明创造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条件。但传统知识大多存在难以确定具体的发明者或创造者、已经书面公开或使用公开、难以产业化应用、创造性程度不高等问题,故不能依现行专利法获得专利授权。

  就著作权制度而言,依靠口耳相传的民间文艺又很难符合《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作品,如独创性、保护期等保护条件。也因此,当《西游记》“东游日本”,当《花木兰》“从军美国”大放异彩时,我们却因权利归属不明而无法追究他人任何责任,集体失语。

  一部高位阶的法律对非遗的保护是必需的,而非遗保护的真正主体是民间大众

  2010年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首次审议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草案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并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加以使用。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

  保护传承人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点。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包括: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给予有利于开展传承活动的其他支持,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一部高位阶的法律对非遗的保护是必需的,各地可以此为基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细则,尤其对文化传承人地位、权利、义务可以名正言顺地规定。”王云霞同时指出,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内容大多是原则性条文,非遗的保护单靠立法是不够的,“非遗保护的真正主体是民间大众,政府应该做的、能做的就是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和一定政策、财政上的扶持。”

文章来源:检查日报  20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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