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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新论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08-01-28  作者:杨福泉

 
 
  ●保护和传承各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首先就要保证有这些文化艺术赖以生长发育发展的土壤和环境,即“文化生境”。

  ●社区民众的“文化自觉”至关重要,只有提高对本民族优秀文化的自识、自重、自尊意识,才能避免目前蔓延的“破坏性建设”、文化“自生自灭”等问题。

  ●民间文化的保护需要采取多元化的方式进行,并要从法律的角度来保障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

  活着的民俗活动是民族民间文化传承的根本

  民族文化,既是一个民族精神世界的写照,又是这个民族所创造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结晶。在中国尤其是在民族地区,民族民间文化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动力,所以,在社会文化变迁相当剧烈、全球经济一体化潮流席卷世界的今天,保护和传承当下中国各民族优秀的民间文化,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

  从多年的调研中,笔者深切感到,要保护和传承好各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最关键的一条,是首先要保证这些文化艺术有好的赖以生长发育的土壤和环境,即“文化生境”。

  要保护好民俗这块土壤,必须让民众从民俗活动中感受到生活的愉悦、快乐和乡情亲情,让他们在世代相传的民俗文化活动中感受到独特的文化情致和魅力,感受到传统文化与他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如果有了这一点,各种乡土艺术、民间信仰等,都会融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他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比如,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塔城乡的署明村是个著名的东巴文化之乡,距丽江古城180多公里。该村和周围的一些村子至今仍保留着非常传统的民族文化习俗。如东巴教的“还树债”仪式,该仪式在纳西语中叫“子趣软”,意思是“偿还树木的债”。当某人或某家庭有了什么病灾,经东巴占卜,认定是因为违规乱砍了树木或污染了水源的时候,便请东巴在砍了树的地方或水泉边举行这个仪式,用供品向“署”告罪,向其偿还所欠之债。在祭祀过程中,孩子会好奇地问大人这个仪式的种种含义,大人一一作答,这实际上也促进了传统的生态伦理道德和生态信仰的教育。又比如,云南省德钦县位于著名的藏区大神山梅里雪山卡瓦格博峰脚下,有非常丰富的自然和人文资源。相对而言,这里较少受到外来文化的强力冲击,藏族传统文化得到了很好的继承。根据2007年4月笔者在德钦的田野调查,民间还普遍保持着传统的种种民俗,乡村里各种自发的民间歌舞活动非常活跃,弦子舞、锅庄舞等闻名遐迩,广为群众喜闻乐见。民间艺人层出不穷,现在在香格里拉县普遍开展的“藏族家访”旅游活动中的青年民间艺人,绝大多数来自德钦县。

  上述这些优良文化生境的形成,与各种因素密切相关。除了传统文化的作用外,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是来自各级政府层面的鼓励和支持。一种民俗活动,会随着社会的、文化的变迁而产生变异,会随着国家权威机构的态度而发生重大的变化,因此,来自政府层面的推动和支持,会有力地促成传统民俗活动的恢复、发展和繁荣。有了民俗活动这块土壤后,文化传人就有了显身手的天地,民间歌舞艺术就有了发展传承的条件,反过来,这块土壤自然也就有了富足的养料,能滋养出优秀的民间文化传人,滋养出传承民间文化的精英。

  社区民众的“文化自觉”至关重要

  已故著名学者费孝通曾提出“文化自觉”的问题,依笔者的理解,其中一个重要的内涵,应该是指拥有和传承着一种文化的民族、社区或者个人,一定要对自己的文化有一种自觉的意识,能冷静地看待自己文化的利弊,并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来保护它、发展它。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城市大规模现代化的改造中,很多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毁灭在我们自己的手里。除了片面追求经济指标等因素,关键的一点,就是因为我们缺乏文化自觉,说得严重点儿就是对祖国文化的无知。我们应该认清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民众的文化品位、认识水平、时尚潮流是需要加以正确地引导的。如果一味迎合所谓民众的意愿,有时会导致真正有魅力和价值的多元文化的灾难。近十多年来丽江古城的保护实践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曾经由于受当时城市建筑时尚潮流的影响,很多居民都想拆掉传统的土木建筑的民居改建钢筋水泥房,认为这才是进步的、现代化的。还有人认为古城的石板路很落后,发生了火灾连消防车都开不进来,于是就动议拆掉石板路,改建水泥路,使消防车能够畅通无阻地进入。如果不是城建部门的行政干预、古城保护法规发挥作用和有关如何看待文化传统的宣传和引导,丽江古城早已面目全非。

  事实说明,当前中国的文化建设最为迫切的一件事就是,加强整个民族的“文化自觉”意识,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再教育。在广采博纳其他民族优秀文化的基础上,提高对本民族优秀文化的自识自重自尊意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上文所举的“文化灾难”。

  民间文化的保护需要多元化进行

  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也要走多样化的道路。

  一是政府扶持。2005年3月,在政府扶持下,云南省大理市成立了“苍洱艺术团”,其宗旨就是培训民间艺人。所请老师的工资由文化馆来发,受培训的学生不收学费。学生毕业后,发给艺人证书。云南省剑川县文体局也采取类似的方式,他们从县财政中拿出4万元,把剑川青年歌手李宝妹和姜宗德聘为职工,每月发1100元的工资,请他们专门培训乡村民间歌手,每年办3 期。县文化馆制定了一些考核指标,如果两个艺人成功培养出一个乡土艺术人才,就奖励300元到500元。

  二是民间人士的自发培训。大理市的民间艺人张亚辉从1986年就开始办培训班,至今已经培养了将近3000人,主要传授白族大本曲、唢呐、三弦等技艺。现在,张亚辉的学生几乎都能凭借自己学到的才艺找到一份工作。有些私营企业家也对民间艺术特别感兴趣,把民间文化艺术作为自己的经营内容,专门培养或聘请民间艺人,有力地推动了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在政府不可能解决所有民间艺人现实生活需要的情况下,借助企业的力量来进行文化传承的方式,应该大力支持。但必须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和机制,避免把这些活动蜕变成过分突出的商业性行为,影响到民间艺术真实性的延续和传承。

  三是家庭传承。这种传承方式也是比较普遍的一种,比如纳西族的祭司东巴、彝族祭司毕摩、哈尼族的贝玛等,都是实行父传子的传承方式。

  四是“不离本土”的传承与强化培训传承方式的结合。如果把文化传承人的培养与社区民众的日常生活割裂开来,进行封闭式的培养,那是很难成功的。笔者认为,“进行不离本土的培养”这个提法是对的,但前提是他们的本土应该具有能够培养他们的条件,即文化资源、文化环境;同时他们必须有相应的条件能安心学习自己的传统艺术。如果把封闭式的强化学习训练与在乡村进行的日常状态的民间艺术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实施,那无疑是非常有用的。

  在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中,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条例是非常必要的。云南省迄今已经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一些旨在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地方性法规,比如2000年5月26日颁布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5年12月2 日颁布的《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等,这些法规条例在法律的层面为保护云南民族民间文化起了很大的作用。

  现在有待完善的几个问题是: 一是要尽快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有了细则和措施后,才能有望在基层一一落实。二是云南有8个自治州和29个自治县,18个少数民族实行了区域自治,各地都可以制定一些保护和传承本地民族传统文化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从法律的角度来保障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如果各地都能够制定一些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条例,那对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肯定会起到非常好的作用。此外,任何民族文化都需要有不断的创新,即在传统文化基础上进行当代再创造、创新,这样,一个民族的文化才会永远焕发出蓬勃的生机与活力。

  (作者系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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