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魁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理论反思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07-01-08 作者:刘魁立
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有一个整体性的原则,从整体上加以认识,在整体上进行关注和保护。从这一原则的视角出发,我提出如下6点个人体会,以就教于各位专家。
一
“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这一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广泛征询专家意见反复修正、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提出的。
根据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发布的最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展现、表达、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间。各社区、各群体为适应他们所处的环境,为应对他们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也为他们自己提供了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由此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保护公约》从这一定义出发,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无形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礼仪、节日庆典;(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以全方位、多层次和非简化的方式来反映并保存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它涉及到整体性文化的各个方面,几乎包括了传统和民间文化的所有表现形式,而不仅仅是个别文化形式的有限综合。
作为一个幅员辽阔的文明古国,中国有着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
面对这样宝贵的文化传统,我们不能以对一个个具体的文化事象的保护来替代对优秀文化遗产全局的关注和保护。应该在全民范围内树立和提高对整体性文化的保护意识,只要是能体现人类在一定时空内的创造力及其文化形态的,都应该给予关注、研究并注意保护。
如果不能从整体上对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加以关注并进行综合保护,如果仅仅以个别 “代表作”的形式对已经认证的文化片段进行片面的“圈护”,那就可能在保护个别文化片段的同时,漠视、忽略、遗弃或者伤害更多未被“圈护”的优秀文化遗产。当然,这并不是说保护工作不应该一件事一件事地去做。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应也不会仅仅停留在保护一个个“文化碎片”或者“文化孤岛”上。历史的经验以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都告诉我们,坚持整体性原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然方向。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社会生活现代化的大潮中,我们的传统民间文化正面临灭顶之灾,特别是以口头传统为主要存在方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迅速变异或消亡。传统的、多样的民族民间文化受到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外来文化的强势撞击。这种撞击的结果决不仅仅意味着个别文化片段的毁灭,而是意味着整个多样性文化的生存空间的改变,如果我们不能从整体上对这一生存空间加以热心关注、科学分析和合理、有效的保护,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之间的关系,那么,任何个别圈护都会变得苍白无力。
同样的,不能将具体文化事象从它的生存环境和背景中割裂出来 “保护”,否则只能是切断具体传统文化事象自我更新、自我创造的能力,最终使我们的优秀民族文化的根基受损。换句话说,对具体文化事象的保护,要尊重其内在的丰富性和生命特点。不但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及其有形外现,更要注意它们所依赖、所因应的构造性环境。不仅要重视这份遗产静态的成就,尤其要关注各种事象的存在方式和存在过程。比如,保存了民间故事的文字记录,并不能替代它的讲述场景、讲述氛围和讲述技巧等重要过程的真实全面的记录。仅仅有哭丧歌的歌词远远不能反映哭丧仪式中的悲怆情绪和死别的心境;仅仅有情歌的歌词同样难以表达恋爱过程中情感交流的丰富内涵。总之,既要保护文化事象本身,也要保护它的生命之源。
二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原则不仅是就空间向度而言,也表现在时间向度上。
传统是发展的、流动的,它有自己运行的客观规律,文化遗产作为传统的一个方面,同样是存在于发展过程中的,不可能一成不变。
例如,维吾尔族的十二木卡姆是人类所创造的熔音乐、歌唱、舞蹈、戏剧、文学与一炉的一种综合性艺术的历史高峰之一。广大维吾尔族民众和她的杰出的艺术代表把整个维吾尔族的精神和灵魂融进了这一伟大的创作之中。前不久,还发现了它的新的三个乐章。它像一切民间口头艺术一样,是一种活的生命,像一棵千年古树,至今枝繁叶茂、郁郁葱葱;像一川奔腾不息的万年流水,由许多涓涓细流汇集在一起,不舍昼夜、奔腾向前,流动是永久的,变化和丰富也是永久的。
我们不能只注意文化遗产的历史形态,以为文化遗产的“过去式”就是最合理的存在,忽视甚至歧视文化遗产的现时状态和将来发展,割裂了它的发展和流变,人为地将还在生活着的文化遗产“化石化”。
同为人类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与有形文化遗产相比,有其独特的存在方式。特定时代特定事件的有形文物是固定的,不可再生的,它可以是脱离世界活形态文化传统的一种静态存在,是一种物化的时间记忆和空间象征,相对来说,对它可以用强制的手段进行有效的保护。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是流动的、发展的,它不可能脱离生产者和享用者而独立存在,它是存在于特定群体生活之中的活的内容,是发展着的传统行为方式,它无法被强制地凝固保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公约》的定义中,对“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强调,是很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
我们切不可把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简单地挪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不应割裂这种文化传统与民众生活方式的关联,把这种文化传统固定在既有的时态上,遏制了它在新的生存时空下的新的发展。有形文化遗产反映的可能只是人类过去的创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的是人类的过去、现在以及将来的创造力。
文化精神和气韵的流变是有生活基础的,没有了生气勃勃的生活之流的滋润,保护难免流于形式,遗产离绝唱也就不远了。因此,我想,承认并理解文化遗产自身的嬗变,正意味着对它的尊重。我们应该重视文化遗产的自身发展,保护不应是把它凝固地定影在某个历史的时空点上。
三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面临一个关键性问题,即关注和尊重蕴涵其中的文化价值观。
一方面,口头及非物质文化承载着生活制度和行为规范的内涵,是广大民众生活当中须臾不可离开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例如,诸多民族的不成文法多是以口头传承的艺术作品形式表现出来的,侗族的“款词”、瑶族和苗族的“石牌话”,都是最好的代表。口头及非物质文化还是民族价值观的反映,是民族情感的寄托,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性格的体现。
另一方面,蕴涵在各民族民间文化当中的价值观念又构成了这一文化的灵魂。非物质文化事象的本质基础在于它的价值,即在于人同这一文化的关系。脱离了核心价值判断的文化事项只能是徒有其表内无神韵的玩偶,现在遍布各地的各种急功近利的伪“文化”景观难道还不足以使我们警醒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十分关注、大力发掘和精心保护蕴涵在这一传统中的价值观念,并与现代理念的技术结合起来。这样,保护才具有了本质性的意义,才能使之呈现为活的文化。其中尤其应该关注民众同这一部分遗产的情感联系。有一个地方对民间文化的保护十分重视,然而也有不当之处:一位负责人说,要把一位被发现的民间故事家“推向世界、推向市场”。割断了民间故事以及故事家同生活、同民众的联系、丧失了原有的价值观,进入茶社、演艺厅,重建一种市场价值观,原来的民间故事就变质了,原来的民间故事家也就不存在了。
我们所指称的民间文化,主要是指由特定民族或特定区域的人群所传承的,反映了该民族或该地区人群的生存历史、生活习俗、心理特征以及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宗教信仰等多种内容的文化表现形式的总和,而不是单一的文化表象。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条件之一,要求这一文化必须深深扎根于一个地方的传统文化历史中,能够作为一种手段,来体现一个地区的文化特质和价值,对社会群体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这一要求提醒我们,文化遗产当中所蕴含的价值观念,同时也是这一文化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文化形态与价值观念,共同构成了这一文化所独具的文化生态。文化生态的平衡关系一旦被打破,并造成文化基因谱系的断裂,这种文化形态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说,如果舍弃了对价值观念这一文化灵魂的保护,也就等于肢解了这一文化的有机生命,文化也就不再是活的文化,对这一文化的抢救和保护也就会徒具形式或者事倍功半。
四
理论上的探讨自然还需要结合实际。我们在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往往可以看到,在保护事业中,行政部门的作为、商业单位的作为同非物质文化自身的发展逻辑,并非总是取向一致。同样是为了抢救正在逝去的人类文明成果,着眼点是放在中华民族和全人类的未来文化发展上,还是放在部门的事功建树上,抑或是放在商业利润追求上,就有很大的不同;相应地,在实践中、在目标设计乃至实际功效上,也会呈现出相当大的差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而且是一项举国上下全民参与的、代代接替的、长期的宏伟的历史性任务。应该承认,保护民族文化的民间根基和维护其可持续发展,绝不可能离开行政部门的强力的组织和领导、社会各界包括知识界和商界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在现代中国社会的大环境下,缺了哪一方都不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参与保护的各个社区、群体、组织或个人,都有着自身的利益,如果各个参与者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不仅不能对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而且可能对这一文化形成毁灭性的破坏,尤其是对文化遗产所赖以生存的价值观念的根本性破坏。认识保护工程的复杂性,合理地协调各方的利益诉求,将保护行为纳入科学、合理、有效的轨道,是一件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去做而且并不容易做好的事情。在这一活动中,合理地整合与协调各种利益诉求,是使保护行为不至于走向片面或反面的基础保障。比如,在文化遗产的享用上,就要根据这种文化的特点而规定不同的鼓励和限制措施,也就是说,要营造一个合理的、和谐的良好环境,以利于这一文化遗产的妥善保护、健康发展和广泛享用。商业立场、政府立场、学术立场与民众立场之间有时可能呈现出某种程度的不和谐。要正视这些立场的不同并且很好地整合和协调各方的立场。但是,在整合和协调过程中要坚持一条底线,那就是保护文化遗产应该建立在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的基础之上。这样,才能使我们这一代人俯仰上下而无愧于心。
五
实际工作中的问题除了保护者之间的利益协调之外,还要处理好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拥有者和保护者之间的利害关系。
当我们强调对一种非物质文化事象进行保护的时候,应该对自己的立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即我们是代表谁来保护、以及为什么保护的问题。应当承认,站在全人类文明史的宏观角度来保护为一时一地的人们所拥有的文化成就,这其中是有矛盾的。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不应将之封闭在某个特定的历史时空中。要尊重非物质文化的传承者和共享者在文化保护、文化传承、文化发展中的自由选择意志。
我们在工作中往往可以看到,当地人民希望摆脱传统的“包袱”,希望谋求本地区的发展。这种要求本身无可非议,但是其中的得失和代价也许不是每一个人一开始就能有明白认识的。有的时候当事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抛弃的东西有什么价值。现在,我们意识到了,或者说感受到了这种无意间造成的缺损在今天以及在将来会将会带来的无穷遗憾,因而正在寻求一种途径以调和社会发展与文化传承之间的两难。
我们看到,个人、群体和整个世界一样,对文化的追求都是多样的;当人类追求文化多样性发展、要求保护多样性文化的时候,生活在特定文化中的群体和个人,同样应该有对多样性生存方式的选择自由,不应该也不可能要求他们为了给世界保存一种特定的文化,而让他们牢固地圈守在原有的文化空间之内,抛弃对另一种新的生存方式的追求,使他们成为世界文化多样性追求的牺牲品。这对文化传承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就这一点来说,当地民众与我们是平等的。我们的追求如果缺乏必要的自省和自律的话,客观上就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或限制了特定群体或个人对文化多样性的自由选择。应该说,以往对这个问题的重视是不够的。
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一些技艺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特别注意发现和保护传承人,而且要特别注意他们的文化传承。如果舍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和传承的主体,那我们还能面对什么呢?我想我们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时候,应该意识到它本身也是我们改进自身方法和理论的一个契机,只有当我们在工作中把民俗文化的创造者、持守者和继承者也纳入到保护工作的视野中、把他们的主体性、现实境遇和要求也切实地考虑和重视的时候,我们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才可以说真正是对人的关怀。这个人不仅是抽象的全民族、全人类,而且也是具象的实实在在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人。我想,只有兼备了这两种“人的关怀”之后,我们对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的立场才是完全的。
尊重传承这部分文化遗产的特定群体或个人,当然地要遵循历史发展的要求,当然地应当很好地协调自由选择与持守传统之间的矛盾。而处理传统保护与现实追求之间的矛盾,并不是靠单纯的行政命令或法律裁决所能解决的,它需要传承者同行政部门、学术界、实业界等多方的平等对话,甚至可能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做出道义上的鼓励和财政上的支持。从局部的和短暂的利益来看,或许可能出现做出某种牺牲的一方;而从全局的和长远的利益来看,所有参与者乃至全民族全人类世世代代都是受益者。
从根本意义上说,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是对创造、享有和传承者的保护;同时也特别依赖创造、享有和传承这一遗产的群体对这一遗产的切实有效的保护。
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能够有一种善于从民众出发、设身处地为民众着想、以人为本的精神,注意倾听当事者的声音,协调好各个方面的关系,本着为人类文化多样性发展而积极合作,大力宣传保护优秀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以及对待文化遗产的正确态度,真正把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变成一项发自民众而又服务于民众的事业。
六
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口头文化遗产,具有广泛性和共享性特点。我国因为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情况就更是如此。我们要特别关注中国多民族的历史和现状对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许多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特定民族、特定地区、特定群体独创或独享的文化。例如,火把节、赛龙舟、傩戏等等习俗或艺术形式都是为多个族群所保有和传承的。马头琴艺术、阿肯弹唱、木卡姆传统艺术等等同样是我国有关民族的历史悠久、内涵丰富、根基深厚、枝繁叶茂的优秀文化遗产。我们保护遗产,就不能忽略其中享有和传承这一遗产的有关族群的响亮声音。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文化保护的过程都不应成为文化垄断的过程,不能因为遗产保护的立项而把这一或那一共享的群体割裂开来或者排斥出去。不能把民族团结和人类交流的凝合剂变成影响团结交流的障碍。跨群体、跨地区、跨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该成为共创、共享该文化的各群体、各地区、各民族的共同权益与责任。
与有形文化的单一性、排它性、以及在另一时空的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特点不同,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具有共享性、变异性(多样性)的特点,因而也就具有了传播、享用的广泛性。但是,当文化成为一种商业资源,一种可以获取利益的手段的时候,这一文化的享用者们就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寻求对文化的垄断。垄断诉求一旦出现并被付诸实施,就可能在保护此一群体的文化遗产的同时,伤害着另一群体的文化共有和共享。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应成为特定群体对某种共享的无形文化资源的独占,此一地方、此一群体的非物质文化的保护行为不应成为剥夺和排斥其他地方、其他群体同型文化享用的藉口。
我们在工作中要十分注意尊重文化共享者的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尤其要关注发掘特定群体、地区和民族的文化特质,因为其中可能正隐含着民间文化传承、再生和发展的生机。促进和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发展,这本身不正是我们努力追求的目标吗?
文章来源:中国民族文学网
凡因学术公益活动转载本网文章,请自觉注明
“转引自中国民族文学网(http://iel.cass.cn)”。